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幕美食街商业独家招商代理服务合同梁行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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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幕美食街商业独家招商代理服务合同梁行终稿

 

山东海润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天幕美食街项目独家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

山东海润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大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海润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天幕美食街项目独家招商代理服务合同

甲方:

山东海润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注册号:

3702031802755

法定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80号-11

电话:

(860532)83806976

传真:

(860532)83806976

乙方:

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大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独鲁青分副字第02487号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44-46号百盛商业大厦1212室

电话:

(860532)85758000

传真:

(860532)85720666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甲方投资开发之青岛天幕美食街的商业部分(以下简称本项目)独家招商代理顾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解释:

1.1本项目:

指项目商业部分

1.2合同:

指“青岛天幕美食街独家招商代理服务合同”即本合同。

1.3服务内容: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独家招商代理顾问服务。

1.4报告:

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青岛天幕美食街市场研究及整合招商策略报告]。

1.5成交:

引进商家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定金,即视为成交。

1.6成交条件:

在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的面积内,任何甲方成交的客户,甲方均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1.7委托招商面积:

甲方承诺委托乙方招商的面积不少于25000平方米。

如实际委托招商面积低于25000平米,乙方按照25000平米计提佣金;如实际委托招商面积高于25000平米,乙方按照实际招商面积计提佣金。

第二条﹕项目资料

2.1名称:

青岛天幕美食街

2.2位置:

青岛市寿光路

2.3用途:

商业

2.4总建筑面积:

约50000平方米(含市北区政府持有部分);

第三条:

服务范围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3.1项目商业部分营销策划服务内容:

3.1.1宏观市场状况分析

3.1.2区域市场状况分析

3.1.3项目用地周边环境分析

3.1.4区域商业市场现状及其趋势判断

3.1.5项目商业部分SWOT(深层次)分析

3.1.6区域性氛围及消费力情况的分析和研究

3.1.7项目所在城市消费者特性分析

3.1.8产品定位分析

3.1.9项目整体布局规划建议

3.1.10建筑风格建议

3.1.11商业部分硬件功能评估及建议

3.1.12项目外部交通规划

3.1.13项目人流动线规划

3.1.14项目垂直交通规划

3.1.15商业配套和物业管理建议

3.1.16智能化系统建议

3.1.17项目整体推广策略建议

3.1.18项目主卖点荟萃及物业强势、弱势分析与对策

3.1.19目标客户群定位分析

3.1.20项目案名建议

3.1.21标志系统设计建议

3.1.22广告策略建议

3.1.23广告推广计划建议

3.1.24广告预算案

3.1.25项目招商策略建议

3.1.26招商阶段划分

3.1.27项目招商策略建议

3.1.28招商阶段划分建议

3.1.29价格策略建议

3.1.30入市时机建议

3.1.31促销方式建议

3.1.32付款方式建议

3.1.33交付标准建议

3.1.34招商现场组织建议

3.1.35示范单位组织建议

3.1.36适时召开项目工作专题会

3.1.37形象包装效果监控

3.1.38广告设计效果监控

3.1.39广告推广计划制定

3.1.40宣传推广效果监控

3.1.41宣传资料风格设计建议

3.1.42宣传资料设计效果监控

3.1.43示范单位装修工作监控

3.1.44示范单位使用过程监控

3.1.45事件营销策划组织监控

3.2项目商业部分独家招商代理服务内容

乙方独家招商代理[本项目],招商案场管理人员、招商人员全部由乙方派驻,甲方派员监督。

招商工作的具体执行、管理均由乙方负责,从而保证最大限度的专业性和策略指导与战术运用的一致性,实现理想的招商业绩。

内容包括:

3.2.1招商法律文件的使用监控

3.2.2招商文件的使用监控

3.2.3招商阶段划分建议,根据不同招商阶段的不同需要,制定相应的招商计划

3.2.4宣传工具配合

3.2.5检定所有推广工具

3.2.6及时通过招商现场的反馈情况对项目的推广计划进行调整

3.2.7事件营销案件总结

3.2.8具体实施招商执行工作

1)协助检定销售物料

2)招商现场各项表格的制定整理

3)招商答客问的编辑整理

4)招商价格表的制定

5)客户信息表的制定

6)客户信息收集整理

7)意向客户分析

8)目标客户跟进

9)招商人员负责向目标客户介绍、解说[本项目],并完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

10)成交客户分析

11)各招商节点招商人员培训

12)招商现场接待工作监控

13)定期对招商人员进行考核

14)每周以文字形式提交招商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第四条:

合同期限及报告提交时间

4.1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4.2合同分两个阶段执行:

前期策划研究服务和招商代理服务两个阶段。

4.1.1前期策划研究阶段: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4.1.2招商代理服务阶段: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付后6个月,但不超过整个合同期限。

4.3提交报告时间: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青岛天幕美食街市场研究及整合招商策略报告]。

第五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5.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八条按时向乙方支付有关的服务费用;

5.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

5.3在甲方费用预算额度内,甲方如须乙方派驻人员进行外地市场的推广、招商活动,需支付乙方外派人员的差旅费用;如项目需要,乙方人员安排甲方指定的异地意向客户到甲方项目考察,经提报甲方同意后,甲方需支付乙方人员差旅费用。

5.4甲方负责办理该项目的招商所需的全部文件;

5.5甲方有权最终审定和修改乙方报送的价格建议、招商策划、广告宣传等方案和各项费用支出;

5.6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5.7甲方负责收取客户租金并办理结算手续;

5.8甲方负责签发房屋进住证及协助客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5.9对乙方提供的策划方案和建议,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或给与回复意见以便提高决策效率。

5.10甲方须对乙方呈报的方案、计划等及时给予回复。

如果3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的回复意见,将视为甲方对乙方呈交的各项文件表示没有异议。

5.11甲方负责提供借用给乙方派驻场人员的相关办公设备,包括文件柜1套、办公桌椅2套、电脑2台、复印机1台、打印机1台等。

第六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6.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营销策划、独家招商代理及联合招商服务;

6.2根据本合同之第八条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6.3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需要乙方参与的其它合作单位的工作,并对该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6.4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广告公司完成各阶段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的策划工作并经甲方审定后予以实施,协助甲方做好各种媒体发布制作的工作;

6.5乙方所提交的宣传广告媒体计划、招商价格、招商方案、销控计划等均需由甲方最终确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6.6乙方负责招商部的现场管理工作,招商现场的客户接待及咨询;

6.7乙方负责选派驻场招商经理、招商代表,并承担派驻人员费用;

6.8乙方保证全部文件均以快捷方法处理;

6.9乙方须为甲方保守有关商业机密,遵守职业道德;

6.10根据甲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出工作调整建议;

6.11按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招商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6.12乙方出具的《青岛天幕美食街市场研究及整合招商策略报告》应符合行业标准,具有专业性、创新性、可操作性。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应精诚合作,以保障工作之顺利高效进行。

7.2本合同执行期限内,甲乙双方均允许对方在确保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其公司或集团、图片资料等相关内容进行商业宣传。

第八条﹕独家招商代理服务费

8.1乙方收取之服务费用:

本行所提供的全部服务费用由前期策划研究服务费与独家招商代理佣金两部分组成:

8.1.1本行所收取之前期策划研究服务费,共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乙方前期策划研究服务费之50%,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交《青岛天幕美食街项目整合营销报告》,乙方提交报告后十五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前期策划研究服务费剩余之50%,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8.1.2独家招商代理佣金:

在本行独家代理合同期限内,甲方须支付乙方招商成交单元的代理佣金。

代理佣金支付标准,最低不低于实际成交面积首个租赁年度平均日租金50日租金总额,最高不高于实际成交面积首个租赁年度平均日租金60日租金总额,在此范围内,具体实施佣金标准根据销售考核指标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甲方付款方式:

甲方所支付的代理佣金,应于每个自然月5号前向乙方支付上个自然月乙方成交单元应当收取的佣金。

8.3上述费用由甲方支付至下列之银行帐户:

银行名称:

招行青岛中山路支行

帐户名称:

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大连)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帐户号码:

642681233410001

8.4逾期支付的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即每日万分之五。

第九条:

招商推广费用

9.1在甲方作额度控制的前提下,项目推广费用乙方提出阶段性的推广计划及费用预算,报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支付;

9.2该项目销售中心、样板间的设计、建设、装修装饰、家具、设备、通讯及接待等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9.3该项目有关户外广告(围墙、指示牌、广告牌、车身广告)、模型、效果图、楼书、折页、展板、DM、海报、展销会包装、推广活动、电台广告、报纸杂志广告、软性文章及认购书的设计、制作、印刷及发布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合同终止事由

10.1除发生下列10.2之情况,立约双方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终止本合同。

10.2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0.2.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失职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列明的任何责任,蓄意或故意违约,而在对方给予一个月通知后仍无改进或采取适当之补救措施。

10.2.2若甲方或乙方因公司解散,停止经营或重组、合并以外之任何原因而清盘,当事方须于提前二个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

10.2.3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服务费时,乙方有权提出通知七天后,终止合同、追收欠款。

10.2.4乙方提供的各项方案、计划等,甲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亦有权随时提出修改意见。

如乙方在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后七天内仍未改进,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2.5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丧失履约能力,由受灾方提供当地官方权威证明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双方同意当解决争议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其它事项

12.1招商代理委托具体面积、招商代理服务阶段具体时间节点、甲方项目推广费用预算额度、招商进度考核指标与对应的招商代理佣金额,将在乙方提交研究报告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书面约定;

12.2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更改及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有关之补充协议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若本合同内有任何条文于任何法律下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本合同期于其余条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执行性并不因此而受损。

12.4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5任何于本合同有关之通知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以邮寄、电传或专人送交方式相关送达到本合同内各当事人之地址。

12.6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存档。

12.7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合同双方:

吾等同意本合同所载之条款及条件。

甲方:

乙方:

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大连)

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授权人签署及公司盖章授权人签署及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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