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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

税率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货物运输合同税率劳务分包合同印花税率合同法

篇一:

建筑安装企业涉税及税率

一、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

1.营业税(目前还没有涉及营改增);2.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所得税9.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1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2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6、所得税税率: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即: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税率是25%,小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

9、车船使用税

(1)1.0升(含)以下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篇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

篇一:

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目前执行的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细: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

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4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1‰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1‰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0.05‰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0.03‰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0.5‰立据人;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0.5‰立帐簿人;

5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14股票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0.1‰。

篇二:

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最新印花税税率表

2013年目前执行的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细: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1‰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0.5‰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6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1‰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

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0.05‰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0.03‰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0.3‰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0.5‰立据人;

12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0.5‰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领受人;

14股票交易按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一0.1‰。

篇三:

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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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规定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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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篇三:

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

解读“营改增”:

建筑业不可不知的税率与税负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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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

一、7个关键词:

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

11%和3%

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

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

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

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关键词1:

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

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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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

“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

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

预缴税款的依据为

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

11

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

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

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关键词6:

甲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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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

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

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关键词7:

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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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

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

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二、“8个百分点”:

测算税负如何变

从3%到11%,企业税负怎么变,

进项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是关键~

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人工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10%。

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

(1+17%)×17%,,销项税额为990.99万元,10000?

(1+11%)×11%,,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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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

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

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

”该负责人说。

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建安企业的税负。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1%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

调研显示,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材料采购成本。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

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

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

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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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11%);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100,1020)。

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

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租赁设备成本。

建筑业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

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

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迟无法取得正规发票。

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无法取得。

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

若建安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

从长远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

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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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

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5个着力点:

备战营改增策略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

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

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

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

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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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

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

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

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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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

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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