大东村二期公建砌砖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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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村二期公建砌砖定

建设工程(砌砖)分项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全称):

辽宁金帝建工集团大连旅开分公司

乙方(承包人)(全称):

大连东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专业分项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1.1工程名称:

旅顺开发区大东村动迁住宅二期公建21#、22#、23#、24#、25#楼

1.2工程地点:

旅顺开发区大东村

1.3工程结构:

框架建筑面积:

约14000M2(结算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1.4承包工作内容:

图纸范围内的砌砖分项

1.5工程监理单位:

旅顺城乡建设监理公司

1.6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0年03月26日

完工日期:

2010年05月04日

1.7质量等级:

承包范围内分项工程达“市优”标准。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标准和适用法律

2.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2.3适用标准、规范:

按施工合同有关约定,按国家《建筑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三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的内容及解释顺序如下:

(a)施工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b)本合同;

(c)询标函件或纪要;

(d)乙方的投标书、甲方的招标文件及回标文件(含承诺书);

(e)工程劳务量清单或确定劳务报酬的工程预算书;

(f)施工图纸。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或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时,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形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排列顺序解释合同文件。

第四条:

承包方式

即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不包材料。

第五条:

图纸

乙方应熟悉施工图纸,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有义务指出甲方施工图纸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漏点并在施工之前将发现的图纸上的错漏及时通知甲方,避免造成损失,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的职责未尽而导致一切变更不予增加费用,除业主和甲方同意增加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代表

6.1甲方驻工地代表温明晨;

6.2甲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权力。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权力和责任,但涉及经济责任和工期的事务必须经本人确认方为有效。

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通知乙方;

6.3甲方代表有权反对及要求乙方调离不守行为或不称职的有关人员;

6.4甲方代表发现乙方有转包、再分包行为或无履约能力,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上报上级终止合同;

6.5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工程执行通知书”的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后生效。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代表的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后的24小时内作出个性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6.6甲方代表的撤换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乙方代表

7.1乙方驻工地代表_王伟_。

7.2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均应以工程联系单书面的形式送交甲方,办理签收;

7.3乙方代表应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指示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7.4乙方代表接甲方代表通知要求调离人员后,立即将该员调离现场,交回有关证件,未有甲方代表的书面许可,不可再让此人员进入工地;

7.5未经甲方书面准许,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和撤走进驻工地人员;

7.6乙方代表对甲方代表指令持有异议,应在收到指令后的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7.7乙方代表易人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负责统一规划现场的平面布置,确定临设、工地出入口、标志的安置、材料堆放、安全、消防、文明施工设施的位置;

8.2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组织乙方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提供经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

8.3提供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

8.4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及各分包单位的进度协调,负责有关工程会议,协调各协同单位施工中出现的矛盾;

8.5负责与业主方、监理、设计等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关系;

8.6制定项目管理目标、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和验收;

8.7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设备的运行、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检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当乙方违反规定或工作达不到所要求的标准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返修,并根据甲方及项目的相关规定给予奖罚(详见附件);

8.8负责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劳务预算及材料计划、进度计划等各种报表,并办理工程款拨款;

8.9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有关违约事件后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不予确认或不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乙方报告;

8.10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物)、古树名木、文物的保护工作。

8.11提供宿舍、垂直运输设备、搅拌机、马凳、跳板,临时用电接至建筑物内配电箱。

第九条:

乙方工作

必须配备完全胜任本工程各项要求的项目管理班子,服从甲方的管理,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调配、安全及职工生活安排等具体事项的具体管理。

9.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向甲方负责,未经甲方授权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

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转包和再分包。

由乙方组织的所有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合同关系;

9.2参加甲方或业主主持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心施工;

9.3遵守国家、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甲方下发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项手续。

接受甲方、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与现场各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9.4负责完成施工任务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报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5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要求,一周内提交主要工序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每月提交下期施工任务计划材料需求计划确保总工期的要求;

9.6根据甲方提供的标高、定位的基准点、线,配合甲方做好测量、放线、定位工作;

9.7对甲方的指令(口头的和书面的)需迅速执行,如因乙方行动迟缓造成业主方的投诉,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处罚,当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执行,并将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应付乙方当月的款项中扣除;

9.8认真做好承担的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施工日志和隐蔽工程等原始记录,完整、清晰、详细准确的记录和积累资料,及时将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完整的提供给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整理归档工作;

9.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罚款)。

暂停施工期间对所涉施工部位妥善进行保护;

9.10确保工作面及施工现场的整洁,做到日清;

9.11工程完工后,清运所做工程项目的周转材料、自用工具、机械和设备,达到分项中间验收及主体结构验收前的清理标准;

9.12交工前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并负责修复造成的损坏。

参与交工验收,负责交工验收时提出的缺陷,并进行无偿的修理,直至达到交工验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9.13工程结算书应在完工前十日报送甲方项目经理部。

报送结算同时,要将相关的资料一并附上,由于资料不全造成结算缺项漏项后果自负;

9.14乙方认可施工合同中有关甲方向业主的承诺、业主对甲方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均是乙方应该做到的和应尽的义务,同样是乙方向甲方的承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无条件的服从和执行甲方、业主、监理公司所提出的改进存在的缺陷,需要相互间的配合,以及要求参与的一些工作任务,并做到对方满意;

9.15如乙方认为甲方违约,应在事件发生三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逾期视为乙方放弃。

9.16乙方负责的工具有:

手推车、水泵、大水桶、水管、灰槽、扫帚、铁锹、靠尺板、钉子、线绳等必备工具。

第十条:

承包价格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实际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含劳务发票)。

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

11.1所有砌筑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拿到甲方和项目部的书面验收证明,甲方支付乙方60%的工程款(含饭票及应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2010年底付至乙方70%的工程款,余款2011年底付清,工程请款和结算必须经甲方总经理最终审定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否则不予生效,并拒绝付款。

11.2暂住人口费、劳务证、上岗证、计划生育管理费等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缴纳;

11.3乙方自有人员、机具、从事高空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意外伤害和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

甲方的机具及作业人员的保险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作业期限

实际动工、完工日期及作业期限执行甲方项目经理部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

乙方根据工期及甲方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周密安排进度计划,报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保证按时完工。

如补救无效连续十五日仍达不到计划要求,视为乙方无按期完工的能力。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五日内撤离现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工期延误

13.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动工,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动工,在动工日期3日前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13.2当不可抗力、规模扩大、标准提高、结构重大修改、承包范围调整等对工期有实质影响的情况时,事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延期理由和要求,经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或调整;

13.3非上述原因不能按时完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引起业主对甲方的工期罚款等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质量

14.1依据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合同作业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达到市优标准,工程质量以业主方、监理方验收认定为准;

14.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乙方违约,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和管理实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5天内撤离现场,承担因此给予甲方

造成的损失,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位并给予1~5万元的罚款;

14.3达不到合同规定等级的违约责任:

乙方按承包总价的5%赔偿给甲方;

14.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裁决。

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15.1质量检查:

乙方完成约定之分项工程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和委派人员以及各级质检部门的检查、检验,并按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费用;

15.2隐蔽工程验收:

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经监理公司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返修自检,合格后重新通知验收,返修费用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未经验收不得自行隐蔽,如有自行隐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有关单位的验收要求剥露和开口,负责恢复,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5.3中间验收:

按施工规范要求,基础(含设备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等施工完成后,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交付其他施工单位接管。

如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按验收提出的要求返修后,通知重新验收,直到质量验收合格为止。

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15.4交工验收:

乙方承担的任务全部完成,经初验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由甲方邀请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其他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评定质量等级。

交工验收书签字后,办理工程移交。

如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对所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返修,并在限定的的期限内完成,再通知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工程延误责任。

15.5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及约定的标准和质量目标。

如图纸、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发包人的指令之间有差异和不一致的乙方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严者为施工依据。

第十六条:

安全施工

16.1安全目标:

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率不大于2‰,杜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

16.2甲、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16.3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参加甲方工地的安全领导小组。

乙方应成立自身的安全领导小组,由乙方驻工地代表任组长,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

制定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16.4乙方施工人员使用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者所造成有关部门的处罚及所致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

16.5甲方随时检查乙方对安全措施落实执行情况、并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经济处罚;

16.6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人。

如在本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甲方报告,重大事故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如需抢救伤者或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双方约定:

凡本合同范围内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乙方承担,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

如乙方处理善后而影响甲方社会信誉或导致甲方必须支出一定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紧急补救

无论工程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内,在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任何部分,如发生事故或故障及人力不足等其他事件,甲方代表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修理是保证正常施工或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如乙方无力或不及时进行补救或修理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安排其他人员以二倍的价格从事这项工作,全部的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现场管理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及甲方的现场管理制度和标化工地标准,确保现场管理达标,创造标化工地。

18.1按甲方的统一规划布置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必须分类整齐;

18.2按标化工地要求严格管理制度,搞好现场美化,做到每天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18.3乙方应搞好生活区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8.4现场消防器材及设施由甲方负责购置,乙方不得随意挪用。

公共使用品,由乙方负责维护、保管、损坏照价赔偿;

18.5如乙方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达不到要求,应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相应处罚,承担全部责任。

标化设施费用,甲方供应材料,乙方无偿提供人工;

18.6甲方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的暂设用房及生活用水用电。

第十九条:

材料供应与保管

属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周转材料、各类机具均由乙方自采并保管;

第二十条:

施工机械设备

20.1乙方人员操作的机械,乙方办理接管手续,负责日常的保养、保管。

乙方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保证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充分发挥作用。

施工任务完成后进行盘点、清理、刷油,使其以完好状态交还甲方。

如有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损坏,乙方承担修理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业主与甲乙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进场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带机械、材料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如需继续施工到安全部位的,乙方应按甲方指令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按业主付款情况,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及时做好已完工程的结算,并按合同规定和业主支付情况支付已完工程劳务费,按业主赔偿情况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因甲方因素造成乙方停工超过七天以上的料具租赁费用,双方根据实际发生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

灾害结束后,七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工程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七日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并负责处理工作的组织,指挥。

由于乙方原因工期延误的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双方协商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负责转业主承担;

2)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负,并承担相应费用;

3)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转业主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为准。

第二十三条:

违约

23.1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损失;

23.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承包总价的2%;

23.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但仍能够达到国家最低标准,不影响竣工验收及安全使用功能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承包总价的10%;

23.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一周通知对方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争议

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报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双方可各自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

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支付完毕,除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完结保修事项,结清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工程需要另行签订。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2010年月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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