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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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件
央视昨报道“清洁工捡到300万金饰案”
人大教授认为
梁丽行为属盗窃罪
事件回放:
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梁丽,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
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
此事见报后第4天,***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对外表态,***机关坚持认定是涉嫌盗窃,检察机关则表示会公平公开审理。
策划柯学东文/图记者王纳
昨日,本报率先报道的“清洁工捡到300万金饰案”,由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节目进行了跟踪播报。
该案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仅仅腾讯网就有超过180万网友对此事投票表态。
今天,深圳律协将就此案邀请律师和专家进行讨论。
法治在线:
《捡来的天价“盗窃”案》
昨日下午5时30分,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法治在线”栏目,以《捡来的天价“盗窃”案》为题,对本报率先报道的“清洁工捡到300万金饰案”进行报道。
节目对该案作详细的描述,采访了梁丽的家庭、辩护律师、机场、清洁公司以及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节目中主持人和记者口述新闻时的字句几乎与本报报道的行文一致。
节目引述了3种不同的观点,辩护律师司贤利认为梁丽行为不构成犯罪,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吴学斌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而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韩玉胜认为梁丽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司贤利律师和吴学斌教授的观点本报都曾详细阐述过,而韩玉胜教授的观点是,“梁丽知道箱子里是一种财物。
而这个财物,是她在机场捡到的,是她不应该占有的,但是她把它拿回家去了。
从刑法讲的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秘密窃取,是运用别人不知觉的方式。
当然按照我们的说文解字里面讲,不告而取为之偷。
就是你不打招呼把东西拿走了,这就叫做盗窃。
”
网友支持率有所下降
此事见报后,各大门户网站都开辟网友投票频道,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有超过200万网友进行了投票,超过九成网友支持梁丽。
此事见报后第4天,***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对外表态,***机关坚持认定是涉嫌盗窃,证据确凿,但具体证据尚未公布。
检察机关则表示会进行公平公开审理。
昨日,案情出现新进展后,腾讯网上重新对该案进行投票调查,梁丽的支持率有所下降。
截至下午6时30分,有8万网友重新进行了投票,88.34%的网友认为明显不构成盗窃罪,11.66%的网友认为构成盗窃罪。
今日,深圳律师协会将就此案邀请律师和学者展开讨论。
■背景
据《广州日报》5月11日报道,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东西,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以为里面是电瓶并告诉了数位工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中午下班后没见失主认领就带回家中。
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纸箱内是价值超300万元的足金首饰,于是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而对梁丽行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成为此案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正方:
女工存心昧财不言自明
如果真的是因为捡了东西,而被处以无期徒刑重判的话,确实还有待商榷。
毕竟,现实中捡了东西“据为己有,昧而不还”的,还大有人在,是一种再司空见惯不过的现象。
但仔细研读新闻细节,我在自己的头脑里却打了个大大的问号———这算“捡”吗?
虽然我不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梁丽,但我觉得,这不但不算捡,而且是十足的“昧”,还有可能是“存心故意”。
不信,大家不妨看看如下存疑之处:
一是感觉“比较重”的纸皮箱,里边的东西会被猜成“电瓶”,为何不会被猜成危险品、可疑物?
二是叮嘱同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可见在潜意识里,并非把纸皮箱完成当成“垃圾”,而是顾客遗失物。
既然如此,为何不上交?
三是顾客发现纸皮箱丢失10分钟后便报警,无论是机场广播或是内部暗查,相信第一时间也询问过梁丽等保洁人员,为何不及时承认?
四是在同事发现不是“电瓶”而是“首饰”,并经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鉴定为真后,为什么还不拒不上交?
是真正的不知道,还是存心想据为己有,似乎不言自明。
综上分析,与其说这是捡,不如说是成心在“昧”和“窃”,何况私分他人财物这个事实已确定无误。
因此上说,在梁丽是否该被重判上争议没意义,重要的是,要先弄清这究竟算“捡”还是算“昧”、“贪”、“窃”?
这才是问题的焦点所在。
我相信,弄清了这些,法律一定会给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公论,而千万不能受“许霆案”影响,在“正义”夹击中再次发慌,在自我检讨中便狼狈折服!
北京察己今公务员
反方:
严重误解不应追究刑责
笔者认为,对梁丽行为的定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就目前媒体报道的案情(媒体报道的案情是从警方的起诉意见书转述而来)分析,梁丽的行为既不涉嫌盗窃罪,也不涉嫌侵占罪,是一个自始至终存在严重误解的不当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梁丽的行为距盗窃行为相去甚远。
一方面,梁丽将纸箱放入垃圾车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从她开始根本不知道纸箱内容物、及时公开告诉众工友捡物事实及纸箱存放地点,并明确表示“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的所作所为中足以得出结论;另一方面,梁丽也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情节,因为纸箱放在垃圾桶旁边,先有两人看护,而后两人跑进安检门,周围的近处再也看不到看管纸箱的人员,加之机场经常有旅客丢弃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梁丽依经验判断纸箱是旅客丢弃物或者遗忘物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在长时间无失主寻找和认领的情况下,梁丽在中午下班后将纸箱物品带回家,虽然产生了“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和行为,但这种后续行为在法律上却不能改变最初的行为性质,何况在当梁丽从工友那里知道有失主报案寻找时,当即表示第二天上交。
纵观整个事件经过,不难发现,梁丽的行为自始至终都被一个“严重误解”所支配,甚至有同事告诉她纸箱里可能是纯金首饰时,她仍然不相信,以为是同事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
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事件的前后经过完全可以证实梁丽的这些想法是真实的。
也就是说,梁丽压根就没把这箱东西当成贵重物品,因此,我们无法得出梁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这箱物品的结论,梁丽的行为与盗窃罪可谓风马牛不相及。
梁丽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纸箱当时已经实际脱离了其主人王腾业的控制,可以认定这个纸箱及其内容物为遗忘物,但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关键要件是“拒不交出”。
而梁丽事件中恰恰不存在“拒不交出”这个情节,事实上,无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机场垃圾桶旁“捡”到14公斤的足金金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下同)没呈报,深圳警方决定以涉嫌盗窃罪将她起诉,一旦定罪,由于数额巨大,她将面对无期徒刑的最高刑罚。
案子在媒体曝光后,立即引发热议,众多网民发表评论对清洁女工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拾金无罪”,即便有罪,也没有理由面对无期徒刑的“重刑”。
法律界人士和学者也对此案非常关注,中国律师网甚至在网页头条讨论了此案。
据《广州日报》报道,对此案如何定性的争议巨大,深圳警方和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均认为涉嫌盗窃罪,但深圳市检察院则认为不妥,在经过一番讨论后,深圳市公安局前天下午通报了最新侦查情况,当局仍认为梁丽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警方操作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换句话说,梁丽仍面对无期徒刑的最高刑罚。
据报道,去年12月9日早上,梁丽在机场某个垃圾桶旁“捡”到装有金饰的小纸皮箱,她之后把小纸皮箱放在洗手间里,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
在这当中的时段里,梁丽的两名同事曾打开过小纸皮箱,发现里头装有金饰,并各自拿了一些。
当天傍晚,梁丽已听到失主寻找金饰的消息,但她却没有立即呈报,结果警方当晚就找上她家门。
在网上支持梁丽的网民很多,截至昨天傍晚,在大洋网“你赞成清洁工被判刑吗?
”的调查里,1331(93.7%)票是反对票,认为“无心之失理应宽大处理”;只有89票赞成,因为“侵占他人财物应该判刑”。
此外,据《广州日报》日前的报道,在腾讯网、新浪网、大洋网、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投票中,已有超过60万的网友投票支持梁丽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盗窃,其中,仅仅是搜狐网上网民发表的评论就超过了两万篇。
而在所有投票网站中,梁丽的支持率都达到90%以上。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鲁英在受访时表示,这个案子里看到了道德缺失的问题,看到了制度缺陷的问题,唯独没有看到刑事犯罪的问题,因此,对清洁女工应该仅做轻微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他说:
“从我目前了解的案情看来,从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构不成盗窃罪,对垃圾箱范围内的垃圾进行处理本来就是梁丽的职责范围。
如果从民法角度来说,梁丽的行为属于贪小便宜,并有不当得利,这些应该是由失主来进行起诉的,不属于刑法范畴。
我认为,对梁丽作轻微的行政处罚足矣。
”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在接受本报访问时说,此案的关键在于梁丽面对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很多人都觉得太严重了,若深圳警方和检察院能够酌情处理,控告梁丽其他较轻的罪名,相信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对深圳警方和检察院的形象也有利。
有学者表示,应该考虑到刑法定罪量刑时通用的谦抑原则,即一个案子如果能用民法解决,就不要再动用刑法来解决。
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很多人都会经受不住诱惑而去做的话,就不应该再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如果一个人采用非暴力手段非法侵占了一定钱财,就应该以终身自由为代价,还是太严重的;如果一方出现侵权,则应首先动用民法法律,不能擅用公权刑法。
也有律师认为,该案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要件在于这小纸箱是否还在失主的控制范围内,以及梁丽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有证据能认定纸箱在失主的控制范围内,那么梁丽把纸箱拿走就构成了“秘密窃取”;如果能证明梁丽是明知里面是金饰还把纸箱拿走,那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构成了盗窃罪。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原以为能有一笔飞来横财,没想到却“捡”来一场牢狱之灾,近日来各大媒体纷纷对此案究竟是“捡”、“昧”、“贪”还是“窃”?
展开了,深圳警方和司法机关顿成焦点。
面对媒体和社会各界质疑,警方坚称对此案定性为盗窃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也不存在程序上的疏漏,是依法严格办案的结果。
然而检察院的退回补侦又让此案疑云重重。
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求公开真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同情梁丽的情绪占了舆论民意的绝大多数,另一方面,警方恪守“侦查不公开”原则,对案情细节和侦破过程避而不谈,于是所有的人就只好闭上眼睛瞎猜胡蒙,各种观点随即泛滥。
既然如此,那我们还是一起进入案发现场,从这里开始,试图利用信息量有限的公开信息,来揭开此案的真相。
之所以需要分析现场情形,是想提醒所有对此案感兴趣的朋友,盗窃罪是否构成,关键是要搞清楚被“盗”财物和财物原持有人之间的相对关系。
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说,财物已完全脱离了其原持有人的控制,那么相应的这样的财物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遗失物”、“丢弃物”等概念上的物了,那么行为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取得这一财物,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原因合法持有了这一财物。
如果财物并未脱离其原持有人的控制,那么行为人无论是公开还是秘密取得这一财物,都是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可以解释,这种取得方式毫无疑问是违法的,甚至还有可能是犯罪。
先请看这张广州日报刊发的现场照片,图中女子站立处据说就是一箱金首饰失踪前的所在的位置。
标有“19”的地方就是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的值机柜台。
从这个现场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这也是一个公共场所,但是它左右两边的遮挡隔离物使得这一公共场所的空间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的物理隔断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封闭的小空间。
同时根据新闻报道,放金首饰的行李车距离19号值机柜台约10米,距离受害人前去咨询的10号柜台约22米,完全在一个正常人视力所及范围之内。
另据报道,金首饰是放在一个不起眼的方便面纸箱内的。
由此我们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
我想起码有这么几点大家都是有共识的:
1、受害人即便是远在值机柜台,也是可以看得到离自己22米远的那箱金饰;2、受害人没有丢弃、遗忘、遗失这箱金首饰的动机和理由,即便是金首饰的包装如此的寒酸不起眼;3、受害人离开装有金首饰的纸箱若干米是其自由权利的体现,这一举动虽然有明显的过错,但并不违法; 4、受害人将纸箱放在距离自己不远的行李车上,表明他确信有能力控制纸箱;5、受害人只是短暂离开纸箱,据报道也就是在10分钟左右;6、相对封闭的小空间能够给予受害人一定的安全感,这也许是受害人能够放心地暂离纸箱的原因之一吧。
基于上述共识,我想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受害人并没有失去其22米远之外的那箱金首饰的控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受害人依然是持有或所有这箱首饰的,这箱首饰不是大家所热议的所谓“遗忘物”、“遗失物”、“丢弃物”等暂时或永久脱离了受害人控制的物。
那么梁丽取得这一箱首饰的手段是公开还是秘密呢?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在发现垃圾桶边放在行李推车上的小纸箱后,梁丽“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这很明显的表示出,梁丽当时通过观察,认为没有人注意这个小纸箱后才把纸箱拿走,而且受害人一直没有发觉是梁丽拿走了放在行李推车上的纸箱,符合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
至于梁丽自认为小纸箱是丢弃物,不过是她单方面的辩解,结合梁丽在取得这一箱首饰前和取得过程中的表现,我认为梁丽的辩解还是比较牵强的,可以博得大家的同情,但是无法抹消秘密窃取的嫌疑。
至于梁丽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我们再来看看这一现场,位于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男性残疾人洗手间。
根据报道,梁丽取得小纸箱后委托同事曹某将小纸箱放在该卫生间内,据说还讲“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我们很清楚地知道,残疾人专用卫生间其实使用率并不高,一般是没有人进入的,这是常识性的事实。
由此可知,梁丽还是很有心地选择了一个相对隐秘的场所放置她取得的财物。
根据《深圳机场旅客遗失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凡捡拾到旅客遗失物品原则上必须在当天(最迟不晚于次日9时)由捡拾物品的本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交候机楼失物招领处。
”遗憾的是梁丽也没有执行,不论她认为她拿走的是电瓶还是金首饰,而且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我们相信梁丽自然能够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
由此可见,梁丽的非法占有故意还是表现的较为充分。
经过这一系列的分析,我认为梁丽涉嫌盗窃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社会各界对此案的热议和关注,很大原因是对梁丽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情境式同情,是的,梁丽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但是我们不应该忘记,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心智健全的自然人,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梁丽更应该在被同情之外得到她应得的惩罚,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和必须要求。
(作者单位:
)
去年12月9日,14.5公斤的黄金首饰(警方确认价值261万元),在10个小时里完成了一次奇妙的“旅程”。
当日8时26分,这包原本是企业员工王腾业携带的黄金(用小纸箱包装),被40岁的(简称“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当成是别人丢弃的物品。
梁丽将纸箱捡到自己的清洁车上,然后推到距离现场79米远的公共厕所旁,托人放入厕所内。
14时,梁丽再用自行车将小纸箱推回距离候机楼两公里外的自己家中。
4个多小时后,警察来到梁丽家中,梁丽交出物品。
随后,她被警方带走。
在这10小时之内,梁丽完成了人生中落差最大的角色转换:
从一名清洁工到一名囚徒。
在这10小时之内,这批黄金首饰经历了怎么样的“旅程”?
本报记者回访事件现场,力图重现案发前后的分分秒秒——
8时26分:
装有14.5公斤金饰的纸箱易手
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显示:
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为同事顶班的梁丽在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
当她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位女乘客带着一名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
过了五六分钟,梁丽第二次来到垃圾桶旁,见到嗑瓜子的两位女乘客带着孩子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而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
梁丽以为小纸箱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
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
约9时左右,梁丽来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旁,对同事曹万义说自己捡到一个纸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委托他将纸箱先放在男性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图2:
梁丽将纸箱放置在这个残疾人厕所将近6个小时。
昨天(15日)上午,记者在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发现,离19号登机柜台10米远处有一个黄色垃圾桶。
据梁丽的同事杨德英和多名清洁工称,梁丽正是在这个垃圾桶旁捡到装有黄金饰品的纸箱,“如果当时是我值班,我也会把这个箱子收起来。
因为收拾垃圾是我们的责任,更何况这个箱子就在垃圾桶旁边,我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个箱子是别人丢弃的东西”。
据警方称,垃圾桶距离失主王腾业咨询值班经理的10号台有22米。
记者发现,这个距离则完全在一个有着正常视力的人的视野之内。
而距离垃圾桶50米左右的候机楼的墙面上,分别安装了两个监控探头,这两个探头能够监控到梁丽从将纸箱捡起到推着清洁车走到厕所的全过程。
记者现场测试,从19号登机柜台旁的垃圾桶旁直接走到梁丽存放纸箱的厕所,需要两分钟时间。
8时30分:
纸箱被放入男性残疾人洗手间
据杨德英介绍,当天她的值班地点是16号卫生间的女厕,当时她刚好站在卫生间门口,“大约在8点半,我听到梁丽扯着嗓门喊‘老曹老曹,我捡了个东西’,我就问她什么事情这么大嗓门喊,她告诉我说自己捡了一个很重的纸箱,我当时随口问一句,会不会是电瓶?
”
杨德英称,曹万义当时负责16号洗手间男厕所的卫生,梁就让曹把纸箱放进男性残疾人洗手间。
杨德英告诉记者说:
“当时老曹要打开纸箱,梁丽不让,说万一有人找过来,是要还给人家的,打开就没有办法(向别人)交待”。
记者发现,男性残疾人洗手间是一个6平方米左右的开放性空间,里面只有一个残疾人专用的马桶和一个洗手台,没有任何地方可以隐藏那个纸箱。
9时:
警察开始接警找东西
据梁丽的领导、玉皇清洁公司主管邓万生介绍,他自己从1994年开始在机场从事保洁工作,和派出所的警察都很熟,他从警方了解到,当时失主王腾业丢失东西报警时,自己也不清楚丢的东西是什么,甚至到底是4箱东西还是5箱东西都不清楚。
“他当时多次和公司核实,才知道确实丢了一个箱子,但是警察先是到托运处找,认为箱子有可能卡在哪个角落了,又担心可能会被其他旅客提走,就没有想到会是清洁工人捡走了”。
9时40分:
同事知道梁丽捡了东西
据杨德英介绍,9时40分,是清洁工吃早餐时间,梁丽和多名同事一起在位于三楼的餐厅吃饭,她告诉大家她捡了一个很重的东西,可能是电瓶。
昨天,记者找到那间餐厅——三楼靠东北角一个编号为3009的房间,面积不足10平方米,靠墙摆放着两排椅子和一个墙柜。
在这个空间里,任何人说话都能被一起用餐的人听到。
因此,梁丽告诉大家她捡到一个箱子,所有一起用餐的同事都会知道这件事。
据杨德英称,曹万义当时也在里面吃饭。
听到箱子里面的东西可能是电瓶,另一名清洁工马云山就提出去看一下,并说如果是电瓶,就送给他用来电鱼。
于是马云山和曹万义就到二楼放纸箱的残疾人洗手间,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包包金灿灿的首饰。
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然后离去。
这时,距离王腾业报警已有一个多小时时间。
9时40分到14时,纸箱一直存放在残疾人洗手间。
因为梁丽捡到东西几乎所有人都知道,杨德英对于后来警察找到她做笔录时说梁丽的行为是盗窃,她一百个不能接受,“谁偷东西会大喊大叫告诉所有的同事?
如果要偷,她为什么还要等到下班带回家,而不是拿着东西先跑回家?
如果真想占有这个东西,回家后她为何不想办法赶紧处理掉这个东西?
”
杨德英告诉记者说,首先开箱的曹万义曾将梁丽拉到一旁小声说话,说了什么她不知道。
而据她听说,另外一名同事韩英曾带着一件金饰到附近的一家金店做鉴定。
记者昨天在候机楼发现,候机楼内仅有一家名为百泰首饰的金店。
据金店梁经理介绍,她从去年10月份金店开张到现在一直在金店当班,每天从早上9时到打烊一直会在金店打理,她没有发现有人前来验证金饰。
“我们不会为别人验证金饰的真假,更何况我们没有专门的设备来验证真假”。
13时40分:
梁丽用自行车将金饰带回家
13时40分,到了下班时间的梁丽将纸箱移到自己位于一楼的自行车上,然后带到位于两公里外的福永街道下十围的家中。
据梁丽的丈夫刘建华告诉记者,当天他值夜班,早晨8时下班,回家后发现家里的电脑坏了,随即让朋友帮他修电脑。
期间,妻子
打电话给他让他去机场,但是没有告诉他原因,“因为家里有人修电脑,我就没有过去”。
中午为8岁的儿子做完饭后,疲惫不堪的刘建华没有吃饭就睡着了,一觉醒来已经是17时50分,他开始忙着张罗晚饭。
近15时:
警察找到梁丽的主管
昨天,梁丽的主管邓万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天下午快3点的时候,机场派出所3个民警找到他。
“他们问我是不是知道他手下的清洁工谁在哪里上班,我说知道,然后就打电话给领班让他们过来确认;后来他们又要看我们员工的求职资料,我也给他们看了,这个过程中他们说有个东西被捡走了,并说很贵重,但是一直没有说是什么东西”。
邓万生介绍说,清洁工是下午1时30分换班,他被警察找到的时候,梁丽已经下班,他本人当时没有听说有清洁工捡到东西。
当时梁丽的领班是谢涛,当他下午3时多接到邓万生的电话时,自己在距离现场20公里之外的世界之窗。
谢涛同样没有听说有清洁工捡到东西。
昨天下午,谢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本人是从去年12月1日才正式成为梁丽的领班,因此和包括梁丽在内的清洁工并不熟悉,他承认他和清洁工们很少交流。
当天交接班时,他不知道梁丽捡到东西这件事,因此告诉邓万生没有清洁工捡到东西。
16时多:
同事曹万义找到梁丽的家
据杨德英介绍,下午4时许,曹万义找到同样住在下十围社区的她,问她梁丽的家在哪里,杨告诉了梁丽的住处后,曹找到梁丽。
“老曹告诉梁丽有乘客丢了东西,已经报警了,梁丽说‘我明天把东西交上去就是了’”。
据邓万生介绍,清洁工们平常捡到东西后,一般都交给机场商务中心,商务中心同时承担失物招领的功能。
记者昨天来到机场B候机楼的商务中心,一名魏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清洁工经常交来捡到的东西,包括钥匙、钱包等。
记者在商务中心的宣传栏中见到一份《深圳机场旅客遗失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凡捡拾到旅客遗失物品原则上必须在当天(最迟不晚于次日9时)由捡拾物品的本人或单位相关负责人交候机楼失物招领处。
”
18时多:
三名警察敲响梁丽家门
据刘建华介绍,他起床后开始张罗晚饭。
大约18时多,他正光着膀子做饭的时候,3名警察敲门,他赶忙开门。
“开门后一名警察问我老婆是不是叫梁丽,我老婆说是。
他们就问我老婆是不是捡了个箱子,我老婆说是。
警察问东西放在哪里,我当时插话对梁丽说你捡到啥东西了,赶紧给人家。
梁丽指着客厅的一张床下的纸箱说,在这里,然后把箱子拽出来。
警察打开箱子把金饰摆在地上,又问这东西还有没有人动过?
梁丽表示应该没有。
警察说知道里面啥东西吗?
这里面值几百万元,梁丽说不会吧,这能值几百万?
梁丽当时就吓傻了”。
“我这才看到床底下有个箱子,当时箱子没有任何遮挡,就放在床下,一眼就能看到。
随后,一位操普通话的警察拨打手机,说东西找到了”。
“从警察进门到打电话说东西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