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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商标法

•商标概述

•商标权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转让与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第一章商标概述

•商标的概念

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标志,俗称“牌子”。

•商标的基本功能

将不同企业生产或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区别开来。

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区别

•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

•通用名称是指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如自行车、电视机、手表等;

•特有名称是标明产地、性能、特点的某一特定商品的名称,如:

泸州老窖、五粮液酒、川贝枇把止咳露、两面针药物牙膏等。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特有名称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注册成商标使用。

“乳珍”非原料通用名称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乳珍”非商品原料的通用名称,被告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乳珍”字样属商标侵权行为,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 爱立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BLUETOOTH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爱立信公司不服,于2001年1月2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期间,爱立信公司将这个申请转让给了美国布鲁特斯SIG公司。

今年1月5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

布鲁特斯SIG公司将商评委告至市一中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6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布鲁特斯SIG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与商号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中国PRCZHONGGUO(中国的汉语拼音)CHINO(无含义)

•中国之花   中国龙

•USA(美国国名缩写)

•Australis(与澳大利亚国名仅差一个字母、无含义)

•FRANSIS(与法国国名近似)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象牙(使用商品:

筷子)

•一日三寸(使用商品:

助长器)

•纯白金(使用商品:

不锈钢打火机)

•金钱万岁

•流氓兔

•二房佳酿

•台湾联邦

•九三学社

第二章商标权

•商标权的概念

•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实际上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取得

——注册取得

商标权的内容

•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如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先注册的受法律保护?

•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深受广大用户欢迎。

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

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

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

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并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

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小结

•商标与商标权的联系

•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排他性。

•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商标所有人享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

第三章商标注册

•概念

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本原则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烟草制品、人用药品)相结合。

1、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箭牌口香糖申请"COOLWHITE"商标未获准

生产“绿箭”、“黄箭”、“白箭”口香糖的美国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又欲在中国申请注册“COOL WHITE”商标,被中国工商总局商评委复审驳回申请。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COOL WHITE”商标不予注册。

•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期间,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在青岛市销售香槟酒2316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进行了查处。

•我国对保护原产地名称也非常重视,特别是关于对“香槟”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文件,禁止我国企业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包括大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等)字样。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统称为混同)

•相同商标,是指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标志相同。

•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重庆与重厌

乐百氏、乐石氏、禾石氏

美尔美,美而美

美国“缺口苹果”不能注册为服装商标

•“宛如让人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能否成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中国进军服装、鞋帽行业的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2000051960号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原因是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早已注册了一个没有缺口的苹果图形商标,两商标主要区别就是美国苹果的右边有一个缺口,构成近似商标)。

驳回苹果电脑公司诉讼请求。

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

•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先申请先注册

•同日申请先使用者取得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争议典型案例

•申请人: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被申请人:

湖南省娄底市地区华兴运动衫厂

•申请理由:

该厂的图形商标非法使用了国际上公认的属于国际奥委会的五环标志,严重侵犯了奥委会的合法权利。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与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故要求撤销该厂的图形商标注册。

•[处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该图形商标应予撤销

张乐平继承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权案

•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中有“三毛”漫画形象,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

并得知,被告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2月28日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

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制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

1996年4月15日,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的判决

一、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停止在其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作品。

二、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赔偿冯雏音等八原告人民币1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武松打虎”商标侵权案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

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

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

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

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

处理结果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停止在其产品景阳岗陈酿系列的酒的瓶帖和外包装装璜中使用《武松打虎》图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法院审理本案的同时,原告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注册商标申请。

199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认为:

被告将“武松打虎图”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行为,决定撤销被告《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

“sensun”商标争议案

•争议人:

“蛇口巴黎美织造厂有限公司

•被争议人:

惠州市升信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争议人商标:

sensun

•使用商品:

第25类领带等

•被争议人商标:

sansun

•使用商品:

第25类领带等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

和许可使用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为10年,从核准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的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案例

•浙江省平湖副食品厂生产的“龙”牌糟蛋,创立于清朝雍正年间,产品远销东南亚,曾获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金奖,20世纪80年代多次获商业部和浙江省优资食品证书。

1993年底,该“龙”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企业未能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

复习:

1、商标必须注册吗?

——不是!

除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外,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2、商标权——商标专有使用权

3、如何取得商标权

——注册

4、注册商标需注意什么问题

①具有显著特征

②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③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5、注册完了就一劳永逸吗?

——不是!

十年要续展一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概念

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形式

独占使用许可

排他使用许可

普通使用许可

•注意事项

双方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注册商标的转让

•概念

•指商标注册人将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转让的程序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这是判断侵权与否的重要界线。

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江西上饶凤凰光学仪器集团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以上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高渊商标侵权。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获得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

•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

1991年3月,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

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原审被上诉人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权使用方面的协议。

•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损失44800元。

母子联手印刷"燕京"等商标261万张领刑

•岳贵勇与周斌、郭素如合谋,由岳贵勇提供商标样本并告知印刷的品种和数量及提供资金,周、郭在自己的印刷厂制作各种假商标。

•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下旬,周斌、郭素如非法制作“燕京”啤酒、“牛栏山”二锅头酒等注册商标标识200余万件(套),并将假商标通过货运方式发往北京,岳贵勇将部分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予以销赃,获赃款1万余元。

后三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261.34万张。

•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岳贵勇犯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素如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注册商标装饰他人商品美国惠普获赔6万

•上海澳灵顿(ORINTON)电子有限公司在自家产品的外包装上醒目地印上了“HP”字样,字体甚至比本公司的标识还要大,去年6月,因此被美国惠普公司以注册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澳灵顿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惠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诉"商号"侵权第一案

•中化集团将“中化”“SINOCHEM”商标广泛注册。

其商标及图形标识在全国及全世界范围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并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浙江中化网络和其分公司上海中化网络自成立以来,以“中化”为商号,并在其经营的WWW.HI2000.COM化工网站上突出使用“中化”二字,设置“中化信箱”“中化网络”“今日中化”等栏目。

浙江中化还屡次以“中化公司”为企业简称,以“中化网”为其网站名称,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及国内多家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并计划在香港上市。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二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化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具有明显“搭便车”故意。

判定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原告中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中国化工网”上公开向原告中化公司赔礼道歉。

•二审维持原判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处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

他侵权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的,或者侵权

商标与商品难于分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

权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罚款;

7、责令赔偿损失。

赔偿数额为以下之一:

①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②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③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

•非商业性使用

•合理使用

•权利用尽

•江苏省工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的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等说明性文字,就请示商标局该行为是否对“三株”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商标局认为这种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分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株”以及提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巴东县三峡旅行社在“旅游”等项目上注册了三峡、长江三峡、大三峡等商标,随后即与其他使用三峡、长江三峡、大三峡的旅游公司协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未获得成功,随即便以其他企业擅自在自己提供的服务工具以及标牌上使用长江三峡等字样为由,向当地工商局投诉三峡中国国际旅行社等22家旅游服务企业。

工商局以企业名称中含有三峡地名不构成侵权为由,未予处理。

第六章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概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解释为: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机构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美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1997年,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

•涂汉桥于2003年12月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

同月,涂汉桥在《武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de美百货”的标识。

2004年,北京国美以涂汉桥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北京国美及其分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持续的、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

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位居同行业前列。

并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

“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误导公众,造成北京国美的利益受损,应构成商标侵权。

依法判决:

“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涂汉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被告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并在2004年11月26日出版的《春城晚报发布促销广告。

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确认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的“吉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销售“吉利”牌衬衣的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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