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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外汇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外币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外币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简称(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和审贷分离制度。

第三条本行发放外汇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的外汇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外币短期、中长期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业务种类

第五条外汇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外汇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议确定。

第七条外汇贷款的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向本行申请贷款展期。

贷款是否展期由本行决定。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1/2;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外汇贷款利息的确定和计收

具体办法按照《银行外币利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借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在国际业务部开立基本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

三、同本行有长期信贷关系和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四、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评级标准按照《烟台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五、具有履行合约的条件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正常国际贸易往来记录以及较强的还款能力;

六、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七、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八、在我行贷款期间有过不良记录或上过中国人民银行恶意逃废债务名单的借款人,不得再在本行申请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本行要求的资料,并应向本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本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本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本行同意;

六、有危及本行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并协助本行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本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本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对须取得准入资格的特殊行业,借款人未取得资格者,不得用贷款非法经营。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获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八、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九、不得用于结汇和境内贸易结算。

第五章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向本行国际业务部客户经理部申请外汇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

《借款申请书》应填明借款原因、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加盖借款人公章与印章、签字;保证贷款还必须填写《核对担保函》并加盖保证人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借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应有有权批准机关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件;(以上均为复印件)

二、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公司股权结构、主要股东介绍;

五、公司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六、公司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八、授权(委托)书;

九、银行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复印件)、预留印鉴卡;

十、客户情况介绍;

十一、经会(审)计师事务所或主管部门(限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的前三年度的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十二、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证明复印件;

①有权批准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的决议(依据客户的公司章程);

②经(购)销合同、协议等;

③抵、质押物权利证明以及有权处分该权利的证明;

④保证人的资料

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立项报告、批复等;

⑥房地产开发客户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以及销(预)售证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受理:

一、不具备贷款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六、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第六章贷款调查与初审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

国际业务部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资格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信用情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抵、质物、保证人的有关情况。

贷款实行至少双人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要根据调查情况如实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二、贷款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及贷款效益等情况;

三、借款人当前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分析;

五、贷款的担保条件分析;

六、调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贷款的初审。

客户经理应当对贷款调查作出初步结论,对不同意的贷款,退回申请人;对同意的贷款,提报客户经理部经理审查。

客户经理部经理应当对客户经理提报的信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初步结论进行审查,对不同意的贷款退回客户经理;对同意的贷款提报国际业务部审贷委审批。

国际业务部审贷委应根据《烟台市商业银行审贷委操作规程》对客户经理部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初步审批。

对同意的贷款报总部信贷管理部审查。

第七章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总部信贷管理部负责受理国际业务部报送的外汇贷款资料,审查贷款手续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经审查同意后上报总部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国际业务部上报总部信贷管理部审批贷款时,必须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贷款审批表》;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经年检的《贷款卡》;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上月末及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资料;

五、借款的主合同及其从合同;

六、有关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董事会决议书;

七、借款人填写的《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

八、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书和抵、质押人及其共有人自愿提供抵、质押的证明;

九、抵、质押物有效保险单;

一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十一、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到位证明;

一十二、贷前《调查报告》;

一十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总部审贷委对国际业务部提报的外币贷款业

务依据《烟台市商业银行审贷委操作规程》进行审批,审批结论报送总行行长审批。

第七章贷款的发放、检查和收回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

贷款按规定审批签字后,国际业务部通知借款人签订完善有关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凭经批准的《借款凭证》交由会计部门办理入帐手续。

第二十一条登记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和贷款台帐。

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信息登记到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上,并登记台帐。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贷款划拨借款人帐户后,国际业务部客户经理部要与会计部门充分协调,做好贷款支付的监督工作,防止借款人挪用贷款,信贷部门要经常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判断贷款能否按期收回,发现有碍贷款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对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按规定及时按月向信贷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信贷人员要做好催要整理工作,认真分析掌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经营情况,并按规定写出贷后检查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应按月交纳借款利息,对拖欠利息的,信贷部门要加强催收,确保贷款利息按期收回。

信贷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备款通知,督促企业按期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帐户管理。

客户经理应审查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其借款申请和合同约定。

并按照外汇局的规定审查其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贷后检查。

(一)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定期进行贷后追踪调查和检查,短期贷款每季度进行一次、中长期贷款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贷后检查的内容:

1、检查贷款资金的用途和去向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运用是否正常、合理;

2、检查借款人是否按期向本行报送年、月度财务报表,并根据报表资料分析检查其实际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仍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3、检查分析保证人的财务报表资料及实际经营状况是否仍具有代偿能力;

4、检查抵、质押物是否有不利于本行债权安全的变化;

5、检查借款人与本行的结算往来是否正常,是否遵守结算纪律、恪守信用;

6、检查人应就贷款的安全状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领导提交检查报告和建议,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对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贷款收回。

一、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发送催款通知,要求借款人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若是保证贷款,应同时将催贷通知副本发送给贷款保证人;

二、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应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对其还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贷款利息的借款人,客户经理应即时查明原因,拟定催收措施,报主管领导审定后,抓紧催收。

对于经催收无法收回的保证贷款必须在保证有效期限内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措施收回贷款本息。

四、对理由正当,确有还款保证的展期贷款,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展期;

第八章贷款业务失误监管

第二十九条本行各级信贷管理人员必须遵照国家经济、金融、信贷政策、法规制度规定,认真做好贷款的调查、审查、发放和监督检查,保证贷款及时、安全收回。

人为原因,发生贷款失误,导致贷款出现风险,造成行誉或经济损失,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贷款发生失误,应及时按照《银行信贷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失误的性质和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按照《银行信贷责任追究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外汇贷款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发放贷款会计流程:

外汇会计人员收到本行信贷部门转来的借款(担保、抵质押)合同副本、一式四联借款凭证(即借据)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借据上的借款单位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2)借据审批权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借据内容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借据是否注明贷款种类。

(5)借据内容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借据与借款(担保、抵质押)合同是否完全相符。

审核无误后,合同副本专夹保管,凭借据进行帐务处理,第一联借据由会计部门按贷款到期日先后顺序排列,专夹保管留存,第二联、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分别做借贷方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客户作帐。

借据保管人员应随时查阅借据到期日,提前通知客户经理部转告借款单位准备资金还贷。

发放现汇贷款时,会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现汇贷款专户及还本付息申请表》,审核无误后为其开立外汇贷款专户发放贷款。

此项业务由会计人员在外币系统中操作/4111/4211交易完成。

会计分录如下:

借:

XX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

贷:

XX存款—XX借款人外汇贷款专户(外币)

第三十二条偿还贷款会计流程:

现汇贷款必须按期偿还,如遇特殊情况经信贷部门批准可以展期,未经批准逾期或展期之后仍不能归还的,银行可计收逾期息。

(1)以原币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到期主动归还外汇贷款时,银行接到借款人送交的一式两联外币支款凭证与收帐通知书后应认真审查单据填写是否规范,印鉴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确认无误后,抽出原存的借据第一联,登记还款记录,结出结欠余额,借据仍然保留。

如为一次性结清,借据作为贷方凭证附件。

外币支款凭证与收帐通知书中一联作为借贷方传票,另一联作为回单加盖转讫章单位退单位。

如借款单位不主动还贷,若其存款户有足够的余额,会计部门可填制二借一贷特种转帐传票,一借一贷传票作为借贷方传票,另一联借方传票作为支款通知,交借款单位。

会计分录如下:

借:

活期存款—XX借款人还本付息专户(外币)

贷:

XX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户(外币)

此项业务由会计人员在外币系统中操作/4113/4212交易完成。

(2)以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

借款单位以人民币归还外汇贷款时,应凭外汇局还本付息核准件,按还款日挂牌汇率购汇后偿还,会计分录如下:

借:

活期存款—XX借款人户(人民币)

贷:

外汇买卖—XX结汇户(汇买价)(人民币)

借:

外汇买卖—XX结汇户(汇买价)(外币)

贷:

XX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户(外币)

其余手续同上。

(3)以其他币种还贷按还款日挂牌汇率进行套汇后偿还。

会计分录如下:

借:

活期存款—XX借款人还本付息专户(外币)

贷:

外汇买卖—套汇户(汇买价)(外币)

借:

外汇买卖—套汇户(汇买价)(人民币)

贷:

外汇买卖—套汇户(汇卖价)(人民币)

借:

外汇买卖—XX结汇户(汇卖价)(外币)

贷:

XX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户(外币)

第三十三条现汇贷款利息计算。

现汇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合同规定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优惠利率。

现汇贷款的计息天数,按公历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

现汇贷款根据合同规定,按季或按月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或每月20日为规定结息日。

1.结息日次日日启,执行外币系统9777交易打印一式三联贷款结息凭证。

如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存款足以偿付利息时,结息凭证第一联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给客户做为借款人回单,会计分录如下:

借:

活期存款--XX借款人还本付息专户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

如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存款不足以偿付利息时,执行外/9777/9778交易打印相关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

应收利息--XX借款人户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

结息凭证三联专夹保管单。

当还本付息专户的外汇存款足以偿付利息时,执行外币系统中由专夹中抽出三联结息凭证,第一联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贷方凭证附件,第三联给客户做为借款人回单。

会计分录为:

借:

活期存款—XX借款人还本付息专户(外币)

贷:

应收利息--XX借款人户

呆滞、呆帐贷款,计提的应收利息不再纳入表内核算,而通过表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收: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外币)

非结息日,借款单位结清贷款本息时,贷款利息按贷款户积数计收,会计分录如下:

借:

XX存款--xx借款人还本付息专户(外币)

贷:

利息收入--xx贷款利息收入(外币)

第三十四条贷款展期,客户不能及时还贷,应于到期日前申请展期批准后,应由客户经理部下达内部业务联系单,由会计人员办理展期手续。

第三十五条、展期贷款,执行外汇系统4411贷款展期申请交易。

填制两份一红一蓝借方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

XX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红字

借:

XX贷款—XX借款人展期户(外币)蓝字

第三十六条、逾期贷款,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借款单位存款帐户无足够余额,则该笔贷款转为逾期贷款,外币系统自动处理,日启执行外汇系统9746交易打印相应传票,加盖转讫章后,凭以入帐,会计分录如下:

借:

XX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红字

借:

逾期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蓝字

第三十七条、呆滞贷款,贷款逾期90天未归还的,应于次日将贷款转入呆滞贷款科目,外币系统自动处理,日启执行外汇系统9746交易打印相应传票,加盖转讫章后,凭以入帐,会计分录如下:

借:

XX逾期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红字

借:

呆滞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蓝字

呆帐贷款,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外汇贷款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应由客户经理部上报有关部室经批准同意后,书面通知会计部门,由会计执行外汇系统4215贷款形态更改,同时填制二联借方传票(红、蓝字),加盖转讫章后,凭以入帐,会计分录如下:

借:

XX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红字

借:

呆帐贷款—XX借款人户(外币)蓝字

第十章贷款业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外汇贷款业务档案是本行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证,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资料、各类合同协议、凭证、权属证明等以及为贷款业务服务的有关文字性材料表格等。

第三十九条本行所有外汇贷款业务都要按要求逐户建立贷款业务档案,统一管理。

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类贷款业务档案;在贷款业务办理终结后,及时整理、分类、存放贷款业务档案。

第四十条外汇贷款业务档案统一由国际业务部客户经理部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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