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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五篇货款结算

第五篇 货款结算

案例1

案情简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

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此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

案例2

案情简介:

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丙为受票人,乙为持票人。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到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

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甲所交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请问丙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丁此时有何权力,应如何行使?

要点评析:

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的特性之一即为无因性,即票据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过问原因,因此丙不能以甲交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乙,并且丙已经在票据上承兑,成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必须承担债务责任。

如果丙拒付,丁即享有向前手甲和乙追索的权力,另外丁也可以凭以承兑汇票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付款。

案例3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

要点评析:

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

案例4

案情简介:

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

“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

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

试分析该商为何提出此条件?

要点评析:

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

案例5

案情简介:

我国某企业以D/Dinadvance结算方式与外商达成出口合同,因为船期将过,出口方收到客户寄来的汇票后,便发运了货物。

然后将汇票交给当地银行代其收款。

一个月后,银行告知此汇票下付款帐户是空的。

此时进口方已凭出口方直接寄去的单据提货。

然后出口方与进口方联系,不见音讯。

请问出口方在此笔交易中的失误在哪里?

要点评析:

出口方收到汇票后急于发货,忽视了票据伪造的风险。

在汇付业务中,如果是选择预付,出口方应收妥款项后再发货,票汇中起码要先到银行辨别汇票的真伪,然后再发货。

案例6

案情简介: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AT45DAYSAFTER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

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

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

问:

(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

要点评析:

(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

(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

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案例7

案情简介: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AT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

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但事后却未能按时收到货款。

A公司径向托收行查询发现代收行D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已经将单据交给了B公司,而B公司提货后拒绝支付货款。

问:

(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为什么?

(2)根据本案例分析托收支付方式在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要点评析:

(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

(2)D/P项下:

出口人风险:

进口人不付款,使出口方面临来回运费或进口地折价销售的损失;或者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的风险;或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代收行私自放单的风险。

防范措施:

出口方要对进口方资信充分了解;出口方办理保险;出口方自己办理运输;通过托收行的联行、帐户行或其它代理行进行托收。

D/A项下:

出口人风险:

进口人不承兑,进口人承兑后不付款

防范措施:

对进口方资信充分了解;出口方办理保险;出口方自己办理运输;通过托收行的联行、帐户行或其它代理行进行托收。

案例8

案情简介:

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30天。

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

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恰逢行市上涨,于是买方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出单证。

货物出售后,买方由于其他原因倒闭,以致卖方不能按时收回货款。

但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如你是这批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应如何处理?

并简述理由。

要点评析:

可以指示银行退还单据,因为托收指示中要求银行凭买方付款放单,银行作为出口方的被委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办事。

如果银行无法退还单据说明银行已越权行事,需承担相应风险。

案例9

案情简介:

我国上海某公司采用CIF贸易术语D/Patsight方式初次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交易出口货物一批,本来双方约定运输单据采用海运提单(OceanB/L),但是日方提出为了便于货物到港后及时提货,提出将运输单据改为海运单(Sea Waybill),请问:

(1)两种运输单据有何区别?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是否存在不利影响,为什么?

要点评析:

(1)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凭以提货,而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无法通过控制单据控制货物。

(2)改成海运单后对上海该公司安全收汇存在不利影响,因为进口方无需向银行赎单,凭船公司发的到货通知即可提货,使出口方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

案例10

案情简介: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

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我出口公司可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因为信用证下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拒付,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

当然,出口人在发货之前要确保能提交相符单据,因为此种情况下,开证行审单非常苛刻。

案例11

案情简介:

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对方按时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

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

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

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通知行做法合理。

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特点,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单据中的不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2

案情简介:

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

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要点评析:

本案中使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安全,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

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

案例13

案情简介: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

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

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

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

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

案例14

案情简介:

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全部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卖方需先期提供一份其金额为价金10%的备用信用证。

卖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开立备用信用证,但买方未能如约开立令卖方满意的信用证,卖方因而拒绝交货。

买方根据备用证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卖方以不交货是由于未收到满意的信用证为由要求开证行拒绝付款,并上诉法院要求颁布不准开证行付款的禁令。

你认为开证行与法院应如何处理?

并申述理由。

要点评析:

法院不能颁布禁令,开证行应该付款。

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纯单据业务,只要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如期履约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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