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位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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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车位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车位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车位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车位,是指在

第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与住宅或商业用房配套的车位(或车库,下同)。

包括一手车位和二手车位。

第五条

一手车位是指我行认可准入的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新建,向自然人销(预)售的车位。

二手车位是指所有权已登记至单位或自然人名下,再次向自然人出售的车位。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车位贷款,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借款人本人(或父母、配偶及子女)名下商品房(含住房和商业用房)配套车位的人民币贷款。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车位贷款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第七条

(一)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贷款购买所购房屋配套车位的所有权,且车位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到期日,贷款结清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结清日,其他贷款条件和办理流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个人房屋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

(二)借款人已在我行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贷款购买与所购房屋相配套的车位使用权,但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到期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到期日,贷款结清日不得晚于房屋贷款结清日。

(三)借款人未在我行办理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贷款购买所购房屋配套车位的所有权,且车位能够办理独立的产权证明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条个人车位贷款坚持“部分自筹、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十条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四章

第十三条个人车位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我行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0号,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五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借款人须具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4〕20号,以下简称《客户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一至五类消费类贷款客户条件。

准入借款人分类按照客户分类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一、二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75%以下(含75%);第三至五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本次贷款信用评级原则上在BB级以上(含BB级)。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严禁向如下人员发放个人车位贷款:

本人或配偶当前拖欠各类贷款的个人,从事非法职业人员,刑事涉案人员;本人为失业、无业人员,在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共同借款。

符合借款人基本条件的两个自然人,可以共同申请一笔贷款,但同一笔贷款的申请人仅限两名。

其中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另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笔贷款发放之后承担同等还款义务。

除非另有规定,本办法对于借款人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产品要素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贷款期限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车位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二)

(三)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超过65年,一、二类客户可延长至70年。

共同借款的,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以年龄较大的申请人为准,主借款人为一至三类客户的,可以年龄较小的申请人为准。

(四)

(五)车位配套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贷款期限+3年。

(六)

(七)对于购买车位使用权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我行配套房屋贷款的到期日且不超过车位使用权到期日。

(八)

第二十八条贷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个人车位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同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确定。

(一)单户限额。

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单笔车位贷款金额与在我行车位贷款余额合计不高于50万元。

 

(二)单户金额。

单笔贷款最低金额为3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个人车位贷款单户限额,最小变动单位为1000元。

1.对于购买车位所有权的,贷款成数即贷款金额占我行认可抵押物价值的比例,不超过所购车位适用的最高抵押率。

二手车位价值取购买车位总价和车位评估价孰低值,一手车位价值取购买车位合同总价。

住房配套车位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我行认可车位价值的70%,商业用房配套车位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我行认可车位价值的50%。

2.对于购房车位使用权的,贷款金额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贷款金额+我行房屋贷款本金≤我行认可抵押房屋价值*抵押房屋适用最高抵押率。

(2)住房配套车位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购买车位总价的70%,商业用房配套车位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购买车位总价的50%。

1.

2.

(三)借款人自筹的购买车位款(以下简称“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应等于所购车位的总价。

车位总价是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车位交易价格或使用权价格,不包括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

第三十条贷款利率

第三十一条

贷款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商业贷款利率或我行认可的基础利率为基准利率。

总行确定个人车位贷款利率执行的下限,各分支行根据总行相关信贷政策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市场环境,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贷款利率。

单笔贷款利率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客户信用评级每下降一级,执行利率原则上应上浮基础利率的0.1倍。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执行固定利率;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每年1月1日,根据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或我行公布的基础利率,重新确定执行利率。

第三十二条罚息利率

第三十三条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对逾期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1.5倍。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本息按日加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且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同期执行利率的2倍。

第三十四条还款方式。

贷款可以采取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阶段性等额本金和一次性还本付息等五种还款方式之一,其中:

阶段性等额本息、阶段性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仅适用于第一至四类客户,宽限期(只还利息、不还本金)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1/3。

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适用于一年期以内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提前还款和资金扣收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放款模式及贷款担保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个人车位贷款的发放,分为下列两种模式:

第三十九条

(一)见车位购买合同放款:

我行取得车位购买合同或协议,发放贷款。

(二)

(三)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

我行取得车位抵押登记材料(应记载抵押登记情况)之后,发放贷款。

(四)

第四十条各种放款模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第四十一条

(一)所有贷款均可采取见抵押登记证明放款模式。

(二)贷款采取见车位购买合同放款模式的,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借款人符合第一至三类条件。

2.第四、五类客户须落实符合《房屋贷款业务制度》全程或阶段性担保措施。

阶段性担保期间应至少覆盖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车位抵押登记办妥之日。

3.借款人购买车位使用权的,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第四十二条对于购买车位所有权的,贷款必须以所购车位作为抵押物,但在放款之后车位发生拆迁、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可以变更贷款担保,接受其他财产作为抵(质)押物,或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购买车位使用权的,贷款以信用形式发放。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位价值应由借款人委托我行准入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或资产评估公司(统称“估价机构”)评估,或由我行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技能且不参与信贷决策的人员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房产内部估价指引》(见邮银发〔2013〕95号)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所购车位应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一)主借款人应作为车位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购买人。

购买车位所有权的,交易后作为车位所有人或共有人。

(二)

(三)车位具备较强变现能力,且未被列入拆迁规划范围内。

对于第三条第三款涉及车位,车位所在小区应符合如下条件:

周边生活设施完善、交通便利,位于城市城区内或县城核心位置。

(四)

(五)购买车位所有权的,所有权明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和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抵押登记条件。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除总行授权之外,我行应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并且一个车位不得同时在我行办理多笔个人车位贷款。

(六)

第十一章合作机构管理

第十二章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个人车位贷款合作机构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担保机构及房地产经纪公司。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对于一手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合作项目的准入管理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房地产经纪公司、专业担保机构等合作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3〕1127号)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管理办法》(见邮银发〔2012〕22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

上述合作机构以出具担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函应报有权准入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十三章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章

第五十七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贷款申请受理、授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的流程和要求按照《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贷款调查。

调查方式包括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

非现场调查主要是通过电话、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核查客户相关信息;现场调查主要是核实所购车位及配套房产信息、抵押车位价值,以及第五类自雇人士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

必要时还应就工作单位和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以及非现场调查中发现的疑问,开展现场调查。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担保条件落实。

贷款发放之前,授信执行岗应根据担保管理要求,落实担保条件。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贷款发放与使用。

信贷员确认担保条件落实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手工借据,客户经理与借款人签订手工借据,交信贷放款岗发放贷款。

客户经理应根据借款人授权或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进行受托支付。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贷后管理。

各级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日常监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见邮银办发〔2012〕352号)进行贷后检查。

第六十六条

第十五章附则

第十六章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附件:

1.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附件1

(XF1001)V.201406合同编号:

 

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

(适用于房屋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车位贷款、自建房贷款)

 

贷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借款人:

抵押人:

保证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3.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4.

5.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6.

7.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8.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购置车辆/□购置车位/□建造房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购买(建造)坐落于的房屋/车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章

第三章向(经销商)购买品牌型号为的车辆台。

第四章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第五条

(一)贷款利率为以下第种,基础上□加□减□上浮□下浮%执行。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

2.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础利率:

(1)年期的LPR(基础利率);

(2)月期的SHIBOR(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3)其他:

(二)单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满周期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

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期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

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础利率(如基础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础利率为准)及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3.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4.其他:

(三)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借款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利率政策,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本合同利率。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

协商不成,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四)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

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人)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

1.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逾期6期;

2.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

第五条贷款发放方式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经贷款人批准同意的交易对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提交相关交易资料,并按要求配合贷款人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贷款人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借贷凭证、购房/购车/购车位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贷款用途相符,是否与借款人个人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发放条件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一)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各项必要的登记手续已经办妥;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或虽然发生此类变化,但借款人已另行提供了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四)借款人按贷款人的合理要求提交了发放贷款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借款人已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六)未出现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资信能力及贷款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债务逾期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七)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屋/汽车产业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八)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第七条账户管理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如下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上述账户划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贷款资金划付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对于自建房贷款,贷款行可在放款后对该笔贷款进行止付,并按已完成工程量超过总工程量的比例分批限额解止付对应金额。

在取得抵押登记证明前,贷款行至少止付贷款总金额的%作为保证金,在取得抵押登记证明后,贷款行解止付该笔保证金。

第八条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6.其他:

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款日为到期日。

分期还款的贷款,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如实际放款日次月的日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15天,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下月起的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二)本合同由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提供贴息,贴息金额为元。

该贴息资金由经销商一次性划转给贷款人,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本日前将当期应还利息存入借款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但贷款人视情况,有权选择不经过借款人还款账户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在每期还款日16:

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包括经销商提供的贴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如经销商提供的贴息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的,借款人应在每期还款日16:

00点之前根据最新还款计划表补足利息。

经销商是否及时、足额贴息,不构成借款人应归还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减免或延迟支付的理由。

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

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即便如此,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三)

(五)借款人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

顺延期间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

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借款人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将对借款人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六)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元,且应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4.经销商提供的贴息款非借款人资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无任何理由要求贷款人将贴息款划付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

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三)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前,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

贷款期限变更时,应当按照变更当日人民银行(或贷款人)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一)贷款缩期

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借款人的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不另行签订缩期合同。

自缩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第三条约定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借款人应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如贷款人不同意缩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署展期合同,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至展期后到期日)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同时按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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