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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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采矿行为和规范矿业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对准开采登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开采行为及采矿许可证审批过程。

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开采登记审批应当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划分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部级、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审批工作,不得越权发证。

采矿许可证审批监管的主要任务是采矿许可证审批的条件、时限、程序、许可证的制作及注销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监管对象

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三、事中监管

(一)明确采矿许可证办理权限

总体而言,市级负责小型规模的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审批,负责市内矿区范围跨县的采矿许可证审批。

(二)明确采矿许可证的审查过程

1、收件及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

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⑥是否符合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工作要求。

(2)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依法不需要或不符合办理采矿许可证资质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市级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网上申请的,经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成功提报申办单或申请书的,视为受理。

2、承办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大致如下:

(1)新设采矿权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

(2)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情况。

 (5)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

 (7)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控制情况。

(8)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

(9)是否履行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10)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3、审查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核查通过的,送有关科室进行会签,或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办理期限:

详见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会签环节

法规监察科等相关科室、部门会签审查。

5、审批环节(决定)

审批人根据主办科室及会签科室审查情况,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定有效期等采矿许可证登载事项,作出准予签发或不予签发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

详见安徽省政务服务网。

遇有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办结、送达环节

(1)打印制作准运证。

审批人审批同意采矿许可证申请的,由承办人在国土资源部进行配号申请,通过部审查并获得成功配号文件后,在省国土资源厅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及备案,通过的在厅政务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制作采矿许可证。

(2)由审批机关制作采矿许可证的,经办人打印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3)审批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1.采矿许可证签发机关的要求:

采矿许可证签发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建立健全有关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制度,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签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条件、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应当公开、透明。

2.采矿许可的使用要求:

采矿许可证应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依法使用,采矿许可证损毁或遗失需要补办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公告及补办申请等程序。

3.采矿许可注销要求:

矿产资源储量消耗完毕或其他原因矿山需要关闭时,应督促矿山企业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注销程序。

(二)监管措施

  1.执法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国土资源执法巡查检查。

  2.矿产督察。

每年组织矿产督察员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督察。

3.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督促采矿权人在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示义务,审查报送相关材料及信息,并按部、省文件要求的抽查名单和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4.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

根据部、省关于储量动态管理的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储量年度报告,加强技术监管。

5.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通过卫片等高科技手段监管。

6.接受举报和信访。

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群众信访等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以及其他媒体反映、上级交办等渠道发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五、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行政许可。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

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法治宣传。

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矿法意识。

3.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4.做好保障服务。

按照矿产督察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做好专业技术报告评审组织工作,加强对储量核实等技术报告的专家审查。

 

2.地图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地图审核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地图审核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是否按照规定提供了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样品)和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等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是否提交了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或者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等。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地图审核的办理权限

地图产品出版展示前要履行报审手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报审的地图进行审查。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明确地图的审核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

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地图审核申请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依法不需要办理地图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权限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网上申请的,系统成功提报地图审核申请表的,视为受理。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2)申办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3)送审地图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4)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3、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

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4、决定、送达环节

(1)核发批准文件。

审批人审批同意地图审核申请的,由经办人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配审图号。

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2)送交地图样本。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3)审批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二)相关法律责任

对地图出版或展示审核过程中地图送审单位涉及违法的、地图市场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在地图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地图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他人使用的,由地图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主要任务是,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范围之内;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所开发的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开发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利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核的办理权限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年第26号)第二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土地,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进行土壤改良,防止砂化、盐渍化、潜育化和水土流失。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超过20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超过20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超过50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明确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核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

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②符合有关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③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④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场受理申请;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权限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请示;

(2)申请人合法的身份证明;

(3)涉及农业、林业、水务有关部门提供的同意文件;

(4)项目开发方案及图件、附件资料。

(5)项目申报表及相应地籍面积量算图、地形图等

3、审核环节

审查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核发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的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期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4、决定、送达环节

(1)核发批准文件。

审核同意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的,由耕地保护科代市局拟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的由国土局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批复文件;批准文件下达后,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送达。

(2)审批人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耕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批准后的监督管理。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二)相关法律责任

对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核过程中送审单位涉及违法的、批准后建设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在审核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在审核工作中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送审的资料提供他人使用的,由审核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

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为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做好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进基础测绘成果更好地服务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本行政辖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具体工作,负责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的办理权限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

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1:

2000至1:

500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成果;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

(二)明确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

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依法不能提供或无相关测绘成果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权限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网上申请的,系统成功提报申请书的,视为受理。

2、初审环节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1)是否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2)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是否相一致;

(3)申办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4)是否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5)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内容。

3、审批环节

审批人根据经办人的初审意见,结合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决定。

办理期限:

应当自受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使用申请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4、决定、送达环节

(1)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审批人审批同意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的,由经办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被许可使用人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领取。

(2)审批人做出不予提供决定的,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对申请人取得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进行跟踪监管,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涉密测绘成果保管设施、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保障涉密测绘成果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将批准提供的涉密测绘成果清单及时抄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严格督促使用单位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的6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1、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被许可使用人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

本单位以被许可使用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机构编制主管机关或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为限,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3、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4、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5、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批人员对已审核通过的材料定期自查和互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不定期抽查检查报告和审批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审核审批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存档,并定期做好成果资料的服务统计和上报。

(二)相关法律责任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人违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及事后监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原则上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可将预审权限下放,项目用地需按照对应分级进行预审。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预审的办理权限

根据权限下放原则,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经省政府批准的占用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合计不超过70公顷的市内项目,或经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的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村庄、集镇和园区以外的用地面积小于70公顷(涉及占用耕地小于35公顷,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市内项目,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受理后,提出预审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按照预审权限,原需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备案类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设区的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国土资源分局不得作为用地预审机关,也不能为相应的建设项目提供用地预审意见。

(二)明确预审的审查过程

1、受理环节

(1)形式审查。

经办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①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③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⑤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2)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受理申请;不符合预审管理办法的,应当及时告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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