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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总体思路

(征求意见稿)

为保持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和风控指标体系近5年来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经研究分析,提出完善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现行风控指标体系基本情况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推出5年来,在管理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防控各项业务风险,夯实证券公司财务基础,保持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资本实力相匹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有效应对了证券市场近几年的大幅波动,经受住了全球金融危机的考验。

FSAP评估小组对此予以高度认可,认为我国证券公司

风控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的监管是适当的、审慎的。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引入“逆周

期”调节机制、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基本共识。

近年来我国证券公司中介与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外部环境发生了快速、深刻变化,为保持风控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必要关注、跟踪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和实施效果,并予以借鉴,适时调整、不断完善。

经研究分析,近期需重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根据市场景气度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指标,

约束公司业务规模过度扩张或急剧萎缩;二是针对融资融券等杠杠性业务的不断拓展,须进一步强化杠杠率监控、加强流动性管理;三是针对行业反映部分指标对业务开展的要求过严、过高,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二、完善风控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

(一)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顺周期”问题。

危机发生后,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纷纷提出建立资本充足监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

最新的巴塞尔协议增加了

“逆周期”资本要求,在固定的8%资本比率基础上,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要求银行额外增加0-2.5%资本,以应对信贷急剧扩张等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保护银行体系免受冲击。

我会对证券行业的“顺周期”现象十分重视。

综合治理结束后,在财务、风控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初步安排,如要求

证券公司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提取各项准备金,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要求证券公司审慎分配利润,多留积累,以丰补歉。

这些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逆周期”调节作用,

但总体而言尚未形成机制,没有明确相应的决策程序、量化指标及操作安排。

经认真研究,我们初步考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逆周期”调节机制:

一是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

建议由自律组织联

席会议(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保护基金公司、证券业协会、证金公司)每季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根据相关量化指标变化情况,研究分析当前市场景气度情况。

如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专家投票认为市场已经处于过度活跃或持续低迷时,则提出进行“逆周期”调节的建议。

监管部门根据自律组织建议,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公告调整后的有关风控指标要求。

二是构建测量市场景气度的量化指标。

从各国监管经验看,很难用单一量化指标对市场景气度进行测度,一组相对综合、便于监测、可交叉比对的量化指标效果更好。

经对历史数据实证统计分析,以下四个层面指标与市场“过冷”、“过热”、“正常”存在较高的对应关系,可以根据这些指标一段期限内(如3个月)的变化来判断市场景气度:

1)绝对水平指标。

市场换手率、新开账户数量、沪深

300指数公司平均市盈率、融资融券规模等;

2)相对水平指标。

沪深300指数市盈率与无风险资产收益率对比关系,无风险资产收益率可以用同业拆借利率、通货膨胀率等指标进行测算;

3)趋势指标。

市场主要指数移动平均线的变化趋势等;

4)宏观经济指标。

GDP增长率、货币供应增长率等。

三是明确动态调整的操作方式。

根据市场景气度变化情

况,作出“逆周期”调节决定后,动态调整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向市场释放“逆周期”调整信号。

为保持净资本的严肃性、可比性,不调整净资本的扣减比例。

市场过度活跃时,适当提高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引导公司审慎控制业务规模;在市场持续低迷时,适当降低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引导行业适度扩大业务规模。

(二)完善净资本的结构和层次

目前,证券公司净资本主要由净资产和次级债务等构成,其中净资产中有部分属于公允价值变动等未实现收益形成的资本。

次级债务、未实现收益形成的资本与股本相比,在危机时吸收公司损失能力相对较低。

为夯实行业净资本,有必要借鉴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根据资本的性质,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两个层次,并明确附属净资本的比例上限。

核心净资本由吸收损失能力较强的普通股资本构成,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不含未实现收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交易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不含未实现收益形成的利润)。

基本计算公式为: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未实现收益形成的权益-长期

资产-流动资产按规定比例的扣减额。

其测算原理与现行净资本计算规则基本一致,但不包括次级债务形成的净资本。

附属净资本则是核心净资本的补充,将具有一定资本属

性的项目,按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

基本计算公式为:

附属净资本=未实现收益形成的权益*50%+长期股权

投资*50%+房地产投资*50%+次级债务*规定比例。

此次调整借鉴银行业做法,将房地产(指证券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按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有利于解决行业普遍反映的将长期投资排除在净资本计算外,不利于行业集团化经营等问题。

同时,核心净资本与现有净资本的计算内涵和口径基本一致,保持了可比性。

(三)优化杠杠率、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充分表明加强杠杠率(雷曼破产时杠杠率高达31倍)、流动性风险监管(贝尔斯登被收

购时,资金已不能应付第2天的清算交收)的重要性。

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组织建议增强金融机构杠杠率约束,并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核心内容:

一是引入新的杠杠率指标,即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含表外资产)的比率,该指标要求不低于3%,以约束金融机构负债规模(我国银监会拟提高到4%)。

二是建立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即压力情景下公司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资产与其未来30天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的比率,该指标要求不低于100%,以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银行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未来一个月资金需求。

三是建立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即压力情景下公司可用的具有稳定来源的资金与其未来一年内持续经营所需资金的比例,该指标要求不低于100%,以确保在压力情景下,银行有稳定的资金支持其持续经营1年以上。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杠杠率指标有净资本比负债、净资产比负债两个指标。

这两个指标未将表外业务、担保等隐性负债考虑进去,不适应未来行业开展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的风险控制需要。

同时,现有净资产比负债不得低于20%要求又过于严格(杠杠率仅为5倍),若融资融券等全额担保的负债业务推广后,该要求将不合理地限制行业新业务发展规模。

经研究,我们初步考虑:

一是补充新的杠杠率指标。

借鉴新巴塞尔协议做法,引入核心净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含表外资产,如股指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作为杠杠率Ⅰ指标,要求不得低于5%,高于我国银行业4%要求;同时,将现有的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作为杠杠率Ⅱ指标,并从现有的 20%降低到10%,财务杠杠率从5倍提高到10倍,以适应未来负债业务的发展。

此外,拟取消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

考虑到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要求不低于40%)仅反映公司净资产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其比例的高低未能反映公司风险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也不反映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也不利于提高行业资本使用效率,在考虑了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下文所述)的情况下,建议予以取消(该指标的局限:

如某公司有10亿元净资产,进行了较多的前期战略投入,净资本为3亿元,即使只开展规模有限的低风险业务,但其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为30%,仍不符合规定)。

二是引入流动性覆盖率指标。

即压力情景下无变现障碍

的高流动性资产与未来30天流动性资金需求的比例,要求不得低于120%,高于我国银行业100%比例要求,以充分覆盖证券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三是引入净稳定资金比例。

即压力情景下可用的具有稳定来源的资金与未来一年内持续经营所需资金的比例。

考虑到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存在“牛”短“熊”长特征,拟要

求该指标不得低于200%,高于我国银行业100%比例要求,确保行业可以抵御持续2年以上的熊市。

经初步测算,上述三项指标全行业目前均达标。

此外,为便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监管的比较,拟将现有的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定义为风险覆盖率指标,要求不得低于100%,防范公司各项业务风险并控制业务规模。

(四)降低部分业务和优质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经过综合治理,全行业合规经营意识、风险管理能力、

内部控制水平均有很大提升,行业呼吁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部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基准计算比例,进一步鼓励行业创新发展。

同时,2008年以来,不同类别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对推动优质证券公司做优做强取得了较好效果。

为进一步发挥分类监管在引导公司规范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行业建议适当降低优质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经研究,我们初步考虑:

一是降低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

涉及两方面内容:

1)考虑到行业已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经纪业务风险大为降低,将存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计算比例从3%降低到2%;2)考虑到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有关技术要求较低,维稳等风险相对较小,拟将非现场交易营业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500万元降低到200万元。

二是降低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

为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将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8%、5%、5%降低到4%、3%、2%;同时考虑到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一般为高端客户(资产在100万以上),其承受风险能力较高,行为相对理性,拟参照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按2%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三是降低连续3年为A类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按照基准比例的0.4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目前,A、B、C、D类公司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此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公司可投资的金融产品更加复杂多样,现有的净资本计算表已不能涵盖全部产品,而且部分金融产品风险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拟根据金融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对净资本的计算规则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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