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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LCR)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内的现金净流出之比,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是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旨在确保压力情景下,银行能够运用自身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30天内业务产生的资金需求。

2014年2月,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在过渡期上,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合格流动性资产是指在压力状态下可变现无碍且无需折扣的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在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时会根据不同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给予不同的折算率。

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为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其中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这个分项需要计入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负债和表外项目。

机构间资金往来对LCR的影响需要区分交易的期限,是否含抵押券以及交易对手是否为央行。

总体而言,30天以内的资金融出对LCR影响小于30天以上资金融出;担保性资金流出对LCR的影响小于无担保资金融出;交易对手为央行对LCR影响小于交易对手为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披露的数据,2015年有58家商业银行因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受LCR考核。

预计2016年年底受LCR考核的商业银行新增5-10家,至2018年年末或约85-90家。

考虑有些地方银监局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也考核LCR,如广东,预计实际受LCR考核的银行家数量级在100多家。

但从结构上来看,大型银行与中小型银行LCR达标情况存在两极分化,部分中小银行恰好及格。

究其原因,部分中小银行过度依赖同业负债,期限错配较为严重;资产端贷款占比较高而债券占比偏低,收益权等占比较多利率债占比偏低。

从LCR考核的角度,商业银行在经营上的应对措施:

(1)适度发展同业业务,避免流动性危机时的冲击;

(2)大力发展长期限/稳定性高的负债业务,如大额存单、面向个人的活期存款等;(3)降低资金错配程度;(4)加强高流动性资产的持有比重,但反过来也会压缩商业银行息差;(5)对流动性溢价做更精细化的定价。

考虑一般需要牺牲对收益的追逐来获得流动性覆盖能力的提升,从而会压缩净息差,降低商业银行的利润。

MLF操作本身对LCR这一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没有影响,因为分子HQLA减少质押券但增加了现金。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MLF投放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性缺口,从而MLF为补充流动性缺口的投放由于需要抵押券而导致LCR下降。

也是现阶段在监管下央行流动性投放机制上的障碍;叠加逆回购、地方国库现金招标等,某种程度上,质押券是不足的。

LCR考核对流动性和债券市场的影响:

(1)过钱这一动作会减少低于100%银行的LCR,中转意愿的下降不利于网状结构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动,容易导致考核时点的流动性冲击/缺口。

(2)换个角度,流动性风险指标可以通过1个月以上的回购或同业存单来进行买卖,流动性溢价可以量化。

且对于发行人而言,同业存单优于同业存放。

(3)LCR考核下,市场也更愿意借长钱、减少错配,而机构出长钱的意愿下降而借长钱的意愿上升,其定价会更高,提升资金成本。

(4)从分母的角度,同业业务期限错配受挤压,影响同业链条的扩张,中小银行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

(5)从分子的角度,伴随LCR考核指标的不断提升、更多中小银行加入到被考核的行列,HQLA缺口较大,需补充高流动性资产如现金/标准债券。

(5)整体来看,部分机构杠杆会被动或主动小幅下调,部分同业业务扩张明显放缓,甚至同业业务对应的配置需求或转向标准债券。

当然,实际当中,商业银行会从分子、分母整体的角度出发来考虑。

1、巴塞尔的具体规定与国际实施的情况

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欧美许多国家虽然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但仍未能抵御危机,市场迅速逆转下一些金融机构流动性急剧消失而陷入经营困难。

2007年金融危机中,很多银行过度依赖短期批发性融资、忽视集团层面的流动性风险,导致资产价格下降,损失增加。

虽然各国央行在当时提供了规模空前的流动性支持,但也没能缓解流动性危机,主要在于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和严重性,一级一些融资渠道在短时间内会消失殆尽,比如抵押品拒绝非国债的债券,这也暴露了金融体系流动性管理存在巨大风险隐患,对流动性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9月发布《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准则》建立了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框架,于2010年9月发布巴塞尔协议Ⅲ,首次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巴Ⅲ中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建立了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设定了流动性监管的两个量化指标,即短期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LCR)和长期监管指标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

而后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Ⅲ的修订稿,《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披露标准》要求27个成员国应确保披露标准,最迟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同时公布了修订版LCR的具体计算细则,并修改了LCR最低标准,实施由2015年至2019年逐年递增的过渡期政策,由于NSFR的适用性及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考察,该指标待经过进一步讨论修订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作为LCR的补充,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主要引导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从而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流动性监管标准作为巴塞尔Ⅲ的重要内容,已先后在全球各地推行,实施进度不一,部分地区对新规具体实施有所调整。

从监管严格程度来看,美国、日本监管要求与巴Ⅲ基本一致,美国将金融机构按规模划分,缩短过渡期到两年,并缩窄了优质流动性资产范围;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以巴Ⅲ为基础,并在某些领域要求更严,且加、澳均无过渡期安排;英国、俄罗斯现行流动性监管要求已严于巴Ⅲ;欧盟流动性要求相对弱于巴Ⅲ,放宽了对优质流动性资产认定。

我国于2014年3月开始实施,设定4年的过渡期,要求在2018年底达到100%。

在合格流动性资产的计入上,我国规定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不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

从监管范围来看,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均将外资银行分支行纳入监管,而日本则与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一致,暂不将其纳入监管。

我国主要考核的范围是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2、我国银监会对流动性管理的具体规定

2014年2月,我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于3月1日正式实施,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在过渡期上,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指出在2017年前,高级法银行要披露季内三个月末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自2017年起,披露季内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并同时披露计算该平均值所依据的每日数值的个数。

此外,实施高级法银行还应当披露与流动性覆盖率有关的定性信息,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的季内及跨季变化情况、流动性覆盖率计算中的各构成要素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影响、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构成情况等。

(目前我国实施高级法的银行主要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六家银行)。

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及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的期末数值。

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以及从2017年开始,高级法银行需要披露每日数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这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CoverageRatio,LCR)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内的现金净流出(netcashoutflow)之比,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是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旨在确保压力情景下,银行能够运用自身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对30天内业务产生的资金需求。

其中合格流动性资产是一个存量的概念,而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是一个流量的概念。

在计算指标时,将会对不同的资产、负债项目给予不同的调整系数。

合格流动性资产是指在压力状态下可变现无碍且无需折扣(或者折扣很小)的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即使在严重的压力情景下,无论通过出售还是抵押融资的方式,都能保持良好的变现能力的资产。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其中一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压力条件下可动用的央行准备金和风险权重为零的证券。

2A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AA-及以上的非金融公司债、评级AA-及以上的不是由银行自身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担保债券和风险权重为20%的证券(同业存单与商业银行债并不能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2B级资产主要包括评级为BBB-至A+的非金融公司债。

巴Ⅲ流动性标准允许各国自主决定增加2B资产,包括信用评级为BBB-至A+的公司债券、满足特定条件的股票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我国法律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内投资股票,国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品种少、规模小、交易不活跃。

巴塞尔协议Ⅲ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和普通股也纳入了2B级资产,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布的2B级资产并未计入住房抵押证券和普通股。

对于一级资产,在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时的折算率为100%;二级资产的总额不能超过合格流动性资产的40%,对于2A级资产,计入的折算率为85%;对于2B级资产,总量不能超过合格流动性资产比例的15%,计入的折算率为50%。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业存单与商业银行债因为是金融机构所发,并不能计入合格流动性资产;质押出去的资产与收到的质押资产因为不能随时变现,不属于合格流动性资产。

 

未来30日的现金净流出量为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其中可计入的预期现金流入总量不得超过预期现金流出总量的75%。

未来30天的现金净流出=未来30天现金流出-未来30天现金流入。

(1)未来30日的现金流出

未来30日的现金流出主要在流动性覆盖率所设定的压力情景下,相关负债和表外项目余额的预计流失或提取的情况,包括无明确到期日、30天以内到期或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负债和表外项目。

与之前各种流动性指标考核不同的是,LCR也将表外项目纳入了流动性覆盖率的考核。

具体包括零售存款的流出、无担保批发资金流出、无法续作的担保性融资、衍生品抵押追加、表外提取和投资性工具等。

在到期日的规定里面,除了需要填报1个月内正常到期的金额外,还需要填报1个月以上可以提前支取的金额。

存款方面,将分为对私和小企业存款,主权、央行和公营部门存款、其他大型企业存款和同业存款,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

其中定期存款或者同业存款虽然规定的到期日在30天以后,但因为可以提前支取,也要计提相应的折算系数。

零售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于银行的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存入保证金中的零售部分。

在LCR的计算中,主要考虑30日内到期及可在30日内被提取的零售存款。

普通定期存款,因为商业银行允许存款人在不支付相应罚金的情况下提前提取,可提前提取的部分应当按活期存款处理。

不可提前支取的零售定期存款,如个人保证金存款,如剩余期限在30天以上,不纳入流动性覆盖率计算。

此外,在存款方面,还需要区分是否为稳定存款,分别给予5%和10%的折算率。

无担保批发现金流出是指有权在30天内收回、最早合同到期日在30天内和无确定到期日的无抵(质)押批发融资项目,如单位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入、存入保证金、其他存款等。

具体分为小企业客户的活期存款和可在30天内被支取的定期存款(欠稳定的给予10%的折算),业务关系存款(由清算、托管和现金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存款)(给予25%的折算),由非金融机构、主权实体、中央银行、多边开发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提供的非业务关系存款(如向央行借款,TLF,给予40%的折算),其他法人客户提供的融资(如同业存放款项、同业拆入等,需要区分是否具有业务关系,给予不同的折算率)。

由金融机构提供的存款,需要区分存款人是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具有业务关系,是否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覆盖等进行分类处理。

其中同业存放、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等,如果可以提前支取,应视同一个月内流出,适用100%的权重。

机构发行的无担保债券,在计入现金流出时只需要考虑30天内到期的债务(如可转债、次级债等,但是不包括担保债权)。

担保融资流出指以银行特定资产作为抵(质)押的负债,主要计算在30天内到期的回购等担保融资交易中融入的资金数额和相应押品的价值(此项主要考虑的是银行目前通过抵押证券获得资金,但是资金在未来到期时将会产生一笔流出)。

在这项计入中,需要根据交易对手的不同和抵押资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折算率。

其中与央行进行的担保融资,不管抵押资产为何,都给予0%的折算率(如逆回购,MLF,SLF等);与本国主权实体、多边开发银行或风险权重不高于20%的本国公共部门实体进行的担保融资,如果不是以一级资产和2A资产为抵押,计25%的折算率;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的交易,则需要按照抵押品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折算率,其中以一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给予0%的折算率;以2A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给予15%的折算率;以2B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给予50%的折算率;其他资产为质押则给予100%的折算。

其他项目的规定较多,主要涉及衍生品交易,表外交易,其他契约性流出等(如理财,虽然为非契约性义务,但银行为避免声誉风险也会为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资金支持,需要按照%的折算率计入流出),相对复杂,具体内容规定可以参见银监会原文。

 

(2)未来30日的现金流入

现金流入主要反映未来30天内所产生的契约性现金流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逆回购和证券借入、正常履约的协议性流入(主要是贷款及同业资产业务)和其他现金流入。

逆回购与证券借入反映机构在买断式和质押式逆回购与证券借入业务中融出的资金和融入的证券价值,逆回购交易中需要区分是买断式还是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交易需要区分抵押品的资产划分,不同的资产适用于不同的折算率。

质押式回购统一折算率为100%。

押品用于再抵押统一折算率为0%。

完全正常履约主要包括贷款、拆借的归还、存放同业到期、投资性工具、可提取的其他银行的承诺等。

金融机构相关的现金流入需要额外区分业务关系,零售、企业存款、主权国家、多边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折算率均为50%。

央行的现金流入折算率是100%。

到期证券投资是指持仓债券恰好在一个月内到期的金额。

 

机构间资金往来交易对LCR的影响需要区分交易的期限,是否含抵押券以及交易对手是否为央行。

总体而言,30天以内的资金融出对LCR影响小于30天以上资金融出;担保性资金流出对LCR的影响小于无担保资金融出;交易对手为央行对LCR影响小于交易对手为同业金融机构,具体交易分析如下:

(1)质押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我国的实际交易中,债券是质押给了第三方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其中,债券所有权并未实际交割。

1、30天以内

A、融入资金:

对于30天以内的回购交易,对于资金融入方而言,未来30天将会有一笔资金到期流出,而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未来30天会有一笔资金到期流入。

所以回购交易在影响分子的同时也会影响到分母。

对于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的区别在于,对于资金融入方而言,未来30天将会有一笔资金流出,在计算流出资金时将会给予一定的折算率(根据抵押资产的不同,折算率会相应不同)。

但对于逆回购方而言,未来30天内将会有一笔资金流入,LCR对于质押式回购的资金流入给予的折算率均为100%(与抵押资产无关)。

由此可知,通过国债进行质押式回购融入资金对LCR指标没有影响。

不过此处有几点需要关注,1、我们上述所举例子为国债,按照规定是计入100%的折算率,如果用的是2A资产或者2B资产作为质押,折算率将会不同。

2、在实际计算LCR时,债券使用市值计入,而融入资金时一般存在haircut,所以债券市值与回购交易资金是存在一点差异的,但理论探讨时,可以忽略不计。

3、我们所述的国债质押式担保融资对LCR没有影响是建立在银行将融入的资金作为超额备付金持有。

如果银行将融入的资金运用于了别的用途,如贷款或者购买债券,使得融入的现金并不再是合格流动性资产(或者存在一定的折算),那么将损耗LCR指标。

 

B、融出资金:

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如果其通过质押式国债融出了资金(由于融出的资金30天内到期,那么将会增加未来30天的资金流入,减少分母项未来30天的资金净融出),由于在未来30天现金流入方面,质押式回购统一折算率为100%,那么此交易对LCR指标的影响为:

由于质押式回购统一折算率为100%,与所用抵押资产无关,所以质押式逆回购对LCR影响主要与LCR目前的水平相关。

 

2、30天以上

30天以上的质押式回购不会影响到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因为融入或者融出的资金30天之后才会到期),所以30天以上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只会影响到分子,而不会影响到分母。

A、融入资金:

所以LCR的变化将取决于使用何种质押券,如果采用的不是合格流动性资产作为质押券(如同业存单,评级BBB-以下的信用债等),那么对LCR将会有较大提升;如果使用的是合格流动性资产,那么需要比较融入资金时的折算与质押券在HQLA中的折算差异)。

比如用100的国债做抵押融入90的资金,那么LCR的变化为:

但假如用100的地方政府债做质押融入90的资金,那么LCR的变化为:

B、融出资金:

可以看出,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由于只有分子的减少,分母由于未来30天的资金流出与流入没有变化,所以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不变,分母也就不变。

那么LCR将会下降。

(2)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在回购期间,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在交割之后所有权又回到正回购方手里。

对于资金融入方而言,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都将带来合格流动性资产的下降,在分母未来30天的现金流出方的计入也一样,所以买断式回购对资金融入方的影响与质押式回购一样,此处不再赘述。

对于融出资金方而言,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在买断式回购中,融出资金的一方能够得到质押券的所有权,所以能够将其计入到合格流动性资产中。

在计算未来30天的资金流入时,买断式回购依据所用质押券的不同将会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其中一级资产折算率为0%,2A资产折算率为15%,2B资产折算率为50%。

(质押式回购统一适用100%的折算率)

1、30天以内(资金融出方)

假如一方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出了30天以内的资金,那么其LCR指标的变化为:

此时LCR的变化将取决于融入资金时的折算与抵押券在合格流动性资产中适用的折算率的区别。

 

2、30天以上(资金融出方)

 

(3)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向央行借款

对于同业拆借而言,如果是资金融入方,那么金融机构提供的同业存放于拆借属于无担保的批发融资;如果是资金融出方,存放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在未来属于完全正常履约的现金流入。

 

此处的需要根据对手方来判断是否能够改善LCR,如果对手方为央行,适用折算率为40%,如果是有业务关系的银行,适用折算率为25%,具体折算率可以参见上文表格。

(4)公开市场操作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下央行进行的主要公开市场操作对机构的LCR指标的影响,在此,我们主要介绍逆回购、MLF和临时流动性便利(TLF)三种操作的影响。

 

3、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净稳定融资比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补充,目的在于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该指标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业务的流动性特征强制设定最低的稳定资金来源数量,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其中分母“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估算的是在持续一年的流动性紧张环境中无法通过出售或抵押变现的资产数量,这部分资产需要用分子“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支持。

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资本;2)期限超过1年的优先股;3):

有效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债务;4)稳定的无确定到期日的存款或期限小于1年但在银行出现极端压力事件时仍不会被取走的定期存款。

分母衡量的是持续1年的流动性紧张环境中无法通过出售或抵押借款而变现的资产数量。

主要包括贷款、债券、表外业务等。

其中各项资产也会因为到期日和标的对象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折算率。

 

巴塞尔协议ш在引入LCR指标后,银行不仅要受到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也要受到LCR的监管。

LCR要求银行对未来30天的资金流出都要持有合格流动性资产(不管是表内资金流出还是表外资金流出,也不管是离岸还是在岸资金),这导致银行的超储并不能随意使用。

1、美国银行体系内超储充足,同业拆借市场规模萎缩

目前对于美国而言,大部分的合格流动性资产都是以超储的形式存在。

金融危机后,美联储通过QE投放大量的资金,但是这些资金大部分以超储的形式保留在银行,最后又回流进美联储。

对于HQLA而言,持有国债显然比持有超储要划算,因为国债可以被用作其他方式的抵押,但是超储只能作为无担保的拆借。

在国债市场借入资金与在联邦储备市场上借入无担保资金对LCR分母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在联邦基金市场上借入的资金会计入100%的现金流出,但是用国债作为担保的则不会计入流出。

金融危机后,美国无担保的资金拆借市场规模出现急剧萎缩,银行既不愿意在货币市场上拆入资金也不愿意拆出资金。

由于银行持有大量的超储,所以他们不愿意在市场上拆入资金;又因为拆出资金会大量损伤银行的LCR,所以银行大都不愿意拆出资金。

因此金融危机后,美国同业拆借市场规模快速下降。

目前货币市场的回购交易规模在2万亿美元左右,但是拆借规模仅在600亿左右。

2、资金利率的期限利差不断拉大

从下图我们可以看出,在巴塞尔协议ш推出以前,各期限的Libor变动较为一致,资金紧张的时候,隔夜和3个月的Libor上涨幅度大都一致,甚至是隔夜价格上涨更多。

但是金融危机之后,我们看到3个月与1个月以内的资金价格之差在不断拉大,尤其是在资金紧张的时候。

今年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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