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索沃独立看国际法上的自决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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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索沃独立看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从科索沃独立看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摘要]在当代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政治领域,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的研究总是能够吸引广泛的注意力。

而在非殖民化结束后,如何处理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之间的关系更是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复杂而尖锐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选择以科索沃独立的视角来分析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科索沃独立民族自决分裂主义

 

 

TheStudyAboutInternationalLawofSelf-determinationonKosovoIssue

Abstract:

Incontemporaryareaofinternationalhumanrightslawandinternationalpolitics,theissuesaboutself-determinationofPeoplesalwaysattractwideattention.Especially,Intheendofdecolonization,howtodealwith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territorialintegrityandself-determinationisfacingacomplexandacuteproblem.Basedonthis,theanalyzeaboutself-determinationontheindependenceofKosovohasimportan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

TheindependenceofKosovo;Self-determinationofPeoples;Separatism

 

引言…………………………………………………………………………………………………4

一、科索沃独立以及是否适用民族自决权的争论………………………………………………4

(一)科索沃独立的背景…………………………………………………………………………4

(二)科索沃独立——不是民族自决……………………………………………………………5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6

(一)民族自决权的发展…………………………………………………………………………6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的区别……………………………………………………………7

三、科索沃独立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对少数者保护的看法………………………………………8

(一)科索沃独立对我国处理“台独”的启示…………………………………………………8

(二)对少数者的国际保护的看法………………………………………………………………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1

 

引言

民族自决权,在初期形成国内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时,就开始了理论界的争论。

至二战后,民族自决权成为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但有关的争论仍在继续,甚至愈演愈烈。

殖民体系瓦解后,国际社会出现的一些新的思潮和现象,使人们开始对民族问题及其相关的民族自决权出现了新的认识和思考。

诸如:

殖民体系瓦解后的民族自决权是否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

民族自决权可否适用于主权国家中的少数人?

实施民族自决权如何防止国家分裂等等。

随着科索沃的单边宣布独立,民族自决权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

一、科索沃独立以及是否适用民族自决权的争论

弹丸之地的科索沃,却承载着太多太久的恩怨情仇。

一个原本相对单纯的民族问题,在大国的参与下,塞、阿两族的科索沃地位之争逐渐变得国际化和复杂化了。

2008年2月17日,它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而独立,这一大胆的举动,再次触动了国际政治舞台的敏感神经。

科索沃单方面独立将给地区安全乃至国际秩序带来深刻的变化和影响,特别是俄罗斯与西方国家的关系就此因为存在严重分歧而变得十分紧张。

对此,各国对科索沃的独立反应不一。

它的独立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引发了国际法领域的诸多问题。

而通过追溯科索沃的历史,探究它的独立缘由,则可以对其独立所涉及的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问题做了相关的阐述。

(一)科索沃独立的背景

科索沃是原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自治省,位于塞尔维亚南部,其中90%的居民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其余多为塞尔维亚族人和黑山族人。

通用语言为阿尔巴尼亚语。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起,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一直在谋求科索沃独立。

从1999年以来,科索沃一直在联合国的托管之下。

科索沃的地位问题一直随东西方代表不同文明的大国的关系而起伏不定。

塞尔维亚人认定它是自己的“圣地”,因为塞尔维亚在12世纪就在这里建立了自己最强盛的国家,而阿尔巴尼亚族人只是在奥斯曼帝国入侵和塞军败退北方后才大量迁入的。

而阿尔巴尼亚族人则坚持认为,公元前4~5世纪在科索沃居住的原始部落伊利里亚人是阿尔巴尼亚族人的祖先,因此,科索沃自古以来就是阿族的领土。

这样,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要求真正的自治独立,而塞尔维亚人又不会轻意舍弃他们十分珍爱的“故土”,科索沃这颗巴尔干的“定时炸弹”时刻存在着爆炸的危险。

而这种斗争延续长达近千年。

随着阿塞之间的武装冲突升级,科索沃也成为了有关国家军事干涉的借口。

1999年3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因为南斯拉夫拒绝签订有损其国家主权的“朗布依埃协议”,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对南联盟实施空中打击。

轰炸了78天后,在俄罗斯的调停下,科索沃问题重新回到联合国的权限中。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244号决议,使科索沃一直处于联合国的托管之下。

2005年11月,科索沃未来地位谈判正式启动,但因各方分歧较大,多轮谈判均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7年8月,欧盟、美国和俄罗斯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授权下,启动新一轮会谈,谈判仍以失败告终。

2008年2月14日,联合国安理会举行紧急会议,讨论科索沃局势,但依然未能打破僵局。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在首府普里什蒂纳举行特别会议,议员们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科索沃独立宣言,单方面宣布科索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而独立。

由此可见,科索沃问题是历史形成的一个难题,它既经历了上下两千多年的曲折演变,又遭受过列强的蓄意摆布,至今在许多争端上仍难辨是非。

(二)科索沃独立——不是民族自决

由于自决权的产生和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语言、历史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得自决权成为具有不同背景和思想根源的复杂概念。

“自决原则或者说自决权的法律含义现在还不是完全清楚的,尤其是因为在某些方面它似乎与国际法的其他规则相抵触的。

”围绕着自决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在学术界产生了颇多的争议,从而使自决权问题的探讨就像打开了“潘多拉之盒”。

而自决权是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它涉及政治学、宪法学、国际政治学和国际法学等多学科的内容,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其内涵有不同的界定,正如有的学者所说:

“民族自决的概念急需给予定义而且对其内容几乎无一致看法。

”卡塞斯教授为了解决分离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冲突而进行的内外自决权划分的论述,应该说,代表了如今的主流观点。

内部自决权,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

外部自决权是与内部自决权相对而言的。

所谓外部自决权根据传统的概念主要是指被压迫民族,包括殖民地人民和其他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摆脱被压迫的地位,获得独立的权利。

随着非殖民运动的基本结束,外部自决权的内容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但无论如何,外部自决原则主要涉及的仍是人民或民族在国际上的地位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外部自决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即使并不局限于将外部自决权理解为殖民地人民获得独立的权利,也仍然超不出国家间关系这个传统的范围。

就科索沃而言,它虽然以阿族为主,与塞尔维亚在历史上也是分分合合,但现在它不是殖民地,也不由外国人占领(虽然1999年后由联合国托管),只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所以它根本没有什么行使对外自决权的问题。

实际上,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这是分离而非自决。

分离指的是一个国家的一部分脱离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可能是建立新国家,也可能是与另一个国家合并成为其一部分。

可见,分离是对一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重破坏。

而自决却不一样。

正如上文所述,国际法文件在规定自决权的同时,一般都会规定自决权行使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所以,国际法的自决不包括分离。

在当前,如果国际社会要维持既有的国际法体系和正常的国际秩序,那就必须限制和阻止任何破坏这种体系和秩序的社会力量,其中包括分离主义。

联合国前秘书长吴丹曾明确指出,“联合国过去从未接受过、现在不接受、而且我相信永远也不会接受某一国成员的一部分分离出去的原则。

”不过,分离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是存在的。

但分离权应该是国家享有的同意其治下的部分领土和人民分离出去的权利,即同意分离权,不管这种同意是主动同意还是被动同意。

前者如前捷克斯洛伐克主动赋予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离权,后者如巴基斯坦赋予孟加拉国的分离权。

但就科索沃而言,根据1999年6月联合国通过的1244号决议,从法律上说它依然是塞尔维亚领土的一部分。

虽然科索沃阿族一直在谋求独立,但塞尔维亚政府只是赋予其高度自治权,并没有给予其分离权。

从这方面说,科索沃在未获塞尔维亚同意的情况下,其擅自宣布独立从国际法上说也是不能被予以承认的。

因为它违背国际法的精神,危害了国家主权,破坏了国家的领土完整和统一。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

(一)民族自决权的发展

自决的概念历史悠久,根植于美国和法国革命,正式提出于俄国十月革命,充分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20世纪60和70年代的非殖民运动。

民族自决权被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列入基本人权的范围是在二战之后,特别是非殖民化运动之中,其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文书》以及其他国际法文件的确认。

因此,民族自决无论最初作为政治纲领被列宁提出,还是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人权,均与非殖民化运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然后,在非殖民化运动之后,非自治领土、托管地、殖民地和半殖民地所剩无几,各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基本上获得独立。

但是,尽管殖民统治已基本肃清,各国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但因为国家还有大小、强弱和贫富之分,国际关系中还存在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还存在着以强凌弱,以富压贫;还存在着民族斗争和民族分裂。

譬如: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南斯拉夫国内的民族矛盾不可遏制地爆发出来,各民族苦心支撑了70多年的南斯拉夫联邦,在民族分杀、“民族净化”、难民如潮的腥风血雨的内战中分崩离析,南斯拉夫各民族开始经历空前的民族灾难;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借口解决科索沃阿族、塞族的民族矛盾,防止“人道主义的灾难”悍然对南联盟实施狂轰滥炸,不仅没有真正解决科索沃的民族冲突,反而给南联盟及科索沃的人民带来了新的更大的灾难,当地各民族的权利进一步受到侵害。

又如,土耳其、伊朗对于库尔德民族的强力同化政策和严厉的军事镇压措施;以及在东帝汶的民族惨杀事件等等。

这一切无不表明,当前世界上确确实实地存在着粗暴践踏民族权益的现象,如何实现和捍卫民族利益,仍然是世界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另外,当今世界上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并对各民族发展构成了最大威胁。

因而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仍然是摆在绝大多数国家面前的艰巨任务。

非殖民化运动中100多个国家的独立,使得第三世界崛起,大大改变了世界政治力量的对比,为建立主权、平等、合作为核心的国际政治新秩序打下了基础。

民族自决权不但赋予一个国家和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自由确定本国的政治制度的权利,而且赋予一个国家和人民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第三世界在摆脱殖民统治后,只有摆脱经济上的落后和依附状态,国家才有可能真正独立。

独立后的第三世界国家又必然以民族自决权为武器,反对新殖民主义即帝国主义在经济上的剥削与掠夺,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

(二)民族自决权与分裂主义的区别

尽管民族自决权的概念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其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已经得到各国广泛的接受。

但是,对于何为“民族”这一理论和现实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答案,甚至分歧严重。

据此,笔者赞同卡塞斯教授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划分,而上述含义中的“民族”(nation),当然不是指一个国家中的不同的民族(nationality),而是指一个国家之内的整个人民、或者尚处于外国统治下的殖民地人民。

因而,如果混淆nation和nationality,势必会把民族自决权引入民族分裂的误区。

其次,民话是有层次的,中华民族与汉民族、回民族就不处在一个层次上。

Nationality是由nation派生而来的,它与nation的原则区别在于,nationality不像nation那样具有国家、民族互为表里的含义。

显然,一个国家内不同的nationalities并非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它们没有权利要求自决,否则就是滥用民族自决权、搞民族分裂。

从早期列宁的提法来看,似乎民族自决权就是分离权、独立权。

实际它是有明显针对性的,即主要针对沙俄那样的殖民主义,独立权的提出,意在打倒、摧毁沙皇的国家机器。

不仅如此,列定还反反复复强调要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决”与民族主义的“民族分立”区分开来。

简言之,列宁的“民族自决”基本点是非殖民化,而不是民族主义。

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由多民族组成,因而各国并不赞成国家和民族的分裂,它们都十分警惕民族分裂主义的活动。

如今社会“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坚决地坚持必须遵守领土完整原则”。

20世纪末至今,制造分裂成为西方的基本策略。

欧美向东进行的地缘政治扩张,主要采取的是在前苏东阵营内部挑拨离间、制造分裂的方式。

从苏联解体到科索沃“独立”,前苏东地区已经分裂出20多个新国家。

从更大范围看,国家越分越多已成为当代国际政治不容忽视的恶性趋势。

全世界在一战刚结束时大约有30多个国家,到二战结束时有50多个国家,而现在的国家数量已近200。

这当中固然有第三世界民族解放运动的因素,但不容忽视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也与西方列强有意制造分裂直接相关。

从理论角度看,国际政治本质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每个国家的生存必须依靠自己(即自助原则),由此决定了国际间较量和斗争的常态。

从积极方面看,一个国家为了更好地生存,就必须不断地“增加权力,保持权力,显示权力”;从消极方面看,实力强弱的相对性决定了每个国家必须想方设法削弱对手,以达到相对增强自己实力的目的。

因此,削弱对手的最有效方法,就是肢解其躯体,即分裂其领土,使其永久性变小、变弱。

而且越是在关系到西方战略性利益的关键地区,分裂出的国家就越多、越小。

总之,民族自决权并不必然导致民族分裂,任何曲解民族自决权,滥用民族自决权或利用民族自决权这一口号来分裂主权国家,破坏主权国家领土完整的行为都是完全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

三、科索沃独立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对少数者保护的看法

(一)科索沃独立对我国处理“台独”的启示

国家主权在当今国际法体系中仍然处于核心地位。

主权的基本价值,并未从根本上动摇,所以,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关系中,坚持主权原则和捍卫国家主权都极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合理的要求,合法的权利。

因此,在涉及到自己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时,我们必须要坚定不移、旗帜鲜明地予以捍卫和维护。

在解决日益复杂的台湾问题上,科索沃独立问题给我们的启示是:

首先,必须坚持民族自决的适用范围,决不能把分离分子的分离误认为自决。

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中都是明文规定的。

历史上,台湾也从来未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

1945年后,台湾既不是外国殖民地,又不由外国人占领。

所以,它根本不存在行使对外自决权的问题。

当然,台湾如合法地行使其对内自决权,我们并不反对,但台湾若以“民族自决”为借口,行使其根本不存在的对外自决权,我们就不能坐视不管了。

因为这实际上不是自决,而是分离,是一种妄图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统一的活动。

2008年3月22日,台湾当局搞的所谓的“入联公投”以及前两年搞的什么“制宪公投”,就是台湾当局假借“公投”或“自决”、实现其把台湾从中国分离出去目的的例子。

所以,我们要认清分离分子搞“公投”或“自决”的险恶用心,坚决果断地捍卫和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这是科索沃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单方面宣布独立带给我们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启示。

其次,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必须继续坚持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争取广大台湾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为此,我们应继续采取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继续履行自己对台湾同胞的郑重承诺,让台湾同胞真正感受到大陆同胞的友好,增强台湾同胞对大陆的认同感。

虽然以前的陈水扁当局试图割裂两岸同胞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联系,大肆宣传和推动所谓的“去中国化”活动,但台湾人和大陆人同属中华民族,具有共同的语言文化和历史传统,在反对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同仇敌忾、生死与共,为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这种血浓于水、骨肉相连的兄弟感情和荣辱与共、并肩奋进的历史纽带是任何人、任何力量都无法割裂的。

即使如此,对于陈水扁当政时的“去中国化”,当然,还是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我们一定要加强同广大台湾同胞的联系,防止陈水扁之流继续愚弄台湾同胞,以“公投”或“自决”为名,把一些不明真相的台湾同胞沦为其实现台独政治目的的工具。

而加强与台湾同胞的经贸联系,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些年来,中国大陆与台湾关系特别是经贸关系方面可谓是紧密相连,台湾对大陆有巨大的贸易顺差。

在台湾同胞最困难的时候,中国大陆还竭尽全力帮助台湾同胞销售水果等农副产品。

这样的举措必将增强广大台湾同胞对大陆的认同感,自觉地与大陆同胞一道,反对与遏制台独,共同维护和捍卫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的完全统一。

从1999年科索沃被联合国托管后,科索沃与塞尔维亚日益削弱的联系中,我们也可看出大陆同胞与台湾同胞加强联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次,决不能放弃使用武力是维系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保证。

一些西方人士认为塞尔维亚拒绝使用武力留住科索沃值得中国借鉴,主张对话和放弃武力能更符合中国利益,并确保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

不错,塞尔维亚外长曾指出,他们将采取一切外交、政治和经济措施,阻止和改变对自己国家主权构成的这一直接而无正当理由的侵犯。

但没有武力做后盾,塞尔维亚领导人的讲话就异常显得苍白无力,从而也无力阻挡科索沃单方面迈向独立的步伐,而且其独立还得到了美英等一些国家的承认。

所以,中国在台湾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台独,坚持以武力做后盾,军事力量遏制台独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尤其是在某些国家向台湾出售武器、干涉中国内政时更是如此。

虽然,台湾当局现领导人说任期内不寻求实现台独,但之后呢?

谁能保证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陈水扁呢?

面对陈水扁之流的人物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时时做好应对台湾随时可能出现重大事变的准备。

科索沃独立运动给我们的启示不无具有警示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科索沃以“民族自决”为借口、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

早在90年代初,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曾就滥用民族自决原则的问题发出警告时说:

“本世纪末,如果国际社会不是一二百个国家,而是有四百个国家,那么我们就根本不可能实现任何的经济发展,更不用说会产生更多的边界争端。

”但是滥用民族自决原则的行为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在一些大国尤其是西方大国的干涉和参与下,该原则的滥用呈有增无减之势。

作为一个尚与分裂活动作斗争的国家,科索沃的独立无疑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二)对少数者的国际保护的看法

在完成了非殖民化运动的里程后,许多经过努力获得独立的国家,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又面临着本国国内少数人日益高涨的“自决”要求的挑战。

于是,“民族自决权可否适用于主权国家中的少数人?

”这一早有争论而又沉寂已久的国际法问题再次成为了热门话题。

在国际法上,少数者问题可谓错综复杂,既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又涉及国家主权。

尤其是,当有少数者要求民族自决时,情况就更加复杂了。

早在民族自决权形成国际法原则之前,国际法上保护少数者的实践就已经开始了。

所谓少数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是指一个国家中的“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所谓保护少数者,是指通过条约保护一个国家内的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处于少数群体的权利。

最早的保护人种上的少数者的国际条约可以追溯到1815年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

不过,只是到了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少数者的人权才真正在国际法上获得承认与维护。

该公约第27条明确规定:

“在那些存在着种族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团体的国家,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它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虽然少数者的国际保护已得到确立和普遍的承认,但是,主权国家内的少数者仍不是民族自决权的持有者。

少数者的权利与民族自决权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可混淆。

少数者权利并不包含民族自决权或分离权。

少数者享有国际保护的权利,乃是由于其所属国通过签订或加入国际条约、主动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

而且,权利的最终实现仍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予以实现。

况且,加入某一国际条约与否,仍有赖于主权国家自己的决定,即使加入了国际条约,还可提出保留。

而有些西方少数学者把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混淆在一起的做法是很危险的。

以科索沃为例,科索沃问题主要是南联盟内部阿族图谋独立、分裂国家的问题,本质上属于南联盟的内政,与战后非殖民化运动争取民族自决权有着本质的不同。

然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却借口保护人权,悍然对南联盟使用武力,这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粗暴侵犯,在国际关系中开了恶劣的先例。

当代和未来的国际法,应提倡并协助各国充分保证其境内的少数者的权利,而不是鼓励其去实现对外自决权。

只有这样,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才能既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定,又能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安全。

结论

当某种权利有其独特的价值时,其存在才是有意义的;如果它的价值可以被其他权利可以取代时,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民族自决权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所以,“自决权过时论”是不能成立的。

从国际法原理来看,只要有关方面未以国际法许可的方式终止一项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效力,该规则便持续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决权作为一项在国际法上得到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它仍将在今后的国际政治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致谢语

本文主要以科索沃问题为视角分析论证了当代国际法下的民族自决权的发展,由于学生知识储备尚显不足,本文还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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