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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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技术规范
ICS11.220
B41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XXXXX—2011
猪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establishingbiosecuritysysteminswinefarms
(本稿完成日期:
2010年12月25日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兽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吴健敏、陈凤莲、覃绍敏、白安斌、黄红梅、马玲、谢彬。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猪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猪场生物安全体系在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和猪场生物安全管理上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猪场生物安全体系的建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7823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
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030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032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5033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猪场生物安全体系(Swinefarmsbiosecuritysystem)
为阻断病原体侵入猪群,保证猪群健康安全,同时避免病原体在猪场内传播和向场外扩散而采取的一系列疫病综合防范措施。
3.2
病原体(Pathogen)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
3.3
净道(Non-pollutionroad)
猪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4
污道(Pollutionroad)
粪便等废弃物、外销猪出场的道路。
3.5
全进全出制(All-inall-out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4 猪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4.1 猪场选址原则
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相关法规。
猪场应建在地势高燥、平坦、排水良好、背风向阳、交通便利、供电稳定、水质良好、水源充足、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猪场应距离大型化工厂、矿厂、医院、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3000m以上。
猪场应距离学校、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000m以上。
猪场应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
禁止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疫区和环境污染严重区域建场。
4.2 猪场布局
猪场周围应建有围墙。
猪场应设置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并严格执行各区之间相隔离的原则,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隔离区应在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隔离区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舍、粪污处理设施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应距离猪舍的下风50m以上。
生产区应设置繁殖区、保育区和育肥区,每区应相距500m以上或采取一定的隔离防疫措施。
配种舍、怀孕舍、保育舍、生长舍、育肥舍、装猪台的建设应按从上风向下风方向排列。
猪舍应坐北朝南,舍间距离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排污要求,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应在8m~12m,相邻两猪舍端墙间距应在15m以上。
生产区内应严格划分净道和污道,防止交叉感染。
猪舍的粪、尿排放沟应采用防漏暗沟,并与排雨水沟分开。
4.3 猪舍设计要求
猪舍应能保温隔热,舍内温度、湿度应满足不同生长阶段猪的需求。
猪舍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猪舍内应通风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NY/T388的要求。
每个单元猪舍应为独立生产单位,单独设置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每头猪的饲养面积应达到:
小猪0.3m2,中猪0.6m2,大猪0.8m2~1m2,公猪不少于6m2,母猪产栏不少于3.3m2。
4.4 生产工艺
生产流程应采用“全进全出制”。
饲养模式应采用“多点式”隔离饲养。
4.5 猪场设施设备
猪场大门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6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各栋猪舍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猪场应配备完善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生产区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猪场应配备对害虫和啮齿类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
5 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5.1 组织和管理
根据猪场实际情况定员定岗,明确各岗位职责。
制定卫生消毒制度、药品保管和使用制度、疫苗保管和使用制度、饲料保管和使用制度、兽医防疫制度、档案记录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公猪、后备母猪、怀孕母猪、哺乳母猪、哺乳仔猪、保育猪和育肥猪各个生产阶段的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
5.2 引种
禁止从疫区引进种猪,应避免从多家种猪场引进种猪。
种猪应从具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GB16567进行检疫。
跨省引种应经过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
新引进的种猪到场后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对卸猪台、车辆、猪体及周围地面进行消毒,种猪在隔离舍隔离观察饲养30d~90d,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5.3 饮水、饲料和兽药的使用要求
猪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NY5027的规定。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按NY5032的规定执行。
兽药使用按NY5030的规定执行。
5.4 疫病预防
对人员的要求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工作人员不宜随意离开场区。
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专人专舍专岗,禁止擅自串舍串岗。
猪场兽医人员不应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应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新到场的工作人员经消毒通道入场后,应在生活区内隔离3d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
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非工作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特殊情况下,非工作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卫生消毒
消毒剂
应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无残留毒性、对设备无腐蚀性的消毒剂。
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5030的规定。
消毒方法和消毒制度
消毒方法和消毒制度按NY/T5033的规定执行。
物品消毒
进入猪场的所有物品,应根据物品种类选择使用多种消毒形式(如紫外灯照射30min~60min,消毒药液喷雾、浸泡或擦拭等)中的一种或组合进行消毒处理。
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应进行消毒药液喷雾、浸泡或擦拭至最小外包装。
饮水管道系统消毒
将消毒液从水箱顶部倒入,确保整个饮水系统浸泡消毒液60min以上;依次从各个饮水器排放,冲洗饮水系统(可以配合使用高压水枪冲洗饮水管道系统,尤其是水嘴)。
免疫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等实际情况,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兽医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选择疫苗的种类和免疫程序。
疫苗应采用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驱虫措施
驱虫药物
驱虫药物的使用按5.3.3的规定执行。
驱虫程序
驱虫程序按GB/T17823中4.2条的规定执行。
疫病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等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种猪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
猪瘟、口蹄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布鲁氏菌病和支原体肺炎。
单纯饲养肉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
猪瘟和口蹄疫。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鼠、蚊、蝇控制措施
及时处理粪便、净化污水,减少蚊、蝇产生。
每年定期灭鼠、灭蚊、灭蝇2次~3次。
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
5.5 疫病控制和扑灭
猪场发生疫病或疑似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时采取措施。
5.6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猪,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属于传染病猪的尸体应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的规定执行。
猪场禁止出售病猪、死猪。
有治疗价值的病猪应隔离饲养并由兽医进行诊治。
5.7 粪污处理
猪场粪污应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
猪场粪便应集中堆放,经生物发酵消毒后可作农业肥使用。
猪场污水应进行生物处理并达到GB18596的规定排放。
5.8 档案记录
猪场应建立猪群详细的档案记录。
生产记录应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种猪应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饲养人员应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添加剂使用情况记录。
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出场的猪应有销售记录。
档案记录至少保留2年。
参 考 文 献
[1]程方主编.良好农业规范实施指南
(一).(第一版).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七号).
[3]广州市生猪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440100/T2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