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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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新建建筑部分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相关规范、标准技术难点问题解答

(新建建筑部分)

 

二0二0年八月

 

一、新建建筑

1.1工业建筑

1、如下图所示,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安全疏散门是否都可以通向楼梯间?

 

答:

由于丙丁戊类厂房可以通过封闭楼梯间或敞开楼梯间疏散,因此有爆炸危险性的厂房内无爆炸危险性的房间的疏散门可以直接通向楼梯间,而有爆炸危险性的房间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6.10要求设置防爆门斗,疏散门经门斗通向楼梯间(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8J811-1图示3.6.10,门斗外的楼梯可以给上一层疏散使用)。

2、谷物类加工厂房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答:

谷物类加工厂房属于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厂房。

3、谷物类筒仓附建的工作塔占地面积一般为120㎡到250㎡,但建筑高度往往超过24m,外墙有时会有两面及以上设置栈桥通往其他建构筑物,因此设置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较为困难。

但考虑到工作塔内无生产人员,仅有1到2位巡检人员,且占地面积小,是否可以考虑不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

此类工作塔类似于高层水塔等构筑物功能,限定到达人员数量(如3人以内),可不考虑按照一般高层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3.1条注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条文说明解释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人员较少等。

现在越来越多的设计中大量使用“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这一概念,这些平台全部支撑在主体结构的梁柱上(可以理解为开设了若干个大孔洞的楼面),面积超大,理由均是仅供操作和检修使用,人员不超过10人,从而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且不做必要的安全疏散,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

如果此类夹层功能为少量人员使用的操作、检修平台,且检修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可以不按照建筑一般楼层考虑安全疏散,而且由于机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复杂,使用人员对路线十分熟悉,有较高的安全性,因此建议可不按一般楼层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和疏散。

但是这些区域仍然需要设置必要的检修楼梯或通往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检修人员的逃生通道。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6.4.6条明确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在满足条件时可以采用敞开楼梯等,那么丁、戊类多层厂房是否也可以采用?

答:

规范对丁、戊类厂房的疏散楼梯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可以使用敞开楼梯间作为疏散楼梯。

不应认为第6.4.6条的限制条件也适用于多层丁、戊类厂房。

6、按容积、容积比可不定性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封闭场所或区域是否需要考虑防爆(建筑、电气等方面)?

答:

按容积、容积比判定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缺乏规范依据,建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厂房内设置的喷漆车间等需要考虑防爆设计。

7、高层厂房,塔楼部分都是生产车间(丙类),裙房为生产配套,部分设有厨

 

房、食堂、报告厅,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4.2

条?

答:

裙房为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为厂房服务的配套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分别执行不同的规范要求,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4.1条注1要求。

丙丁戊类厂房合并建设的附属功能仅限于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3.4条规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调度、实验、检测等生产的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产辅助功能,不可作为浴室、餐厅、会议等人员密集的生活功能。

8、厂房、仓库通过连廊紧密相连,占地面积远远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条的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定性为一幢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答:

通过交通连廊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其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3.5.1条要求,仓库占地面积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2条。

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性质,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情况下,不应组合或连廊连接,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p17。

9、大型厂房疏散距离不够,是否可以采用避难走道的方式?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避难走道,是为地下商店建筑大于20000㎡时采用的防火分隔措施,用于厂房时依据不足。

10、厂房内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应如何进行分隔?

采用防火墙、防爆墙,还是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2.3条要求的防火隔墙。

对于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如何处理?

答:

甲乙类工段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开口部位应当设置门斗或抗爆门窗。

工艺上无法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的甲乙类工段,其相连区域也应当按照甲乙类设计。

防火分隔措施,需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条、3.6章和6.2.3条。

 

11、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

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答:

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厂房必要的辅助生产用房,如监控、质检、休息等,且夹层的建筑面积小于该层厂房面积的10%时,该建筑可定性为单层厂房,夹层区域的安全疏散按民用建筑设计。

12、部分厂房中设置局部设备夹层、平台(供检修用,平时无人值守),设备夹层、平台上是否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4条(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的规定?

答:

因厂房主要是服务于生产工艺,对人员很少、确实仅检修才会有人进入的平台、夹层(甚至上人吊顶等空间):

丙丁戊类厂房可不限制疏散距离;甲乙类厂房仍要限制疏散距离。

13、车间内有局部爆炸危险工段为单独房间,有门开向非爆炸区域,此门做了防爆门斗,防爆门斗外是否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答:

防爆门斗和防爆墙已经起到了增强安全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14、2018年江苏省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疑难问题分析解答第二章、建筑防火

2.1厂房及仓库的问题7的解答中,厂房中地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2.5条的规定,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m2,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厂区中独立建造或跟门卫合建的地下水泵房等地下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条的规定,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答:

应分别按照设备房是位于厂房内还是民用建筑内来考虑安全出口设置,设备房在厂房内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7.2.5条,设备房在民用建筑内或独立设备房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5要求。

 

另:

参考防火规范报审稿(201911)新增条文3.7.2.6已经统一为按200㎡考虑设备房。

15、201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第二章建筑防火2.1厂房及仓库的问题15的解答中,厂房疏散楼梯在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当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防烟前室的方式直通室外。

丁、戊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间也需要首层平面应直通室外吗?

可否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7条的规定,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答:

规范没有对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丁、戊类厂房疏散楼梯严格要求使用封闭或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使用敞开楼梯间,但由于此类厂房占地面积都比较大,疏散距离不限,为安全起见,4层及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8.2条的规定,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

这里出口是特指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还是可以包括通向公共疏散走道(几个防火分区共用,类似避难走道)的疏散出口?

室内最远点至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有没有规定?

答:

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楼梯间门,也可以是仓库不同房间、不同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的门,但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可参考18J81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规范对仓库的疏散距离没有要求。

17、库房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按照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进行设计?

答:

库房如果属于民用建筑的一部分或者局部房间,则按民用建筑的储藏间设计。

1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3条文说明中的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储存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定性为甲

 

类火灾危险性。

当前许多经营白酒的商场、超市及商业门市是否执行此条?

答:

商场超市等属于民用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2和5.4.3条明文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以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库、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类。

参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成品白酒库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11)表格

3.1.3新增备注:

38°及以上且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1项。

因此商场,超市储存白酒符合以上规范时,是不违规的。

19、“中间仓库”规范中无面积要求,一栋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面积相当或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答:

中间仓库是厂房的一部分,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厂房的耐火等级,并应符合规范对仓库耐火等级的要求。

中间仓库的占地面积和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规范中相应耐火等级和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要求。

当一个中间仓库服务于一个或多个厂房防火分区时,中间仓库也可以划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满足仓库的相关规定。

中间仓库还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6条。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9条:

办公室、休息室允许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面积如何控制?

另外该条条文解释里说明,相关说明参照3.3.5条的条文说明,是否可以理解为:

如果三层的建筑物,底层为丙、丁类仓库,二、三层可以做办公室或休息室。

答:

为仓库提供服务的配套办公室、休息室可以设置在仓库内,虽然规范对面积没有限制,但仓库实际使用时,办公等面积一般都非常小(如要限定面积,可参考对厂房定性火灾危险性5%这一指标),与其他区域应采用防火门和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分隔。

设置时,可不限制楼层,但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相应的防火分隔设施。

 

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条规定: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问题1:

对于厂房内设置有办公室、休息室(仅为此厂房服务用)的厂房,其“办公室、休息室所在的局部区域”,其疏散要求(安全出口数量、疏散距离等)按厂房要求确定,还是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答:

此区域按民用建筑要求确定。

问题2:

规范要求办公室、休息室的区域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办公室、休息室的区域已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还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散吗?

如果可以利用车间区域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如何确定?

答:

办公、休息区为独立的防火分区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另一个可以和厂房合用,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p17。

22、单层总建筑面积10000㎡的金属组装及焊接厂房间(大空间,没有分隔),

因焊接机需要使用天然气,厂房均匀布置30处天然气输出点,厂房内有天然气管道引入,天然气管道在厂房内沿顶部明敷或沿柱或沿墙明敷(天然气管道在厂房顶部敷设长度占厂房总长度的80%)。

设计单位将厂房火灾危险性定性为丁类是否正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表3.1.1丁类第2项,表3.1.1甲类第2项,第3.1.2条第

1款规定)

答:

由于燃气作为燃料使用,而且加工件为金属(不燃烧材料),因此可以确定为丁类。

规范表格3.1.1里对甲类危险性使用的气体主要是生产此类气体的工艺,或者使用此类气体做其他用(不是燃烧)。

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条2款“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

 

生产的厂房”,该条款中“等类似生产的厂房”需进一步明确。

答:

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生产厂房或场所,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P391页表F8.7。

1.2住宅建筑

1、高层住宅采用连廊户型,内天井进深尺寸大于2.0m,按规范天井内侧的北向房间窗无耐火极限要求,但天井侧向的厨房窗距离连廊较近,是否也有耐火极限1h的要求?

答:

天井侧向的厨房窗与连廊开口内侧的直线距离应大于2.0m,当不大于2.0m时,外窗应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窗,天井侧向其他房间窗与连廊开口直线距离不小于1.0m。

对空调机位可不做距离要求。

楼梯间外窗与连廊开口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1-1条1.00m的要求。

2、住宅的“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0条和《住宅设计标准》第8.7.3条),此处的首层疏散外门是否包括门厅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

此条引申出来的还有住宅地下室的楼梯在一层直接对外的门是否也需要也按照

1.10m的净宽来控制?

答:

首层疏散外门指的是直接对外的门,不包括门厅内的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含地下室开向门厅内的疏散门)。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不经过门厅直通室外时,楼梯间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两个住宅单元的平面布置有夹角,夹角的角度大于90度但小于180度,此时这两个单元外窗的间距是按防火间距计算?

还是按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两侧的洞口间距计算?

当公共建筑不同防火分区或塔楼这么布置时如何确定相邻外窗的间距?

 

答:

两个住宅单元拼接时,两个单元外窗间的墙体宽度(水平距离)应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2条1.0m要求。

公共建筑防火分区之间、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防火墙两侧外窗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1.3、6.1.4条要求。

4、住宅下部设置两层商业网点的建筑,其底部两层总层高是否有限制要求?

当底部网点总层高超过7.5m,是否会认定为其层数按照建筑层数折算下来超过两层,从而此底部的商业不符合商业网点的设置要求,则建筑定性将有较大变化?

答:

两层商业网点总层高超过7.5m时,按高度应折算为3层,不符合商业网点不能大于两层的要求,该栋建筑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合建建筑。

5、对《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有以下两个疑问:

1)据这条复函的意见,是不是指如果整层都作为避难区时,是不需要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的?

答:

不需要整层都作为避难区,同时应按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6号文的要求,满足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要求。

2)当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时,至少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不是仅指避难区域而不包括进入避难区的前室等区域?

答:

两个面靠外墙的区域是指避难区,不含进入避难区的前室及进入避难区的走道。

6、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当阳台内房间的外墙和外门均按外墙设计(节能计算作为外墙和外门窗),该阳台是否要满足窗槛墙1.2m的高度要求?

 

答:

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在消防设计上按室内空间考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2条的规定。

7、建筑高度为33m~54m的高层住宅,标准层穿过消防电梯前室再到楼梯间前室的做法,可行吗?

答:

可行。

8、当一个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1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在多层住宅单元屋面设置连接较高单元疏散楼梯的疏散通道,或设置通向较高屋面的室外疏散楼梯吗?

答:

规范中,多层住宅对楼梯出屋面无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不强制性要求多层住宅的楼梯出屋面,但组合建筑中高层住宅仅有一个单元时,高层住宅的屋顶应设置疏散场地,且满足《住宅设计标准》第8.7.6条文说明的疏散场地面积要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9、住宅的非消防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前室中)中,非消防电梯除满足DGJ32/J26-2017第8.7.19条第3~7款的设置要求外,该前室是否需要满足合用前室的各项要求?

答:

住宅的非消防电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设置在其他前室中)中,非消防电梯需满足DGJ32/J26-2017第8.7.19条第3~7款的设置要求,该前室满足防烟楼梯间前室设置要求即可。

 

10、《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4.6条,提出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与高层住宅、其他住宅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要求。

对于升出地下室顶板的机械排烟井、进风井、采光井是否需要执行此要求?

答:

按照《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4.6条执行,但当采光窗、井采用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建筑完全分隔时,其间距可不限。

11、《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8.1

(1)条中,敞开连廊对外开口宽度6m,是必须连续长度不小于6m?

还是对外开口总长度不小于6m(中间可以有柱等遮挡物断开,几个开口长度的和不小于6m)?

答:

对外开口宽度为连续长度,当连廊上的柱子、管井(仅限于柱子、管井,电梯、楼梯、电梯厅等均不行)总宽度不大于外廊直接对外开口宽度的20%时,可忽略不计。

12、《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7.5条,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54m的住宅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还是通向连廊的门?

连廊是否可以看成防烟楼梯间的前室?

答:

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计算到楼梯间门,如连廊设置为防烟楼梯间前室,则前室门到楼梯间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0m(详DGJ32/J26-2017第8.7.5条的条文说明)。

13、住宅下部是地下汽车库,汽车库的人员疏散不借用住宅楼梯,这种情况,住宅电梯通至汽车库,楼梯不通地下汽车库,是否可行?

 

答:

仅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汽车库可行,建议楼梯也通至地下汽车库,方便住户使用。

14、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

住宅户门开在合用前室中,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没有要求。

15、两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贴邻设置(符合零间距设置要求),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是否可以分开单独计算,分别满足《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5.3条规定控制的3000㎡就可以了?

还是按整体计算?

答:

贴邻设置时,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可按一组商业网点计算;当两栋商业服务网点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时,应按两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组与组之间应按防火间距进行设置,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其间距仍不应减少,否则应按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进行设计。

16、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处未设防火门,坡道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距离是否按《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4.6条要求?

答:

非机动车坡道在地下出入口未设置防火门时,坡道的地面出入口与地上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当相邻建筑面向坡道地面出入口侧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7、目前居住小区中经常会要求设置100~300㎡的老年人服务用房(公建配套用房),此种性质用房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是否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如按住宅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设计消防水量的要求会有较大的提高。

答:

位于住宅底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物业管理、社区办公、养老服务等小型营业性或服务用房,所在建筑可按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定性,养老用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其他设计均应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要求。

18、《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第8.6.3条消防车登高场地范围内的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不应大于4m,若住宅外轮廓有凹槽,4m是从突出的楼梯间外墙计算还是从疏散连廊计算?

凹槽中底层有突出高层的建筑是否影响消防扑救或救援?

答:

裙房或底层门厅进深的起算边线应优先以设有消防救援窗能够满足消防救援

 

的前室或楼梯间外墙为计算边线,消防救援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该前室或楼梯间外窗应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受条件限制,前室或楼梯间没有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外窗,或该外窗不能满足消防救援窗的要求时,应以能够满足消防救援的外窗或外廊所在的外墙计算。

当以外廊的外墙或敞开天井侧向前室窗外墙作为计算点时,凹进的敞开外廊宽度应不小于10m(参考救援场地短边10m的要求),便于消防车进入和救援。

(三种情况见下图)

前室和楼梯间外窗满足救援要求时的门厅和救援场地计算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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