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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行政诉讼法读书笔记

【篇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读后感

在将近5个月的学习后,我们的课程《行政法》在期末考试的靠近中告一段落。

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系统地学习了《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学习了有关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为了让我们更好的掌握《行政法》方面的知识以及对一学期所学进行巩固,所以让我们读关于《行政法》方面的书籍,并写读后感。

所以在当当网上找相关教材,一本教材映入眼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与图表》。

选这本教材的的考虑是,关于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比较多而且杂,学习起来比较枯燥且费力,案例,可以与知识点、现实紧密结合,看书中所学如何应用到实际中;图表,可以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的表现出来。

这样,学习《行政法》就不会那么枯燥,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本书简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与图表》,主编:

沈福俊;副主编:

周卫昕、曾刚;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这套教材是由华东政法大学负责编撰,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之一,并得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法学教育高地项目课程建设经费的资助。

这本书是按照相关法律的编排体例,选取近年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集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知识和案例并加以评释和注解,同时配以生动而简明的知识、法律图表,系统而全面地讲述和分析了法学核心主干课程的教学体系中的知识精粹,是一套以案例与图表形式教授法学知识的创新型教材。

本书特色

(1)案例崭新而典型。

本书选取的案例重点突出、繁简适当,与知识点结合紧密。

使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掌握有关知识的重点、难点,同时又体现出较强的时效性。

(2)分析深入而精到。

本书在以案例阐明有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强调深入剖析立法意图和法律关系,以案例指导教学,加深知识印象,重在法律思维的培养。

(3)图表清晰而全面。

图表是对既有法律与法理的科学分类与整理,并加以系统分解,使之条理化、清晰化、简要化,能起到加深理解和帮助记忆的作用。

(4)引据权威而翔实。

本书所涉法律条文均引自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及

司法解释,理论阐述均以学界通说为准,所选案例均为立法、司法实例。

读书有感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若想了解行政法就必须先了解行政。

行政法上所涉及的行政活动专指行政中的公共行政,并不涉及所有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形态。

所以,我们把行政定义为“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若想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特性就必须了解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公益性

行政的公益性是其区别于私人活动的主要特征。

在私人日常活动中,活动主体的行为只要不与法律的强制规定相违背,就可以为其个人利益展开相应的活动。

而行政则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

(2)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

行政的持续性是针对其与立法之间的区别而言的。

立法是制定一般性法律的活动,法律一旦制定完成,立法活动即告结束。

而行政由于要时刻保证法律的贯彻和实施,维持整个社会的日常运转,必须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行政以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介入社会。

行政机关往往不需要当事人启动程序便可以直接对于相关的事项予以处理,而且法律不允许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应当主动实施的职能。

(3)行政的法定性

行政活动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因此行政活动需要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接受法律监督,防止行政不当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损害。

行政的法定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以及行政方式都必须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和制约。

(4)行政的裁量性

行政的裁量性,又称行政的权宜性或行政的自由性。

行政具有裁量的特征主要是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不能预见所有的社会生活情境,且往往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变化速度。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由于承担着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不能拒绝承担相应的行政职责,应当根据事务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判断自由。

但是这种裁量也并不是意味着行政主体可以肆意判断,其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治的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5)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性

社会事务纷繁复杂,这也就决定了在社会事务的处理上面不可能采取比较呆板的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适合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这就造成了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例如行政主体可以用强制力实现行政目的,也可以在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引导行政相对人予以配合共同完成行政目的。

从行政的特征来看,行政法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具有相应的特征。

正是因为行政的持续性和主动性、行政的裁量性和行政手段方式的多样性的存在,加之行政公务员一般都有多重身份,既是公民,也是行政公务员,还是行政主体的代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果混淆了两者的对应性及法律关系,可能导致身份和行为的错位,如公民以公务员身份处理私人事务,利用行政职权优先权实现自身的私权利益,就可能产生滥用职权行为。

行政人员在行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行政的公平、公正。

(1)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较差,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等问题。

一些执法单位越权办案,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或者存在随意审批、许可,在许可过程中利用职权来谋取利益。

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些单位或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

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等。

另外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各部门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涉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或存在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2)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

一些执法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类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视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随意使用处罚方式以从中获利;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

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用金钱来解决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社会效益,群众对一些事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应强烈。

(3)有些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比如在拆迁过程中,执法人员与拆迁住户缺少必要的沟通与交流,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动用暴力强制拆除公民的住房。

另外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蔑视弱势群体,遇到纠纷,不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暴力手段,影响了执法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

形象,造成了与人民群众关系的紧张。

造成这些现象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有执法体制的原因还有执法人员自己存在的问题还有体制外监督不力等原因,归纳有如下:

(2)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

不少年纪较大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的有关程序要求了解比较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

二是一些执法人员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

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执法人员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就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受贿、贪污。

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

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

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3)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相互矛盾,相互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

比如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许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执法人员不按程序办事,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

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

近些年,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我国在行政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进步,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但是,在一些执法领域和一些部门也存在一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尤其在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部门更为严重。

若想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就必须加强立法建设,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使执法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依法办事,让人民群众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来说,要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另外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信念。

除此之外,还要全社会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发挥党政、人大、立法、司法、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使得行政工作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篇二:

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

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一、除外说:

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其二、积极说: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

“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其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

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

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

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

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

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

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

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

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

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

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

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

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

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

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

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

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

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

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

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

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与私法相区分

(2)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形式多元

(2)内容广泛、易变

(3)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

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

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

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

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

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

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

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

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

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

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

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篇三:

行政法学读后感】

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评述》后有感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评述》是由戚建刚教授主编的一本法学教材,系统、科学地阐述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有助于学习者较为全面地学习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书中很多内容我都无法深刻的理解,只是对此书有些初步了解,但是也从中吸取了不少知识让我受益颇多。

我把从书中学到的内容简

单整理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法的分类与功能

本书从行政的定义行政法的定义让我们对行政法有了初步的认识,此外本书还对行政法进行了分类,把行政法分为:

(1)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2)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4)经济行政法、政治行政法和文化行政法(5)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6)其他分类。

这让我对行政法的分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并且本书通过对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保障公益授权与控权论,服务、管理、法制监督论,综合控权论和服务论等几方面的阐述,说明了行政法的功能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界定、分类与效力。

1.行政行为的界定,在行政法学上,对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

不同的国家行政行为的分类各不相同,本书主要是从德国、法国、日本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说明。

我国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典型的和非典型的行政行为,非典型的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事实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2.我国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进行撤销废止和无效。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和构成要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2.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的成立。

一个行政行为只有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是合法的。

一般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

(1)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2)受领生效,行政行为须为被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3)告知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对方知悉;(4)附条件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一定的条件,在所附期限到来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

(四)行政诉讼目的、范围以及种类

1.行政诉讼目的

(1)定义:

行政诉讼目的是指行政诉讼法立法这确定的,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要实现的任务。

(2)关于决定行政诉讼目的基本要素:

第一,国家权力的结构形态;第二各种国家权力的运用;第三,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总体设计与现状。

2.我国行政诉讼的现行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模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模式是立法确定的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制度形式。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

列举式、概括式、结合式。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性:

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单方性的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滞后,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大大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发展。

(3)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考:

鉴于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上存在上述问题,有必要在修改完善该法时加以注意①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

②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③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不应排斥合理性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也应接受司法监督。

④将行政抽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由于其对象的普遍性,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将导致同样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众多的相对人遭到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危险性和破坏力,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也更具迫切性和现实性。

3.行政诉讼的种类

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诉讼种类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只对判决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规定诉讼的种类,学者们通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的受理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我国行政诉讼体制现状的争论及思考:

我国实行行政审判体制,既体现了司法行政权的统一,又使行审判机构具有专业特征,是我国审判体质长期发展的结果。

(五)我国行政诉讼裁判方式

诉讼裁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所最终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司法的最终决定,具有终局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律条文的规定,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式,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样,有裁定和判决两种裁判方式。

所不同的是,裁定包括准予撤诉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判决则分为维持、撤销、确认、履行、变更及驳回诉讼请求等几种。

这些具体的裁判方式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1.裁定裁定分为准予撤诉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

裁定准予撤诉,是在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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