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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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章程

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安全运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保中心)的运作行为,维护市信保中心、协作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信保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后,享有独立的经营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市信保中心的指导思想是:

以为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以科学的态度和严格的制度为保证,坚持支持发展与风险防范相结合,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动作,把市信保中心建设成一个高素质、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实体。

第四条 市信保中心的主管部门是市企业发展服务局。

第五条 市信保中心的全称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

第二章 经营原则与范围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本中心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本中心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七条 在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本中心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配套中介服务;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墓本准则,以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为经营原则。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一)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二)向国家、省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配套中介服务;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技术改造贷款、技术创新贷款等种类。

不对外汇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资金来源与组织管理

第九条 担保资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划拨资金,初期划拨500万元,以后根据发展需要分期追加;注册资本金额:

5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资金总额近期规划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分期筹措。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

(二)申请上级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三)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捐助;

(四)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五)其他资金。

第十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设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协议银行以及有关单位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若干名。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市信保中心的担保资本金;

(三)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章程、市信保中心会员章程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四)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市信保中心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六)对市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

(七)审议和决定市信保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管委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要由会议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字。

一般问题和事项由管委会多数成员通过生效,重大问题和事项须经全体成员同意后方能生效。

管委会成员应当对管委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财政局、协议银行及有关单位组成市信保中心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4名。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二)监督市信保中心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三》监誉市信保中心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依照法律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贵制。

主任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提名,报管委会审议后,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任命。

第十四条 市信保中心主任作为市信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市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

(二)向管委会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提出市信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定期向管委会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报告担保资金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组织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和解聘本中心副主任聘任和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和解聘一般管理人员;

(六)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七)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等担任法律、财务、技术顾问;

(八)监管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市信保中心主要设置下列职能部门:

(一)综合业务部

负责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工提出任务分解初步意见,作好督查和反馈工作;起草综合性的报告文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的财务、行政、人事、劳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担保审核部

负责受理担保申请,对担保业务进行审核;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资信等级鉴定;对担保对象的担保安全性作出定量技术分析和综合评定,提出审议意见。

(三)担保业务部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办理担保与再担保业务;对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履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反馈,及时提呈担保和再担保对象运营情况报告,严格监控;落实反担保措施,当发生担保与再担保风险后,对抵押资产进行处置和变现;负责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

第十六条 市信保中心各职能部门在市信保中心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 市信保中心职员不得在中心外从事损害中心利益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承认并遵守市信保中心章程的本市中小企业和其他信保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信保中心会员。

第十九条 市信保中心为符合本中心担保条件的会员与非会员提供担保与再担保。

同等条件下,会员优先。

第二十条 本中心的担保对象为: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信保中心与有关银行建立贷款担保协作关系,按规定须将不低于注册资本金10%的担保保证金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市信保中心对贷款奖金实行比例担保。

若发生风险,实际损失由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向市信保中心协作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可以向市信保中心申请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市信保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向省信保中心申请再担保。

第二十三条 市信保中心、协作银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办理贷款、担保的业务手续,并产格展行相互签订的合同与协议。

第二十四条 市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时,该企业应与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市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将根据其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的收取办法,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市信保中心申请省信保中心为企业提供再担保,将根据企业资信等级、担保期限、担保风险收取再担保费。

再担保费标准按省信保中心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贷款的,由市信保中心和协作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或由协作银行进行展(转)期处理。

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由银行出具《事故报告书》,经市信保中心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贵任。

第二十七条 市信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

追偿措施有:

(一)帮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权;

(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协议银行从债务人帐户上直接划扣;

(三)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四)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

(五)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市信保中心以注册资本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信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贵任;

(一)协议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不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协议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即不经市信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以“还旧借新”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条 开展担保业务要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注册资本的5%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市信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损失。

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市信保中心提出,报管委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信保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循行业公允的原则、规范与标准。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的担保资金,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国库券等安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有价证券,提_高其使用效益,但不得用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等高风险投资领域,不得直接用于贷款。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信保中心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和现行的财务规定。

建立健全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核算费用。

第三十六条 正确核算工资费用,凡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列入成本核算,职工医疗费等福利费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核制度。

考核指标有:

担保业务、投资方向、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资本金利润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完成考核指标,可按规定计提效益工资。

第三十八条 市信保中心按月向管委会、监事会、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

年终会计决算由管委会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九条 市信保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的程序、内容由管委会确定。

第七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 市信保中心以现有的市乡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人员为班底,其余所需工作人员一律按照需要的条件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

对招聘的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中心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考核合格后,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任命。

第四十一条 市信保中心执行国家的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并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中心内部的干部考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按规定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晋升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与终止需经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行。

本章程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管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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