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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论文李志发

社会热点如何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摘要

社会转型加快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变迁,导致了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的激化.社会张力的表面化、人们需求满足的相对滞后、个人现代化的失败、社会生活中的不公平等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发性、失范性、复杂性、可变性、情绪性等特征.要控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建构高效合理的社会控制体系;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建立社会安全阀系统;加强文化整合,强化社会认同;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目前,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迅速上升,呈现出数量增多、行为偏激、组织与规模扩大等新的趋势.多发、不可控的群体性事件导致公共财产损失和人员的伤亡,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进而形成无休止地挑战现行社会秩序的恶性循环.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防范、果断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奠定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关键词:

恶性群体性事件社会救济高效处理机制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缘于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个体或团体、组织,在利益受损或不能得到满足并受到策动后,采取非法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静坐请愿,或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导致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打、砸、烧、杀、抢等可能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非法集体活动,是一种危机性社会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

  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

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农民以基层政府和官员为主要抗争对象;工人以企业管理者为主要抗争对象。

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4.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

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5.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

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

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6.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加大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

敌对势力、敌对分子也插手群体性事件制造事端。

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就可能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社会热点概念:

社会热点是指在人民日常生活当中,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话题,主要是指与人民衣食住行与社会某些事情相冲突,使人们注意其事态进展和进一步跟踪的社会事件。

社会热点问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是改革开放的伴生物,它迅速反映客观世界的最新动向与最新趋势,在诸多的社会矛盾中,热点问题比较突出,使人无法回避。

二是挑战性,热点、难点问题,是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的显露,解决这些问题有相当难度,对领导者与实际工作部门极富挑战性。

三是普遍性,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还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而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

四是敏感性,由于是深层次矛盾的爆发,因此,多数热点问题敏感,是社会上一根“紧绷的弦”。

五是流变性,随着情况的发展与公众关注点的变化,热点问题也会转化,其自身有发生、发展、消退的过程,今天是热点,明天就可能不是,又有新的热点问题取而代之。

是什么因数让普通的社会热点演变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呢?

事件一,鞍山6.11事件经过:

6月11日18时40分,马鞍山市花山区旅游局局长汪国庆开车行至湖北东路大润发卖场附近,中学生行人胡某不小心刮蹭到局长的车,局长下车后动手打了胡某,引起周围人的不满。

围观的人数从几个、十几个,迅速升至几百、几千,整个大街堵得水泄不通,将这位局长大人和一位女士堵在轿车内,不能离去。

最后不得不“请来”马鞍山市委书记和市长及几百名防暴警察帮他解围,开出的条件是,他这位局长的乌纱帽当场被撸去,还得被拘留关进看守所。

事件二,6月6日晚,(广东)潮州市及时妥善处置一宗因外省民工欠薪讨款引发的聚集事件。

  6月1日,在潮州市潮安县古巷镇打工的熊某等人到所工作的华意陶瓷厂讨要拖欠的工资。

期间,熊某等人与工厂老板苏某发生争执,熊某被对方指使人员持刀砍伤,案发后潮州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并于6月5日将苏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6月6日晚,熊某同乡约200多人到潮安县古巷镇镇政府门口聚集要求严惩凶手。

得知该情况后,潮安县各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向在场的群众说明事件具体处置情况,开展化解劝说工作,并于晚上10时许组织警力到场对在场群众进行劝离。

经劝解,现场群众于10时30分许逐渐散去。

期间有3辆汽车被砸坏、1辆汽车被焚毁,公安机关依法将9名参与打砸烧人员带离。

事件三,6月10日21时许,四川籍孕妇王联梅(女,20岁,四川省开江县人)在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农家福超市门口违章占道经营摆摊档,阻塞通道,该村治保会工作人员见状后,要求其不要在此处乱摆乱卖,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新塘镇领导和救护车到场后,立即对王联梅及其丈夫唐学才(男,28岁,四川省开江县人)进行劝说。

经劝导,事主同意政府调解,同意将王联梅送医院检查,当王联梅将被送上救护车时,现场无关人员坚决阻挠孕妇上车。

至22时35分许,现场逐渐聚集约上百人起哄,部分不法分子向现场做工作的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警车和处警人员投掷矿泉水瓶及砖块,并从超市门口逐步向大敦派出所聚集,并投掷石块,导致多台警车和私家车辆损坏。

经过有关部门的及时处置,11日凌晨1时许,事件初步得到平息,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

凌晨3时许,又有部分不法分子向清理现场的民警投掷石块、砖块、玻璃瓶等硬物,妨碍民警执行公务。

随后,公安部门依法将妨碍执行公务的不法分子带离现场审查。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

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

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1.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

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过:

“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

”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一些群众对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

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有的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的则是按照超前的思路设计的。

一部分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限制,一时难以接受,特别是当这些新政策、新制度损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时,这种矛盾便更为突出。

应该说政府的新政策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制定的,但是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众一时难以理解。

  3.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造势心理。

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

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

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4.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存在问题。

社会弱势群体要通过一种激烈的、体制外的、具有非法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方式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现有的体制内的社会群体利益诉求渠道,还主要是由社会强势群体来主导的。

在目前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企业经营者和党政官员较多,工人代表、农民代表较少。

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

在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通,利益被损害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

群体性事件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影响

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无不具有两重性一样,群体性事件也是一把双刃剑。

从积极方面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局部的暂时的失序为代价,可以释放某些群体因对社会的不满而产生的破坏能量,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和冲突,规避社会风险过度积累而产生更大更严重的社会动荡。

同时群体性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社会矛盾,为我们主动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条件。

但是群体性事件的消极影响还是相当严重的。

第一,影响经济秩序。

经济秩序包括经济的结构秩序、行为秩序、准入与退出秩序、商品销售秩序、经营主体之间的权益交换关系秩序、生产经营秩序、涉外经济的规范秩序等。

经济秩序的实质,是对经济利益关系的规范。

保持经济秩序的质的稳定性,保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发生激烈的起伏和动荡,保证国家能够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

群体性事件作为体制外的非常规行为,不可避免的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负面影响十分明显,尤其是当参与群体阻塞交通、冲击政府、包围企业等极端行为发生时,经济秩序的各个环节都有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负面作用更为巨大。

第二,影响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包括国家政权稳定、政治生活的规范化和秩序化、各种重大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个方面。

当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采取体制外的非常规的极端形式时,原有的政治秩序就受到了冲击,执政党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形象遭到破坏,削弱了能够凝聚人心的政府公信力,阻碍了重大政策的执行,甚至可能被敌对势力所利用,产生难以预料的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从根本上破坏安定团结的局面。

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动员潜能大、烈度高,特别是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们的现场动员能力超常等特点,演变成对抗性政治、社会骚乱的可能性极高。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社会动员作用巨大,以2008年重庆“11•3”八千辆出租车罢运事件为例,在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导致了湖北荆州、海南三亚、甘肃永登、广东汕头等地相继发生大规模罢运事件,表明社会身份和类别的共同体一旦形成共同意志,就会发生水平的或垂直方向上的连锁效应,就有可能转变为社会政治事件。

如果这种群体性事件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治理,很难避免社会底层的政治冲突常态化,使整个社会处于风雨飘摇之中。

第三,改变社会秩序的正常状态,陷社会于无序的混乱之中。

有序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作为社会稳定核心指标的社会秩序,集中反映了社会运行状况。

但是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通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潜规则,参与者往往采取堵塞交通、围攻政府、制造大规模围观等极端行为,把事情搞大,甚至无所不用其极,以期引起主管部门关注,使问题得到及早解决。

第四,破坏了人心的稳定,降低了人们对美好未来的心理预期,造成了参与者的非理性的冲动情绪在更广阔范围的扩大,形成不满情绪在不同群体间的快速传递,引发社会动荡。

社会稳定首先是人心的稳定,如果造成人人思变、形成社会公众都希望改变现有政治经济格局的局面,都不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形势,社会就很难避免陷入矛盾多发的动荡之中。

如果我们不能对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进行根治,很可能使处于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受到严重挑战,逐渐丧失社会公众的支持,造成公众信仰缺失的严重后果,形成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的严重冲突,导致社会整合失效。

第五,导致公众失去理智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烈度。

从网上反映的对某些比较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通钢事件)的网民态度上看,相当一些网民对某些影响公共安全的应该引起公愤的事件,不但不恨,反而认为砸警车、围攻政府、破坏交通等暴力手段合理,表现出一种幸灾乐祸的心态,显露出某种程度的社会溃败迹象。

事实已经证明,我国个别地方的个别时期已经出现了社会情绪的极端化和暴戾化倾向,比如发生在2010年的四川威远“8•3”事件,一个很小的偶然事情,竟然演化成了数以万计人参与的事件,这表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燃点”在持续降低,“激愤”随时都有可能引爆成“事件”,出现相当规模的社会报复。

群体性事件对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对策:

一)维护群众的物质利益,从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

  一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解决经济基础问题。

我国现阶段所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无论是经济领域的物质利益关系引起的利益矛盾,还是政治理念、民族差别或是城乡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都源于经济原因。

倘若我们的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的水平提高了,我们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回旋余地就必然会更大。

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社会稳定就有了深厚的物质基础。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亏损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努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改进和加强以“联、帮、促”为主的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带动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共谋发展;要采取“路教”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到农村宣传,促农业发展,帮农民致富,为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二是减轻群众负担,关注民生问题。

近些年农村发生的一些矛盾,有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迟迟得不到缓解,寻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取少予”和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的。

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政绩观,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只顾眼前的虚假繁荣,去牺牲老百姓的利益。

而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

同时,社会福利目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不能超载也不能人为压低,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为发展付出代价的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调动和维系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是要健全社会救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要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平。

要完善“低保”,建立医疗、教育救助制度。

对那些通过自身劳动仍不能解决生活温饱者,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困难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重大事故和灾情等方面的救助。

比如,要用减免学杂费和恢复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

同时要建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升,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

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民主欠缺带来的社会矛盾。

一方面健全与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通过地方立法限定村委领导权力行使的范围,并将应公开的村务内容设定为村委领导被罢免的具体条件,以及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促使村委会领导将村务公开视为特定责任,全面促进村务公开,并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内容和方式。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委、基层政府和村党组织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内容和形式,排除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影响与控制,防止因选举不公正而产生社会冲突。

  二是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要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要对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乱纪的惩戒作出法律的规定。

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

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

比如,2007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具体意见。

其中包括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三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

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矛盾中,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依法行政,少犯错误,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程序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

同时,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行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比如,在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加大对于过激行为、违法行政进行处罚,使党的干部自觉依法行政。

  (三)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

  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

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其次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再次要把防范时间延伸,重大活动、重要时期要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当前,必须把重点时期的防范化解工作延伸为经常性的工作,做到关键时期重点抓,平常期间经常抓,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察觉并解决一些倾向性的闹事苗头,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

比如,许昌县建立了“1+4+1”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新模式,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检察院信访接待站、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司法所为依托,村两委协助配合,构建起县、乡、村三级信访联络机制,实行定期下访,敞开接访,主动约访,实现涉检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源头上防范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逐步完善社会宣泄机制。

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在其发生的初期,还只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

然而如果缺乏排放和宣泄的渠道,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有必要完善疏通不满情绪、排放冲突因素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给社会成员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

诸如领导接待来访,与群众对话,民主议政,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形式,让群众能畅所欲言,使不满情绪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交锋,得以逐步缓解,不至于因不断积聚而产生激烈冲突。

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必须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群众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群众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

三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

比如,建立信访情报交流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建立协助接访制度,群体性事件涉及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派人共同解决处理;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预防对策和处理方法等,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各部门应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切实摒弃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和优化工作预案,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在法律保障、指挥协调、警力调配、通讯网络、后勤保障、处置措施和程序以及战略战术的运用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备规范、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结束语

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

治理群体性事件的最根本的对策,是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正,保持体现政权权力的政府权力和体现财富权力的社会权利的一致性。

其次要重建社会信仰体系,通过改变信仰缺失和道德准则失范的混乱状态,破除因社会结构性压力增加所造成的民众对组织的怀疑心理,提高社会控制力,避免社会的沉沦和历史的断裂。

第三实行社会优先发展战略,改变只要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的倾向。

经济发展固然能够通过改善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达到提高民众对组织的信任与依赖程度,但这并不能缓解经济发展优先所累积下来的各种社会问题。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社会发展的途径,才能平衡经济发展成果的不合理分配所造成的弊端,熨平社会心理,解决社会矛盾,奠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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