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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出资证明书

个人独资出资证明书

【篇一: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达州市青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

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

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达州市青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火石岭路930号3-3室。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

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从事网络科技、电子

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通信网络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形象策划、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

制作;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商

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计算机硬

件安装及维修服务。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长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

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

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收资本万元人民币)

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

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

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

书遗

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

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

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

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

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

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

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

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

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

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

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

法定代

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

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

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

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监

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

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

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

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

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

立会计帐册;公司的会计帐册、

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

注册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第三十九

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

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

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

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

(1)

(2)(4)(5)

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

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

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公司

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篇二:

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正规)__及其他】

西安诚至成商贸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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