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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沙阡水电站动火作业的等级、动火工作票制度、动火过程控制相关内容。

1.2本规定适用于电站各部位动火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华电集团

3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3.2设备管辖人员:

设备管辖人员一般为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明确规定该设备责任人的为该指定责任人员。

4总则

4.1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2在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及投资公司规程制度。

5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

5.1电站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5.2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

5.2.1透平油系统及绝缘油系统油罐区;

5.2.2中控楼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中控楼保护室;

5.2.3厂房、中控楼、电缆室各电缆夹层;

5.2.4主变压器、厂用变室、10KV高压配电室、400V低压配电室;

5.2.5中控室及厂房、蓄电池室或蓄电池柜,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及库房。

5.3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5.4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

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5.5动火等级分为两级,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5.5.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包括:

1)厂房油库区及油库围墙内;

2)与油库油罐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主变、机组事故排油池;

3)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主要指现场使用的氧气瓶及乙炔瓶)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4)5.1.4变压器间、蓄电池室、各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5.6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包括:

1)与透平油、绝缘油系统油罐、油库能可靠断开或加堵板隔离的管道。

2)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3)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4)控制室、档案室、计算机室、保护室、通讯机房等。

6动火工作票制度

6.1在动火区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6.2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属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主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

6.3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履行检修工作票(主票)手续之后或同时进行。

6.4办理检修工作票(主票)的要求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沙阡水电站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6.5根据一、二级动火区的划分和动火等级,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种。

参见附录1、2。

6.6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如下:

6.6.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维护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安监部(待组建)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6.6.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班组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值长或技术人员签发,经安监人员审核,维护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6.7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公司分管领导及投资公司批准并书面公布。

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6.8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件,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

动火执行人资格由厂分管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也可由厂各生产部门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但必须报安监部备案。

6.9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10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

6.11外协单位在生产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由本厂具备相应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并派公司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

6.12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如下:

6.12.1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6.12.2运行许可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6.12.3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12.4消防监护人的责任:

1)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1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12.5动火执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13各级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违反有关规定等违章行为,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时,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6.14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指派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6.15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且错、漏字处不得总超过三处,如确需修改须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关键字如隔离设备编号、动火区域描述等不得有错漏。

6.16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6.17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

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一级动火工作票有一份由安监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7动火过程控制

7.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7.1.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7.1.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7.1.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7.2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7.2.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7.2.2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7.2.3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7.2.4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7.2.5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7.2.6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7.2.7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2.8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2.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7.2.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7.2.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7.2.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

7.3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挥发物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7.4在油区内、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原油气含量不大于0.2%),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

7.5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7.5.1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7.5.2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或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7.5.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积极有效扑救。

7.5.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7.6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7.7应加强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7.7.1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7.7.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公司安监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7.7.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7.8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附录1

(规范性附录)

一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检修工作票编号:

№:

动火部门

班组

动火工作

负责人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动火工作内容(示意图)

 

申请动火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开始

至年月日时分结束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审批人签章

生产副厂长

或总工程师

安监部门

负责人

消防管理部门

负责人

动火工作票

签发人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

运行许可人签字: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字: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消防监护人签字:

运行许可人签字:

允许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开始。

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

动火执行人签字:

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动火工作于年月日时分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字: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字:

消防监护人签字:

备注:

附录2

(规范性附录)

二级动火工作票格式

检修工作票编号:

№:

动火部门

班组

动火工作

负责人

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

动火工作内容(示意图)

申请动火时间

自年月日时分开始

至年月日时分结束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审批人签章

动火部门

负责人

安监人员

消防管理人员

动火工作票

签发人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

运行许可人签字: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字: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测定合格。

消防监护人签字:

运行许可人签字:

允许动火时间自年月日时分开始。

动火部门负责人签字:

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签字:

动火工作于年月日时分结束。

动火执行人签字:

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字:

消防监护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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