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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作合同

 

()项目

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

 

总包人:

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钢结构加工制作分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1.4结构形式:

1.5构件重量:

吨(暂定)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以及解释顺序

2.1本加工制作合同、附件及承诺函;

2.2中标通知书;

2.3图纸(包括建设单位后续提供的修改图纸);

第三条工作范围

3.1项目主厂房VIII区K-K4/16-27轴线(见附件3工程范围划分)的钢结构工程,包括钢结构深化设计、构件的原材料采购及加工制作、防腐(按照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其中油漆的品牌必须得到招标单位的认可)、组拼、构件的工厂预拼装、材料复试、探伤检测、构件的运输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等工程内容。

并且包括并不限于为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所采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四条工程价款与计量

制作费总吨数约为吨(暂定),制作费总价约为RMB¥元,(大写:

元整)。

加权平均制作费综合单价:

RMB¥元/吨(大写:

整每吨)。

4.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结算原则为:

以构件实际成型尺寸结算。

4.2合同价款的说明

4.2.1本加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即包括详细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工具、包工期、包质量及包括完成及满足本合同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和费用。

合同价款不会因人工、物料及机械费用、汇率或费率之浮动而调整,亦不会因现场实际环境与分包人估计的有差异或因分包人的任何报价错误而调整,同样也不会因本分包工程的分期执行而调整。

4.2.2加工合同单价款中包含但不限于:

深化设计、加工费、组拼、工厂预拼装、除锈防腐费、包装费、运输到总包人指定地点的费用、材料复试费、探伤检测、达到沈阳市档案馆要求的竣工档案资料费、构件运至现场后移交总包人前的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现场构件补漆材料费、构件上穿筋孔及孔洞加固(如有)、管理费、保险、税金、风险费用,现场技术人员相关费、赶工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4.2.3合同价款还应包括因构件制作加工不良或缺陷及瑕疵而造成返工、改良等支出(以及在合同期内发生的保修费,分包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如:

市场物价波动、生活费用提高、人员工资的提高、政府税收与收费的调整以及新增加赋税等。

4.2.4任何专业部门或政府机构提出的与加工质量相关的质疑或补勘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视为分包人须承担的风险,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4.2.5与合同价款有关的其它内容

(1)主材由分包人采购,所有原材料复试费由分包人承担;

(2)材料加工中的氧化损耗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3)分包人进行防腐施工所用的油漆必须是总包人认可确认的品牌。

(4)分包人应在工厂完成钢架及钢柱的预拼装,以消除现场拼装的对接误差;所有构件应按发包方确定的施工方案在工厂组拼成段或整榀。

(5)由于现场条件限制可能会发生构件堆放二场地的情况,分包人在报价应给予考虑;

(6)分包人中标后须向总包人、监理、建设单位免费提供驻厂监造的条件;

(7)分包人中标后须向现场派驻1-2名技术人员,并自行负责技术人员的食宿差旅等一切费用;

(8)与本分包内容相关的实验检验所需的试件应由分包人免费提供;

(9)分包人应保证所有构件的涂装必须在加工厂室内或封闭性的场地完成,以避免天气因素对涂装造成的不利影响;

(10)分包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4.3工程量计算规则

结算工程量需按照根据设计院施工蓝图细化的加工图,并经设计院审批认可的加工图所示构件的尺寸计算,不扣除洞口孔眼切角的尺寸,合同报价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合同报价中无相同单价的,按双方协商并经甲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照现场工程量增减确认单执行。

4.4其他条款:

4.4.1总包人有权发出指令对本分包工程做出变更。

任何变更均不会使本分包合同无效。

4.4.2任何专业部门或政府机构提出的质疑或补勘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被视为分包人须承担的风险,有关的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分包合同总价内。

4.4.3分包合同文件要求的项目若在报价书内没有显示,则其费用当作已包在其他投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

4.4.4合同价款视为已包括了按分包合同书、分包合同条款和图纸要求执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5.1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责任划分的约定。

5.2分包人的投标单价在合同期内,不因所有由于燃料、电费、运输费、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工资、地方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物价涨跌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而调整。

5.3合同履约期内,分包人报价单价中包含了人工费、材料设备价格、机械费以及所报各项费率标准,分包人在报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

5.4包括上述变更的任何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

5.5如果上述设计变更是因为分包人违约或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总包人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自己承担。

5.6无论什么时候,分包人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分包人许可的施工作业。

5.7本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是建设单位给予总包人相关确认:

第六条竣工结算

6.1结算程序

6.1.1分包人在所有材料进场并安装(由于安装单位责任不影响加工单位结算,以下同)验收完毕后20天内,且分包人向总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相关资料后,分包人向总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6.1.2总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如认为需补充相关资料,分包人应在发包提出得5个工作日内提供。

6.1.3双方对决算金额无争议,总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1.4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包人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未能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1.5总包人和分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款支付

7.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7.1.1本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总价的30%支付;

7.1.2第一批构件出厂付至合同总价的50%;

7.1.3构件运至现场,按每批500t付至该批构件总价的98%;

备注:

总包人付款时分包人须开具符合总包人要求的正式发票。

7.2工程款尾款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2%,从厂房钢结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1年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7.3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如向总包人提出任何关于钢结构构件方面的质量保修工作,分包人无权索要任何补充款项,须按照发包方的所有要求进行无偿维修。

第八条工期要求

8.1钢结构制作工期要求:

钢构件2010年9月10日保证进场,截止2010年10月9日保证进场完毕;

实际工期以总分包人工程部要求为准。

8.2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者非分包人原因不能开工,工期顺延,顺延工期时间以总包人签认确定的时间为准。

8.3分包人须配合发包方工程的工期及总包人的施工进度执行及完成本分包工程,以便总包人的工程能在预定的完工日之前完成。

8.4分包人在接受本分包合同的委托后,须立刻与总包人协议具体的施工时间表。

若在定本分包合同时已有关于时间的条件,则具体的时间表须符合该等既定的时间条件。

8.5分包人须负责向总包人提交供货计划以便安排物料能按时供应,并须得到建设单位及总包人的批准后方可安排加工,若建设单位及总包人的批准前发生设计变更,而分包人擅自提前加工的不符合本分包合同要求的物料将均不被允许运送至工地,分包人亦不得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经济上或时间上的索偿。

8.6在施工期间,分包人须与总包人紧密联系以清楚了解确实的工程内容。

分包人不会因缺乏了解有关的实际工程内容而取得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

8.7在分包合同书所列的开工日,分包人须开始执行本分包工程,有规律、连续地继续,并在分包合同书所列的完工日的时间内完成本分包工程。

8.8在正常工期内,分包人不得以物料涨价等市场原因单方面停工,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总包人有权按延误赔偿率计算延误赔偿金额,并将其从按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分包人追讨。

同时总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向分包人索偿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赔偿金及相关

9.1分包人严格按照本工程的工期要求制定工期计划,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违约,承诺违约金10万元/天。

如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承包方不承担罚款。

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9.2分包人如果在加工过程中达不到总包人要求工期2天以上,总包人有权更换承包商,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

(1)放弃索要材料及工程款的权利。

(2)按发报人具体工期违约金进行赔偿。

(3)积极主动的配合新的承包商完成剩余工作。

9.3分包人对分项工程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之处负责,并自费进行修复,直至合格。

如构件验收一次性验收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9.4人员及车辆应严格遵守总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条例,否则一经发现,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

9.5除非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款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本合同。

9.6不允许非法转包本分包合同工程。

如分包人擅自转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9.7根据本工程总体工期考虑,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优先完成分包工程的某项或多项工作,分包人应尽量满足并遵从总包人要求,且不得延误剩余部分的工作。

第一十条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人、分包人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

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3)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4)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承包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6)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7)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全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

8)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1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发包方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总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1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下列费用由总包人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分包人:

i.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ii.停工期间,分包人应总包人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iii.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2)分包人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一十一条工期顺延

11.1不可抗力

11.2总包人认可的其他原因

在建设单位对总包人单位的工期进行顺延确认后,总包人单位可对分包人工期进行相应顺延,但不再由此额外增加任何费用。

第一十二条技术质量要求

12.1总则

12.1.1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和现行规范提供工程建设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

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2.1.2分包人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加工地劳动局和建委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总包人备案。

12.2质量标准及奖项:

优良,争取世纪杯。

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地方现行建筑工程相关验收规范。

分包人质量必须达到世纪杯标准。

分包人的质量不影响总包人申报,是否申报由总包人决定并承担费用,分包人配合。

12.2.1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由于分包人发生质量问题对总包人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时或分包人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总包人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分包人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12.3标准与规范:

应满足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

《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01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GBJ01-51-2003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范》JGJ81-2002

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国家、工程所在地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12.4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建设单位方、监理、总包人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

加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求修复或更换,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修复或更换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5总包人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检验不应影响分包方正常工作。

如影响分包人正常工作,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总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6钢结构制作过程中的所有焊缝应全部进行外观质量的自检并应留有记录;焊缝应有焊缝工艺检验报告。

按规范要求需进行探伤检测的焊缝应及时进行探伤检测,并在探伤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2.7总包人提供结构图纸1套供分包人施工期间参考使用。

分包人负责钢结构加工制造图纸的设计,并免费提供2套图纸供总包人使用,并随时可要求免费增加提供图纸,所供图纸须满足下列要求:

12.7.1结构构件加工制造图;

12.7.2节点图(节点编号要有索引,且节点编号要体现在安装图上);

12.7.3高强螺栓定位图、焊缝详图,且各类节点图需在平面图中明确。

12.7.4其他详细说明及补充资料。

12.7.5正式加工前,分包人应提供加工制作详图及其它有关资料交建设单位方、设计方和总包人审批,但该项审批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设计缺陷、错误的责任。

分包人对其提供的加工详图的合理性、准确性、完备性负责。

所有因分包人设计图纸错误、失误、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

12.8分包人应严格按沈阳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

分包人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在资料不齐全时总包人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

如果政府、社会在建筑工程评比过程中对技术资料有特殊要求,分包人有义务竭力满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

12.9分包人应在产品送达工地时随车将下列技术资料整理成册后(满足报验要求)交给总包人:

12.10提供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50205-2001)、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2112-2002)要求的资料原件5套,包括但不限于:

12.10.1原材试验、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摩擦系数试验、涂膜厚度检测、制造检查、焊接UT、预拼装等。

12.10.2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12.10.3规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探伤报告。

12.11分包人应在产品运出后,把下列单据交给总包人:

12.11.1交货清单一式四份。

12.11.2制造厂签发的质量证明书。

12.11.3运输保险单据【若有时】。

12.12上述未列而总包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其他单据。

第一十三条材料、机械管理

13.1物资进、退场要求

13.1.1所有物资、设备应提前48小时向总包人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该计划应严格遵循总包人的总体施工计划及施工顺序要求,经总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分包人向总包人申请填制物资出入许可证,报至总包人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13.1.2物资出入许可证[一式四份],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构件编号、构件型号、构件数量、构件单重、构件总重、进出场理由及分包人负责人签名。

13.1.3如分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总包人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资料,总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验收结果,一切损失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进场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时,双方约定如下:

13.1.3.1如材料运至现场后总包人经检验发现材料的性能或数量或规格与清单不符,或者不能够满足总包人总体施工顺序的要求,则分包人应及时更换、赔偿或修理,所有费用(如检验费、修理费、返修货物的往来费用、保险费、仓储及装卸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直接与间接损失概由分包人承担;

13.1.3.2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时,分包人负责倒运出施工现场;

13.1.3.3材料应有的技术资料不全时,总包人可拒绝验收并由分包人负责补齐资料后再行验收;

13.1.3.4供应时间早于清单规定的日期,总包人可拒绝进入现场,由分包人自行安排场地;

13.1.3.5如由于上述原因或供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由此而给整个工程及其它单位造成的工期、质量及费用损失,均应由分包人承担。

13.2材料包装与装卸要求:

13.2.1所有材料货物应按高标准妥善包装,适合交通运输,并且由良好的防潮湿、防震动、防腐蚀的措施。

13.2.2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严格按照总包人认可的成品保护措施,保证构件不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意外损伤,任何由于运输造成的构件损伤导致的现场进度和工期延误,以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3.3物资存放管理

13.3.1分包人不得将所有材料一次性运到现场储存,分包人须在现场以外的地区自行解决物资材料的仓储与周转,以确保进场材料满足施工进度与工期要求。

13.3.2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总包人批准,服从总包人的统筹安排。

13.4材质要求

13.4.1分包人应保证所有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满足设计规范、建设单位方要求和工艺要求生产制造的,各方面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性能。

13.4.2分包人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经建设单位、监理方及总包人进行质量检验,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复验。

但建设单位方、监理方及总包人的这种检验并不免除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如对进场材料有怀疑时建设单位、监理方及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随时进行材料抽验。

若抽验合格,发生的损失由总包人承担;若抽验不合格,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3.4.3若材料质量在施工期间或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均应无偿修复。

13.5分包人应准备应急加工厂,以满足现场需要。

第一十四条总包人工作

14.1总包人单位钢结构现场负责人:

负责钢结构现场的全面管理。

14.2提供钢结构施工总控计划。

14.3提供结构图纸一套。

14.4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4.5负责协调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分包人间相关事宜。

第一十五条分包人工作

15.1分包人钢结构制作负责人:

全面负责钢构件加工制作问题。

15.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向总包人提供合同价款30%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在第一批构件进场后7日内退还。

15.3按合同约定及总包人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15.4分包人承认自己对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有正确而合理的理解,并保证不会与总包人产生重大分歧。

15.5分包人应完全、准确的按照本合同、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对本工程的钢结构构件精心加工制作。

15.6分包人按加工范围、询价文件、图纸(施工图纸)要求进行钢结构加工制作,包括本工程有关钢结构的文件、资料、规范、工艺做法及建设单位方、总包人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

15.7分包人依照总包人提供图纸,并在1日内进行校核,如发生问题应在1日内提出后进行深化设计,进行深化设计后制作加工,加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纸的尺寸误差等于或大于2毫米时,应及时通知总包人,当总包人予以确认后,方可加工制作。

分包人在加工过程中就钢筋穿孔、节点的处理等问题,如发现问题,则需提前向总包人提出。

15.8分包人设计应按设计规范、技术规范及国家和行业有关钢结构设计规范、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出现不一致,执行高标准要求。

15.9制造、供应本合同全部钢构件运至并卸货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待构件检验合格并标注编号后移交总包人。

15.10提供钢结构部件移交总包人前的必要包装、保险。

15.11提供现场指导工程师,并负责施工中构件加工制作问题的处理及承担其所发生的费用;并配合总包人做好施工中技术问题的处理。

15.11.1分包人提供至少一到两名具有类似工程实际经验的能独立协调处理问题的现场指导工程师指导总包人人施工;分包人需提供现场指导工程师的有效委托书(委托书需说明现场指导工程师之责任及权限)。

15.11.2如果建设单位方或总包人认为分包人的现场指导工程师不能胜任现场钢结构指导工作,建设单位方或总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更换,分包人应满足建设单位方/总包人的要求。

15.11.3现场指导工程师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前四天到达施工现场,并在钢结构工程完毕后撤离。

15.11.4分包人的现场指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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