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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

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

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

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

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

下列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

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1)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

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2)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

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的规定执行。

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

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b.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

c.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边接基地地面

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d.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一5.0米至

+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e.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f.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g.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

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

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

道路或基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

±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0米时,N=1。

5.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一)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

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二)居住建筑阳台长度累计超过外墙长度的3/5时,间

距从阳台外边量算;

(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从外墙中轴线量算;

(四)建筑间距计算应考虑地形因素且须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定。

6.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

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

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

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

外地面算至檐口而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水箱、档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

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但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区域,其高度计算控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附录三

长规发[1998]14号

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几项具体规定(试行)

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编制原则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留树木等情况。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

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二、规定范围

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工作阶段

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

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

1.该方案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模及其内容摘要。

2.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现状道路。

3.现况地形地物(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4.方案优缺点比较说明,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地形复杂时应标明与相邻之间地物的关系,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等关系。

6.可用徒手(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7.简要文字说明。

(二)成果阶段

1.设计图纸

(1)规划位置图(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图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2)总平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①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②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③用地红线范围四周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④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⑤主要项目(包括道路)的位置坐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交叉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坡向箭头等。

⑥绿化及美化设施的布置示意。

⑦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1∶500或1∶1000)。

2.图纸设计简要说明

(1)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及其内容摘要。

(2)设计依据。

(3)本工程所提供图纸来源、比例等。

(4)说明场地周围环境以及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现况及其相互关系。

(5)概述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地理情况以及场地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绿化状况是否保留或拆除等情况。

(6)概述建筑物布局方式,空间组织与周围环境协调方式等。

3.图例(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并标注建筑物使用情况时可省)。

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必须符合以上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图纸不实或有误的应负相应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9年2月22日

 

抄送:

市建委、市计委、市安委、市建行、市环保局、市建工局、

市园林局、市劳动局、市卫生防疫站、市交警支队、市电

力局、市电信局

抄报:

省建委、省计委、市人大城建工委

附录四

 

长规发[1998]32号

关于加强单项工程报建审图工作的

规定

在长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现就报建项目设计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凡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须取得我局审批的建设用地(工程)定点通知单,设计单位按通知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

凡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须取得我局审批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点)通知单,设计单位按该通知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建(方案)图设计。

我局报建窗口不受理未取得“定点通知单”或“规划条件通知单”的设计图纸。

二、规划总图必须符合“定点通知单”、报建(方案)图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提出的各项原则要求,否则作退窗处理。

三、所有报建项目(含构筑物、管线)都必须附有总图。

总图要求如下:

(1)申请“规划设计条件”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无1/500地形图地段或市政管线可采用1/1000图)中标注报建项目的初步拟定位置及周边用地红线。

(2)规划总图要求:

①以市勘测院提供的1/500地形图为据设计,如周边现状有变作相应修测后标明;②标明拟建物与周边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关尺寸;③标明与现有路边线及规划道路中心线的相关尺寸;④标明与周边地界的相关尺寸;⑤标明建筑、构筑物的定位点座标及朝向特征,务求与场地实际情况相符。

(3)须标明设计场地标高,当地形高差有明显变化时,应标明挡墙和护坡的位置。

(4)须标明与应保留的城市电力、电信、上下水管、煤气管线及其他管线的相关尺寸,应标明化粪池平面位置。

四、报建(方案)图纸首页须注明与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主要技术指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说明”及“报建申请表”中如实填写与设计内容一致的建筑面积等指标,并盖章认定。

如漏项或与设计内容不符,将退窗处理。

如发证后发现有误再要求变更,须先由设计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再作处理。

五、我局发证认定的建筑报建图系建筑施工图,即全套建筑平、立、剖面图,内容及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图签、图章符合设计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该图纸须标明外墙装修的主要材料与色彩,居住建筑应按户型分别注明建筑面积指标。

如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指标违反上述规定,影响规划审批质量和进度者,我局将在报建窗口公开通报批评报建委设计管理处备案。

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我局将停止受理该设计单位图纸报建六个月以上不等。

本规定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实行。

 

1998年3月26日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U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特殊

用地

D

序号

类别

第一类

R1

第二类

R2

第三类

R3

办公商业

C1C2

科教文卫

C3一C6

文物古迹

C7

其它

第一类

M1

第二类

M2

第三类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铁路

T1

公路

T2

港口

T4

机场

T5

道路

S1

广场

S2

社会

停车S3

公共

绿地G1

生产防护

绿地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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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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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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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高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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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单身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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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托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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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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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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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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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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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11

12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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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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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4

小型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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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小商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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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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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7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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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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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9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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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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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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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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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3

特殊病院(精神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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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4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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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5

一般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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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旅游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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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7

商住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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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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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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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科研设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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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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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2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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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3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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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4

普通储运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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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仓储

35

危险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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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6

社会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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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道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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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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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8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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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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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40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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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41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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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42

注:

“√“允许设置;”ד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建筑间距Ⅰ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二(甲)

用地面积m2

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

500-2000

2000-5000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30000

FAR

D%

GAR%

FAR

D%

GAR%

FAR

D%

GAR%

FAR

D%

GAR%

FAR

D%

GAR%

低层住宅

居住建筑

多层

2.5

40

25

2.4

38

28

2.2

35

30

1.8

30

32

1.8

28

35

高层

4.0

35

30

3.8

33

32

3.5

28

35

3.2

25

38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3.8

50

20

3.5

48

22

3.2

45

25

3

42

28

2.8

40

30

高层

8

50

20

7.5

48

22

7

45

25

6.5

40

30

公寓式办公

建筑、旅馆

多层

3.5

48

22

3.2

4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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