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秋季合同法期末复习葵花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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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秋季合同法期末复习葵花宝典

合同法期末复习葵花宝典

(合同法的所有答案均是个人翻查资料完成。

根据语音答疑中任课老师对各类题型的解答要求,答案都显得似唐僧般的唠叨,但是没办法,因为老师就要求这样。

“名词解释”包括了名词定义、特点、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等;“简答题”除了包括名词解释外,还对构成要件的每一个要点进行了适当延伸;“论述题”基本认定会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案例分析毫无疑问是考要约、承诺、合同解释、违约责任的综合运用,具体分析方法请参考“案例分析题例题”。

注:

粗体字部分是老师语音答疑中重点提到的。

划横线的为期末复习提纲中的要求。

第一部分:

期末语音答疑中老师划定的重点

一、(识记)1、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四,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理解分类的标准和意义。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

(作业题也有)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是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小件寄存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三、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3、二者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四、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作业题也有):

第7~8页

1、主合同:

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

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3、区分二者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五、掌握合同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重点理解)

(名词解释)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时,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当事人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4、自愿原则:

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它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体现。

5、合法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6、平等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还是自然人,只要他们以合同主体的身价参加到合同关系当中来,他们之间就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给予他们一视同仁的保护。

六、重点掌握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件和效力。

(重点理解/运用)

要约的构成要件:

(作业题中有)第18页~19页

1、(名词解释或简答)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阅合同的要约,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第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目的性。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第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

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要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二是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的法律效力:

(简明扼要地概括)P20

(1)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存续期间:

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的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3)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对撤销要约有严格的限定。

2、要约邀请:

(作业题中有)第18页,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

七、1、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

2、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异同点: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

区别表现在:

(1)撤回要约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要约则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八、1、承诺(简答、论述、案例):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视为承诺迟到,或称为逾期承诺,不视为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

(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

九、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P31,案例分析时可能用得上)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十、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主要类型和构成要件。

(重点理解)

(名词解释或简答)1、缔约过失责任:

(作业题中有)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类型: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

第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第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才负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作业题中有)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

第四,一方当事人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过错。

十一、(分析案例用)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一般不能自己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如果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十二、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重点理解)

(名词解释或简答)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发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者的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二者作用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

简言之,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

十三、重点掌握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概念、类型,并与合同法的法条结合起来理解和分析。

(重点理解/运用)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作业题中有)

(名词解释、简答或论述)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

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认可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此类合同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此类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

此类合同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主体不合格。

主体不合格的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因这两类民事行为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但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而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民事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财产,则行为当然无效。

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双方民事行为,则与其发生关系的相对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催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认这些行为。

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主要包括根本无权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和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四种情况。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

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四、无权处分行为。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如果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可导致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如果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权利人可基于物上请求权对无权处分人提出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

本人的承认权:

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

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十四、(论述题)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P93-96

(此题最佳答案仍在酝酿中,下述仅为初步提纲)

答:

1、

(1)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自愿承担损害的后果,法律也应允许这种行为有效。

对此类合同的撤销问题,法院应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即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并不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而是因为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

第二,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其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

另一方面,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

第三,二者行使的方式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的,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而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四,二者行使的期限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二者行使的范围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而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六,二者产生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合同被撤销以后,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确立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受益人均产生效力。

同时,一经撤销即从行为发生时失去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以下为书本上内容摘录:

(上述答案即从下列材料中提取,大家可自行归纳总结)P52-54、65-68、93-96页

(一)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误解而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符。

2、必须要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局外人常常难以判断,即使局外人已得知一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然而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撤销,却自愿承担损害的后果,法律也应允许这种行为有效。

对此类合同的撤销问题,法院应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撤销权人仅仅要求变更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撤销合同,在此情况下,可撤销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也就是说对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通过变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趋于公平合理。

(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合同,与享有解除权的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一样,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而解除权则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也可能是基于双方事先约定而使当事人在出现某种情况时享有解除权。

撤销既可以针对合同,也可以针对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实施。

解除原则上只适用于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为。

(三)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如果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利,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被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被撤销之时起无效。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变更的权利也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四)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确立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受益人均产生效力。

同时,一经撤销即从行为发生时失去效力,因此撤销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果。

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五)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只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一方当事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并不是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设定的。

十五、(名词解释、简答)表见代理:

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十五、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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