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860406 上传时间:2023-04-06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docx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

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

2007年8月以来,证券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账户规范业务指引的要求,积极推进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目前,该项工作进展顺利。

在账户规范过程中,证券公司也遇到一些操作上的具体问题,我们按照有关账户规范文件的规定,结合部分证券公司账户规范工作中好的做法,编写了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问答,供各证券公司在当前账户规范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数据报送与比对的问题

1、部分证券公司至今仍有不合格账户数据没有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是否需要补报?

若需要,到何时截止?

对于2008年5月对全市场剩余不合格账户作集中中止交易后,因司法冻结的不合格账户解冻等原因产生的极少量新增不合格账户,应如何处理?

答:

需要。

各证券公司应对不合格账户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如还有新增、漏报或错报的不合格账户,应于2008年4月25日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补报或调整数据。

为确保数据一致性,如果补报的不合格账户中存在已经被规范为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还需同时按照当前账户规范流程的规定作为“已规范为合格账户”数据申报。

2008年5月对全市场剩余不合格账户作集中中止交易后,对于证监局核查发现或各证券公司复查发现的不合格账户,以及因司法冻结不合格账户到期解冻后而未能及时规范的极少量不合格账户,证券公司要在15天内向登记结算公司补报,同时向当地证监局报告,登记结算公司收到数据后商交易所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

2、证券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前向登记结算公司重新报送的拟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的最终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是否应与之前其已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数据中剩余未规范不合格账户数据保持一致?

如果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

证券公司在2008年4月30日前向登记结算公司重新报送的拟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一般应在证券公司已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数据中剩余未规范不合格账户数据之内,如果不在前述剩余未规范不合格账户数据之内,证券公司应当予以说明,确保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不存在漏报、误报的情况。

3、当前证券公司已申报的不合格账户数据中,如有不合格账户类型出现误报的,要不要申请加以调整?

答:

证券公司报送的不合格账户数据中如报送的不合格类别有误,无需单独申请调整。

但证券公司在4月份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拟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时,应逐户认真核查,避免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的不合格账户类型有误。

4、《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指引(第1号)》)出来之前,有些证券公司将缺少委托交易协议书的账户作为不合格账户报送登记结算公司,对于这类账户,在证券公司报送拟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时,要不要报送?

答:

《指引(第1号)》已明确,仅缺少委托交易协议书而没有其他不合格情形的账户不作为不合格账户。

因此,对于这类账户,证券公司在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拟作集中中止交易不合格账户数据时,无需作为不合格账户报送。

但是,对于仍存在缺失交易委托协议书、以及未签订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身份证号码升位信息及客户联系方式未及时更新等情形的,证券公司应结合日常客户管理工作尽快加以补充、修改与完善。

5、证券公司接受无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账户重新指定交易时,有何要求?

答: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办理该类账户的指定交易时,应该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查验账户状态并核对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与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如账户状态为休眠账户,应当办理激活手续后再办理指定交易;如信息比对一致为合格账户的,可以直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如信息比对不一致,可由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修改证券账户资料的申请材料邮寄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资料修改手续,在登记结算公司资料修改成功后,证券公司再为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

投资者也可以选择注销原证券账户,重新开立证券账户。

6、按照《指引(第1号》的规定,证券公司在报送期初不合格账户时,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不合格账户,一般作为“其他”类型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请问在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时,是否仍按“其他”类型报送?

对于除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不合格账户之外,已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中按“其他”类型申报的账户,如需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是否仍按“其他”类型报送?

答:

不能。

对于证券公司已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中属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不合格账户,如果在2008年4月30日仍未解除限制,不纳入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拟作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范围。

对于除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不合格账户之外,已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中按“其他”类型申报的账户,如仍未完成规范,按规定需报登记结算公司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的,应按照《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1号)》的规定,相应归类为身份不对应、身份虚假、代理关系不规范或资料不规范类型,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中无“其他”这一类型数据接口。

7、从2008年8月1日起,不合格账户持有人确认账户资产或申请使用账户,应由原证券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后,再由投资者本人持书面申请材料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请问是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在证监局报备,还是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答:

按照《指引(第1号)》要求,应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所属证监局报备,各证券公司可由总部定期汇总后再向证监局报送,具体报备事宜请与当地证监局联系。

8、在当前账户规范工作中,为了做到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A股账户信息、以及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留存的纸面档案资料中的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一致,证券公司需要经常比对账户信息,请问如何从登记结算公司批量获取证券账户登记资料数据?

答:

登记结算公司每周按指定交易关系或股份托管关系向证券公司批量发送证券账户登记资料数据。

此外,如证券公司有特别需求的,可以直接与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联系获取有关证券账户登记资料数据。

二、关于证券账户资料修改的问题

1、对于少数个人投资者因地址变更或军人等特殊职业人员因身份变更而导致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同,却难以提供身份资料变更证明的,以及部分机构因营业执照多次变更难以获得连续变更证明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

对于个人投资者因地址变更,军人等特殊职业人员因身份变更,或者机构因营业执照多次变更,导致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信息变更的,申请变更账户注册资料时,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文件。

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说明确实难以提供身份变更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从投资者档案资料、资金来源、委托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核,确认账户归属关系明确的,可以参照《指引(第1号)》第二条第5项关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变更流程办理。

投资者还可以选择清空证券后申请将该账户予以注销,重新开立账户。

对在2008年5月11日之前不能完成规范的该类账户,将于2008年5月11日在登记结算及交易系统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

2、因身份证号码升位,导致同一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与登记结算系统信息不一致,是否属于资料不规范的不合格账户?

答:

只要投资者身份信息真实、准确,仅因投资者身份证号码由15位正常升为18位,导致证券公司柜台系统记录的投资者信息与登记结算系统记录的投资者信息不一致的,不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

证券公司应及时更新身份证号码升位信息,并在后续客户管理中不断完善和维护其他客户信息与资料,例如,补签交易委托协议书、补签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及时更新客户联系方式等。

3、对于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对需录入的机构信息与登记结算公司需录入的机构信息要求不同等原因,导致同一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

对于因存管银行对需录入的机构信息与登记结算公司需录入的机构信息要求不同等原因,导致同一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不一致的,不视为不合格账户。

但是证券公司应当在柜面系统或客户档案中加以详细说明,确保证券公司合格账户数据与登记结算公司账户数据比对不一致时,有案可查。

4、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定,仅修改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中的一项信息,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办理修改手续,两项信息同时修改则需寄到登记结算公司修改,但有时仅申请修改一项投资者信息时,登记结算系统也反馈修改失败,是什么原因?

答:

如果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中的如有一项信息曾被证券公司修改过,那么,证券公司再修改另一项信息,就需要寄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如果证券公司不了解该账户曾在其他证券公司修改过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中的一项信息,而直接办理另一项信息的修改手续,登记结算系统就会反馈修改失败。

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须将注册资料修改申请寄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例如某投资者姓名已在一家证券公司修改过,现在向证券公司申请修改该投资者身份证号码,或同时申请修改该投资者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则需要寄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5、由于登记结算公司开户系统“自然人姓名”字段长度有限,部分姓名较长的少数民族投资者的姓名不能被完整录入到开户系统,对于这类账户是否应该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

答:

不作为不合格账户。

证券公司应在柜面系统及客户档案中加以说明,但首先要保证身份证件号的一致。

6、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以及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留存的纸面档案资料中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但姓名因繁简字、异体字取用不同出现差异,如何处理?

答:

如属于因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变更导致出现该类情况的,应要求投资者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变更证明予以修改;如属于录入错误的,证券公司核实后,可以参照《指引(第1号)》第二条第5项关于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变更流程办理;如属于开户时技术系统难以处理相关字符而导致出现该类情况的,可以参照《指引(第1号)》第二条第7项关于技术系统不能支持生僻字处理导致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办理。

7、对于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以及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留存的纸面档案资料一致的深圳账户,由于其他证券公司对同一证券账户进行修改,导致信息出现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答:

证券公司应与投资者联系核实,如新修改的信息是投资者最新的真实信息,则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核实后修改柜面系统中的投资者信息;如新修改的投资者信息属于其他证券公司误改的,证券公司可与最后修改信息的证券公司联系,要求其予以更正,该证券账户信息在其他证券公司申请修改的情况可向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得。

8、客户的身份证件均真实有效,但证券账户是以其境内护照开立的,如何处理?

答:

可按照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修改的规定,将其证券账户中的护照号相应修改为其身份证号码,但前提是确保两个证件的持有人是同一投资者。

9、如果证券公司因投资者注册资料中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两项信息同时修改等原因需以邮寄方式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料,若办理时间恰好跨越登记结算公司对全市场剩余不合格账户的集中中止交易时间(5月11日),是否可以不对该账户进行集中中止交易处理?

答:

证券公司于4月30日(以邮戳为准)前寄出的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材料(须注明联系方式),登记结算公司将于5月9日前处理完毕。

对于无法办理的资料修改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将及时通知证券公司;账户资料修改完成后,证券公司可通过账户信息查询进行查验。

证券公司于4月30日后寄出的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材料,须逐笔与登记结算公司联系确认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及时调整最终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确保5月11日后对于完成资料变更的账户不做集中中止交易处理。

10、因投资者出国、收监入狱等原因,本人无法到场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该如何处理?

答:

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当提供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投资者在国外,可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投资者为服刑人员,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可前往监狱等场所提供公证服务。

证券公司根据不合格账户的具体情况,在充分核实的情况下,通过修改、补充资料或清空证券注销账户的办法规范此类不合格账户。

11、修改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信息,是否必须由客户提出申请?

答:

一般应由投资者申请。

对于因证券公司原因造成的差错,证券公司经与投资者核实后可以根据投资者留存的个人资料进行纠错。

12、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可在多个证券公司处使用,由于证券公司掌握的投资者信息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前期在账户规范过程中账户资料出现反复被修改的情况,如何避免发生该现象?

答:

前期深圳市场证券账户资料出现反复被修改的原因,主要是证券公司未核实投资者最新资料,仅依据投资者以前留存的资料直接办理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

为防止证券公司反复修改同一账户的信息,目前深圳登记结算系统已采取技术措施,半年内只允许账户资料在券商处变更一次。

若账户资料确需再次变更的,证券公司可将申请材料邮寄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三、关于涉及交易受限股份的问题

1、部分不合格账户只能采取清空证券后注销的措施加以规范,但账户内持有长期停牌、暂停上市、限售股份等证券,暂时不能清空证券后注销,能否给投资者开立新的合格A股账户?

如果可以,原不合格A股账户与新开立的合格A股账户是否可以关联在同一资金账户下?

答:

只要该投资者未以其本人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开立过A股账户,证券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新开立合格A股账户,新开户前应对原不合格账户采取限买措施,即只能卖出,不能买入,不合格证券账户内持有长期停牌、暂停上市或者限售股份等证券复牌或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应限期清空证券并予以注销。

在未销户之前,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档案以及柜面系统中加以专项标注,不可以将该不合格账户与投资者新开立的合格账户关联在同一资金户下。

2、投资者持有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确权的主板退市股份,如原主板A股账户为不合格账户,除退市股份外,没有证券余额,投资者能否注销该A股账户?

答:

原在主板交易的股份退市后,退市股份的登记信息将由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代办机构管理,原主板A股账户不再登记退市股份,因此,如果该原主板A股账户也没有其他证券余额,可以注销。

但原退市股份托管券商应妥善保存投资者持有退市股份的信息,并应当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退市股份的确权手续,完成代办股份系统账户开立与股份登记事宜。

3、对于上海市场退市公司股份数据,证券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如有核对需求,是与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还是深圳分公司联系?

答:

原上市公司退市后,按规定登记结算公司需终止为其提供登记服务,相关股份数据移交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代办机构。

在退市股份未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前,退市股份数据的保管与维护将由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代办机构负责。

因此,证券公司如需准确核对退市公司股份数据,应与原上市公司或其委托的代办机构联系。

上海市场原上市公司退市时,其退市股份数据同时会送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备查,证券公司在实际操作业务中,如需核对原上市公司退市时的股份数据,也可与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

4、持有未确权的内部职工股,投资者如何办理确权上市手续?

答:

在办理初始发行登记时,对于少数证券发行人因历史遗留问题,不能明确具体持有人的内部职工股,会作为待确认股份处理。

持有该类未确权股份的投资者申请确权时,应首先向证券发行人申请,由证券发行人确认股份归属后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份的补登记手续,将相应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

四、关于不合格账户注销的问题

1、对于没有余额的不合格证券账户,能否仅在证券公司柜面系统销户,而不通过登记结算系统办理销户手续?

答:

不能。

对于没有余额的不合格证券账户,证券公司不仅应在其柜面系统销户,而且应当通过登记结算系统办理销户手续。

2、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系统申请注销深市不合格账户却不成功,为什么?

如何处理?

答:

深圳市场不合格账户销户不成功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种原因是该账户仍有余额(一般是在其他非申报注销证券公司处有余额),另外一种原因是该账户近期(最近两年)发生过交易。

如属证券公司主动注销不合格账户不成功的,证券公司应当记录销户过程,并在其柜台系统注销不合格账户,按照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规定流程,将该账户通过D-COM系统向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为“已规范为合格账户”。

如属投资者本人申请注销失败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将注明营业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证券账户注销申请表》、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和账户卡复印件传真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如投资者方便,也可以到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注销手续。

3、不合格账户的注销是否必须投资者本人申请?

答:

对于各证券公司认定的不合格A股账户,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投资者本人注销,无法联系投资者或投资者不配合的,证券公司应当主动办理注销手续。

4、注销不合格证券账户时,账户内应无证券余额,此处的“证券”,包括那些证券?

答:

证券公司注销不合格证券账户时,账户应无证券余额,如有余额,应清空所有证券余额后再销户,此处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权证等。

5、对于不合格账户注销,由证券公司对无余额的不合格证券账户发起注销申请时,深圳分公司要求对每个注销账户的相关凭证进行扫描,批量销户时,工作量大,请问能否简化扫描程序?

答:

为了简化批量注销深市不合格证券账户的凭证扫描程序,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8年2月5日通过D-COM系统发布了《关于简化批量注销不合格账户凭证电子化扫描程序的通知》。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批量注销一批不合格证券账户时,第一个账户需要扫描完整的凭证资料,第二个至最后一个账户只需扫描一张说明。

详细规定请查看该《通知》。

五、其他账户规范问题

1、不合格账户完成规范手续之前,能不能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托管?

答:

不能。

根据不合格账户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合格账户应由现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予以规范,不得擅自通过撤销指定交易或办理转托管逃避规范责任。

因此,对于不合格账户,只有在完成规范手续之后才能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手续。

2、投资者持有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新开资金账户,证券公司是否必须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核对账户信息?

答:

为了确保新增客户的账户为合格账户,防止误用他人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在接受客户用已有证券账户新开资金账户前,必须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核对账户信息,保证证券公司柜面系统记载的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登记结算系统中注册的投资者A股账户信息、以及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留存的纸面档案资料中的姓名/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一致。

3、未经投资者授权,证券公司能否代投资者处置资产?

答:

未经投资者授权,证券公司不得代投资者处置资产,已经处置的,要予以纠正。

4、持有不合格账户的自然人死亡的以及机构解散注销或年检过期的,如何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答:

持有不合格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死亡的或机构投资者解散注销的,先由其财产合法承继人办理所涉不合格账户内资产的确认手续,再按照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自然人遗产继承或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的有关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并注销原不合格账户。

机构年检过期的,应当补办年检手续后,再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办理自然人遗产继承的,沪市办理手续见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A股司法扣划与继承非交易过户”的规定;深市见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运作指引》“社会公众股非交易过户”的规定。

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的,沪市办理手续见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变更登记”的规定;深市见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规定。

5、请问对纯资金账户对应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何管理有无统一要求?

答:

对纯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应按要求统一存放管理。

对于原有的无对应证券账户的纯资金账户以及在不合格账户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新增纯资金账户,证券公司应将上述纯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归集至已在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小额休眠账户”中统一存放,上述纯资金账户应与休眠资金账户一并另库存放,分类标识。

6、对于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的无对应资金账户的A股账户以及产生的红利如何进行处理?

答:

这些A股账户如果属于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不符合编码规则等情形的不合格账户,按照不合格账户处理。

如果没有前述不合格情形的,不作为不合格账户处理,这类证券账户产生现金红利的,证券公司应当比照纯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归集管理,记载并维护投资者资金明细,在证券公司年报中作专项反映,同时对发生因投资者资金领取等原因导致的资金变动情况每月向证监局报告。

7、《指引(第1号)》规定,对于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后,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具有《证券法》规定的开立A股账户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对该类账户作限制买入证券处理,要求投资者尽快清空证券并注销A股账户。

请问该类账户在证券公司报送最终需作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时,要不要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答:

对于该类账户在证券公司报送最终需作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时,无需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但证券公司应当加以说明。

同时,证券公司应对该类账户继续作限制买入证券处理,要求投资者尽快清空证券并注销A股账户。

8、2008年5月剩余不合格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作中止交易以后,如果证券公司启用不合格账户应急程序恢复交易,应注意什么?

答:

(1)为了避免对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产生影响,证券公司须慎用不合格账户应急纠错程序。

(2)如证券公司启用应急纠错程序,应于14:

00时前传真至登记结算公司。

(3)启用应急纠错程序,一般应经证券公司总部审核同意后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

证券公司营业部如获其总部书面授权,也可以直接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启用应急纠错程序,并应同时提交其总部书面授权文件。

(4)凡申请采用应急纠错程序办理投资者不合格账户恢复交易功能的,证券公司应在3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应急纠错专项报告并抄报其公司总部所在地证监局,登记结算公司将对证券公司启用账户规范应急纠错程序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证监局通报。

9、证券公司对剩余不合格账户另库存放是否一定要严格意义上与原有柜面系统物理分开?

答:

剩余不合格账户另库存放的技术实施方式可由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10、除每年12月集中报送新增休眠账户之外,其他时间是否可以报送新增休眠账户?

答:

可以。

根据《新增休眠账户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除每年12月统一进行的新增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工作安排外,各证券公司如有批量新增休眠账户需要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另库存放,退出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可单独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后会同证券交易所另作安排。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咨询电话及传真:

公司总部:

0

0(传真)

上海分公司:

(业务)

(技术)

(传真)

深圳分公司:

0(业务)

0(技术)

5(传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