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救济弱势群体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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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济弱势群体的思考
关于救济弱势群体的思考
摘要:
由于历史、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获得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入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较低的,主要是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来保障他们的权益,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世事变迁,如今己经难以完全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
因此,我们应不断适应新形势,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Abstract:
Owingtohistorical,socialandsoonvariousaspects,socialvulnerablegroups,Theyarelackofstrongcompetitiveness,socan'torcanonlyrarelypossessionofsocialresources,Theycanonlygetorcan'tevengetabettersocialcareer,thatmakeitsincomedistributionlessorveryfew,canonlyhavealevelislow,mainistomaintainthesurvivalofthelife,andlackofresistanceoftheabilityoftherisk,alsolacktorelyontheirowneffortstoimprovethesituation,andthepossibilityofthepolitical,culturalandmentaledgeinthesociety.Inrecentyears,theChinesegovernmentattachesgreatimportanceto,throughaseriesoflawsenacted,perfectingthesocialsecuritysystemmeasurestoensuretheirrights,andachievedgratifyingachievements,buttheworldchanges,nowhavebeendifficulttofullymeettherequirementsoftheobjectivesituation.Therefore,weshouldconstantlyadapttothenewsituation,toprotecttheinterestsofvulnerablegroups,fortheconstructionofaharmonioussocietyandtryhard。
关键词:
社会弱势群体成因完善制度和谐社会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分类及特点
(一)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弱势群体(socialvulnerablegroups)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简称,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通俗地讲,弱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
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但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陈成文的专著《社会弱者论》中这样阐述的:
“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1].从社会学角度来讲,郑杭生、李迎生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困难者群体。
”[2]因此它并非真正的群体,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从该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即社会地位较低)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二)弱势群体的分类
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生理性弱势群体、自然性弱势群体与社会性弱势群体。
其中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形成有明显的生理原因,是由于伤、病、残、老、弱、妇、孺、鳏、寡、孤、独等,而影响个人的竞争能力。
生理性弱势群体主要由残疾人(由生理缺陷造成)、老年人(由生理衰老造成)和处境困难儿童(由生理上稚弱且无保护能力造成)三个社会群体构成。
而由自然条件造成的弱势群体,可称为自然性弱势群体。
由于主要是受自然条件恶劣(如高寒区、高山区等)和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等)的影响,因此自然性弱势群体由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和灾民两个社会群体构成。
由社会条件造成的弱势群体,可称为社会性弱势群体。
具体来讲,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
1.未成年人。
这类人群极易处于安全少保障、教育不到位、权益受侵害的状态之中。
未成年人有其幼稚、冲动、法制观念薄弱,容易引发犯罪的一面,但是作为社会的边缘群体,更多的还是他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面对种种侵害无力抗争。
目前,“乞讨儿”、“童工”、“留守儿童”、“家庭暴力”等就是其中的突出问题。
2.老年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3]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未能认识到什么叫老年人权益,应该从哪些方面保障,法律有什么规定,甚至有些组织、有些以及老龄工作的人员也知之甚少,向社会宣传维权、组织老年人维权还仅在起步阶段。
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
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本能有效地得到制止。
“经济水平是制约老年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素……核心就是收入来源少,收入水平相对比较低”。
[3]此外,健康状况差,受衰老和疾病威胁,收入水平低、医疗社保水平低也是突出问题。
3.残疾人。
严格地说,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对残疾人缺乏应有的关怀尤其是价值的尊重。
虽然,我们用“残疾”取代了贬义的“残废”。
但其身体的残疾,到今天依旧被部分人视为“五官或四肢不全”。
大量残疾人在街头乞讨和为人卜占以求生计的景观,昭示出我们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尊重还远远不是现代文明的水准。
仅以发达国家在立法、社会保障等细微处对残疾人精心提供的便利作为参照,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太多太多。
4.妇女。
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极低。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同时,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
家庭暴力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5.失业人员。
此类人群属于生活状态改变了的弱势群体。
由于失业人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偏低、生活拮据,大部分人只能在低收入或没收入的情况下靠领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最基本生活,绝大多数的下岗职工精神状态欠佳。
家庭关系和睦水平远远低于同龄人总体的平均水平,家庭冲突和纠纷多。
“长期生活在低收入阶层,没有工作,可能将个人推向厌烦、绝望、脾气恶劣、冷漠无情而不能自拔,甚至还会导致家庭内部的冲突或酗酒等”。
[4]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此类人群是流动性最大的弱势群体。
农民工的生活颠沛流离。
对这部分人,开始被称为“盲流”,即“盲目流入城市”,在取缔之列。
不久,“盲流”的名词逐步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民工潮”。
这是指在每年春节前后,进城打工者回农村去过年并在过了年后再出来的高潮,也指民工越来越多,成千上万,势如潮涌。
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干的那些又脏又累的工作,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和城市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所获报酬也比较低。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在努力建设好一个个城市的同时,却不断地受到城市方方面面的排斥,并随时都有被解雇而流浪在街头的危险。
他们的贡献与回报是不相称的。
我国政府虽然在近年来一直强调如何保护进城打工的数亿农民工的利益,可是直至今日,在中国各地各种歧视、欺骗、克扣、剥夺农民工应得利益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尤其是在民营中小型企业里面更为严重,老板们的贪欲、无耻、霸道甚至公然抢劫、诈骗亦屡见不鲜。
政府相关部门出于某种“政绩”利益方面的需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合法利益的保护,显得措施不力或缺乏严格执法的原动力,而对黑心老板们则显得宽容有余,监督流于形式,其处罚之轻微,几乎是在鼓励黑心老板们继续变本加厉,谁不如此做,谁就不是成功的“唯利是图”商人。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此类人群是人数最多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获得平等的公民待遇,常受到种种盘剥歧视。
教育权利,农民的子女不得与城市居民的子女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抗争权利,农民的上访、示威受到现行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
社会保险权利,农民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在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种“常识”。
土地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产权的三大特征,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置和多元,国家垄断的土地处分权的膨胀和随意性,以及农户实质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的被剥夺,目前过渡的城市建设和开发区建设更随意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没有得到应有得补偿。
农民缺乏缺乏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缺乏利益受损后的司法救济、缺乏必要的和现实的新闻舆论支持。
8.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它人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改扩建过程拆迁户维权、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由于商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的维权、服刑人员正常合理的人身权利的维护、少数民族民族风俗、习惯和权利的维护、同性恋与艾滋病患者受到社会歧视现象的维权、突发事件受害者生存权维护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反应出这类人群权益被侵害的严重性,由于他们处于弱势群体主体边缘,大多不被社会所关注,他们的维权呼声代表了他们内心迫切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弱势群体的综合特征
1.经济上的贫困性。
经济上的贫困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
弱势群体通常都是收入水平低和生活处境难的社会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往往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有的则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或处在贫困线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的生计。
2.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
经济上的贫困性只是就弱势群体物质生活的数量状况对其特征的描述。
而与弱势群体的这一特征密切相关的是其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
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物质生活的质量。
衡量物质生活质量的高低有很多方法,其中恩格尔系数法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
恩格尔系数法即食品消费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者绝对贫困;50-59%为勉强度日;40-49%为小康水平。
二是指精神生活的状况。
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除了生理需求外,还有文化、娱乐、交往、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望。
因此,精神生活状况也是衡量弱势群体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大量研究表明弱势群体的精神生活状况都具有低层次性。
如以下岗职工为例,有学者通过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是:
“绝大多数下岗人员的精神、情绪状态欠佳,苦闷、焦虑、仿徨、悲观是他们精神生活的主要特点。
”
3.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承受能力的脆弱性是弱势群体主观状态上所具有的特征。
经济上的贫困性本身也蕴含着承受能力的脆弱性。
“贫困不仅指收入分配的最底层,而且指所处社会地位的低下,贫困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无权利状况,即在面临来自社会中有权势的集团压力时,无力控制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
”朱力认为,脆弱由于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性和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使得他们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的社会群体,成为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一旦社会的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累积到一定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群体身上爆发”。
4.政治上的低影响性。
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机会少,表达和诉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差。
和强势群体相比,由于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利中心,在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影响力弱,其利益需求很难以顺畅的渠道反映出来。
这就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必须借助于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具体的措施予以解决。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一)是包括财富分配和权利供给等方面的社会制度不合理。
社会制度最基础的就是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而正是他们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以及社会权利的划分。
弱势群体的形成最根本的原因应归咎于财富分配和权利供给制度的缺陷。
另外,中国的税制、慈善制度都不太有利于穷人。
财富分配的不合理,根源在于公民权利的缺乏,比如为什么工人的工资低,有人说是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没有达到刘易斯拐点,找工作的太多,但我认为根本原因是团结权、罢工权、博弈权的匮乏。
找不到工作主要是由于产业低端化、区域不平衡,而产业低端化主要是金融权的国家垄断造成的,美国有上万家银行,中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国有银行,垄断的国有银行由于贷款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不可能给中小企业、农民贷款,这样就造成了中国的中小企业只能低端化、永远不能长大,农村无法创业等困境;区域发展不平衡主要是由于官本位的财政制度造成的,大官都住在京城、省城,所以京城、省城发展得好,其他地方难以获得资金。
我们没有建立科学的规范的透明的民主的财政制度,实际上还是公民权利缺乏的表现。
(二)表现为缺乏完整有效的实施机制,也就是缺乏公开的竞争机制、有效的执行程序,导致政策上应给予的权利无法传递到被给予者手中。
诺贝尔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软政权”问题,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虽然政府庞大、官员众多,但行政效率却很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执行效能层层递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发达国家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表现为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四)是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
在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时间较长,在发展的早期社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贫困人口大量涌现,失业问题、养老问题相当严重,并且引发了社会动荡。
为此,西方国家不断探索对策,从济贫政策到社会保险机制,从俾斯麦到英国工党、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会,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救济福利制度。
中国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规范、资金缺口严重,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狭窄,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种种原因导致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脆弱。
在收入分配差异日趋拉大的前提下,社会保障制度未能有效缓解与弱化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成态势,也成为我国弱势群体权益弱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措施状况
弱势群体的总体困境——生存困境、生计困境、机会困境、权利困境。
这些困境交织在一起,导致他们内心出现焦虑与矛盾,容易产生对心理失衡、产生厌恶、对抗社会的心态,甚至作出一些偏激的行为,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严重障碍,成为困扰社会不可低估的严重问题。
因此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城市低保实现了应保尽保。
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日益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正在全国积极推进。
但是,弱势群体不仅客观存在,而且,由于多元的主观和客观原因,弱势群体有增无减,无法可依与有法难依并存,极不利于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
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和孤儿、妇女,以及贫困老人,是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
而对于早已存在和不断显现的弱势群体,人们却各有己见。
实际上,为数最多的贫困农民,失业与转岗的城市贫困者,流入城市并从事危重职业的民工,高校在读的特困大学生等,都是弱势群体的重要成员。
对于这些弱势群体的扶助与保障,同样应当在行政法规的基础上适时的将其纳入立法的内容和作为调整对象,并在行政规章和司法救济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分别予以资助和保障。
以城市贫困者为例,其主体是下岗和失业的职工。
此类贫困人群,一类是社会弱者,即社会的脆弱群体。
这种贫困者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存在的。
沦为贫困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及家庭因素,包括各种老弱病残及其他个人生存和劳动能力障碍、家庭过高的赡养系数、意外灾害和意外事故形成的贫困者或贫困家庭。
另一类贫困则带有明显的特殊性,这就是失业下岗人员、经济效益不好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职工家庭、个体经营者和帮工等。
具体可分为四部分人群:
一是“三无”人员,即长期以来由政府民政部门救济的社会救济对象;二是贫困的“失业”人员,即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贫困线的居民;三是贫困的在职、下岗人员以及退休人员,即在职人员领取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退休人员领取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贫困线标准的居民;四是残疾、疾病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城市贫困居民。
弱势群体的总体困境——生存困境、生计困境、机会困境、权利困境。
这些困境交织在一起,导致他们内心出现焦虑与矛盾,容易产生对心理失衡、产生厌恶、对抗社会的心态,甚至作出一些偏激的行为,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小康社会的严重障碍,成为困扰社会不可低估的严重问题。
因此,我国政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还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
(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
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
总的来讲,由于诸如历史原因、自然环境原因、法制的不完善,加之弱势群体的自身原因,导致他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为此,我们要不断努力,从各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四、不断完善我国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两极分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形成了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如今中国20%的最贫困人口收入份额只有4.7%,而20%最富裕人口收入份额则高达50%%。
贫富差距的拉大使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大。
据统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关注并切实解决的重大问题。
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根本上破解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马太效应”造成的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降低基尼系数,缩小贫富差距,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
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
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
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二)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是对无劳动能力或失去生活来源者,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者给予的物质帮助,从而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医疗权,是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把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建立专项的社会救助基金。
各级政府都应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通过财政支持和税收政策来鼓励民间和社会的资金投入社会救助事业。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应规范城市低保的标准和保险对象范围,严格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参保人员的家庭收入。
低保的申请、审批和资金发放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是要组织社会扶贫。
要通过开展“光彩事业”等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爱弱势群体的氛围。
(三)切实做好农村的扶贫工作。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一些农村因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解决温饱问题难度很大。
一部分已经初步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群众,由于生产和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巩固扶贫成果、防止返贫的任务还很重。
对于贫困地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加大扶贫工作的力度,增加扶贫投入,坚持扶贫到村,落实到户。
对农村的大面积扶贫应采取“开发式”,即通过来自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资金、知识、技术、人才、机会及其它必要的资源的支持,使农村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者缓解、摆脱贫困,乃至逐步走向富裕。
开发式扶贫的着眼点是努力使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吸收、自我发展的能力。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扶贫机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不断下降。
“开发式”扶贫是国家的一项宏观政策举措,在贫困治理过程中,和社会救助等福利制度相辅相成。
但是,要彻底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的贫困问题,还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这必将极大地改变农村的面貌,促进农村经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