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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份安全监理复习资料

安全监理复习资料

一、安全生产技术

1、人工开挖时,两个人操作间距应保持2—3米

2、支撑的安装必须安装“先支撑后开挖”和“先换撑后拆除”的施工顺序

3、在隧道工程施工中,采用冻结法地层加固时,必须以适当的观测方法测定温度,掌握地层的冻结状态,必须对附近的建筑物或地下埋设物及盾构隧道本身采取防护措施

4、高大、细长基础采用分层支模时,其下层模板应经就位校正并支撑稳固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模板的安装

5、拆模的顺序应与支模的顺序相反,应先拆非承重模板,自上而下的拆除。

拆除时严禁用大锤和撬棍硬砸、应撬

6、汽车起重机因超载或支腿陷落造成的翻车事故约占事故的70%以上,因此,在使用时应特别引起重视

7、在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危险性无法辨别、文物价值不明物体时,必须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塔机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均应服从,当风速超过4级时停止安装,超过6级时停止使用

9、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拆除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队伍来施工

10、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在安全装置可靠的情况下,装卸料人员才能进入到吊篮中作业

1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12、高处作业的级别可分为4级,分别是2~5m,5~15m,15~30m分别对应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大于30m为特级高处作业

13、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14、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检查须按类别,有关规定,逐项查验;安全带使用3~5年即应报废

15、所谓TN----S接地接零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电源是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中增加一条专用保护PE线称为TN—S系统或三相五线制系统

16、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并且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写

17、PE线为黄绿双色线。

总配电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30mA,动作时间T大于0.1s,乘积≦30mA.s

18、所有以交直流电焊机的金属外壳都必须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

19、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应小于15m,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m

20、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备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21、脚手架拆除时必须是由上而下逐层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2、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腐蚀、压扁、裂纹、严重弯曲

二、安全监理辅导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基础核心

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3、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P5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及时补报

6、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7、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不超过60日

8、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延长不超过30日

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10、建筑起重机械进场不但要核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而且要核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其中对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由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1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列自20120301起实施

13、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14、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6、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17、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18、

19、

20、

21、

22、

23、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2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25、20、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6、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27、 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28、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

29、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30、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3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3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33、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34、

35、

36、

37、

38、2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39、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40、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42、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43、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2年1月1日)

1、《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44、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2、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45、从业人员义务:

1.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46、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2、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3、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

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建设工程监理费。

监理费不得挪作他用。

4.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从业经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监理大纲的编写质量、设施配备、监理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内容。

5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总监理工程师的业务能力。

6、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

(一)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三)保障性住宅工程;(四)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7、监理单位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作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20日内,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8、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

9、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10、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书面提交。

11、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的情况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13、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14、(紧急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场予以处置。

15、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监理责任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监理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16、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低于原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等级的;(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17、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1、报告方式和期限

  本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的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监理报告的期限:

自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2、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3、监理月报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按月定期上报,记录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理报告。

4、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5、监理月报内容除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

(2)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3)国家及本市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4)监理开展的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监理月报在每月上旬提交。

6、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3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1、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对中型及以上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是,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应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人数审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6、

(1)安全监理方案是监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监理规划同步编制完成,必要时可以单独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分阶段施工或施工方案发生较大变化时,安全监理方案应及时调整;2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参与,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7.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8、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D-c2表);

9、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D-b2表),指令限期整改;

10、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师暂停令(D-b3表),并按实际情况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部停工;

1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等级应与承包的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12、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核查以下大型起重机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备的验收手续:

1塔式起重机;2施工升降机;3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4吊篮;5自升式模板架体。

13、应督促施工单位填报大型起重机机械、自升式假设设施验收核查表(D-a7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以下验收资料:

1产品合格证;2设备监管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3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和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4建筑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合格资料;5施工现场该施工机械、安全措施的警示牌及机械性能牌。

第4章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1、实行总监理工程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

 

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或市级重大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他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兼任不超过两个项目,但兼任项目中必须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意,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驶职责和权力,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只能在一个项目任职。

2、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

项目监理员是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经业务培训,持有监理员证书,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项目安全监理员由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的,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3、实行招标核费制度。

工程监理项目评标办法制定应将监理大纲、人员配备、监理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度和提供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主要因素,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办法,

4、实行监理人员从业人员终身终究制度。

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在工程使用寿命期内实行监理责任终身追究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2、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

(一)、

(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6、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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