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我国网络社团监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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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的我国网络社团监管研究

法治视野下的我国网络社团监管研究

摘要:

网络社团具有虚拟现实性、跨地域性、成员强流动性等特点,根据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公益型、趣缘型和维权型几种类型。

监管中存在着网络社团法律地位不明,监管缺乏相应法律支持,监管观念陈旧,重“管理”轻“治理”,监管主体模糊不清,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

考察、借鉴英、美、德等西方国家针对网络社团的监管方式,当前应以法治思维引导社团监管和治理,本着监管与培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网络管理及网络社团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清晰划分社团类型,构建以民政部门为主导、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监管的技术配套措施。

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引导网络社团的健康发展,对活动的主题和性质、内部治理机制进行引导,建立社团评估制度和信用评估体系,建立网络社团联盟和自律机制,推动成熟的网络社团转化为实体社团。

关键词:

法治网络社团监管培育

一、网络社团的界定

(一)网络社团的识别

1.网络社团的概念

社团,是社会团体的简称。

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定义:

所谓社会团体,在我国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网络社团应运而生。

互联网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为公众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交流和沟通方式,成为了网民生活和政府治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社团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那么什么是网络社团?

约翰·哈格尔三世和阿瑟·阿姆斯特朗在《网络利益》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

网络社团,或者称“虚拟社团”,就是一个供人们围绕某种兴趣或需求集中进行交流的地方。

埃瑟·戴森在《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中认为:

“在网上的世界里,一个社团意味着人们生活、工作和娱乐的一个单位”。

这说明了网络社团和现实社团的相似性。

所以说,网络社团是以网络为载体,具有一定的网民人数,组织成员以自我管理为基础,有相对约定俗成的规则,为了一定的目标自愿组成的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社会结构体。

网络社团是非政府组织在信息时代下发展的新形态。

2.网络社团的特点

(1)虚拟现实性

虚拟现实是指通过计算机创造的所有与现实相似的环境,具有模拟性、互动性、人造性、身临其境、远程展示以及网络化交往等特点。

人们在网络上形成的某种“社团”、“组织”,在形态上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

最显著的一点,与原来现实世界的群体组织形式相比,它不具有可触摸的形态。

网络社团可以说是“虚拟”的,因此也称之为“虚拟共同体”。

所以有人认为,网络社团是以网络为基础构造的虚幻世界。

但是,与现实社团相比,网络社团并不虚假。

它一般具有明确的宗旨,定期或不定期在网络上举行交流、筹款、管理等活动,并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

(2)跨地域性

网络社团在空间的界定上与现实社团有着最大的差异,具有跨地域性。

现实社团的形态一般都存在于一定的地理空间中。

而网络社团存在“空间”是无形的,并且还跨越了地理上的限制。

无论在什么位置,无论身居何处都不影响网络社团的构成。

这种“非空间”的组织形态,使网络社团成员可能散布于各地,即使一个人也可以超越空间的障碍生活在好几个网上社团里。

网络社团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把人从二维空间拉到了三维空间。

(3)成员强流动性

网络社团由于依赖互联网这个平台,具有学习聊天等多功能性,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社团间流动。

网络社团的成员依据“网缘”相互连结,无明显核心,即在互联网所提供的平台空间里,人们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价值取向等交换信息、传导知识、宣泄情感,并彼此联系与连接成相对稳定的社会团体。

网络社团的成员有很大的自主性,他们通过匿名、虚拟身份、多重角色的方式与其他人或群体产生各种联系,进行交流。

如果对社团的服务不满或者对其他成员的言论有一定偏见,便可自动退出。

(4)组织形式松散

由于网络成员身份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社团对组织成员的约束力较低。

网络社团很少采用实名制,因此一般不拥有强制性的惩罚手段与措施来对其成员进行约束,最有力的措施无非是把网络会员清理出社团。

所以相对于现实社团来说,网络社团比较松散,这也是网络社团管理比较困难的主要原因。

(5)组织结构扁平化

与现实组织的等级制、等级体系、等级管理不同,网络社团的组织结构具有扁平化的特点。

网络的结构特点使网络社团可以比任何其它现有的组织以更快的速度、更富有情感、更节省能源的方式沟通信息。

网络倾向于水平延伸,体现了同等级间的横向联系,打破了现实组织所固有的纵向金字塔结构。

这种横向延伸的特性可以有效地破坏纵向的官僚等级结构,消除了等级观念,使社会结构逐步扁平化。

同时,扁平化的结构也带来了组织联系的广泛化。

网络社团以其开放性、交互性、平等性的优势,通过互联网媒介与其它组织互通信息,甚至可以同时与几百个、几千个组织进行交流。

在既保留组织自身的特点与个性的同时,又通过广泛的联系,在网络中汲取其它组织的思想、文化。

3.网络社团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的衡量标准,网络社团的类型也多种多样。

我们从网络社团所开展的活动为标准进行区分,可以将网络社团分为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公益型或互益型网络社团

公益型网络社团是热心公益事业的人们开展各类捐助、救济活动的交流通道。

公益性组织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公益活动的信息,能突破地域的限制动员巨大的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招募大量志愿者。

利用互联网的影响力开展相关活动,能够得到广大网民的积极响应,透明度也比较高。

比较典型的公益型网络民间组织有从事绿色环保事业的“绿色学生组织网”、从事网络助学的“格桑花西部助学网”,此类网络民间组织专业化比较强,管理也比较规范,很多公益事业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互益型网络社团人们出于某种兴趣爱好或某种需要集结起来,或者通过同事、同乡等现实社会的关系连结而成的集合体,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满足其内部成员的各种需求,比如“驴友团”就是典型的互益型网络民间组织。

对于互益性网络社团的成员来说,加入的目的即是为了互相帮助。

满足了特定群体的特殊要求。

(2)学习型或联谊型网络社团

学习型或联谊型网络社团在网络民间组织中占据很大比例。

学习型网络社团是由有着共同学习目标的网民组成,涵盖面也很广泛,如英语学习类、技术交流类、各种特长学习类等。

网民通过网上社团这一平台进行广泛的学习交流,达成一定的学习目标。

联谊型网络社团则是指网民根据不同的兴趣爱好结成的各种网络群体,兴趣范围涵盖广泛,文化、经济、政治、体育、影视、娱乐各个方面,可以说无所不包;还包括各种根据学缘(如网络同学会、校友会)、业缘(如各种网络职业组织)、乡缘(如网络同乡会)结成的网络群体。

(3)权益维护型网络社团

权益维护型网络社团是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或社会活动人士关心弱势群体发起成立的。

涉及的权益维护领域也很广,如网络农民工权益维护组织、网络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各种网络法律咨询组织等。

也有些是针对突发事件特别成立的网络民间组织,如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之后所创立的“结石宝宝之家”网站,为受害者家属提供信息和资源。

这类网络社团往往能够制造较大的网络舆论,对相关方造成压力,促成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

(二)网络社团的概念区别

1.网络社团与传统社团网络化的区别

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在社团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不同。

对于网络社团而言,网络的作用是基础性的,没有网络就不会有网络社团。

网络社团的产生依赖于网络这一平台,其发展和活动的开展也是以网络作为媒介,通过网络招募成员,进行对外推广,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网上举办相关活动,召开会议。

可以说,网络社团与网络是共生共灭的关系。

而传统社团的网络化则是把网络作为工具使用。

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社团,具有现实的形态和层级制的管理方式是其主要的两大特点。

网络化的传统社团只是顺应互联网的时代浪潮,把网络作为推广其影响力的工具而已。

比如,当下许多著名的NGO在网络技术普及前就已经出现,网络时代到来后才有了自己的官方网站。

但这些组织还是以现实的活动开展为主,极少通过网络进行活动。

其成员会议也是在组织现实中的总部或者分部召开。

传统社团的网络化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没有打破现实社团的地域限制。

网络对于传统社团而言,仅仅作为对外宣传推广的平台,例如通过网络发布活动信息、在网上招募会员。

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以更高效的方式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

2.网络社团与虚拟社区、专题论坛等虚拟社群的区别

网络社团属于网络组织的一种类型。

网上社会有许多群体和组织,网络社团与虚拟社区、专题论坛等网上虚拟社会群体是不同的。

虚拟社区和专题论坛更多的是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交流的平台,类似于公共聊天室,一般没有具体的章程,如果说有的话,也只是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则;而网上组织则具有正式性,一定要有具体、明晰的网上组织章程和目标,来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整体的约束,其成员组成也是经过挑选和考核。

网络社群的成员的进出不受任何限制;而网上组织的成员进入该组织时,需要签订正式协议,离开的时候也要有一定的程序才能退出。

网上组织对其成员虽然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但与现实中的社会组织类似,其成员也要准时在网上到会开会,不能到会一定要请假,并且按时完成组织分配的相关工作,具有明确的分工,其中有责任和义务的约束。

这种约束很大程度来源于参与者之间的心理契约,对稳定网上组织、维持其正常运作起了关键作用。

二、当前我国网络社团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网络社团监管的主要内容

作为以网络为组织媒介的重要的新兴社会团体,网络社团的活动和影响范围伴随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愈发扩展,对整个网络社团的运营、参与人群的监控、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及其网络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杜绝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引导青少年上网等的监管更成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不仅对网络社团自身起到约束和良性引导的作用,更有助于一网络社团为代表的新兴社会群体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同时,要明确网络社团监管,深入剖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则必须明确网络社团监管的主体和方式;并把握当前网络社团监管的以组织成员和活动为代表的客体对象;最后,在把握外部监督的基础之上结合网络社团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多角度多层次的网络监管内容分析。

1.网络社团的主体和性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社团的具体监管本应由业务主管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分工负责。

但当前,我国网络社团呈现出多重交叉监督管理的局面,从政府各部委职能看,参与或涉及网络社团监管的主体颇多,既包括与网络媒介相关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涉及网络社团活动内容与信息传播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新闻出版署以及公安部等部门,也包括负责社团注册、登记及备案的民政部门。

例如,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监管统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而网络社团的组织运作和活动开展相当程度依赖互联网为媒介的信息传播,而这也明确了工信部门在网络社团中的监管责任,而其他各部门在网络社团监管中也分别负责不同的领域,这些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构成了现有的行政主体的监管范围涵盖网络社团可能涉及的领域的网络监管体系,但是,由于网络社团及其相关网络活动没有划归到专门的行政部门管辖,这种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加之网络社团的虚拟性的根本特点,加剧了缺乏主管部门负责的网络社团现实监管的困难。

应当说,我国对网络社团依然是沿用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政府监管方式,而缺少对其予以经济、政策等手段的扶持和引导和运用社会和社团自身力量进行监管的方式。

一方面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条件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是我国许多社团,特别是名目繁多的网络社团公信力有限形成的。

网络社团作为以网络为主要媒介和活动场所的社会组织性群体,由于其虚拟的特点使得其和现实社团依然有相当程度的不同,但是,目前我们依然按照传统的现实社团的监管思路,即只有在其具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和规定的骨干成员,并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前提下才予以注册、登记,但这也使得绝大多数网络社团游离于正常的监管体制之外。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包含有诸多针对特殊社团的专门性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工会法》等,但由于这些法律适用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因而在对其他社会团体进行法律监管时,这些法律中相关规定的借鉴作用有限。

而另一方面,在一些法律部门当中,也包含涉及社团监管的法律条文。

例如,《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再如,同法第77条规定: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但是,这些法律条文都只包含了社团监管的某一方面,无法构成一个涵盖全面的体系。

目前,有关社会团体规范及管理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也是当前有关社团监管最全面、最基础性的法律文件,规定了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的社会团体范围、社会团体的管辖主体、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登记事项以及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范。

但是,该条例在对网络社团适用时却略显捉襟见肘,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是从广义上理解网络社团,目前绝大多数的网络社团并没有进行依法注册,即缺少现实中的主管部门负责,故对于此类没有“名分”的民间性网络自发组织并不适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另一方面,对于存在一定合法团体依托的网络社团,即即是其有现实中的主管部门和活动场地,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早以超越现有法律可以允许的范围,至少是活动在法律空白的领域。

例如,曾经备受关注的“追赖网”以追讨债务为出发点,尽管其官方网站所署的主管单位是湖南大诚公信资信管理有限公司、法制周报,乃至后来获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其网站下所组织的活动已经不限于网络业务。

2011年在此网站下进一步成了“法治自愿者联盟”,以反腐和倡导法治为宗旨,网络成员涉及公务员、律师、公益人士和基层平民等众多成员,最后终因无法通过民政注册而受到严格监控,各项预期活动流产。

目前,此民间团体是通过在香港注册的形式在内地灰色领域活动,只是影响力早以不再而不受官方专门监管了。

虽然我国现有的相关立法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管以及注销等均有相关的规定,但存在的问题也非常明显,由于网络社团的新型社团模式现阶段在民政部门无法取得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团的监管并未达到充分的有效性。

此外,网络社团网络监管和社团监管的双重性质,更加剧了监管主体的复杂化,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网路社团监管的行政成本和现实操作难度。

2.网络社团的成员及活动

网络社团作为网络群体组织化的代表形式,社团人员与活动分别代表了其组织主体和内容主体,是社团发展不可或缺的存在条件,故而对网络社团成员及其活动的监管更是对网络社团监管的主要内容。

由于互联网大众化、公共性的发展趋势,网络社团又带有鲜明的低门槛和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其成员也相对复杂。

由于网络社团的成员都是一些网民的虚拟身份,这些身份可以按照网民的意愿注册而不与他们实际身份挂钩,所以网络社团的成员相比现实社团而言,相对更为复杂。

目前,对于网络社团成员的监管虽然有对成员的网络身份识别,但与现实社会成员的身份识别不同,网络社团通过身份认定进行一定程度的筛选往往只是局限于网上提供的一些资料,对成员个人所具有的真实经验积累认定不充分,网络社团成员以不同的身份自由选择进入虚拟社区,这就使得网络社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较差,通过网络成员来实现自我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同时,由于现阶段网络社团名目繁多,周期性不固定,且成员流动性频繁,不仅无法对所有网络成员参与网络社会团体进行有效监督,就连对网络社团骨干成员的基本信息的获取也存在不小的难度。

对社团成员的监管必然涉及到对其参与或组织的社团活动的监管。

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组织或参与的活动事实上由主管部门监管负责,但由于大部分网络社团不仅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更缺少直接的现实主管部门负责,实际上造成网络社团活动外部监管的空白,政府相关部门大多只能依靠网络监管平台的信息传播予以某种意义的社团活动消息获取。

例如:

在公益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约束,参加网络社团组织的公益活动的志愿者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结束公益志愿服务。

由于身处天南地北、各据一方,一些网络社团由于没有固定的员工,只能用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来联系,只要个人工作、家庭、感情等发生变化就可能会随时离开,不仅政府等外部监督力量无法对其人员活动和组织进行监督,就连网络社团的组织者自身也没有办法强行要求志愿者继续履行义务和有效的内部管理。

3.网络社团的内部治理机制

网络社团的监管并不应局限于外部的限制和监督,更重要也更为有效的监管方式是实现网络社团的内部自律,这也是社团发展的根本动力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网络社团对成员的约束力较低,一般不拥有强制性的惩罚手段,最有力的措施无非是把会员清出社团,因而内部自律却比外部的监督制约更为难以实现。

公信力是网络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力,一些网络社会组织财务制度不完善,财务信息不透明,损害了网络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特别是部分网络社团慈善组织,捐助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没有对外公布,其捐款人必然会产生质疑。

而这些最根本的则在于网络社团内部治理的缺失。

在公信力和内部组织松散的先天条件下,网络社团的内部自律的建设应当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应当说,网络社团内部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自律为主要形式的成员自身行为的自律和团体自治的自律。

内部监管的成员自身自律即其在通过网络社团从事活动时,自觉考虑行为的适当性、合法性,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对于网络社团的内部监管,不仅有赖于注册、发言实名制等措施的实现及网络参与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工作的展开,更重要则在于以制度为基础的网络社团内部奖惩机制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一个完善成熟的网络社团具备良好有效的内部奖惩机制,以实现对于成员的约束,从而在制度层面上预防组织成员的非法行为。

而内部监管的团体自律是建立在内部成员自律基础之上的更高的行为要求,它促使网络社团自身对其行为进行约束,而要实现这种自律,就更离不开网络社团章程与管理体制,并将网络社团置于管理体制之中才能使其在合理、合法的程度内发挥社会服务的职能。

由此可见,作为网络社团重要监管方式的内部监管,网络社团内部章程的制定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其的重要组成因素。

因此,从制度入手并配合教育,网络信息技术等,实现内部个人自身和团体自律相衔接,多维度的内部监管应是构建网络社团自身监管机制的有效路径。

(二)网络社团监管的存在的问题

1.网络社团法律地位不明,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通过舆论的压力和现实活动,网络社团已经成为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甚至对现实的政策走向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按照民政部2000年颁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未经批准、未经登记和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的都是非法社团,都属于应当被“清理”的范畴;此外,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要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混合的,总数不低于5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全国性社团有10万元以上活动经费,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而网络社团由于其虚拟性、跨时空性、流动性等特点,根本不可能按照我国现有社团登记上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也无法完全满足《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登记条件,这些无疑使这些社团从法律上属于非法社团。

网络社团合法资格难以取得,其社团民事的合法法人地位难以确定,使得其难以从法律角度按照现实社团进行体制内的有效监管。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社团监管的重要原则,但由于网络社团法律地位的缺失,目前尚缺少能适用于网络社团监管的效力位阶高的法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部门对于其采取“不承认”、“不取缔”、“不干预”政策态度,并给网络社团的发展带来颇多潜在危机与法律风险。

2.监管观念陈旧,重“管理”,轻“治理”。

网络社团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网络技术普及运用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代表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也是社会资本培育,网络公民社会形成的重要标志。

但是,目前对网络社团的监管,政府依然按照现实社团的思路,并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为主导的监管方式。

不仅强调网络社团必须满足《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条件》的对社团登记、注册的条件并向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体制,使网络社团在受到民政部门的监管同时,也在其从事的业务方面还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制约,更在实际监管中对社会团体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明,忽视对社团的权利保护力度,以刚性的“管理”降低了网络社团的自主性,影响了对其正规引导和向现实社团的良性培育。

社会意识具有相对性,虽然我国政府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并在党代会上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战略任务和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相一致的社会治理式管理,但目前的监管观念依然存有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保守残余。

对网络社团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活动和成员的监管和控制,并没有完全立足于我国网络社团的发展规律,忽视了从完善立法、建立治理框架、引入评价机制、积极引导等层面,建立网络社团的复合型治理体系,以激发网络社团发挥服务社会的积极功能。

同时,政府当前在监管方面也缺少以经济、法律为方式的监督与培育相结合的,对网络社团团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的现代社会“治理”理念。

俞可平认为:

“在正常情况下,民间组织与政府应当是一种友好合作和互补合作的关系。

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让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力,而公民和社会的自治主要是通过民间组织得以实现的”。

对网络社团重“管理”,轻“治理”的监管方式,不仅过于突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网络社团的对立性,抑制了国家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更因为抑制了其自主性,降低了将网络社团纳入现有监管体制的难度和有效性,不利于国家公共领域新空间的扩展。

3.监管主体模糊不清,缺乏统一标准。

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监管是以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同各业务主管单位共同行使监管权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和分级管理”体制。

网络社团作为传统社会团体基于网络衍生出的一个分支,除了社团固有的特征外,还有着以网络空间为主要组织活动平台、组织形式多样复杂、成员流动性大、内部组织制度松散,在现实中可能并无“固定的住所”的独有属性,这些特点使得本已在对传统社团监管中出现的监管主体模糊的问题显得更加捉襟见肘,局面复杂。

由于缺乏统一的登记标准,并在其登记管辖及管理管辖的划分中存在争议,导致对网络社团的分级管理难以实现,不但未达到预想的控制数量的目的,反倒是产生了如此繁复的局面:

既有登记的,也有非登记的;既有具有特殊法律地位,也既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也有在其他部门登记的社团;既有合法的社团,也有非法社团。

同时,网络社团的监管实质处于社团监管与网络监管的交界地带,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关部门众多,但又缺乏协作。

我国对社会团体的监管既包括与网络媒介相关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涉及与网络社团活动内容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新闻出版署以及公安部等部门,也包括社团注册、登记及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说各部门都有对网络社团监管的职能,但却又缺少对上述部门明确的权责划分。

此外,我国当前社团监管和网络监管的方式即不统一,社团监管是以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使监管权。

反观我国网络监管制度,在全国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由如下五个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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