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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龙金鑫通讯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区队、科室:

通信联络系统是矿井生产过程中相互联系的主要方式,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线”,也是矿井组织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公司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工作,保障通信联络系统能够正常使用,特制定《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30日

 

永龙金鑫(登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

第一条通信联络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机电副总调度室主任通风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供销科科长

成员:

通风科监控中心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通风科监控主管兼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责任划分

矿总工程师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全面管理,机电副总负责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安装、缆线敷设等技术指导工作。

通信联络系统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通信畅通的重要手段,通风科监控中心是通信联络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等科室对通信联络系统负有共同管理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通风科:

负责通信联络设备的维护及管理,确保通信联络系统能够正常运行;负责对收集到的系统运行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

根据矿井现状编制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年费用计划。

根据矿井发展需求及时对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扩容、升级、改造。

积极推广使用井下基于工业环网的无线通信系统、广播系统。

机电科:

负责对巷道内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以保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并负责对《通信联络设备安装申请单》的审核,保证满足通信联络要求。

生产技术科: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安装等必须明确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种类、数量、线路敷设。

通信电缆芯数的选择必须能满足矿井、采区、工作面等场所通信联络系统的需要。

安检科:

负责对各通信联络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电话机、接线盒以及通信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

供销科:

负责通信电话的发放及回收;负责通信联络设备的购置,提供符合煤矿通信联络要求的设备和电缆。

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通信联络设备的安装、拆除、回收及简易故障处理工作。

第二条责任区设备、缆线责任划分

1.在变电所、泵房、绞车房等硐室安装的通信联络设备,由首先使用的单位负责安装,由最后使用的单位拆除。

安装、维修好的通信联络设备经通风科监控中心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与变电所人员共同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机运队负责管理。

设备的完好、设备管理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机运队负责。

2.机运队负责主轨道、主皮带、12轨道下山运输巷管辖区内的通信线路、通信联络设备由机运队负责日常管理。

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确属机运队无法处理时,机运队要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监控中心对设备、线路进行检修或更换。

4.各开拓、掘进工作面安装的通信联络设备、电缆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拆除,设备的完好、防爆标记、设备管理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开拓掘进巷道及采煤工作面(自大巷电缆拐点以内含跨越巷道处)的通信线路、通信联络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与日常维护。

第三条通风科监控中心是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行政交换机、调度交换机、通信电缆及电话机等通信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行政电话号码、井下生产调度电话号码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井上、下通信联络系统、通信线路、接线盒及电话交换机、地面电话机、井下防爆电话机等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行政通信电话的安装、拆除及管理

第五条通风科监控中心负责行政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需安装(拆除)通信电话时,必须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通风科监控中心申请,由通风科监控中心统一组织安装(拆除),严禁私自乱拉乱扯电话线。

第八条为了提高电话的通信质量,各单位严禁私自串接电话,如果需要串接电话的,应向通风科监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批后由通风科监控中心组织安装。

第九条安装电话所需材料必须通过通风科监控中心、企管科审批后由使用单位到供销科领取,并计入使用单位的材料费用内。

第十条各单位办公室变动时,原线路不允许拆除,因特殊原因需移动电话时,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通风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通风科监控中心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在通信电话安装或拆除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电话维修工完成工作。

第十二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通信中断、信号故障时,使用单位要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监控中心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以便迅速处理。

第十三条使用行政电话的用户,科长和副总以上的电话开通长途,各科室及各队办公室的电话只开通公司内部电话,生产岗位的电话只开通矿内电话。

如果需要提升通话等级,开通市话以上的用户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矿长审批后交通风科监控中心实施;开通公司内部通话等级的用户,由区队以书面形式向通风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由通风科监控中心实施。

第十四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电话:

6123、9),并及时到通风科监控中心登记,以便及时维修。

严禁私自改动、移动通信线路。

第四章调度通信电话的安装、拆除及管理

第十五条通风科监控中心是调度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井上下主通信电缆的管理和维护,电缆接线盒以下的电话电缆由使用单位管理和维护,由通风科监控中心监管。

第十六条出现通信中断、信号故障时,使用单位要及时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并派人配合监控中心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范围,以便迅速处理。

第十七条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调度通信电缆、调度通信设备负有监护责任。

调度通信电缆途经单位的管辖范围,由该单位负责对通信电缆进行管理,同时要严格对通信电缆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损坏井下移动电话机和通信分线盒、缆线。

凡丢失或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由责任单位按价赔偿,承担因通信中断造成的后果。

属于故意破坏的,按照影响范围及性质程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动调度通信线路,特殊情况需要对通信线路改动,必须向通风科监控中心提出申请。

监控中心根据生产需要及设备运行情况确定改动方案。

第十九条井下各单位使用的调度通信电缆、电话及电话号码表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矿井主、副井井底车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巷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采掘工作面、打钻注浆地点、各采区(水平)最高点以及金鑫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地点等必须安装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等部门直接联系。

第二十一条通风科监控中心负责统一制作电话号码表,并按照各单位井下实际使用电话的数量进行发放,电话号码表要悬挂在电话机的挂钩上,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如电话使用数量增加,经通风科监控中心确认后给予补发,如使用数量减少,多余电话号码表要及时回交到通风科监控中心。

电话号码表未按要求使用以及损坏或丢失的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罚款50元∕处(对于经常无人工作的地点,电话号码表可在工作结束后收回,在下次施工时再次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需安装通信电话时,必须提前2天提交《电话安装申请单》报通风科监控中心,由通风科监控中心核实所需材料、审批电话和电话线,由区队运输到指定地点后,通风科监控中心组织安装,严禁私自安装。

并对由此影响生产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抢险救灾时期,必须随时安排,随时能接入。

凡有梯子间的井筒下口必须预留有电话通信接口,随时能安装接通电话。

第二十三条巷道内的通信电缆由通风科监控中心提供技术参数及要求,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缆线敷设进行统一规划。

主要巷道内电缆钩、工程量较大的干线传输电缆和光缆等由机电科统一规划、安排队伍施工。

施工完毕经通风科监控中心和机电科共同验收合格后,交通风科监控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

接线盒以下电话通信电缆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井下新安装工作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通风科监控中心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

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监控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且和动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

如出现通信、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通风科监控中心不予接线,严禁投入使用,并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处。

第二十五条通风科在安排通风队施工风门时,两边应各预留6个1寸通信电缆、监控电缆穿墙孔,以便通过通信、监控电缆。

第二十六条电话机应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使用方便的地点;电话接线盒应放在干燥、通风、无滴水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电话应安装在车场、主要配电点、胶带运输机机头以及距采掘工作地点100米以内人员经常走动、便于工作联系的地点,原则上一个电话号码电话数量不得超过3部,如有特殊情况需增加电话数量的必须经通风科监控中心负责人批准。

擅自串接电话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二十八条各区队如果需拆除电话,应提前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电话机和电话电缆回收由各队自行拆除并交供销科,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工作面移交、改造时,应提前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原则上不拆除通信线路,通信线路和电话机一同移交给新进入的单位,材料使用多少由通风科监控中心、企管科、新进入单位、原单位共同协商核算,由新进单位出材料移交给原单位。

第三十条通风科监控中心维修人员应每十天对全矿的通信线路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

各使用单位应管理维护好自己的通信电缆,发现损坏通信电缆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影响生产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在潮湿的巷道和胶带巷使用的电话机,应每3个月把电话机升井进行检修、除潮等处理,以保证通信联络系统能正常运行,减少通信故障。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每班在接班时必须对电话的使用情况和电话号码表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保证通信畅通。

如电话出现故障要在下一班及时进行更换;如责任范围内通信线路出现故障,当班要安排电工及时进行处理;如查不出原因,要及时向通风科监控中心汇报,由通风科监控中心安排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使用单位必须管理维护好自己的通信电缆,严禁损坏、随意截断成短节或挪做它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四条在巷道开口或巷道修护等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对通信电缆的防护,损坏主通信电缆造成主通信中断,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井下电话使用后要及时挂好,不得使用调度电话进行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六条各使用单位如需拆除电话,应提前3天通知通风科监控中心,经通风科监控中心批准后方可拆除,拆除通信电缆时不得随意改变其它正常使用电缆的吊挂布置方式。

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七条井下增添电话机数量或电话机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要凭领料单经通风科监控中心、企管科审批后到供销科领取,出现故障的电话机必须上交到供销科,由机电科负责统一进行修理。

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电话的,由责任单位按原价赔偿,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职工若发现通信联络系统有故障时,应及时把电话的安装地点、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汇报到通风科监控中心,以便及早排除故障保障正常通信。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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