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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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操作规程
附件2:
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操作规程
一、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资格管理
与
首次开户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3.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或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以下统称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
5.集团型业务企业还须提交:
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关于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资格登记表》);
6.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集团型业务企业,所有参与成员公司均应当具备上述规定条件。
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分为单一型业务企业和集团型业务企业:
单一型业务指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
集团型业务指企业集团内部有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进行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2.集团型业务应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规定对所有参与成员公司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3.审核材料:
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企业为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而制定的内控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
集团型业务参与成员公司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成员公司须承诺其愿意通过主办公司专用账户,办理其自身外汇收支。
4.企业境外账户(或在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离岸账户,以下统称境外账户)开户登记程序:
单一型业务企业应当到其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集团型业务企业:
①主办企业与参与成员公司属同一外汇局管辖的,应当由主办企业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②主办企业与参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相关成员公司(仅指与主办企业分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当持加盖公章的《资格登记表》,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登记;
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资格登记表》相应栏目中签章,并将《资格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和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退成员公司;
主办企业持《资格登记表》(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及其他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
5.所在地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开户登记后,在《登记表》相应栏目中签章(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下同)后,将《登记表》(企业留存联)退企业留存,并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以下简称辅助软件)中录入登记情况。
集团型业务的主办企业与参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还应将《登记表》(企业留存联)复印件传递给相关成员公司,并由成员公司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6.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7.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条件。
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统称外汇分局)规定的其他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条件,外汇分局应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企业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的,还须提交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3.集团型业务新增参与成员公司的,还须提交新增成员公司情况说明;
4.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1.企业信息变更包括:
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和集团型业务参与成员公司变更。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集团型业务参与成员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应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3.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变更后属不同所在地外汇局管辖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变更前及变更后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集团型业务的主办企业或成员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由主办企业或成员公司自行办理变更备案。
4.集团型业务企业新增参与成员公司的:
主办企业与新增成员公司属同一外汇局管辖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主办企业与新增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应由新增成员公司按前述规定办理资格登记后,再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5.完成上述信息变更备案或登记手续后,所在地外汇局需在辅助软件中录入相关情况。
二、存放境外规模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存放境外规模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其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2.外汇局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确认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1.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登记其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如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2.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其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指自然年度内企业境外账户收入发生额(境外同名账户划入的资金除外)合计。
3.企业书面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
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和拟存放境外规模。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规模。
三、境外账户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后续开户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登记表》;
3.境内企业与境外开户行新签订的《协议》或原有《协议》的补充协议。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选择境外开户行。
2.企业在境外选择的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是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境内外资银行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银行。
关联关系是指该境外银行与境内外资银行之间为母子关系、总分关系,或属于同一家银行的子行或分行。
3.境外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应当是对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信息披露无严格限制且经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地区)。
4.同一企业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数量不得超过5个,特殊情况需增加境外账户数量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企业可以在不同国家(地区)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1.后续开户前,企业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的,企业应提交新签订的《协议》。
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的,企业可提交原《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新开账户适用原《协议》。
3.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账户收支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境外账户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2.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出口收入;
账户资金孳息;
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3.境外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3)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4)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5)调回境内;
(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1.境外账户出口收入包括从境外收到的:
①出口货款,包括预收货款;②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收入;③出口保险理赔款。
2.企业境外承包工程、运输等项下收入确有存放境外需求的,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存放于境外账户。
3.境外账户货物贸易项下支出包括支付到境外的:
①进口货款,包括预付货款;②与贸易融资相关的支出。
4.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和外债还本付息。
(1)对于经商务等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无需办理事前登记,可直接进行支付,并应于支付日后20个工作日内凭境外账户划款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对于需支付前期费用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核准额度并办理外汇登记后支付;
(3)对于境外放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的相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并办理登记后支付;
(4)对于外债还本付息,企业应当按照外债管理相关规定,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支付。
5.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对于集团型业务,需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照成员公司各自存款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资金调回时,企业应向银行书面说明该笔收入为从其境外账户调回的资金。
在同一银行首次办理资金调回入账时,还须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或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登记表》。
银行审核企业境外账户资金调回入账时,应在入账凭证中签注“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并留存企业书面说明、《登记表》复印件备查。
6.企业同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之间资金可以相互划转。
企业不得将境内账户资金划转至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确有合理需求的,应当事先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7.企业境外账户资金可以进行币种转换。
8.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调回要求。
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开户行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境外账户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
境外账户关闭前留有余额的,应当调回境内。
2.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所在地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未经外汇局登记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的;
(2)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3)超出《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暂行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4)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企业关闭境外账户后,应在关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四、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报告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企业境外账户收支情况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加盖企业公章,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收入,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并列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核销金额,下同);
对于预收货款项下收入或贸易融资项下收入,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提交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
对于进料加工出口收入且有抵扣的,提交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清单(加盖企业公章,并列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成交币种、成交总价、本次抵扣核销金额,下同)。
3.对于单笔出口与相应收入或进口差额超过5000美元的,提交差额原因说明;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提交书面报告;
5.外汇局要求企业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纸质《报告表》及电子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1.企业应当使用辅助系统(企业版)按照《报告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如实、完整地填写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交易收支、账户划转、账户月末余额、对账单余额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企业填报《报告表》时应注意:
(1)每月至少报告一次,并可根据自身需要提高报告频率;跨月份的收支应分月报告。
(2)符合《暂行办法》收支范围规定的收入和支出(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除外)交易,填写在“交易收支情况”项下;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及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填写在“账户划转情况”项下,同一账户内部币种转换视同境外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交易收支情况和账户划转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逐笔报告;账户月末余额及对账单余额情况应每月报告一次。
(3)《报告表》“交易收支情况”项下“交易代码”栏目根据本笔收入或支出交易性质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填写。
(4)《报告表》中的收支属于预收预付款项的,应在“贸易信贷信息”栏目注明贸易信贷类型,并填写对应的“预计报关日期”。
(5)《报告表》中的支出交易属于资本项目支出的,应在“其他”栏目填写对应的“资本项目交易编号”。
属境外直接投资的,填写境外投资项目编号;属境外放款的,填写该笔境外放款额度编号;属外债还本付息的,填写外债编号。
(6)根据境外开户行的SWIFT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填写“银行代码”。
(7)根据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填写“对账单产生日期”和“对账单余额”,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应在收到后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8)按照不同账户分别计算并填写“月末余额”;一个月内分次报告的,在月末报告时填写。
月末余额=上期报告月末余额+本期报告收入总额-本期报告支出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入总额-本期报告同名划出总额-本期调回境内金额。
(9)《报告表》收支余平衡关系应当正确。
(10)纸质《报告表》与电子表格内容应当一致。
2.存放境外资金运用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3.对于集团型业务:
(1)主办企业、各成员公司应按照上述要求向各自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属于本公司收支范围的《报告表》和相关材料。
(2)主办企业应当做好各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记录各成员公司通过境外账户的代垫代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
4.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报送的《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后,需及时核对内容是否一致,并将电子表格导入辅助系统。
五、监督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收入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企业报告的相关材料;
3.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其他相关材料。
1.根据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审核境外账户收入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根据企业报告数据和资料,由所在地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
1.外汇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在辅助系统中建立电子台账,汇总其境外账户收入总额。
2.外汇局在境外账户货物贸易项下收入的可核销额范围内按照企业报送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直接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进行核销处理:
存在核销差额的,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差额原因说明。
存在进料抵扣的,根据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清单办理抵扣核销。
2.外汇局完成上述出口收汇核销处理后,需在辅助系统登记核销情况,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相关规定,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减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度。
3.从境外账户调回资金不得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无需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支出
管理
1.根据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审核境外账户支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根据企业报告数据和资料,由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进口付汇总量核查。
外汇局将企业《报告表》中的贸易项下支出信息纳入进口付汇总量核查管理。
非现场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企业报告的相关材料;
3.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其他相关材料。
1.境外账户收入本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在外汇局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2.《报告表》收支明细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
1.外汇局按月核对《报告表》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
对于集团型业务,由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核对通过辅助系统汇总生成的集团《报告表》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
2.外汇局以企业为主体,对货物流数据和贸易项下资金流数据(包括境内账户和境外账户的贸易收支)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货物贸易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
3.外汇分局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情况,并通过辅助系统生成电子文档,上报总局。
现场
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企业报告的相关材料;
3.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其他相关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对存在下列异常情况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1.报告内容不准确,报告材料不真实;
2.年度累计存放境外出口收入总额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3.《报告表》收支明细与境外账户对账单不符;
4.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且未及时报告或无合理解释;
5.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
1.所在地外汇局可对企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
约见被核查单位负责人;
现场调查;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2.对于集团型业务,各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只对辖内成员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需对集团整体进行现场核查的,各相关外汇局应予协助。
3.对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暂行办法》或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六、罚则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报告表》及其电子表格;
2.企业报告的相关材料;
3.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其他相关材料。
1.未经外汇局批准,企业擅自在境外开户存放资金或将应当调回境内资金存放境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2.未经外汇局批准,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用途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外汇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2)违反《暂行办法》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3)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4)未按规定关闭境外账户的;
4.企业存在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档案管理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档案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
1.企业应当保留与境外账户收支相关的文件资料五年备查。
2.外汇管理部门应当留存相关审核资料五年备查。
1.企业境外账户收入项下应当留存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交易合同以及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1)出口收入:
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贸易融资协议、保险理赔协议;
(2)账户资金孳息:
境外开户行账单或其他资料;
(3)其它收入:
外汇局核准文件或相关证明资料。
2.企业境外账户支出项下应当留存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交易合同以及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1)货物贸易支出:
进口报关单、发票、银行贸易融资协议;
(2)服务贸易支出:
承包工程项下资质证明、发票;
(3)资本项目支出:
外汇局登记证明或核准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境外开户行费用账单;
(5)调回境内:
银行入账凭证或贷记通知;
(6)其它支出:
相关证明材料。
3.所在地外汇局留存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或情况说明及其附件、《协议》;
(2)《资格登记表》、《登记表》;
(3)企业开户备案资料、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4)企业《报告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清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清单、差额原因说明、损失书面报告;
(5)境外开户行邮寄的对账单。
4.对于电子台账、电子文档、《报告表》电子表格,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做好备份保存工作。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
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
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