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言语题和逻辑题备考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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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言语题和逻辑题备考策略

国考言语题和逻辑题备考策略

之“题元准则”

  一个句子成立的主要标志是谓语,谓语通常由动词充当,而能够作用于动词的成分,我们称之为动词的行动元,即题元。

在公务员考试的言语理解题和逻辑判断题中如果能熟练使用题元准则,能够有效提高解题的速度和准确率。

本文将对题元准则进行详细介绍,帮助考生备考。

  一、题元准则

  能够与动词相关的题元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动词的施者,通常由主语充当,另一个是动词的受者,通常由宾语充当。

题元之间是不能互相重复的,其逻辑关系比较固定,这就是题元准则的要点。

其具体做法是将大段文字的主干提取出来,然后分清题元之间的逻辑关系,为选择答案做准备。

  二、准则应用

  1、病句改错中的应用

  这一理论在公务员考试的病句改错中,经常运用到。

例:

  

(1)今年春节期间,这个市的210辆消防车和3000多名消防官兵,放弃休假,始终坚守在各自执勤的岗位上。

  

(2)他那崇高的革命品质经常浮现在我的脑海中

  分析:

(1)句核心动词是“坚守”,“坚守”的宾语是“岗位”,那么能够“坚守岗位”的施者只能是人,而不能是消防车,故为病句。

  

(2)句核心动词是“浮现”,能直接作用于“浮现”、能和“浮现”搭配的只能是具体的事物,而“品质”是抽象的事物,故不能搭配。

  2、短文阅读中的应用

  题元准则如果用在阅读中,则表现为任何一段短文如果要有意义,都可以演绎为一种有效的广义因果关系,那么直接提取出这种显性或隐含的因果关系,也能有效的帮助解题。

  【例1】我们的一些科普文章常常激不起公众的兴趣,原因之一便是枯燥。

要把科普文章写得“郁郁乎文哉”,就需要作家的笔。

科学的飞速发展,为文学写作提供了一座富矿。

相信有眼光的文学家一旦领略科学题材的广阔富饶,便会陶醉在它的无限风光中乐而忘返。

  这段文字谈论的是( )。

  A。

科普文章对作家的依赖    B。

科学和文学的互相激励作用

  C。

科学和文学互相依赖的关系 D。

科学发展为文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答案】A

  【解析】首先理清这段文字的层次关系,用因果关系可以简单表述如下:

因为科普文章枯燥,从而激不起公众兴趣,所以需要作家。

这是按照题干信息抽取出来一个比较完整的因果关系,根据这一逻辑,我们很容易判断科普文章需要作家,也可以说是一种依赖。

因此选A。

  3、逻辑论证中的应用

  题元准则在逻辑论证题中,也可以应用,真题示例如下:

  【例2】我国酸雨主要出现于长江以南,北方只有零星分布,这是因为北方常有沙尘天气,来自沙漠的沙尘和当地土壤都偏碱性。

  由此可以推出:

  A。

长江以北地区的酸性污染物排放较少

  B。

长江以南地区的土壤偏碱性的较少

  C。

沙尘天气可有效降低酸雨出现的几率

  D。

有酸雨的地区出现沙尘天气的几率较小

  【答案】C

  【解析】从文字中抽取出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即:

因为北方常有沙尘天气,所以北方的酸雨只有零星分布。

出题人在设计逻辑论证题时,如果想出的很严谨,那么必须按照这个完整的因果逻辑关系来进行推导,因为全文就这一因果关系较为凸显,不然就容易有争议。

因此,我们根据以上的因果关系,可以推出C。

  从上可以看出,题元准则对于解题的准确度和明确性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

当然,对于相关题元的提取,还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判断必须在演练大量的试题后才能熟练的掌握,并且要注意其适用面。

希望考生认真学习,金榜题名!

备考行测选词填空题“四十二字经”

  选词填空题,是行测考试中的必考题型,无论在国考还是地方考试中,都会出现。

备考时,考生经常产生这样的困惑:

对于几个意义相近的词,总拿不准该填哪一个。

关于如何做好这类题,笔者经过多年教学经验的总结,通过口诀的形式,总结出这种题型的解题技巧。

口诀共有四十二字,所以称之为“四十二字经”。

  一、基本内容

  词语形近看差异

  形容词来掂感情

  注意搭配和关联

  程度语气要分清

  巧辨同义与反义

  以题解题硬道理

  二、具体涵义

  “四十二字经”内容简练,涵义丰富,需要通过注解来进行详细的阐释,以便考生理解记忆。

  1、“词语形近看差异”是区别近义词的一种方法。

要探讨两个形近且意近的词的差别,可以直接把相异之处提取出来,然后组词加以比较。

如:

“传颂”和“传诵”两个词的差别字为“颂”和“诵”,可以分别造一个词来显现它们的差别,“颂”即“歌颂”,“诵”为“背诵”,两个词强调什么意思显而易见。

  2、“形容词来掂感情”是选择形容词的一种方法。

遇到形容词的时候,要先考虑它的感情色彩,因为这往往是解题的突破口。

  【例1】由于疏于______,院里的房屋大多十分陈旧,与旁边修建得簇新的正乙祠戏楼相比要______得多,不过在院中我们依稀还可以看到正乙祠当年的身影。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

修饰寒酸  B。

修葺逊色     C。

管理破败  D。

维护杂乱

  【答案】B

  【解析】可以从第二个空突破确定答案为B。

B选项是比较中性的词语,而其他选项都是贬义词。

从题干可以推知,原文对这个院子没有贬低的意味。

所以选择B选项。

  3、“注意搭配和关联”指的是要注意一些词语的特定搭配和使用范围。

如:

“流传”接的是抽象词,如“流传了千古的神话”;“留传”接的是具体词,如“留传了一个手镯给儿媳”。

  4、“程度语气要分清”指的是面对一些同义表述的词语,要注意所表示程度的轻重,而且一般情况下,程度深的词是正确答案。

  【例2】人大会后,代表委员们纷纷就政府工作报告发表看法,一致认为报告充分体现了解放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听了以后十分令人()

  A.兴奋           B.高兴          C.激动         D.振奋

  【答案】D

  【解析】振奋与其他词语相比,程度更深,而且更显气势。

其他的词语也可以填,但是“振奋”最为合适,最能表达前文的表意意图。

所以选择D选项。

  5、“巧辨同义与反义”指的是要注意题干词中的一些同义或者反义指向。

  【例3】大乡绅的仆人可以指挥警察区区长,可以 _____ 招摇过市———这都是民国五六年的事,并非前清君主专制时代。

自己当时_____,看了一肚子气;可是时____,也只好让那口气憋着罢了。

A.大模大样,血气方刚,人微言轻            B.微风凛凛,血气方刚,人穷志短

C.像模像样,年轻气盛,人微言轻            D.昂首阔步,年轻气盛,人穷志短

  【答案】A

  【解析】从第一个空可以看出,能够与“招摇过市”相搭配的词,无论从感情色彩还是语义上,较为接近的只有A选项。

所以选择A选项。

  6、“以题解题硬道理”是核心句。

目前大部分的选词填空题,都可以根据题干中的提示信息找出正确答案。

同时要结合以上五种方法综合运用。

  【例4】从20世纪90年代“人类基因工程”计划启动之日起,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基因专利争夺战。

因为谁拥有专利,就意味着谁就能在国际上获得____基因产业的“王牌”,谁就能拥有今后基因开发的庞大市场。

为此,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大量地将阶段性研究成果_____申请了专利。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

A。

垄断抢先           B。

操纵独立

C。

控制自发           D。

专营及时

  【答案】A

  【解析】从题中“王牌”这个关键信息,可以得知第一个空应该强调占有主导地位的意思。

而从另一关键词“专利”可知强调的是时效性,结合两者可以排除B、C选项,而对于“抢先”和“及时”两个词,根据同义出现,我们选择表意程度较深的词,可以确定应填入“抢先”。

所以选择A选项。

常识判断之新法速递

  2011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预计将在2010年的11月底或者12月初进行,留给考生复习的时间已经不是很多了。

而常识判断具有突出的点多面广的特点,历来是考生复习的难点。

为了帮助考生充分利用这段有限的时间复习常识判断,中公教育将陆续推出“2011国考常识判断热点系列文章”,从法律、经济、科技、文化、历史以及全年时事热点五个方面总结了常识判断的热门考点。

今天推出第一篇——《2011国考常识判断热点一之新法速递》。

  一、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新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

  

(一)国家赔偿主要性质是救济,而不是监督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次修正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总则中,去掉了“违法”二字,意味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从违法归责变成了有条件的结果归责。

同时也更好地体现了国家赔偿的主要性质是救济,而不是监督,从救济的角度来讲,不管是合法还是违法,都不影响赔偿。

  

(二)超期错拘可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修改为: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精神损害首次纳入国家赔偿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新的法律规定: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四)降低“门槛”,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

  新的法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这些规定增加了公民赔偿请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济权利。

  (五)优化赔偿办理程序,保障及时获赔

  针对现行的国家赔偿程序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的程序性规定。

  新的法律不仅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主张的举证责任。

同时还强调,受害人在被拘留或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进行举证,这些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有利于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的法律还就赔偿办理时间给予了限定,例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等。

  (六)赔偿费用支付时间最长不超22天

  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虽规定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但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具体规定。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首先在总则中明确: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新的法律还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这意味着,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

  二、选举法修正案

  3月14日,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获得通过。

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瞬间——这一刻,成为我国选举制度向前迈进、不断完善的见证,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一)平等──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修改的时代意义在于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使公民的政治权利更加平等。

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

这次修改选举法,使得城乡居民选举的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更加统一,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二)透明──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而原来的法律规定的是“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约束,有助于进一步扩大选民的知情权,使选民与候选人的见面形式具有一定实效性,提高透明度。

  (三)公正──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选举工作中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有利于保障选举结果的公正可信。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这一修改能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有利于有效代表选民利益,有利于保证代表在履职时更加公正、客观。

  (四)广泛──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选举法的这一修改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

  (五)规范──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一条款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意愿的重要保障。

  同时,《选举法》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这些对于细节的规范和完善,体现了选举工作既严格规范又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更为人性化。

  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就查处破坏选举行为、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以及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选举法》进行了既有重点又统筹兼顾各个方面的修改,更加有利于选举秩序的保障,有利于预防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这次修改《选举法》,是“及时的、必要的”,符合民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民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

  三、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的颁布,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诸多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将更好地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加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方式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使得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这个方面,即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二)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这意味着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价”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三)医疗事故不再是赔偿前提

  医疗救治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普通老百姓无法有效举证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对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作出明确规定,能很好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另外,新法还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这对解决医患纠纷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网络侵权,服务商负连带责任

  随着科技发展,传统的侵权模式已被眼花缭乱的网络技术所取代。

针对网络盗版、“人肉搜索”等现象,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势在必行。

  以往,网络提供商以侵权内容由他人发布为理由,拒绝对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措施,但这次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五)高空坠物,须谨慎

  有些人无视社会公德,不顾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随意从屋内往窗外抛掷物品,轻则砸伤他人,重则致人死亡。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就给全体业主敲响了警钟。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广大农民来说,这部法律是维护自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保障。

  

(一)诉讼和仲裁前先调解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四种途径: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平和,仲裁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解。

仲裁裁决的优势是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此外,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二)仲裁就地解决,不收费

  为了规范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纠纷,本法在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受理条件、仲裁程序简化等方面都作出了方便群众的规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法律还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此外,仲裁的开庭地点也体现了方便群众的原则。

法律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法律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仲裁的几个重要环节

  《仲裁法》详细规范了仲裁的各个环节。

如,在仲裁员的选任上,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法律同时要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在仲裁庭的组成上,法律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法律还特别强调,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在开庭和裁决环节方面,法律规定,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表。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了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救济权利,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采用“一裁终局”。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演绎推理题的真假速辨法则

  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的演绎推理题中,有一类经典题型——“一真一假”题型,不仅考了很多年,而且广泛出现在国考和各地方考试中。

这种题型的标志是“题中条件只有一个为真或为假”。

华图老师将针对这类题型,为各位考生总结出快速解题的“真假速辨法则”,帮助大家备考。

  一、题型分析

  经过对近年的真题进行比较发现,“一真一假”题型的难度在增加,答题的重点从矛盾关系扩大到反对等多种关系。

对于公务员考试,考生没有必要也没有时间完整地学习逻辑学,因此掌握一些解题技巧是比较有效的。

  二、解题思路

  本文介绍的“真假速辨法则”是用“寻找相同主体”的捷径来寻找解题突破口的。

首先,判断题型是“一真”还是“一假”题型;其次,寻找相同主体对应的两个条件;再次,判断这两个条件不能同真、不能同假,还是必须同真、必须同假。

最后,进行推导,得出结论。

  三、真题示例

  【例1】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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