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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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

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

代号

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居住用地

R

ResidentialLand

公共设施用地

C

CommercialandPublicFacilityLand

工业用地

M

Industrial,Manufacturing

仓储用地

W

WarehouseLand

对外交通用地

T

IntercityTransportationLand

道路交通用地

S

Road,StreetandSquare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MunicipalUtilities

绿地

G

GreenSpace

特殊用地

D

Specially-designatedLand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WaterbodiesandOthernon-urbandevelopmentLand

3.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3.1.6)已就各类城市用地的代号、名称和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

1、居住用地(R)

(1)“居住用地”(R)划分原则的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四类居住用地的划分主要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的好坏,这种分类标准本身存在问题。

一方面,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住宅建筑质量好坏的评判标准模糊,难以严格区分;另一方面,这一分类不能反映长沙城市居住用地的全部功能类型。

因此,对居住用地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调整,结合长沙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将“居住用地”按照住宅建筑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三类居住用地”(R3)和“四类居住用地”(R4)等四个中类,但这四个中类的内涵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分类有较大的不同。

此外,这种分类注重“居住用地”内涵的多功能性和概念的整体性。

“居住用地”在用地分类中仅是一种用地类型,但是为了有利于完善居住配套设施以方便居民生活并提高居住区环境质量,从规划编制、实施到管理的一系列实践工作中都是将各类必须的居住配套设施、绿地在一定服务半径范围内与住宅用地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考虑和布局,形成一个涵盖住宅建筑物、居住配套设施、住宅区绿地等不同功能建筑与设施的多功能居住区。

多年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国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专门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对居住区规划设计中的重要指标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因此,综合性的“居住区”概念已经很成熟。

在用地分类中,将整个居住区都界定为“居住用地”,即“居住用地”中包含了实际用途是商业(如居住区配套的肉菜市场、商店、维修店等)、绿地(如居住区小游园、小区绿地等)的用地,不是一个纯粹的仅仅指住宅用地的概念。

这个思路在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国家标准中,“居住用地”大类下按照不同居住配套完善程度及环境质量划分了4个中类用地,每一中类下细分了“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四个小类。

(2)关于“一类居住用地”(R1)和“二类居住用地”(R2)的说明

“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土地,由城市居民区的业主共有居住区的土地使用权。

从住宅的建筑形式区分,长沙现状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普通单元式住宅两种。

独立式住宅的数量较少,主要是以低层别墅的形式出现;单元式住宅是城市中最普遍的住宅形式,一般为多层、中高层和高层的一梯多户式建筑物。

由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形成的住宅区是经过规划由开发单位兴建的住房,建筑物分布疏密有致,并建有较完善的居住配套设施。

以上述两类建筑形式为分类标准,分别确定了“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

具体而言,“一类居住用地”是指独立式住宅集中、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并且布局完整的用地,独立式住宅的层数基本是3层或3层以下。

“二类居住用地”涵盖了分布广泛的以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居住建筑为主、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该类用地在全市分布广泛,在居住用地中占主导地位。

根据用地供应日趋紧张的趋势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应控制建设3层以下单元式住宅。

因此,在“二类居住用地”中不考虑纳入3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用地。

为了更好地适应详细蓝图或居住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的要求,在“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两个中类下分别包含了4个用地小类。

在住宅区建设中,“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内除了分别建有独立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以外,还分别包含了幼托设施、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社区体育设施、社区管理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卫生医疗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会所、住宅区道路和住宅区绿地等。

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一类居住用地”中的独立式住宅的建设用地确定为“独立式住宅用地”(R11),“二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以单元式住宅为主,其用地为“单元式住宅用地”(R21)。

上述居住配套设施(如幼托设施、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社区体育设施、社区文化活动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社区管理设施等)、住宅区道路和绿地等,按照设施的内容划分为3个用地小类。

以“一类居住用地”为例,其配套设施用地分为3个小类: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纳入“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包含住宅区道路、小街、小胡同及停车场的“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R13);以及包含为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小游园的“一类住宅区绿地”(R14)。

不需独立占地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组合设置在住宅楼裙房或低层住宅中,但是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以避免对住宅楼的居民造成干扰。

目前,长沙的居住区在设置居住配套设施时,都基本遵照了上述原则。

“二类居住用地”(R2)也划分了相应的4个用地小类。

(3)关于“三类居住用地”(R3)的说明

“三类居住用地”主要是针对在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尤其是大学)等功能区中配套建设的居住建筑物用地,主要容纳企业单身职工或学校单身师生员工居住,这类居住建筑物往往作为工业区、仓储区和学校的附属配套设施出现。

单身宿舍与普通单元式住宅在户型结构上的最大区别是没有设置独立厨房。

目前,长沙单身宿舍的建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二类工业区内建设的单身宿舍楼,独立占地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采取了必要的卫生和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样单身职工宿舍占用的是工业用地的一部分;另一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单身职工宿舍区,这种宿舍区往往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形成了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建筑面积规模,自身有一定的生活配套设施,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从有利于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及顺应目前单身宿舍开发建设需要的角度出发,在进行建设用地统计时,对于第一种情况中单身宿舍所占用地纳入工业用地(M),而后一种情形中单身宿舍用地属于三类居住用地(R3)。

由于单身宿舍区的居民是以单身人士为主,因此不存在配套建设幼儿园、托儿所等设施的需求,其它社区体育设施、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业等设施是需要进行相应配套建设的。

因此,与“一类居住用地”和“二类居住用地”相比,“三类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等设施。

(4)关于“四类居住用地”(R4)的说明

由于历史原因,“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权属、建筑形式、住宅产权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况极为复杂。

原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数为集体土地,基本是通过农民自建的方式进行,宅基地的划分基本是以村为单位相对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层或中高层的独栋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为单位的一片分布极为密集的独栋住宅群,是城市空间形态中具有较特殊物质空间肌理的住宅建筑群。

目前,长沙的原农村居民住宅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容纳了大量农村居民、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原农村居民和暂住人口。

着眼于未来的城市建设趋势,农村居民住宅将逐步得到改造,重点是完善居住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

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将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作为单独的一个用地中类“四类居住用地”,包含4个用地小类。

2、公共设施用地(C)

(1)关于“行政办公用地”(C1)的说明

行政办公机构是保证城市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机构。

行政办公用地包括了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消防、交警、海关等部门的办公建筑的用地。

其中,外地省、市政府驻长沙代表机构的办公场所主要是通过自建办公楼或租赁办公楼来解决的,这些办公建筑从用地性质上还是行政办公用地。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

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分类。

(3)关于“文化娱乐用地”(C3)的说明

“文化娱乐用地”是政府面向社会提供的大型文化活动设施和一些重点文化事业单位的办公用地。

这些文化活动设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政府配建的居住小区级以上的设施,如市级、区级、居住地区级、居住区级配建的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居住区文化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图书馆、音乐厅、剧院、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设施,它们是反映一个城市文化生活质量的重要公共建筑;另一类是一些政府所属的从事文化宣传活动的单位(如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等)的办公建筑用地,它们也是一个城市文化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其纳入“文化娱乐用地”。

这些文化设施一般需要独立占地,将“文化娱乐用地”作为一个用地中类,有利于从规划上对文化设施用地的落实和保障。

户外大型游乐设施往往结合绿地布置,但对于侧重于游乐功能且绿化用地比例不超过65%的游乐场所(如主题公园)而言,并不具备相当的绿地功能;为了更突显其作为游乐场所的商业性和赢利性,在用地分类中将其纳入“游乐用地”(C36)。

而绿化比例超过65%的、设置有少量游憩设施的用地,虽然兼备有绿化和游乐两项主要功能,但是作为公共绿地的功能更突出,应纳入“公园”(G11)。

(4)关于“体育用地”(C4)的说明

体育设施是按照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建的,其中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体育设施,如体育场、体育馆、各类专业运动馆和居住区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等用地,均属于“体育用地”。

该类用地主要用于举办大、中型体育比赛和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龄球馆和健身中心等体育产业项目的用地。

不包括高尔夫球场用地,因高尔夫球场的球道主要建在大片的绿地上,除体育功能外,具有较强的城市绿化的功能,将其归入“高尔夫球场绿地“(G3)。

(5)关于“医疗卫生用地”(C5)的说明

政府按照人口规模对市、区、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等五级分别配建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医疗卫生设施,其中居住区及以上级别的医疗卫生设施,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防疫设施、休疗养设施等的用地都纳入“医疗卫生用地”。

对医疗卫生用地按照设施的不同规模和功能划分小类用地,是着眼于这些设施的选址、配建交通设施及用地条件不同,细分用地类别有利于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医疗卫生用地。

(6)关于“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的说明

教育科研用地主要包括国民教育系列和各类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校以及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用地。

政府所属的设计机构已基本市场化经营,其办公建筑是通过自建或租赁商业性办公建筑的渠道来获得,但设计机构的办公建筑用地从用地性质上还是属于“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7)关于“宗教设施用地”(C8)和“社会福利用地”(C9)的说明

因宗教场所与社会福利院之间在用地无任何联系,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将二者都归入“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不妥。

依据国家支持开展合法宗教活动的政策精神,各类合法宗教活动的场所和用地应该得到规划上的保障。

考虑到“宗教设施用地”政策性较强,选址要求较为独特,因此将其单独列为一个中类,便于规划和地政管理。

为了体现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爱护,政府按照市、区、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等级别分别配建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主要包括敬老院(或颐养院)、流浪儿童收容所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设施体系将不断完善。

为突出其重要性,将其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3、工业用地(M)

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工业用地”的分类。

4、仓储用地(W)

(1)关于“仓储用地”的说明

“仓储用地”(W)的分类主要依据储存货物的性质及是否建有仓库建筑来划分。

能归入“仓储用地”的应该是有独立用地的仓库或堆场用地,但不包括工厂、单位内附设的仓库建筑或堆场的用地,这类附设的仓库或堆场是为工厂内部生产活动提供原材料或货物储存的,属于工厂的一部分附属设施,应纳入工业用地一并考虑。

(2)关于“特种仓储用地”的说明

由于特种仓库容纳的物品属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对城市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该类用地的选址有特殊要求。

本标准与准则将“特种仓库用地”(W2)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3)关于“堆场用地”的说明

露天堆场由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部分堆场占地较大,本标准与准则亦将“堆场用地”(W3)单独列为一个中类。

5、对外交通用地(T)

(1)关于“对外交通用地”(T)的说明

“对外交通用地”分为5个中类、3个小类用地,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分类。

(2)关于“公路用地”(T2)的说明

“公路用地”中类主要包括了不同级别的公路和长途客运站。

长沙都市区内形成了以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为主的城市道路网体系。

为了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道路的通达性,未来的长沙道路系统建设强调将都市区内现有的等级较低的公路逐步改造建设成为城市道路,并且在需要的前提下建设高等级的公路干线网。

基于长沙目前的建设现状,面向未来公路建设的目标和主要思路,本标准与准则中将“公路用地”划分为“高速公路用地”(T21)、“其它公路用地”(T22)和“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三个小类,其中“其它公路用地”主要是指都长沙城市规划区内现状仍然存在的部分一级、二级、三、四级公路,包括村镇公路。

6、道路广场用地(S)

(1)关于“道路广场用地”的说明

“道路广场用地”分为3个中类、9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道路广场用地”的分类。

(2)关于“快速路用地”的说明

长沙市的城市形态为组团式布局结构,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非常重要。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为机动车专用道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因此,根据长沙道路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国标“道路用地”(S1)中新增了“快速路用地”(S11)小类。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1)关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的说明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为8个中类、14个小类,基本延用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分类。

(2)关于“交通设施用地”(U2)的说明

在2020年以前,轨道交通将成为长沙市交通设施组成部分。

由于轨道交通占地及运行的独特性,将其单列为小类,以加强对各种不同形式的轨道交通用地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在推广使用机动车清洁能源的影响下,部分机动车开始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部分加油站中已出现了液化石油气的加气设施,从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天然气将成为一种基本能源形式,也需配套建设一定的加气设施。

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加油站”单列为小类,并改为“加油加气站用地”,主要是包括了独立占地的加油站、加油加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随着长沙机动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汽车维修站、教练场及洗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将会相应增加,但是这些设施对周围环境都会产生噪音、空气污染等负面影响。

为了有利于在规划管理中加强对上述设施用地的控制,在“交通设施用地”(U2)中类新增“汽车维修站用地”(U25)、“教练场用地”(U26)和“洗车场用地”(U27)三个小类。

(3)关于“邮政设施用地”(U3)和“电信设施用地”(U4)的说明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都将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设施用地统称为“邮电设施用地”,但是随着邮政和电信行业市场化经营的不断深入,国家将邮政和电信行业进行了拆分,成为两个独立的行业,并且经营方式也存在显著的不同。

为了在规划上对邮政和电信设施用地给予更有力的保障,本标准与准则顺应这种改革形势和规划要求,用“邮政设施用地”(U3)和“电信设施用地”(U4)两个中类用地类型取代国家标准中“邮电设施用地”中类下设置的“邮政设施用地”和“电信用地”两个小类。

8、绿地(G)

(1)关于绿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绿地的分类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主要依据,增加了“高尔夫球场绿地”中类。

(2)关于“防护绿地”(G22)的说明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按照防护绿地在城市中的分布,具体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3)关于“高尔夫球场绿地”(G3)的说明

高尔夫球场的球道主要建在大片的绿地上,因此,高尔夫球场内的绿地不仅承担了运动场所的功能,而且因为拥有大片集中绿地而具备了城市绿化的功能。

但是,由于高尔夫仍然是昂贵的运动,高尔夫球场是完全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经营设施。

因此,着眼于高尔夫球场的绿化功能及其有别于其他类型绿地的商业性特征,将“高尔夫球场绿地”(G3)单独列为一个中类,其它设施按实际的使用功能分类。

9、特殊用地(D)

(1)关于“特殊用地”(D)的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特殊用地”界定为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一个用地大类。

“特殊用地”下设的用地中类,与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类型相比,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在规划管理方式上也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因长沙无外国使馆、领事馆,故不存在“外事用地”,因此在“特殊用地”大类下只包含了城市中性质和管理方式极为特殊的两个用地中类,即“军事用地”(D1)和“保安用地”(D2)。

(2)关于“军事用地”(D1)的说明

军事用地因为其用地性质和管理方式上的特殊性,及其在国家安全和建设上的重要性,将“军事用地”作为“特殊用地”一个中类。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军事用地”的只是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类军事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的用地,这些生活区用地应按照其基本的使用性质定性为“居住用地”(R)。

(3)关于“保安用地”(D2)的说明

保安用地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必须设施(包括监狱、拘留所、劳改场等)的用地。

这些设施是城市公安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因为其性质的特殊,以及对城市建设和公共安全具有特殊意义,这些设施在用地上往往位于远离市区的较为偏僻的郊区。

因此,在用地分类上将这些公共安全设施区别于按照一定行政区划均衡设置的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将其用地纳入“特殊用地”大类下的“保安用地”(D2)中,而公安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等设施用地因其除了有公共安全职能以外,更是承担了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等若干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往往位于市区内,因此纳入“公共设施用地”(C)中。

10、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1)关于“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原则的说明

将该大类用地范围界定为纯粹的城市非建设用地。

清楚界定并区分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非建设用地,有利于对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控制,以及规划用地的统计和分析。

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充分协调和衔接。

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了科学而明确的分类。

为了有机协调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类方法,将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水域”和“耕地”两个用地中类细分了若干小类,并新增了“其他农用地”中类,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用地分类体系中非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使其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并能与国家土地管理行政部门颁布和执行的土地分类方式基本衔接。

将村镇建设用地纳入城市用地统一分类。

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村镇建设用地E6”从土地的本质用途上而言是建设用地,但是位于村镇地区。

从有利于加快都市区内外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整体协调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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