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型民营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原理和实用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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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民营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原理和实用方法

集团型民营企业

股权架构设计的原理和实用方法

作者:

蒋开平(网名wuketid)

很多老板都没有在意,或不懂,盲目的股权架构给自己带来了多大的危害!

民企通常都是以老板个人的名义作为股东设立公司,首先这就导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如有一老板从公司拿出1000万元投资设立新公司后,税务局要求他补缴2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当税务局的通知下来他才傻眼!

另有一老板,用公司的利润直接给本公司转增资本500万元后,税务局则要求他补缴个人所得税100万元,税务局的通知下来了老板才着急⋯⋯

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几乎普遍存在于各大、中、小民企之中。

而这种问题原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些个人所得税也是完全可以不交的,问题主要就出在公司的股权架构不科学、不合理。

特别是对盈利的企业而言,这种情况拖的时间越长,这方面的个税风险损失就越大。

如能越早解决,就能越早减少风险和损失!

同时,不合理的股权架构,存在着的风险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还有很多其他的风险,如控制权风险、家族财富风险、子女传承风险、遗产税风险等。

尽早解决不合理的股权架构问题,就可以尽早避免这些风险和潜在的损失!

集团型企业股权架构的设计,如果找专业咨询机构,少则收费5、6万元,多则10万元、20万元不等。

如果找个人专家,也要收费2-5万元⋯⋯

其实,股权架构的设计并不难,关键的是要懂得股权设计的基本原理、懂得设计的方法。

掌握了股权架构设计的原理和方法,就知道该怎么设计自己企业的股权架构了,而这些原理和方法并不复杂,一学就会!

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了股权架构设计这种顶层设计的方法,并为老板合理调整股权架构,将由此提升自身在老板心目中的价值、获得老板的认可、提升在企业中的地位。

本知识文档方案是我在给企业做财务顾问时,常给各大、中、小型企业设计股权架构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已经帮助不少老板解决了不合理的股权架构的问题。

本文档共17页,主要内容包括股权架构的基本现状及存在着的五种风险分析、股权架构设计的五种基本原理和要点、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方法及基本形式和说明。

相信你学了,你自己企业的股权架构问题也就知道该如何解决了⋯⋯

“从来没有像现在这么清楚明白股权架构的问题”这是看过本文档的企业老板的真实感受和评价⋯⋯

方案目录

一、集团型民营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现状

二、集团型民营企业股权架构存在的风险

三、部分特殊集团型民企股权架构及存在的问题

四、部分集团型的民企比较合理的股权架构及存在的问题

五、集团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原理

六、集团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方法

七、集团型民营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图示范

八、特别提示。

集团型民营企业

股权架构设计的原理和实用方法

一、集团型民营企业股权架构的现状:

通常民营企业的股权架构有如下这些方式:

如下图所示1:

(老板公司多、子女多,涉及行业多)

或者如下图所示2:

(老板没有子女,涉及行业多)

 

或者如下图所示3:

(老板公司多、子女小,涉及行业多)

50

或者如下图所示4:

(老板公司多、子女多,涉及行业多)

大多都是老板个人及老板亲属个人,这种股权架构,很显然老板们只是考虑了对公司控制,却没有能够综合考虑股权架构的不合理暗藏着的风险和潜在的损失。

二、集团型民营企业股权架构存在的风险:

1、税收风险:

首先,最直接的是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三)款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上述各企业因为多是以老板及其家人个人的名义作为公司股东,那么如果公司经营获利,首先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25%企业所得税,之后,作为自然人股东的老板及其亲属,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即分红,则无论是股东个人用于消费,还是用于再投资,都需要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尤其是如果股东个人用分红款进行再投资,那么这20%的个人所得税,就交得实在冤枉!

(2)如果一家获利的公司用税后利润直接转增本公司的资本,也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转赠资本的税后利润额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用税后利润转赠资本,实际相当于先分红再投资,那么既然是分红,就必须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今后老板作为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股权是溢

价转让,则需要在转让的时候按照溢价金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是遗产税的风险。

目前中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现在不征并不表示永远不征,时机成熟必然开征,时间早晚而已。

一旦开征遗产税,老板的子女在继承老板投资开办的企业的财产时,将缴纳不菲的遗产税(预计是50%左右)。

那么股权架构在设置时如果考虑不周全,将给老板的家族财富带来极大的损失!

2、控制权风险:

很多老板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对控制权做了重点考虑,但大多没有考虑到随着时间的发展,控制权是会随着企业发展而发生变化的。

首先,大多数老板都认为,股东都是自己的家人,就完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不用担心控制权丢失。

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出现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老板就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

现实中因为夫妻离婚等特殊情况的发生,而导致老板因为没有控股权而出局的情况并不少见!

比如在第4个案例里面,该集团企业里没有一家企业的股东有老板的名字,一旦发生家庭内部矛盾冲突,老板就可能彻底失去对家族企业的掌控。

并且在现实中,该企业集团负责公司经营的老板的儿子,就在暗中调查老板“挪用”的款项的去向问题,一旦发现真相,会是什么结果将很难预料⋯⋯

3、家族财富风险:

随着今后业务的扩张,有可能会引进外来投资,由此而稀释掉原股东的股份。

久而久之,老板及家属的股份可能就会被稀释到50%以下,从而失去对企业的控股权;甚至会被稀释到的三分之一以下,而彻底失去对企业的任何决策权包括表决权,而被任人宰割,最终可能会导致老板及家属成员彻底出局!

辛辛苦苦创办企业的老板及家族成员,最终从自己创办的企业出局,现实当中这类案例不胜枚举!

4、传承风险:

老板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按照前面各案例第1、第4个案例的

股权架构,老板的子女之间的股权分配基本上是拍脑袋决定的,没有合理性。

由于各公司将来的发展会完全不一样,那么首先,就可能会导致子女之间猜忌父母有不公平心,而对父母不满;其次,可能会导致几个子女之间因股权分配不公而发生内部争斗,甚至相互拆台,而最终导致家庭分裂!

现实中曾见过一老板的两儿子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而邀约两帮社会人员在街头互砍!

5、发展障碍:

如前述第1、第4个案例,是大多民营企业的股权现状,都是以老板及亲属个人持股,且没有进行行业整合或产业链整合,对企业整体的市值有负面影响,对于将来对外融资将会有制约作用,而且这种股权架构将阻碍将来的上市。

同时,由于没有进行行业或产业整合,也不利于进行合理的内部股权激励的操作。

三、也有些集团型的民企,股权架构设置如下:

 

 

这样设置股权架构,应该是在企业初建期的权宜之计,其

主要目的是考虑税收的问题,一是为了减少税负,二是方便税务办理、操作。

因为个体户,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比较方便。

同时,个体户可以申请定税(定额或定率),这样容易降低税负。

同时,也不需要过多考虑发票的规范性的问题,这样对于这种简单餐饮业难以取得发票的情况,就减少了很多麻烦,在财务方面也无需做得符合国家的规范要求,只需要考虑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就可以了。

但是,这样的股权架构,也存在着这样两个主要方面的风险:

1、控制权风险。

由于一个自然人只能登记一个个体户企业,所以其他个体户企业就只能用亲戚、朋友等的名字和身份证件。

这就导致存在着潜在的控制风险:

一旦被借用身份的人存心抢夺企业财产,而向法院打官司,法院只支持合法证据,那么被借用身份的人由于在工商登记有合法的身份,法院就必须给予支持,那么这家个体户企业就将被他人轻易剥夺!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老板辛辛苦苦打拼就等于是在为他人打工做奉献了⋯⋯

2、不利于企业将来的发展壮大。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需要引入外部资金,包括增资和贷款等。

但作为个体户企业,是很难成功融资的。

同时,对于将来上市,也是障碍。

四、有些部分集团型的民企,股权架构设置如下:

这种股权架构设置,并不是每家公司都是老板及家人个人

作为股东,且进行了行业整合或产业链的整合,股权架构相对比较合

理,但在控股母公司里面,同样存在这两方面的风险:

1、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老板及家属从控股母公司分得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其他公司或项目时,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样的情况,在对控股母公司进行利润转增资本时,也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以及在今后转让股权时,增值的部分也会涉及到20%的个人所得税。

2、控制权的风险。

首先各个家族成员自己就将整个家族的整体股权稀释掉了,将

由此缺乏一个在法律上的实际控制人,而外人的投资可能因此占大股。

同时如果控股母公司需要继续对外融资时,各家族成员的股份就更容易被稀释,而造成新投资人成为大股东。

五、集团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原理:

1、要首先考虑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主要考虑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避免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尤其是,用一家公司分得的利润去投资设立新公司时,或公司的税后利润转增资本时,要做到避免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即,如果是居民企业从所投资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分红时,不需再交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同时,作为投资者的居民企业从所投资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分红,在进行投资者的居民企业自身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再重复交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作为投资者的居民企业从所投资的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分红再次用于投资时,不就存在再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同样的道理,作为投资者的居民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在用利润转增资本时,作为投资者的居民企业也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更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所以,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的原理之一:

就是尽量把老板及老板家人的个人股东身份设置为居民企业。

2、要重点考虑控制权风险:

首先,了解股权生命九条线:

(1)绝对控制权67%(股权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相当于100%的权力。

(2)相对控制权51%(股权比例二分之一以上),基本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股权比例三分之一以上),一票否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10%临时会议权,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在关于控制权的股权架构设计时,要重点考虑67%、51%、34%三个关键的股权生命线。

其次,确保老板整个家族的控制权不受影响,因此要特别防止外来投资者对老板整个家族的控制权形成危害。

第三,必须确保作为创始人的老板在家族内部的控制权。

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的原理之二:

(1)要设立家族控股公司,并彻底杜绝外来投资者进入老板的家族控股公司。

(2)要充分考虑67%、51%、34%三个基本的股权生命线,尽量确保老板的家族控股公司对所有企业的控制权,同时确保作为创始人的老板,在家族控股公司里面的控制权。

3、要提前规避传承风险:

主要考虑,老板的子女将来在继承老板打下的江山时,不至于为了利益不均而发生争斗。

所以,在考虑子女持有企业的股权时,要防止子女之间因股权分配的不公,而导致子女猜忌父母偏心,甚至子女之间发生争斗。

股权架构的设置,只有做到所有子女都公平合理,共同持有家族所有企业的股份,才能使大家的利益保持一致,而相互协助、共同进退、共同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

所以,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的原理之三:

每个子女持有的股权要一致。

4、要提前规避遗产税风险:

老板的子女将来必然要继承父母的产业,但在继承遗产时,可能会面临过高的遗产税。

因此在注册成立公司时,在保证创始人老板对企业的控制权的前提下,应尽量考虑多分配股权给子女,以减少将来遗产的份额,从而减少遗产税的损失。

所以,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的原理之四:

尽量把子女设为企业的股东,尽可能多地给予子女合适的股权份额。

5、要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扩张、甚至上市的需要:

重点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需求:

(1)融资需求。

成功引入外来投资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增资扩股的企业,必须要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

(2)未来企业的发展,必然要专注于某一个行业,并打通上下链条。

包括未来公司上市也要强调主业突出,因此要对行业或产业链进行整合。

那么在进行公司股权架构设计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这两方面的需要。

所以,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的原理之五:

一确保企业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二通过股权布局,对行业进行分类和产业链整合。

六、集团型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方法:

根据前述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原理,股权架构设计的基本方法如下:

首先,老板及老板家人成立一家用于投资和控股的家族壳公司。

1、该公司不开展其他业务,主要用于老板家族对外投资和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控股;

2、同时该控股壳公司的股东组成,仅有老板及家族成员,是一

纯粹的家族公司,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外人进入;

3、老板在该控股壳公司里面,可以考虑分别持有67%、或51%、或34%为最低比例的股份;(主要视家族成员的多少进行选择)

4、除老板配偶或父母外,老板的子女持股数完全相等。

其次,老板投资其他所有的项目和企业,都以壳公司作为投资人对外进行投资。

第三,在家族控股壳公司下,分行业投资成立子公司,每个行业一家子公司。

同一行业在发展扩张时,就在该子公司下再设孙公司。

第四,今后在业务进行扩张发展而有引进外来投资的需求时,仅专门针对某一行业进行引资,并利用相应的子公司或孙公司进行扩股增资或股权转让。

(作为家族控股的壳公司如果需要增资,则只允许家族内部成员增资,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引入外来资金。

第五,在对内部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员工处在哪家子公司或孙公司,就用哪家子公司或孙公司的股权进行激励,而不涉及其他行业的公司股权。

(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决避免用家族控股壳公司的股权对员工做激励。

第六,今后公司有上市操作时,就以某一个行业内的公司或某几个行业的公司进行整合、操作上市。

(家族控股壳公司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具体的股权架构设计,可参照下面各示意图:

七、集团型民营企业的股权架构设计图示范如下:

案例1股权调整图:

 

案例2股权调整图:

 

案例3股权调整图:

案例4股权调整图:

特别说明:

1、以上各案例中“家族控股壳公司”的公司名称只是一个代称,是为了说明问题的,实际在注册公司时当然不能用这样的名字。

各位老板应根据自己的需要去考虑取怎样的名字。

或者可以叫做某某控股公司,或者叫做某某管理公司,或者叫做某某咨询公司,或者叫做某某技术服务公司等。

公司名字的选择,要符合国家工商局的规范要求。

2、建议各子公司、孙公司尽量设置为多人有限公司,这样便于今后对外投资、增值扩股以及上市操作,因为多人有限公司在法律上的限制比较少。

当然具体设置什么样的公司法律形态,还需要综合考虑税收规划等方面的需要。

由家族控股壳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在调整为多人有限公司时,可选取老板或老板娘作为个人股东持有少量股权,如2%~10%,这样就可以将一人有限公司调整为多人有限公司,而由此产生的个税也较少。

案例5股权调整示意图:

说明:

快餐门店可设为分公司、也可设为子公司。

分公司与子

公司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不是本文档讨论的话题。

案例6股权调整示意图:

案例6的股权结构比较合理,存在的问题,在于控股公司的股权设计没有考虑老板的家族财富风险,因此需要对控股公司的股权进行调整。

如下所示:

说明:

1、XX家族控股壳公司,股东组成只有老板及其家族成员,没有外人参与,就能够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该公司不会被外人控制。

这样就能够始终保证家族财富的安全。

2、老板作为创始人,持有51%以上的股权,可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对公司有绝对的发言权和控制权。

3、老板的子女持有相同的股份,可以确保子女之间不会产生不公平的心理。

同时,通过控股壳公司持有所投资的各公司的股份,能够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所有的子女的利益都是一致的。

今后再投资其他行业,也能保证各位子女的利益一致。

4、从XX投资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在XX家族控股壳公司不需

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资金存放于XX家族控股壳公司,

可以随时对外投资,而不涉及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5、同理,XX投资公司从所投资的XX建筑公司、XX餐饮公司、XX物流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也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6、XX投资公司今后根据发展的需要,引进外来投资,稀释掉大家的股份,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影响到XX家族控股壳公司的根本。

7、对XX投资公司的高管或员工做股权激励,就以XX投资公司的股权来进行激励,不会影响到XX家族控股壳公司的根本。

同理,XX建筑公司做高管或员工的股权激励,也仅以建筑公司的股权作为激励⋯⋯而不会影响到投资公司的根本。

8、今后XX投资公司整体打包上市,XX控股壳公司只作为投资股东参与。

不涉及壳公司自身的股权,无论上市成功与否,对老板家族的财富都不会带来根本性的风险。

八、特别提示

1:

在控制权方面,股权架构的设计是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是老板控制公司的前提和基础。

但控制了股权,并不等于就能真正控制住公司,现实中,即使老板百分之百持有公司股权,但公司实际被他人控制的情况不胜枚举!

因为老板要想真正控制住公司,除了从“法律层面”考虑股权架构的设计之外,还需要从“机制层面”去考虑现实中企业的经营控制管理。

机制控制是现实中老板能否真正控制住公司的关键,但这不是本文档讨论的内容,需要了解的请查阅大牛家上的《老板彻底掌控公司的实用方案-财务管控机制》。

2:

如果老板及家人需要从家族控股壳公司把利润拿出来用作个

人消费或用作其他用途,仍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何才

能以尽量少的税负把利润从家族控股壳公司里面合法地拿出来,这是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问题,但这不是本方案讨论的内容,需要了解

的请查阅大牛家上的《个税降低到5%以下实用税收筹划落地方案》。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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