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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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管理体制)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建设目标)农田建设以农田宜机化、水利化、生态化、园田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为导向,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条(职能职责)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农田建设项目阶段性的规划设计编制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为全市农田建设及其耕地质量管理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绩效评价,组织落实工程运行管护,完成项目统计汇总、上图入库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宣传发动、项目申报、项目变更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调整、矛盾纠纷等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工程后期运行管护。

第六条(管理程序)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规划编制原则)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找准潜力区域,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

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种子基地,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市级规划职责)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和全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衔接。

区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根据本区域耕地资源分布状况、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区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条(建立项目库)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库,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要根据项目区现状、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布局农田建设相关工程措施。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预)算书和其它附件等材料。

第十三条(编制单位资质)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报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承担初步设计文件评审。

评审专家从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评审可行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农业农村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时下达批复,已批复的项目可不再重复单独立项,不再进行概算审核。

第十五条(年度任务申报下达)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前期工作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年度建设任务。

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各区县规划建设任务、监督评价等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年度实施计划报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依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批复各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实施依据和建设期限)农田建设项目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建设期一般为1-2年,实际以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的建设期为准。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制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先建后补等方式)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尊重农民意愿)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

鼓励在项目建设中进行耕地小改大、坡改缓等宜机化改造。

第二十一条(参建单位资质)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项目调整或终止管理)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项目调整、变更及终止的具体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度管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主体)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条件)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验)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由区县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委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后,应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承担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出具客观真实的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意见。

市农业农村委对综合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竣工公示)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工程运行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设施登记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一条(新增耕地核定和收益使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进行核定,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内控制度)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监督评价)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

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和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严重问题处理方式)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配合审计和监督检查)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信息化管理)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与其他规定的关系)本办法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贫困区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安排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办法出台前的项目管理)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原由相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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