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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综合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一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第一条地基与基础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排水措施。

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得小于0.3%。

第二条基槽开挖,必须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进行施工。

第三条基槽开挖前,根据规划给定的建筑边界线进行的定位放线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

基槽开挖应充分考虑图纸扩槽边线、边坡稳定、开挖深度等因素,确定开槽方案。

第四条当基槽开挖较深且现场不宜放坡开挖时,应对基槽采取喷锚、土钉墙、排桩、地下连续墙及围筒等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基槽支护方案应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基槽开挖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运距短、运程合理、减少坡顶堆载等因素,确定开挖方案。

第六条基槽开挖时,必须明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高程控制点与建筑物水准控制点的对应关系,避免开挖不足或超挖。

第七条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对基坑底部进行普遍钎探。

钎探完成后应建设单位通知相关单位组织验槽,并明确地基处理方案。

勘察、设计单位未派员参加的地基验槽无效。

验槽完成后,探孔内应灌砂密实。

第八条塔式起重机的地基应与主楼地基同时开挖、同步处理。

设计有明确要求时执行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的,塔式起重机的地基承载力不得小于200Kpa。

第九条基槽(坑)开挖不得超挖,如个别地方已超挖时,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拿出处理方案,采用土质相同的土料回填,并夯实至要求密实度。

开挖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

如采用机械开挖,应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2~0.3m的土层,由人工开挖。

第一十条冬期施工开挖完的基槽应采取防止基槽底部受冻的措施。

当基槽完成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在基槽底标高以上预留土层,并覆盖保温材料或虚填土保温。

第一十一条当采用灰土地基时,推荐采用预拌商品灰土。

确需现场拌和的,必须采用粘土为拌合材料,但其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

用做拌制灰土用的熟石灰应采用粒径不大于5㎜的“灰糁”,但不得使用“灰粉”。

石灰熟料中不得有未熟化的灰块,并应现场取样浇水检查。

第一十二条灰土施工时其含水率宜控制在12~15%间,工地检验标准为手握成团、落地开花。

第一十三条灰土应预先在地基基坑外拌制完成,并拌制均匀,拌制中要采用计量容器计量,保证配比准确,拌完后应及时进行摊铺夯实。

不得在基坑内现拌现用。

第一十四条灰土应采用机械碾压,采用压路机的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00~300㎜之间。

夯实后的灰土,三天内不得受水浸泡。

第一十五条灰土分段施工时,不得在墙角、柱角、柱基及承重窗间墙下接缝;上下层灰土接缝距离不得小于500㎜。

第一十六条砂卵石地基中回填料(碎石或卵石)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0㎜;采用卵石或圆砾石回填时,填料中大于20㎜的颗粒粒径应大于填料总重的40%,具体含量应依据地基承载能力确定。

填料进场后,应采用20㎜圆孔筛进行现场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填料不得使用。

含泥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天然级配砂石不得用于地基处理工程。

第一十七条砂卵石地基施工时每层虚铺厚度应控制在250~300㎜,其最佳含水率应控制在8~12%之间,采用机械碾压。

第一十八条灰土地基不得在冬期进行施工。

土方回填需进行冬期施工的,每层虚铺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至30%,并清除基底冰雪和保温材料。

第一十九条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强夯地基处理完成后,应按每100m2布置一点的原则进行取样检验,且不得少于3点,并做好原始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地基处理时要做好周围原有管道、地道等易导致室外水浸入的部位进行必要的防水处理。

第二十一条桩基施工清理桩头和桩间土的方式统一必须采用以人工清理为主并辅以小型设备协助的方式,不得直接采用大型机械进行桩头和桩间土清理施工。

第二十二条换填地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最大干密度和击实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房心填土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取样,并钎探检查回填效果。

第二十四条砖砌基础施工时,严禁干铺机砖再用水泥浆灌缝的做法。

砖砌基础遇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临时间断处的,应留置斜槎。

第二节砌砖(砌块)工程

第一条砌体工程全面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条施工现场推广应用干粉砂浆搅拌方式,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条多孔砖砌体施工应保证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不得采用“铺浆法”砌筑墙体;立缝砂浆亦应饱满,不得出现“瞎缝”、“舌头灰”、“大缩口”,墙体不得污染。

第四条砖砌体施工前,除应按规定弹出墙体轴线外,还应至少弹出一道墙边线控制墙体位移。

第五条砖砌体标高、灰缝、洞口高度须用皮数杆控制,皮数杆数量要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要求,皮数杆上应划出灰缝宽度线,并固定牢固。

第六条砖砌体施工,每砌完一步架应二次对墙面灰缝“欠口”外部不饱满的部位进行修补。

每工作班完工后最上一皮砖竖缝内应填满砂浆,避免缝内积存杂物、灰尘而影响上下层砌体粘结。

第七条砖砌体施工应一律采用双面挂线。

第八条在常温条件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

第九条砌筑砂浆必须采用专门的贮灰器具盛放,不得直接摊铺在地面、楼面或模板上。

第一十条采用多孔砖砌筑施工的,其顶层砖应采用实心页岩砖丁砖砌筑,具体应根据皮数确定;当采用多孔砖丁砖砌筑完成后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窗台处的多孔砖砌筑完成后亦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第一十一条砖砌体施工中,相邻纵横墙施工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架,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3.6米。

流水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变形缝处。

第一十二条多孔砖砌体施工不宜使用半砖,且应保证上下皮砖竖缝搭接长度不小于1/4砖长。

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墙体必须使用整砖。

第一十三条门洞口处应按“上三、下四、中均分”的原则采用砼预制块预埋留置方法。

轻质墙(砌块)门窗洞口应预先设置砼预制块或砌砖套,并尽可能设置在轻质墙砼现浇带上。

塑钢门窗的预制块做法应参照05J3-4图集执行。

第一十四条宽度小于300mm的洞口应设置钢筋砖过梁,安装时应座浆饱满。

钢筋砖过梁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10,厚度不小于30㎜,配筋不少于3Ø6末端做180º弯勾,钢筋两端入墙不小于240㎜,洞口最下一皮砖须用丁砖砌筑;大于300m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筋砼过梁。

预制混凝土过梁必须对顶面、底面进行标识。

第一十五条非承重的115墙或其他轻质墙时,不得采用先砌墙后浇砼楼板的做法。

砌筑过程中,最上一皮砖应采用机砖斜砌,并与砼楼板间留有一定空隙,防止因人为增设支点导致楼板裂纹。

第一十六条砌块墙砌筑前须在墙体纵向末端的柱(或墙)上弹出砌块层及灰缝宽度,砌筑施工时要双面挂线,组砌方法要正确,中间灰缝宽度宜控制在15㎜,端缝宜为20㎜,砌块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90mm。

同时按设计要求沿高度每900~1000㎜应设钢筋砼现浇带一道(带高宜为60㎜,内配不少于2Ø6通长钢筋并与相邻墙柱的埋件或预留钢筋焊接牢固),钢筋砼现浇带应交圈,并考虑管道固定及门洞口位置。

第一十七条砌块墙体在底层和顶层窗台标高处应沿墙设置通长的水平现浇混凝土板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纵筋不少于2Φ10,并用分布拉结钢筋拉结。

第一十八条框架填充墙所采用的加气砼砌块、陶粒砼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得小于28天,严禁与其他块型材料混砌。

填充墙砌至楼板底、梁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砌完后间隔不少于十四天后,再对端缝和梁(板)底缝用混合砂浆填实。

第一十九条多孔砖砌体中抗震拉结筋应按规定设置,其中底部1/2楼层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通长设置;其他楼层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000mm。

第二十条砌块墙体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芯柱时,其底部1/2楼层应沿墙高每隔400mm设Φ4点焊拉结钢筋网片通长设置;其他楼层应沿墙高每隔600mm设Φ4点焊钢筋网片沿墙体通长设置。

第二十一条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

其他楼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板带。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的设置构造应按顶层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框架结构轻质墙上直接固定管卡(支架)。

确需固定的,应事先在相应位置的墙体上预设砼预制块(大小同砌块)。

第二十三条凡设女儿墙的屋面,其保温、找平层四周应留有不小于30㎜的缝隙,缝隙用岩棉嵌填。

女儿墙外侧均应外包60㎜厚细石砼,内配Ø6@250双向钢筋,钢筋上端做弯钩锚固入女儿墙压顶内。

防止因温度变形产生裂纹。

第二十四条砖混结构进行顶层砖砌体施工时,必须采用强度不低于M7.5的水泥混合砂浆砌筑,且在两端开间的纵墙内应按间距250㎜设置不少于2Ø6通长拉筋,遇构造柱时端头伸入构造柱内。

同时在两端2个开间的纵墙窗洞口两侧应设置截面为240㎜×180㎜的构造柱,内配6Ø12钢筋、箍筋间距为Ø6@250。

第二十五条当在门窗洞口采用现浇砼过梁时,过梁上的砌体应于相应位置处墙体同时砌筑,不得留直槎。

施工不便时可留斜槎,但应在沿斜槎高度范围中部设一道2Ø6通长拉筋,通长拉筋须伸入两端的构造柱内不小于240㎜。

多孔砖砌体设有梁类构件时,梁下60度范围内三皮砖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多孔砖留设线盒及其他小洞口时,应在其上一皮砖部位设置钢筋网片。

多孔砖在砌筑前应提前一天浇水湿润,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一般以水浸润砖四周10~15㎜深为宜,干砖不得直接上墙砌筑。

第二十六条砖混结构一层窗台梁应延长至两端构造柱内,梁内配筋应伸入两端构造柱内,其锚固长度不得小于240㎜。

如设计无窗台梁时应在窗台下第二皮砖砖缝内设3Ø6通筋,两端亦应伸入构造柱内不少于240㎜。

第二十七条砖混结构建筑物预留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得大于1000㎜,洞口至侧边墙体交接处不得小于0.5m,留槎处沿高度必须设置拉结筋不少于2Ø6@500。

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应进行清理并浇水湿润,补砌时应将接茬处的缝隙用水泥砂浆填灌密实。

第二十八条砖砌体施工阶段,施工层临时进料口下方楼板应采取加撑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砖砌体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施工洞口的数量及位置、高度、宽度等。

大墙面抹灰完成后应及时堵砌临时洞口,间隔一周后进行抹灰。

第三十条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在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打凿墙体或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第三节模板工程

第一条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荷载作用要求。

同一构件的模板支撑严禁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工艺)材料支撑。

第二条模板支设前应先进行修整,将表面杂物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

不得使用变形、破损模板,不得采用废机油替代隔离剂。

第三条构造柱支模前的检查标准,推荐采用电动吹风机清理构造柱内浮土、灰浆,构造柱钢筋上粘挂的砂浆须清理干净,然后用水进行冲洗。

第四条当砼梁、板的跨度较大时,应考虑模板起拱,以消除因结构自重、设备自重及施工人员、机具等施工荷载作用引起挠度变形。

如设计无规定,起拱高度应为全跨长的1/1000~3/1000。

第五条现浇砼楼板模板的支撑工艺,模板的支撑间距不得大于1.2m,具体的支撑间距应依据实际计算确定。

第六条当砼梁、板的跨度较大时,应考虑模板起拱,以消除因结构自重、设备自重及施工人员、机具等施工荷载作用引起挠度变形。

如设计无规定,起拱高度应为全跨长的1/1000~3/1000。

第七条首层顶板模板支设时,其钢、木支撑下必须垫设木板。

木板长度不宜小于2.0m,宽度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垫砖或短木。

第八条首层模板浇水湿润或楼板养护期内,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水通过预留洞口及各种缝隙渗至填土地面,导致支撑失稳;雨季期间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第九条钢木支撑应在纵横两个方向设置扫地杆。

立杆高度在杆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不少于2道大横杆。

满堂红模板支撑的大横杆应纵横两个方向设置,同时每隔4个立杆设置一组剪刀撑。

第一十条砼浇筑前,应认真复核模板轴线位置是否正确、支撑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一十一条结构构件底模拆除前,应对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砼试块进行试验,当试块强度达到规定要求且不少于15天时方可拆模。

其中板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且不少于两周;梁底模及悬臂构件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100%,且不得少于28天。

第一十二条楼板模板在支设前应先在墙体上弹线,不得一边支模一边引线。

模板支设时,应至少选择两条控制线的不少于4个控制点进行投测,保证周边标高一致。

第一十三条模板拼缝间加设海绵条。

要求现浇砼梁、柱、板(梁侧模、侧模与底模间、柱立模横竖缝间)支模一律要在模板间拼缝及模板与砌体或其他构件结合处加设海绵条,防止漏浆。

现浇砼框架柱及砖混结构中的承重柱及构造柱模板采用螺栓紧固做法,即利用双肢角钢(或Ø50钢管)螺栓(Ø12)紧固,紧固构件沿柱高间距不得大于600㎜。

现浇砼框架柱、剪力墙、砖混结构承重柱与构造柱支模,采用螺栓紧固工艺,梁底模应设置拉勾或“步步紧”紧固.

第一十四条现浇砼框架柱、剪力墙、砖混结构承重柱与构造柱支模,采用螺栓紧固工艺,梁底模应设置拉勾或“步步紧”紧固,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m;当梁的高度大于600mm时,应在梁中间设不少于一道拉片,拉片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

第一十五条现浇楼板应采用竹胶模板支设,其楞木支撑刚度必须保证上部施工时不得擅动而破坏砼结构,一般楞木支撑间距不应大于300㎜。

也可采用废旧钢模板上铺大模板支设。

第一十六条高层建筑的现浇梁、板、柱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框胶合板或组合钢模板拼制,并应整体预制安装及拆卸;剪力墙墙体模板应采用定型钢模支设施工。

第一十七条现浇框架梁柱接头处模板须上下顺接,不得有局部曲折、错位,且必须高出浇捣面100mm以上,模板应下翻50mm以上。

第一十八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安装必须牢固,支模前应对其位置进行校正。

第一十九条现浇砼柱截面边长大于或等于400㎜的,模板应“先组后支”,即先在现场按柱截面尺寸组装成单片组合模板,然后再支模。

第二十条模板内的杂物应及时清除,避免夹渣。

对二次浇筑成活的构造柱,支模时应在接槎部位用临时模板设置清扫口,便于柱根部杂物的清理。

第二十一条当梁的长度较短且两侧有墙柱等约束时,应采用不少于两块模板对接,便于模板拆除。

第二十二条现浇楼板模板采用早拆模板体系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

早拆模板的最早拆模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应对试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后确定。

第四节钢筋工程

第一条推广应用强度400MPa以上的高强度钢筋,限制低强度钢筋在结构配筋中应用。

第二条现场使用的钢筋须保证其型号、规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条钢筋的替换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代替。

第四条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规定,并应按主筋计算。

第五条钢筋制作应平直,凡应平直设置的钢筋不得有局部弯折。

现浇板预留洞口的钢筋应平直通过洞口侧边,并设置同规格、同间距的钢筋补强;在其洞口隔断处,如设计未做要求时,应设置不少于2Ø10(每边宽出洞口300㎜)的横向钢筋,并放在通长钢筋之上。

第六条结构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要求:

HPB235钢筋做180°弯钩时,弯弧内径应大于2.5d;钢筋做不大于90°弯钩时,弯弧内径应大于5d。

第七条框架结构中有抗震要求的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要求。

其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25;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钢筋的伸长率不得小于25%。

钢筋绑扎,应在梁、柱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加密。

楼板砼实行负弯矩钢筋分布筋焊接钢筋三角支撑的施工工艺,三角支撑间距不得大于400mm。

第八条楼板砼实行负弯矩钢筋分布筋焊接钢筋三角支撑的施工工艺,三角支撑间距不得大于400mm。

第九条框架、剪力墙、筏板基础结构的钢筋绑扎方法与节点构造,应严格执行11G101图集及其配套图集要求。

第一十条剪力墙钢筋的绑扎:

当设计有具体要求时,应执行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要求时,剪力墙水平钢筋应设置于竖向钢筋的外侧,其保护层应按水平钢筋计算。

剪力墙水平钢筋宜锚入约束边缘构件(如端柱)内,竖向钢筋两端应锚入相应的墙梁内。

第一十一条施工中如现浇圈梁与过梁重合时,钢筋数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以圈梁钢筋代替过梁钢筋。

第一十二条钢筋绑扎应避免丢扣、缺扣。

双向板受力钢筋的交叉点应全数绑扎;单向板受力钢筋最外侧两行交叉点应全数绑扎,中间的交叉点可间隔扎牢,但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移。

第一十三条绑扎基础底板钢筋时,钢筋的弯勾必须向上。

第一十四条钢筋砼独立基础矩形底板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上;双向楼板底筋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下,板面钢筋的设置应相反。

第一十五条同高度的现浇井字梁钢筋上下位置应由设计确定。

第一十六条钢筋绑扎接头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宜设在构件最大弯矩处;

(二)接头长度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

(三)绑扎接头搭接处,应预先用三道扣扎牢;

(四)在1.3倍搭接长度及500㎜范围内,受拉区钢筋的接头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

第一十七条当设计框架结构主梁上部有较大荷载的次梁,并设置有吊筋时,如设计无具体要求,吊筋最低处距次梁钢筋的距离不应小于50㎜。

第一十八条现浇板、现浇悬挑板负弯矩钢筋绑扎时,如负弯矩钢筋长度大于500㎜,则应设不少于一道分布筋焊接三角支撑(设支撑分布筋一律采用Ø8以上圆钢),并设于负弯矩主筋的中间。

梁、圈梁钢筋应采用门型支架或钢筋三角支撑,设置间距单跨4m以内的设两个支撑,4m以上的不少于三个支撑,保证钢筋不被上踩下踏。

第一十九条钢筋砼剪力墙钢筋绑扎时,应沿垂直于墙面方向设置支撑构造筋,设计未做要求的,按Ø8@600设置,以保证墙板的厚度及钢筋的位置准确。

第二十条预应力钢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

钢筋挤压完成后,预应力筋外端应露出挤压套筒1至5mm。

第二十一条预应力钢丝鐓头的强度强度不应低于钢丝强度标准值的98%。

第二十二条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钢筋的预留孔道固定应牢靠、平顺,浇筑混凝土时不得出现位移或变形现象。

第二十三条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前,应先除锈。

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的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2、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

3、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不宜设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同一构件在35d(d为钢筋直径)及500㎜范围内,当接头质量不满足A级接头要求时,受拉区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截面积不得超过受力钢筋总截面积的50%;且同一根钢筋在此范围内不得有2个以上的接头。

第二十五条框架结构的梁、柱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和钢筋锚固板工艺进行连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筋下料时,应采用无齿锯切割接头,以保证接头平顺、无毛刺。

末端有弯曲时应进行调直。

2、钢筋的套丝长度应符合规程要求,并依据螺距确定套丝扣的数量;丝扣不得有破损,出厂时应拧紧专用护帽保护。

3、连接套筒及锚固板应加强出厂和进场检验,不合格的接头不得用于工程。

4、“直螺纹”连接和锚固板时应使用专门的“扭矩扳手”,成活后接头露丝长度不得小于半扣、但不宜多于两扣。

第二十六条柱竖向钢筋矫正应按1:

6的坡度纠正,严禁出现“豆芽形”弯折。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并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第二十七条柱钢筋施工时,为防止主筋移位,应在柱中、柱顶梁下部位设两道定位“井”字钢筋。

振捣砼要尽量避免碰撞钢筋,发现歪斜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设有后浇带的工程,后浇带的钢筋在砼浇筑前应及时保护,不得任意踩压,否则在砼浇筑前应按同规格数量补设钢筋。

第二十九条现浇板底钢筋两头进入支座的长度须均匀,不得一头长、一头短。

第五节砼工程

第一条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对水泥质量有怀疑的,应复查试验,并严格按试验结果使用。

第二条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梁、柱砼用石子,级配应良好,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净距的3/4;现浇板砼用石子,级配应良好,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板厚的1/2,且不得超过50㎜。

用砂的细度模数不得小于2.3,不得使用细砂搅拌砼。

第三条因现场环境限制不具备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条件的,必须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搅拌质量并按规定进行开盘鉴定。

现场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对混凝土拌合材料的掺量进行调节,以保证用量准确。

第四条掺用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砼必须有由具备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配合比报告后,方可配合使用。

砼配合比应由试验室确定,施工中严禁套用其他工程的配合比使用。

第五条现场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严格按照试验室确定的砼配合比控制混凝土的坍落度,并车车检验。

不得因考虑泵送方便而随意调高混凝土坍落度。

第六条浇筑砼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超过2m时,应采用串筒、溜槽的工具。

第七条砼的振捣应以砼表面呈现浮浆、无气泡并不再下沉为准。

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振捣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其作用半径的1.5倍(约40~50㎝),振捣棒应插入下层砼50㎜为宜。

截面较大的柱应用二根振捣棒振捣。

第八条砼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否则应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九条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成。

因作业条件限制,导致底层混凝土初凝后再浇筑上一层混凝土的,应对底层混凝土施工缝进行毛化处理。

第一十条砼柱浇筑时,砼至柱顶振捣完毕后,须二次掺入净石子、二次再行局部振捣,防止柱顶砼石子由于其沉落减少而影响砼强度(掺石数量视现场确定)。

第一十一条砼柱头及剪力墙水平施工缝处应浇筑成“毛面”、不得压光,但其表面不得有浮石子或未经振捣的砼;砼柱接茬过于光滑的,应进行剔凿处理。

第一十二条当砼柱设计强度高于梁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先浇筑梁柱节点混凝土,再浇筑梁板混凝土。

第一十三条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墙浇筑完毕后1~1.5小时,再继续浇筑,防止墙梁交接处出现沉实裂纹。

第一十四条框架结构中,围护或隔断墙中的非承重构造柱,须在完成框架梁后浇筑。

确须提前浇筑的,应采用泡沫板等柔性材料与框架梁隔断。

第一十五条砼施工缝的留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2)柱宜留在基础顶面、梁下部位;

(3)单向板留在平行于板短边的任何位置;双向板的施工缝按设计要求留置。

(4)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在次梁跨中1/3区段内;

(5)墙宜留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交接处;

第一十六条砼圈梁的施工缝不得留在纵横墙交接、墙转角、门窗洞口、砖垛等处。

第一十七条浇筑砼施工缝处砼时,已浇砼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Mpa;已硬化的砼表面,应清除水泥薄膜、表面松动石子及软弱砼,并充分浇水湿润,浇筑前涂水泥素浆一遍。

第一十八条当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主体施工完成后60天再浇后浇带混凝土。

浇筑后浇带前应对模板、钢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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