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融合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广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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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融合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广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关键字】合作
融合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乙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丙方: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
签署地点:
广东省潮州市
一、合作内容
二、合作期限
三、三方权利和义务
四、保密
五、信息安全
六、违约责任
七、不可抗力
八、通知和送达
九、争议及解决
十、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与终止
鉴于: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在潮州市设立的、以经营GSM、TD-SCDMA()基础电信业务为主的国有基础通信运营商,具有丰富的互联网出口带宽资源、众多优质客户资源,并具有强大的营销推广能力。
2、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下属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潮州市设立、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国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本地电话业务、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业务、互联网业务、智能业务、出租电路业务、分组交换业务、网络资源出租、代维业务及综合信息服务业务等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网络资源和互联网宽带业务建设、推广能力。
3、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是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潮州市设立的,负责全市有线电视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是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为主业的大型现代化有线广电网络运营商,具有覆盖潮州的城域网和市区有线电视接入网络,具备高普及率的电视用户和抵达千家万户的线路资源,具有成熟的网络业务服务和运营体系。
三方依照优势互补、资源合作、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合作,致力于共同开发潮州市媒体化和信息化市场。
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1在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背景下,三方通过国家政策引导与优势互补相结合的模式,平等互利、共谋发展,进行战略合作,推动潮州市三网融合的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1.2本协议适用于三方及其分支机构。
三方应协调和促使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及本协议涉及的相关单位依据本协议的原则签署具体合作项目协议。
具体的合作协议由三方在各自经营许可范围内协商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另行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三方结合各自优势,抢占市场先机,开创市场先河,以“三网融合”为基础协力建设现代信息化。
在合作中充分发挥三方的资源优势,在遵守国家法律及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具体合作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
三方针对个人客户、家庭客户、集团客户开展融合产品的共同研发、营销及展览等,包括高清/标清互动电视、无线城市、家庭宽带业务合作、多业务融合套餐合作、互联网业务、物联网、智能家居业务合作等。
三方渠道互相开放,开展业务的宣传及订购等。
包括通过甲方客户手机终端、丙方客户电视终端订购三方业务、缴交业务费用及投递话单等。
包括向三方的VIP客户宣传和销售三方业务,特别是融合业务等。
1.3.5网络资源合作
网络租用
三方根据各自富余的传输资源及经营许可情况,以出租或者置换资源形式向有需求一方优先、优惠提供传输网络资源(如传输管道、子管、光缆等资源)。
互联网资源合作
在互联网资源进行合作:
即一方在具备资源条件下,优先、优惠向另外两方提供互联网出口带宽等互联网资源,实现三方资源利用的优化。
WIFI合作
根据技术与业务的可行性及三方优势进行融合,丙方通过高清互动机顶盒内置(外置)WIFI功能,实现家庭无线宽带覆盖,向甲方、乙方客户及三方融合业务客户提供WIFI功能。
包括丙方在其电视和广告发布平台上,为甲方、乙方提供高清互动电视企业门户和VIP专区、融合业务、EPG广告等服务。
甲方、乙方在其门户网上,为丙方提供企业门户等服务。
二、合作期限
2.1本协议合作期为5年,自2012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止
2.2合作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但自动延续不超过三次
三、三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乙方权利与义务
(1)由甲方、乙方利用丙方的传输网、接入网等网络资源提供互联网接入、WLAN或移动互联业务,并按照约定额度或比率向丙方支付光纤线路出租费、宽带业务及基于宽带业务的增值业务的合作分成费、装维费用等费用。
(2)甲、乙双方向丙方提供营销资源帮助丙方发展标清/高清互动电视业务,并按照约定的额度或比率获得高清互动电视业务的代理销售费。
三方基于各自的业务和资源优势开发标清/高清互动电视增值业务和融合业务,按照约定额度或比率甲方、乙方向丙方收取标清/高清互动电视增值业务和融合业务的合作分成费用。
(3)甲方、乙方有权根据合作业务的发展情况对丙方网络质量提出优化、扩容要求。
(4)三方共同开发业务系统接口,实现三方系统互联互通,以支持三方业务的融合营销。
(5)甲方、乙方向本合作项目中宽带(含WLAN)、固定语音等服务提供业务受理单、宽带业务发票、IP地址及IP地址段统一备案、客户服务热线等资源。
(6)甲方、乙方需投入宣传资源用于合作业务的宣传推广,并通过短信、外呼等方式向客户点对点宣传营销。
3.2丙方权利与义务
(1)丙方向甲方、乙方提供传输接入网等网络资源,并按照三方约定额度或比率获得光纤线路出租费收益、宽带业务及基于宽带业务的增值业务的合作分成费。
(2)丙方获得甲、乙双方提供的营销资源发展标清/高清互动电视业务,并按照约定的额度或比率向甲方、乙方支付标清/高清互动电视业务的代理销售费。
三方基于各自的业务和资源优势开发标清/高清互动电视增值业务和融合业务,按照约定额度或比率丙方向甲方、乙方支付高清互动电视增值业务和融合业务的合作分成费用。
(3)丙方需根据三方约定合作业务的区域完成传输网和接入网络的双向化改造。
(4)三方共同开发业务系统接口,实现三方系统互联互通,以支持三方业务的融合营销。
(5)丙方按全省统一开发的业务系统实现甲、乙、丙三方系统互联互通,以支持三方业务的融合营销发展。
(6)丙方向本合作项目提供融合套餐营销资源、有线电视业务受理单、发票、服务热线等资源。
(7)丙方需投入宣传资源用于合作业务的宣传、推广。
四、保密
4.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数据、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专有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最终工作成果等。
4.2三方在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非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未经另外两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三方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四方。
4.3在本协议书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三年内,未经另外两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四方披露、泄露或提供其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策略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但因正常履行本协议书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4.4任何一方可向为了本协议书需要上述保密信息执行职责的雇员或经销商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但须将与上述相同程度的保密义务加于其雇员或经销商。
4.5有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各方在该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本协议的违反。
一方应事先将需披露的保密信息书面通知其他方,以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且应尽力确保被披露的保密信息获得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4.6三方应严格遵守保密约定,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失去保密性质时止。
4.7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五、信息安全
5.1三方应确保客户个人的信息安全和保密,不得出现客户资料外泄等情况。
如因此而产生信息安全,所有责任由信息泄露方承担。
5.2三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积极配合电信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开展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共同承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
六、违约责任
在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或逾期履行义务,导致本协议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未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三方应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如给其中任何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损失。
七、不可抗力
7.1在协议书执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例如:
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政府禁令、政策变更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书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7.2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五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一周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书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三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
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三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书。
7.3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八、通知和送达
8.1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挂号信件、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8.2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8.3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8.4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九、争议及解决
9.1本协议的成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三方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三方应继续行使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9.3如与本协议书有关的特别事项没有适用的己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时,应参照中国有关文件及一般国际商事惯例。
9.4本合作协议项下涉及三方客户在使用业务的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三方根据各自的经营许可范围确定责任方,责任方应当积极妥善地处理与客户的纠纷。
十、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与终止
10.1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自三方完成签章之日起生效。
1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向其他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
各方在终止合同通知发出后本着诚信原则协商善后处理方案。
10.3本协议是三方业务合作的战略框架协议,三方的具体合作可视情况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属于合作范围内的技术开发、业务支撑、资源分配与规划、业务管理、结算比例、营销与客服等细节,将在遵守本框架协议条款的基础上,在具体的合作协议中明确。
10.4三方以此协议约定为原则,进一步主动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根据需要建立由三方高层领导参加的不定期会晤制度,研究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本协议的落实;成立三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合作事宜的落实和日常沟通联系。
10.5三方基于本协议确定的具体合作方案可通过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且应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三方签章: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丙方:
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经办人: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签署地点:
广东省潮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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