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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婚和婚姻中国人的经历

爱情和婚姻:

中国人的经历

 

提起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不少人的脑屏幕常会迅速跳出这样的字句:

浪漫与中国人无缘

中国人的婚姻是高稳定低质量

60%的婚姻是凑合型的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婚外性行为到处泛滥、离婚率上升一发不可收拾……

这样的印象和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新闻传媒对专家、名人的“热点访谈”、“家庭预测”或“婚姻新论”的轮番炒作,以及对因婚外恋、重婚、私生子等引发的谋杀、毁容、离婚案的累牍爆光。

尽管专家、名人的观点和推论很富有新意也合乎逻辑,并引起不少人的共鸣和认同,记者们所爆光的故事也很典型、很吸引人也很轰动,然而遗憾的是,提出以上观点、结论的专家、权威,大多并没有对中国人的爱情、婚姻质量或婚外恋进行过系统的调查研究,至于中国人婚姻的低质量是如何界定的,什么样的婚姻可列入“凑合”的范围,婚外恋真的到处泛滥吗等敏感问题,专家们也没有在方法论上系统地推敲过并用相应的统计资料加以实证检验。

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新论”的可信度。

但在没有进行这项专题调查之前,我们确实也无可靠的数据和充分的材料来首肯或否定那些曾引起普遍共鸣和认同的专家新论。

现在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运用所获的大量翔实的资料,向读者描述中国人爱情和婚姻经历的真实现状和变化趋势,以及分析和解释潜藏在这些经历背后的种种动因。

一择偶网络:

从亲缘、地缘到业缘

中国传统的择偶方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三十年代起在大城市中开始倡导自由恋爱。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把婚姻自由作为家庭制度固定了下来,由父母包办的婚姻自五十年代起在城市已不多见,在沿海发达农村也大为减少,但在不少内地农村则沿袭至今,如在我们所调查的甘肃农村,包办婚姻高达60.8%。

然而,当今夫妻结识的最主要途径依然为中间人介绍,如在哈尔滨高达73.2%,在广东农村占67.5%;其次是自己认识,但地区差异人仍十分民县明显,如在上海为44.8%,而在甘肃农村仅占12.9%(见图4-1)。

  图4-1已婚男女当初是怎么认识的单位:

我们的研究还显示,自己结识的夫妻原先是同事、朋友的为最多,高达54%,其次是同学、师生,为19.3%,双方偶尔相识的占7.5%,而介绍婚姻的媒介也以同事、朋友为最多,达32.3%,其次是父母或长辈亲属,占20.9%,由婚姻介绍所或征婚广告搭桥成连理的比例为最低,在介绍婚姻中仅占0.2%,在所有被访者总数中不到0.1%,这是因为婚姻介绍所或公开征婚在建国后曾一度消匿,80年代起才开始恢复。

然而,中国人的求偶心态较谨慎、含蓄,大多数人(女性更甚)不习惯将自己的隐私公诸于世,不少人视公开征婚为婚恋“老大难”乃至“骗婚者”的专利,故利用社会中介组织或大众媒介征婚者甚微,加上在婚姻介绍所登记者的年龄、性别比例失调以及当事人自身条件和择偶要求的实际落差,也使公开征婚的成功率极低。

从择偶的社会关系网看,尽管地区差异很大,如自己结识的夫妻中,婚前是同学、同事、朋友关系的在上海高达80.4%,在甘肃仅为37.2%,而双方是邻里、亲戚关系的在上海为12.5%,在甘肃为45.3%。

但从总体上看,随着年代的推移,婚姻当事人的择偶媒介均呈现以亲属、邻居为主转由以同学、同事、朋友为主的趋向。

为了更清楚地显示这种趋势,我们把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归为亲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亲属或由父母包办、介绍以及由长辈亲戚、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介绍)、地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邻居或由邻居、媒婆介绍)和业缘关系(包括当事人双方是同学、师生、同事、同行、朋友、偶识或由同学、同事、朋友等介绍)三类,并制作成表4-1。

表4-1不同年代择偶的社会关系网单位:

择偶的社

结婚年代

会关系网

—66

67—76

77—86

87—96

总计

亲缘关系

46.1

39.5

31.7

27.2

33.6

地缘关系

26.2

26.7

20.3

15.8

20.9

业缘关系

27.1

32.8

47.5

56.2

44.4

其他

0.6

0.4

0.3

0.2

0.2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N

477(人)

613(人)

1013(人)

2866(人)

6032(人)

择偶的社会网络从亲缘、地缘向业缘关系的转型过程,也是当事人的自我选择机会和婚姻自由度不断递增的过程。

如今,即使在农村,当事人的婚姻完全由长辈作主、婚前不了解或不满意的也仅占4.7%,(1966年前占29%),而由本人作主的已达56.7%(1966年前为32.8%,见表4-2)。

表4-2不同年代农村夫妻的婚姻自主权单位:

婚姻自主权

结婚年代

—66

67—76

77—86

87—96

总计

长辈作主,婚前不了解

25.2

13.9

8.2

3.8

11.1

长辈作主,本人不满意

3.8

1.5

1.4

0.9

1.7

长辈作主,本人满意

38.2

46.7

42.4

38.5

41.6

本人作主,父母满意

24.1

32.6

43.1

50.2

39.6

本人作主,父母不满意或反对

0.8

1.0

1.4

1.8

1.3

本人作主,父母不管或早亡

7.9

4.4

3.5

4.7

4.8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N

477(人)

613(人)

1013(人)

763(人)

2866(人)

我们的研究还表明,当事人首肯自己在择偶时有很多机会或不少机会的比重随年代的推移在递增,如1966年前仅占37.9%,而在1987年后达64.2%,其中城市被访者的择偶机遇明显较多,如城市男女首肯自己在择偶时“有很多机会”和“有不少机会”的比例分别为23.2%和44.4%,而农村仅为7.3%和32.7%(见表4-3),这不仅是因为农村男女的社交范围较狭窄,更因为生产力的滞后发展限制了青年人的自由选择。

由于以往单一的农业劳动更依赖于长者的生产经验,加上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导致收入的低水平,家庭成员的收入只能由家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即使在实行工分制的公社化时代,由于年终分红以户为单位,父亲是领取全家报酬的当然代表,未婚子女既无支配自己劳动所得的权利,也不具备自由婚嫁所需的必要物质条件,自然只能听从父母出于家庭利益的婚事安排。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多种经营的兴起,青年人不仅职业流动机会更多,而且由于更易吸收新知识、新技术,在商品化、专业化的农村经济中更具竞争优势,既获得了经济上的相对独立,又扩大了社交范围,在择偶时的自由度也随之增强。

表4-3不同年代被访男女的择偶机会单位:

选择机会

结婚年代

地区

—66

67—76

77—86

87—96

城市

农村

有很多机会

9.6

11.0

15.7

20.9

23.2

7.3

有不少机会

28.3

37.2

39.7

43.3

44.4

32.7

选择余地不大

35.3

34.6

31.3

26.4

25.3

37.1

无选择余地

26.8

17.3

13.3

9.4

7.2

22.9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N

831(人)

1049(人)

2287(人)

1862(人)

3165(人)

2867(人)

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青年人的择偶机会更多、婚姻更自主,然而,选择谁作为终身伴侣在中国依然不仅仅是当事人个人的私事,尤其是家长对子女的婚事很少有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这不仅是因为农村父母的养老和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子女的援手,即使城市父母也有相当一部分仍与已婚子女同居共食,他们年老病弱时的生活服务也要依赖子女。

况且不少已婚子女的住房问题和孩子教养也常需要在老人的支持下得以解决和安排,因此,子女的对象能否合老人的心意依然是一个关乎两代人切身利益和长远关系的大事。

从现状看,父母对子女择偶的影响,不仅在于牵线和推助,而且在于甄选和否决,因此,尽管当事人的婚姻由父母包办或作媒介的比例并不高,但实际上由邻居、媒婆、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作介绍人的婚姻,也难免渗透着父母的操心和参与,即使是子女自己认识的对象,父母的首肯和积极促成或不满、劝说甚至反对及强行拆散的也不少。

假如把与以往恋人的关系都统计在内的话,父母对子女的择偶从不过问的比例在城市为20%左右,农村仅为6%,而曾对子女的恋爱投反对票的在上海高达9.8%,在甘肃、广东农村则不到3%(可多项选择,见表4-4)。

表4-4不同地区父母对子女择偶的影响(多选)单位:

父母的影响

地区

上海

哈尔滨

甘肃

广东

总计

曾托人或主动介绍对象

15.4

15.3

73.0

37.9

33.8

曾积极促进,希望成功

12.9

22.3

18.6

27.0

20.1

曾对对方不满并劝说过

6.0

5.0

1.8

1.8

3.7

曾坚决反对或拆散

3.8

1.7

0.9

0.8

1.9

虽关心但不干预

41.3

37.8

4.2

25.6

28.2

从不过问

23.6

18.6

2.7

8.4

13.8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570人)

1596(人)

1330(人)

1537(人)

6033(人)

表4-5不同年代父母对子女择偶的影响(多选)单位:

父母的影响

结婚年代

—66

67—76

77—86

87—6

总计

介绍或促进

60.4

61.0

51.1

51.9

54.0

劝说或拆散

2.8

3.9

5.7

7.4

5.5

不干预或不过问

37.8

36.2

44.4

44.2

41.9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N

831(人)

1049(人)

2288(人)

1862(人)

6033(人)

从表4-5看,尽管随着年代的推移,父母托人或主动作媒介或促进子女婚事的比例略有下降,但反对或阻挠子女恋爱成功的却有所增加,因此从总体上看,家长对子女择偶的关注热情和介入行为并未随年代的更迭而明显减少,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他们对子女择偶所起的作用主要是牵线和参谋,除个别家长出于家庭利益而对门户不当或不合自己心意的子女婚事横加干涉、棒打鸳鸯的外,多数家长只是担忧子女缺乏经验或在热恋中不够清醒,是出于对子女的深爱和呵护,也就是为了使子女能长久幸福而操心、参与。

我们的研究结果也证实,父母不满或反对过自己的未婚对象的被访者,目前对自己婚姻幸福感的打分较低,平均为5.36分,而父母对自己的选择满意的当事人打分则较高,平均为5.90分,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父母干预的正面、积极的影响大于消极、负面的影响。

二门当户对——夫妻婚配的主要模式

“门当户对”在社会主义中国一直是个被批判、否定的择偶标准。

讲起门当户对,人们总把它与“封建等级制”、“家族利益”、“父母意志”或“棒打鸳鸯”相提并论。

那是因为脍炙人口的梁祝、宝黛式的悱恻、凄婉的悲情故事深入人心的缘故,此外,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父母因欺贫爱富或嫌低攀高而粗暴干涉子女婚事行为的被爆光和受抨击,也加深了人们对“门当户对”观念和模式的否定和排斥。

诚然,以门第等级作为择婿的唯一标准并借此拆散恩爱情侣,既违反人性也侵犯人权,然而,如前所述,现实生活中因父母的坚决反对而使子女与未婚夫(妻)分手的比率不到2%(见表4-2),况且其原因也未必都是“门不当户不对”,因此,由“门当户对”的择偶观酿成梁祝、宝黛式爱情悲剧的故事更多地定位在文学作品和典型报道中,而在我们周围发生的概率极小,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男女及其他们的父母、亲友、周围人,依然按照门当户对或般配原则来选择配偶或判断子女或他人婚姻的前景。

国外学者在研究中也发现夫妻婚配通行“门当户对”,他们称之为“同类匹配”或“同质婚”。

我们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中国人的主要婚配模式也依然是门当户对,或称之为“般配”。

首先,从家庭背景看,双方父母的社会和经济地位较接近的在90%上下,男方好得多或女方好得多的仅在3-6%之间,且地区差异不大,如城市被访者中一方父母的政治、社会(出身、职位等)条件好得多的占10%,农村为5.4%,城市夫妻中一方父母经济住房条件好得多的占11.1%,农村为10%。

从年代差异看,1966年前一方父母政治、社会条件好得多的为8.4%,1987年后为8.3%;1966年前一方父母经济状况好得多的为9.9%,1987年后为13.2%,差别均不大(见表4-6)。

表4-6婚前双方父母经济、社会背景比较单位:

家庭背景

结婚年代

—66

67—76

77—86

87—96

总计

男方好得多

6.5

4.4

5.1

8.1

6.1

经济

男方较好

18.4

19.9

18.1

20.1

19.0

住房

差不多

56.4

54.0

50.0

48.4

51.1

条件

女方较好

15.3

17.3

22.4

18.4

19.3

女方好得多

3.4

4.4

4.5

5.1

4.5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831(人)

1049(人)

2288(人)

1862(人)

6030(人)

男方好得多

6.2

4.6

4.7

4.8

4.9

政治

男方较好

14.7

15.6

12.8

12.9

13.6

社会

差不多

67.0

68.2

66.8

67.4

67.3

条件

女方较好

9.9

9.3

11.9

11.3

11.0

女方好得多

2.2

2.3

3.8

3.5

3.2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N

828(人)

1049(人)

2288(人)

1862(人)

6027(人)

其次,从个人的自身条件看,男女双方相类似的也达92.1%,一方好得多的仅占7.9%,其中城市夫妻一方条件好得多的比重高些,为10%,农村为5.8%;男方自身条件好得多的和女方好得多的比重相当,分别为4%和3.9%。

在不同年代,男方或女方自身条件好得多的比重呈现出少见的一致性,均保持在3-4%左右(见表4-7)。

表4-7婚前双方个人自身条件的比较单位:

个人自身条件

结婚年代

—66

67—76

77—86

87—96

总计

男方好得多

4.1

3.2

4.4

4.0

4.0

男方较好

20.9

17.9

17.1

19.9

18.6

差不多

58.1

64.4

56.3

57.8

58.4

女方较好

12.9

11.9

17.9

14.2

15.0

女方好得多

4.0

2.5

4.3

4.1

3.9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N

831(人)

1049(人)

2288(人)

1862(人)

6030(人)

再次,从周围人的评价看,90.7%的被访男女自述亲戚朋友首肯他们双方“很般配”或“较般配”,认为他俩“不大般配”或“很不般配”的仅为9.3%。

统计结果还表明,无论是哪个年代,被亲戚朋友认可“很般配”或“较般配”的婚姻均在90%上下而无明显差异(见表4-8)。

表4-8亲戚朋友对当事人婚姻般配的认可单位:

亲戚朋友的认可

结婚年代

—66

67—76

77—86

87—96

总计

很般配

20.7

19.0

24.3

27.4

24.0

较般配

69.4

70.3

66.9

63.6

66.7

不大般配

7.8

9.1

7.8

7.6

8.0

很不般配

2.1

1.5

1.0

1.4

1.4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N

618(人)

846(人)

1943(人)

1585(人)

4992(人)

正因为人们至今仍习惯于以是否般配来对情侣或夫妻作评价,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其父母、家人,当初择婿选配时大多很注重至少考虑过双方是否般配的问题;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对般配的关注不仅未减弱反而略有所增,如1966年前当事人不考虑双方是否般配的为39.4%,家人不考虑的为35.1%,而1987年后则分别下降到23.4%和20.6%(见表4-9)。

表4-9本人及其家人对般配的关注单位:

考虑过双

本人

家人

方般配否

—66

67—76

77—86

87—96

—66

67—76

77—86

87—96

很注重

5.8

9.2

9.0

10.5

8.3

8.6

10.5

11.3

考虑过

54.9

65.9

68.6

66.1

56.6

68.2

67.4

68.1

未考虑

39.4

25.0

22.4

23.4

35.1

23.2

22.1

20.6

合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N

831(人)

1049(人)

2287(人)

1862(人)

829(人)

1048(人)

2287(人)

1861(人)

从以上的调查资料,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从社会习俗和态度看,无论是当事人或家人的观念、意向还是亲戚朋友的评判标准,门当户对或般配始终是中国人选择配偶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这个取向和原则即使在八、九十年代也依然普遍通行而未呈现明显的变化趋势。

当然,与更注重个人类同的西方“同质婚”相比,中国的“般配”原则显然还比较注重家庭背景的相近。

2.从婚配的两性现实模式看,无论是双方个人的自身条件还是各自父母的经济、社会背景,均未呈现“男高女低”即男方的资源明显高于女方的倾向,资源相当、同类匹配始终是中国人选择配偶的综合标准和通行的婚配规则。

以往的研究大多从男女双方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差异来论证“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因为男方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层次一般高于女方,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在觅偶时也往往要求对方的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层次高于自己而男性则相反。

然而,门当户对或般配不只限于年龄、学历或职业层次的相当,个人资源还包括容貌、身材、气质、健康、修养、品性、能力、经济状况、住房条件、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等多元因素。

双方究竟是否般配,每人心里一秆称的刻度都不太一样,衡量的标准也各有千秋。

女性往往更看重未婚夫的学历、职业、经济状况,男子则更心仪漂亮、温柔的女性;一些人对未来伴侣的聪明能干、事业成就寄予厚望,另一些人只要求对方“全民、劳保”或住房宽敞;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家庭出身好是主要的社会资源,而在户籍身份壁垒森严的年代,城市户口则成为择偶的重要砝码。

因此,如今的“门当户对”或“般配”早已不是传统社会的唯门第等级论,而是综合考虑双方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并以个人资源为主、家庭背景为参照的同类匹配或异质交换的择偶标准或婚配模式。

于是,尽管不少女性在学历、职业或经济资源方面逊于男子,但在容貌、性情或持家能力方面略胜一筹,与未婚夫相比也未必逊色,况且,就胜任家庭角色的素质而言,温柔、细腻的性情和精明能干的持家本领,往往比学历、职位更具优势。

正因为如此,我们在研究中更注重般配标准的综合、全面、总体的衡量与评价,而不是仅限于对双方及其父母的文化、职业作相关统计分析,这样无疑可对未婚情侣的择偶标准和婚姻模式作出更符合客观实际的描述和评价。

在此,我们也要为曾被批判了几十年的“门当户对”正名。

其实,剔除了封建的唯门第等级制的糟粕,门当户对的婚配模式往往是夫妻协调和整合的基础,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生育制度》中所述:

“门当户对的标准也就是在保证相配的人文化程度相近,使他们容易调适”,“高度契洽不易凭空得来,只有在相近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获得”。

我们的研究也表明,恋爱时本人和家人注重双方般配的以及亲戚朋友认为双方较般配的当事人,目前对婚姻的幸福打分较高,反之则较低(见表4-10)。

表4-10是否注重或认可双方般配对当事人婚姻幸福的影响单位:

本人是否注重

幸福平打分

人是否注重

幸福平均打分

亲戚朋友认可

幸福平均打分

很注重

5.90

很注重

5.84

很般配

6.31

较注重

5.75

较注重

5.73

较般配

5.65

未考虑

5.46

未考虑

5.51

不大般配

5.16

很不般配

4.48

 

三政治:

左右中国人婚恋的潜网?

恋爱和婚姻在中国并不完全是个人的私事,而常常是家庭、单位和社区齐抓共管的社会公事。

我们不时看到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在政治压力下被迫与恋爱对象或配偶分手的报道或自传;一些人在父母或组织的压力下,出于政治上的“门当户对”需要而忍痛割爱,或为了改变自己的出身背景而与未撞出爱情火花的政治可靠者草筑暖巢,继而酿成不幸婚姻的个案事例也在我们周围发生着;因偷尝伊甸园的禁果而被游街、批判、下放的凄楚故事更为影视、小说所渲染。

那么,政治确实是左右中国人婚恋的无形之手?

单位组织对当事人婚恋的干预程度究竟如何?

我们对6000多名已婚男女的调查资料所展示的并非报道、自传或文艺作品中的典型事例,而是一般夫妻的总体概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统计结果告诉我们:

(一)政治条件曾是择偶的重要标准

对被访者的调查表明,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在1977年前曾是被访夫妻择偶的重要条件之一,尤其在城市,未婚男女对“家庭出身、社会关系”有要求的达27.7%,考虑过对方的“本人成份、政治面貌”的为28.0%,在所有30项标准中分别排序第6和第5位,远高于“学历”、“职业”、“住房”和“收入”和“容貌”。

1977年以后,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结束,当事人在择偶时考虑对方政治条件的比重骤然下降,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和历史阶段性(见表4-11)。

表4-11城市被访者的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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