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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保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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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2011-10-24 10: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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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三、那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参保人如何参保?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确定年缴费标准即可。

五、缴费标准如何划分?

缴费标准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

缴费标准会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六、参保缴费政府有什么补助?

1、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年30元(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不缴不补。

对政府缴费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2、制度实施时已超过45周岁的,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的,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女绝育户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参保,政府在缴费补贴3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60元。

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如何处理?

1、城乡居民迁往外地,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2、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制度怎么衔接?

1、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暂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以前参加老农保,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有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3、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九、养老金待遇怎么核定?

1、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即可。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是: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是参保人达到领取条件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基础养老金是:

政府给予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补贴,为每人/月55元(中央财政承担)。

3、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在达到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年满60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

5、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可就近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作银行网点办理。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

6024456,6026523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

致全县城乡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字体:

大中小】  【2011-10-24 10:

17:

2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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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城乡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

   长期以来,您们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让大家分享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我们欣喜地为您传达一个喜讯:

我县已被国家和省列为第三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并从现在开始实施。

这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期望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以人为本、解决“老有所养”民生问题的重大举措。

是国家继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烦愁”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对于促进我县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是广大城乡居民朋友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保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明确进行财政补贴,让参保的城乡居民真切地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和实惠。

为了使您能更好地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早日参保并享受待遇,现将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告诉您。

   一、参保对象范围广

   凡是具有我县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政府补贴

   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的不同,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

您可任选一个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全部记入您的个人账户,除补缴年度外,地方财政为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不少于30元的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女绝育户参保缴费,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到60元。

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三、参保手续简单

   你只要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村(社区)委员会,任选一个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就完成整个参保手续了。

   四、缴费年限多待遇会提高

   当您年满60周岁,您提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经审批后,您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现为每人/月55元。

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县财政会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数相同),确定您每月计发数。

所以您越早参保缴费,缴费数额越高,您的养老金就越高,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会把您的个人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让您完全享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同时基础养老金也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五、参保缴费无风险

   您也许会问,我缴了那么多钱,要是中途发生意外,钱不是白缴了吗?

在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时,已充分考虑到了大家的顾虑。

参保人在参保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不论发生什么情况,您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会有丝毫损失。

   六、多项保险关系衔接

   如果您是农业户口,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现已达到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在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可以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如果您未达到领取条件,我们将您在老农保的缴费总额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出新农保缴费年限(原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缴费补贴),折算后不满15年的,您可以按规定继续缴费,在满60周岁时办理城乡居民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后,就可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您既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待遇可同时享受。

   以上我们为您介绍了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真诚希望您早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尽早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您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如果您想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咨询,也可以直接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咨询。

                             霍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

 

霍邱县人民政府文件

 

霍政〔2011〕72号

 

关于印发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待遇核发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乡镇、开发区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主要负责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对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是本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等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根据城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城乡户籍管理相关基础数据,协助进行参保核查比对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因计划生育而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象的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的认定和提供人员相关信息;县民政、农委、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县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县发展改革、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按年度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

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适时调整档次和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

城乡居民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决定。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

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的,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女绝育户参保缴费,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到60元,增加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县财政、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防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实行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支付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社区)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第十一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具有我县城乡户籍的老年人,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二条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

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称“老农保”)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十六条与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应予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中,如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县政府《关于印发〈霍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与管理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霍政〔2005〕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霍政办〔2011〕67号

 

关于印发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霍政〔2011〕7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将《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县政府《霍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霍政〔201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建立健全县、乡镇、开发区、村(社区)三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机制,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具体业务经办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养老金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统计工作;

(八)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工作督查考核、业务指导工作。

(十)负责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人社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享受人员资格审核工作;

(六)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各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负责协助本村(社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村(社区)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负责向本村(社区)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负责本村(社区)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村(社区)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初审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七条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该表一式3份。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委员会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人社所。

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卡)进行缴费。

乡镇人社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由乡镇人社所依据重度残疾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卡)人员的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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