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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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分类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会计规定略有区别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已对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
(1)规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的规定有所区别。
严格上来说办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正确。
1.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扣除标准
特殊规定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2.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扣除规定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规定范围内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3.利息费用
借款方
出借方
扣除标准
非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链接】“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7.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按规定提取时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租赁费
①经营租赁: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融资租赁:
计提折旧扣除
(3)劳动保护费
(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5)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优惠政策
项目
免税收入
略
免征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注意】“渔”指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注意】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税费
三免三减半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50%
“残疾人工资”:
加计扣除10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速折旧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应纳税额抵免
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有场所,有联系——机构场所所在地
有两个以上场所——经批准选择其主要场所汇总缴纳
没场所或有场所但没联系——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美国人汤姆被美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八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
所得来源地中国
所得支付地美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1.税目——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特殊规定】(理解基本规定,不要求计算)
(1)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3)内部退养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该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任职、受雇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5)出租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链接】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6)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且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链接】若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承租人所有”,则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月计征
(2)税率: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链接】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
【注意1】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2】中国人在外国工作、外国人在中国工作,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全年一次性奖金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算步骤:
①找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12→查表
或:
(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12→查表(当月工资不足3500)
②算税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扣数
或:
(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3500)×税率-速扣数(当月工资不足3500)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1.税目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农林牧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所得,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驾驶员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年计征;
(2)税率: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计税依据(费用扣除)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似。
【注意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不能”据实扣除,只能按年减除42000元
1.税目——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区分。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注意】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
20%
【注意】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1.税目——“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的征税总结:
【简化记忆】除报社、杂志社的记者编辑外,其他人出版、发表作品都按稿酬所得计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关于次的规定: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2)税率:
20%
【注意】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14%;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14%
1.税目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所得。
【注意1】“有形资产”的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无形资产”的转让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税;土地使用权例外。
【注意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注意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注意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20%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1.税目
“出租”(转租)财产所得。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
20%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注意】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1.税目
个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
【注意1】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的包括转让“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注意2】由于我国没有“资本利得税”所以股票转让所得并入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但暂不征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20%
(3)计税依据
转让财产收入-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税收优惠政策
①“股票转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
按次计征
(2)税率:
20%
(3)计税依据: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减任何费用。
(4)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5)税收优惠政策
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③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
【注意1】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
【注意2】与“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扣。
【例题·单选题】2014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
李某8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 )元。
A.8960
B.6272
C.8400
D.616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捐赠的扣除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捐赠可扣除金额=64000×30%=19200元
应纳税额=(64000-19200)×14%=6272元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总结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一个月工资单独计算(找税率、定税额)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注意】业主工资不得全额扣除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征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注意】修缮费的扣除及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问题
20%比例税率(个人出租住房10%)
按次纳税特殊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
(略)
稿酬所得减征: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原值及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捐赠扣除
限额扣除: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全额扣除:
红十字、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
特别提示
注意与税收优惠政策的结合(国债、股票、储蓄存款利息)
税收减免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退休工资;
8.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居住不满90日的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免税,有协议的延长到180日;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每年不超过两次)
12.“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拆迁补偿款。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须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生产经营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1.一般情况——次月15日内;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年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收入来源地;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