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第五版) 全套课件x(1101--1700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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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出租人得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尽管出租人仍应负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履行辅助人来完成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也有不同;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第三十八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物的特定性。

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三、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关系,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

四、承揽合同的效力,

(一)承揽人的合同义务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

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容忍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二)定作人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受领工作成果。

(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共同承揽人不包括再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次承揽人,而仅指对定作人均负直接完成承揽工作义务的多数承揽人。

五、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材料的风险负担;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报酬的风险负担。

六、承揽合同的终止,承揽合同的终止原因很多,这里简单介绍承揽合同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终止的两种情况。

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法律提倡该类合同的签订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

分包的法律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确认,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四、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

(一)承揽人的合同义务承包人的容忍义务;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对工程的验收义务;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三)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五、建设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发包人的责任;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六、建设施工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的概念;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建筑工程施工人的责任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逾期违约责任。

七、建设监理合同,建设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监理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三节运输合同,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运输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分类,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工具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及管道运输合同等;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运输合同可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

三、承运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义务,合同法即在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况下,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合同法第289条)。

我国法律限制了承运人可以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设定了强制性承诺义务。

四、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一)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

(二)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五、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

(二)客运合同的效力旅客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

(三)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六、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效力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义务;收货人的义务。

(三)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七、联运合同,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协议。

联运合同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第四节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中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危险通知的义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告知义务;声明义务。

第五节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给付仓单义务;接收、验收义务;通知义务;妥善保管义务;容忍义务。

(二)存货人的义务,说明义务;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三、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关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与法律关于仓储合同的规定,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六节委托合同,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义务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义务;财产转交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指一般合同共同适用的终止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

(二)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受托人有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第七节行纪合同,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具有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义务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三)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享有自己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此项权利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

因为行纪人的介入,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

三、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行纪合同在性质上与委托合同最为接近。

我国合同法第423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居间合同,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其中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称为报告居间;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居间,称为媒介居间。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居间人的义务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忠实和尽力的义务;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九章技术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

技术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

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的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技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三、技术合同中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技术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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