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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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第二条本工作导则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第二章企业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并依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组织架构、实际生产情况及有关规定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企业应保证其管理架构能够有效保证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参加由相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参与投标及承揽建筑施工业务、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时主动出具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后,应立即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整改,及时组织自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申请。
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五条企业一般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在企业内部强制统一执行。
(一)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对企业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责任;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岗位的设立;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立;对施工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权限和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施工安全防护标准。
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和保护为主要内容,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及具体技术形式作出规定。
(三)文明施工标准。
对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布置、施工临建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以及施工作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
(四)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
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从组织、人员、程序、深度、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和管理制度。
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目录建立、公示、标示、防护保证、检查及记录、监管台帐建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六)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内审制度。
对企业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内部审查的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七)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标准。
对企业工程项目和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方面的工作内容和交底的计划、深度、形式、对象以及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等方面作出规定。
(八)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检查制度。
对企业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标准、组织、人员、程序、责任;使用过程中的检查期限、标准、组织、人员、隐患处理、责任;办理相关监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登记或审查手续的期限和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
(九)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定期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事故等事项作出规定。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开展、内容、责任,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施工现场农民工学校的设立和管理等事项作出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对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收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足量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工程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对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和水平等事项作出规定。
(十三)持证上岗查验制度。
对企业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包括分包施工企业)持有效岗位证书的查验职责、时间及处理作出规定。
规定应突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情况的查验。
(十四)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制度。
对企业工程项目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资质(资格)查验、技术要求提出、生产过程以及混凝土配合比检查控制、检验检测及其程序和职责等事项作出规定。
(十五)分包管理制度。
对分包施工企业的确定、相关证照查验、分包合同签订及其程序、权限和职责,分包施工合同中应予明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责任、措施、奖惩;对分包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十六)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标准、期限、记录、隐患列出、隐患整改、评价通报等事项作出规定。
(十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对企业以及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定期召开施工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施工安全形势,查找施工安全隐患和工作上的漏洞,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结案后,召开专题分析会议,查找事故原因,汲取教训,研究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制定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堵塞技术和管理上的漏洞等方面作出规定。
(十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对企业定期考核评价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以及有关人员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标准、组织、参与人员、结论作出以及奖优惩劣的措施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查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及有关责任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结合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的执行效果,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评估,及时作出修订。
第八条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以及专项整治活动,明确责任部门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对活动开展过程及成效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估。
第九条企业应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内部淘汰国家和省明文规定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建立企业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并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以及其相关部门应制订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满足企业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组织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三)决定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并适时监督检查,评估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
(四)决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批准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
(五)决定对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以及有关人员的奖惩。
第十三条企业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制定企业施工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并负责实施和监督落实;组织制订企业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二)合理调配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及时分析总结企业的施工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整改和预防措施。
(五)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负责启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十四条企业建筑施工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企业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并负责实施和监督落实;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情况经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企业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和文明施工标准进行评估和修订。
(二)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查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组织建立企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五)参与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检查以及评估和修订;参加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施工安全事故专题分析会议;参与企业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负责提出企业的施工安全技术政策;组织建立企业推广使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目录,以及淘汰或报废的施工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并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督指导企业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起草制定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经企业批准后,监督指导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
(二)协助企业分管负责人按照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审查企业各分支机构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企业分管负责人指挥启动企业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向企业提出对事故的专题分析意见。
(三)向企业提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技术建议,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监督指导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四)提出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目标、专项资金年度投入计划、安全生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批准后,下达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助企业分管负责人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部门日常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巡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部门以及有关人员作出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情况严重的,报告企业分管负责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做好记录,提出整改防护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六)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对施工安全管理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对企业各分支机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管理。
(七)具体负责企业分支机构所设立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提出对企业各部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以及有关人员的施工安全工作奖惩意见。
(八)负责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三章企业分支机构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明确对分支机构的权限,对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作出规定;分支机构应在企业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应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建筑施工技术负责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应参照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安全分管负责人、建筑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应参照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分支机构应对其负有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予以明确。
第四章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明确工程项目的权限,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作出规定;工程项目应在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健全与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相适应和配套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全过程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一般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目标。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各阶段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主要保证措施,各项主要工作的负责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验收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
对工程项目各部门及施工管理人所担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具体的明确和细化。
(三)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工程项目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应急救援的启动,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事项予以明确。
(四)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
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予以明确。
(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对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学校以及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的保证,开工前和施工全过程中应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教育培训的内容、课时、时间,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予以明确。
(六)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计划。
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阶段安全技术交底的分次,必须突出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其具体防护和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标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在安全技术交底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守则。
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相关安全生产规程规章,各岗位特种作业人员担负的具体工作及要求和标准,各作业班组长的职责等,在守则中予以明确。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工程项目对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的记录和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在计划中予以明确。
(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对工程项目各部门、施工作业班组、分包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奖惩措施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人力、财力、物力,满足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需要;具体明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全过程保持有效运行。
(二)按照规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以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保证按照规定编制审查及专家论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在工程项目得到严格实施。
组织办理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保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未通过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不得开始施工。
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目标、专项资金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经企业或所属分支机构批准后,严格实施。
(三)与分包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签订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施工作业人员、分包施工企业及其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按照省和企业的规定,落实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监控管理措施,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审查、目录建立,对经审查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在重大危险源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组织逐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和保证措施,督促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督促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职责。
(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在工地设立农民工学校,在场地、设施、师资方面给予保证;督促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规定和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并在教育培训内容中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六)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工程项目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建设施的验收工作,安排办理相关检测和备案登记手续,督促工程项目相关部门、班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
(七)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指挥启动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开展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施工安全事故,协助做好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八)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和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和安全隐患,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定期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形势分会议,通报工程项目各部门、作业班组、分包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析总结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形势。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具体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一般应明确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企业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对工程项目各部门、作业班组、分包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作业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每月定期形成检查考核报告,报送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编制审批及论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情况,监督并参与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监督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施工;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的编制和演练;监督并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审查以及防护和保证措施的制定;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三)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和执行。
(四)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台帐建立和管理,在台帐中逐一载明重大危险源的防护和保证措施、相关责任人员、监督检查记录;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护保证设施的检查验收,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重大危险源的公示、警示标志、安全防护保证措施的落实到位。
(五)参与并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起重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临建设施的检测、验收、备案登记工作,保存验收记录;督促起重、施工用电等相关作业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的检查维护,并建立检查维护台帐。
(六)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专项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督促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足量投入和落实到位。
(七)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形成记录,记录应该载明教育培训内容,且有受教育人亲笔签名。
(1)督促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
(2)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学习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控制管理制度、防护和保证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
(3)督促对新进场或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督促突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目录、控制管理措施、防护和保证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4)督促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
(5)组织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学习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6)督促作业班组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
对未按规定开展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或开展和参加不力的,及时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不定期抽查作业班组的班前安全生产活动,对不开展或不认真开展班前安全生产活动的,责令纠正,并根据企业或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八)督促施工管理人员在分部分项工程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在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施工作业特点和所在部位、环节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防和护保证措施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标准,以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督促施工管理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对作业班组进行多次安全技术交底。
(九)负责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查验工作;负责查验分包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十)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日常巡查和检查,每天对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巡查一次,每周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施工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立即下达停工令,同时书面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建立施工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台帐。
(十一)工程项目发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组织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参与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企业对事故的专题分析会议。
(十二)工程竣工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情况作出总结并报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企业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归档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资料,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