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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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试行)
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合法化开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操作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业务。
归集业务应按照《细则》的要求办理,坚持审核责任制,坚持提取业务二级审批制,原件专人复审制,建立《接件登记簿》,执行对外承诺工作制。
在办理业务中应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不能重复开户,如有重复的账户,应先合并后办业务。
一、单位开户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填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同时报盘;
4、填写加盖预留印鉴的《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
二、缴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七条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后第一次发放工资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缴存单位所转入的资金须及时准确地分配到个人账户。
当月未分配的暂存款,在下月缴交时冲减抵缴,并分配到职工账户,不得清退;同时,缴存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交公积金中心留存备查。
年终时,各缴存单位暂存款必须为零。
(一)正常汇缴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二)补缴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
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变更
(一)新增人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
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
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二)封存和启封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
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三)转移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
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转入方公积金中心出具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接收函》
3、加盖有效印章的《公积金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
4、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转移申请并签字。
作为接收方时,须向转出方出具《公积金接收函》一式两份。
一份由转移人交转出方公积金中心划转款项,一份留存备查。
款项到账后凭银行回单入账。
四、单位注销
川建发[2007]72号第十二条: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有效印章的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申请;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复印件;
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4、如暂不作销户处理的,需填制加盖有效印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作封存处理。
五、提取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的;3、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8、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10、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1、职工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无法转入新单位的。
(一)购房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账户余额未超过购房款的,可支取至上月余额的千元位。
应提交的资料:
1、审核房产证的原件或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审核后退回原件);
2、现房、期房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手房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以上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审原件留复印件;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二)贷款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
提取金额为上年还贷总额,四舍五入到千元位。
当年未提取的,可在下一个支取年度申请支取两年或以上年度还贷总额的公积金。
支取年度对年对月计算,不足一年的月份不予计算。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2、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A、公积金贷款:
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中心根据身份证信息对该职工公积金贷款还贷情况进行核查,无不良记录的准予支取。
B、商业贷款:
1、银行近3个月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鲜章;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3、首次还贷提取时,个人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和相关几页复印件,中心录入数据后退回,第二次开始不再提供。
(三)租房提取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三十一条(四)承租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超出30%的部分。
申请时,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
应提交的资料:
1、房监所出具的无房证明;
2、承租方和租赁方签订的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房屋租赁合同》;
3、加盖有效印章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身的提交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如:
房租每年18000元,家庭总收入是50000元,则每年可提房租为3000元。
(四)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出具的鉴定书(只受理鉴定为大修的鉴定书,详见《关于大修自住住房的解释》);
2、工程决算报告;
3、房产证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五)生活困难职工提取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应提交的材料:
1、社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低保证明;
2、单位出具的低保确认证明;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一条缴存职工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提取应提交的资料:
1、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2、医疗费支付证明;
3、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和亲属关系证明;
4、缴存人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提取人在复印件上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5、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销户
川建发[2007]99号第十条职工离职、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个月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可以申请销户,缴存单位应在相关手续办妥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如有公积金贷款的,须进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查看还贷情况,并打印还贷明细表确认无逾期贷款后方可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加盖公章的离职文件或解聘通知;
2、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3、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4、有公积金贷款的须附还贷明细。
(二)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可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火化证或医院的死亡证明书;
2、近亲属(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3、单位书面申请;
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如有继承权争议,由中心出具相关《律师函》送缴存单位。
(三)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离职文件;
2、签证;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销户。
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2、司法部门裁定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书面申请并签字;
4、加盖有效印章的《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明细表》一份。
七、格式文本目录(请在中心内网和网站下载):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
2、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账户卡(一式三份,管理中心领取)
3、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清册
4、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5、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三份,管理中心领取)
6、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7、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8、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管理中心领取)
9、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10、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
八、本《操作细则(试行)》从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