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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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

(多选)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包括内容: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1)《会计法》(单选)

我国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通过的,经过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注册会计师法》——了解

我国早在1986年,国务院就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但是当时还不是法律也没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发布的;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重点)(单选)

1.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包括内容:

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单选,多选)

1.含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注意:

答题时要注意题目问的是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是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6号令)、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10号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3号令)等。

补充: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7号令)

3.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包括内容:

(注意多选)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适用范围:

(1)《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小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之外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8个)

(3)《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注意:

在会计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是依次减弱的,除单位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以外,就是会计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最低。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注意: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区别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注意单选题、多选题)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提示: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只有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其他容易成为迷惑选项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是指会计资源市场,是对会计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充分利用的运行机制。

它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会计资源的流动、流向、交换的场所和领域,另一方面又可以被看作是会计资源与其他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关系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8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 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 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 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 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 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可比性包括两个面的内容:

一是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 ,另一是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相互可比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 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 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多选)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这是对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入要求,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要点: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是会计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提示】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从事社会审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此外,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这些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职称考试:

针对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所设置的评价机制

会计专业人才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国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提示】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四)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这里专指政府监督来讲。

财政部门(政府监督主体)对会计市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两项内容:

协会,学会(了解)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2.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3.会员——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也必须成为中注协会员。

  4.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5.理事会下设13个专门委员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1.创建时间——1980年。

2.财政部所属的社会组织。

3.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由谁来管,出了问题找谁?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的概念: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哪些人可以称之为单位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

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因为没有股东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最高行政官员(例: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2)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

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单位负责人的职责《会计法》规定: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2)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单位会计人员归谁管理

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合法、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目前用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2)会计资料:

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多选)

(3)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真实性,完整性

(4)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①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依据虚假)②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其事关整个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时间内财务状况和某一特定日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五、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1.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汇总凭证等;

(2)会计账簿,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等;(3)财务会计报告,如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件、附注及文字说明;(4)其他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1年。

期满之后,应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机构统一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单位会计机构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会计档案的程序是:

(1)编制移交清册,填写交接清单;

(2)在账簿使用日期栏填写移交日期;(3)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所列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一般不得拆封,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其他

1.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2.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另根据《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一般也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这些方法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会计法》第17条规定: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三位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体是指各层次监督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分清监督主体和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本质是内部控制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独立性与有偿性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强制性和无偿性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作出的规定,主要包括: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机构控制与职务控制】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业务处理程序控制】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同部审计控制】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防止舞弊】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防止吃回扣,暗箱操作】【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查什么,什么时间查,怎么查】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

是否依法设账;所设的账簿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账外账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提示】没有对“税”的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职责和作用不同

  2.独立性不同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4.审计标准不同

  5.审计的时间不同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职责和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

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做出评价

审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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