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旅游法律法规》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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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旅游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山西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旅游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第一章 法律基础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的本质:
指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3.法的特征:
(1)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2)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4.法律责任:
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一)刑事责任:
指犯罪主题由于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导致受刑罚处罚的责任。
(1)主刑: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既能附加于主刑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民事责任:
——带有财产性。
指在民事活动中,因从事不法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或者使对方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实现,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责任:
——带有管制性。
指因行政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P16)
(1)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拘留、等;
(3)劳动教养:
第四节旅游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
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包括三个要素;
(一)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三)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
2.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3.旅游法律关系:
是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特征:
(一)是受旅游法规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二)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依旅游法规定而进行。
4.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一)主体: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者、境外旅游组织;
(二客体:
物、行为;
(三)内容:
是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确立,都必须有法律事实的出现。
6.法律事实:
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7.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概述
1.宪法概述: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只有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
2.我国的国家性质:
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5.我国的经济制度:
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形式。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有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义务:
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旅行的某种责任。
3.权利和义务的基本特征: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与相对性;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权利和义务具有现实性。
4.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二)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利和义务;
(2)休息权;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教育、科学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五)特定人的权利:
5.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纪守法、爱护公物、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公司:
是依法设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分类:
(P53)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3.母公司不等于总公司,分公司不等于子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P57)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资料。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自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
董事长1名、副懂事长1—2名。
(3)监视会:
成员不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5.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股东必须在法定人数;
(2)以公司资本为其信用基础;
(3)以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4)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5)具有开放性;
(6)设立程序复杂。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
(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股份的发行和募集符合法定的程序。
(二)设立的程序:
(P68)
(1)公司设立的审批:
(2)制定公司章程:
(3)发起人的出资和股份的公开募集:
(4)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5)申请设立登记: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1.合同: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P73)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了解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订立的方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的主要条款:
(P79)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旅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或诉讼;
4.合同订立的方式:
(P81)《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一)要约:
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5.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6.格式条款的解释:
(P89)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在旅行过程中因对格式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理解而发生争议时,予以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
7.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可以附条件。
(2)无效合同: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3) 可撤销合同:
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
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
(P95)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变更:
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来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但合同变更仅仅是岁内容的变更而非主体的变更。
(二)转让: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债权转让: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不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承担: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3)合同承受:
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出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失。
(2)终止的原因:
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和其它情形。
3.违约责任:
(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旅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违约金和定金的目的相同,故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时,只可选择其中之一,而不能同时并用。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五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1.商标权的特点:
(P114)
(1)专用权:
(2)时间性:
(3)地域性:
2.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低于成本销售: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主要调整两个方面:
主体为社会关系中的经营者;客体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经营者采用侵害他人商标权、名称权等手段,作出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3)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4)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7)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
(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二)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条款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10)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1.旅行社的概念:
是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招徕、接待旅行者,组织旅游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1)国际旅行社:
出境游、入境游、边境游和其他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
境内游和其他旅游业务。
2.旅行社的设立和变更: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P148)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再缴纳60万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应当缴纳100万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并缴纳10万质量保证金。
(二)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3.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审批程序:
(一)概念:
(二)设立:
国际、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15万元人民币,;并分别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5万元人民币,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审批程序(P158):
4.旅行社的经营
(一)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城市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三)广告及经营管理:
5.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的实施:
内容主要有4项:
(1)旅行社企业年度的基本情况;
(2)企业业务经营状况;
(3)企业人员管理;
(4)遵纪守法情况。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一)概念:
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保证金须保持满额,支付赔偿后,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60天内不足;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旅行社终止经营,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1)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出现下列情形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A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B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C旅行社破产后造成的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2)不适用范围:
下列情形不适用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A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B旅行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C适用保证金赔偿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D超过规定时效和期间的;E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及减轻、免除或不承担责任:
(P171)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导游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行社应赔偿损失。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因相关部门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1.导游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概念:
导游是指按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导游人员证书:
A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B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
(四)导游证的分类:
分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者主要区别如下:
(1)是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4)有效期限不同。
(五)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
对于旅游行政部门的这种不作为表现,申请领取者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
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2)颁证机构不同;(3)领取程序不同;(4)作用不同;(5)期限不同。
2.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
A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B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C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D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
A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C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的义务。
D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权、财产权的;
E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三)导游人员的义务:
9项(P201)
3.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一)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实施:
(P210)
(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
(P211)
4.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
第九章 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
3.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1)轻微事故:
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内;
(2)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在1——10万元;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第十章旅游保险法律法规
一、旅游保险与旅游保险合同
(一)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陪保险人在旅游活动中死亡、伤残、疾病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是保险业中保险业务或合同的一个种类)
(二)旅游保险合同:
(P220)
1.保险合同的主体:
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与当事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
(3)被保险人。
(4)还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P221)
3.保险合同的内容:
(P222)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P224)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
(P225)
(一)主体:
(二)客体:
(三)内容:
(1)保险期限:
1年。
(2)保险金额:
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遐尔闻名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3)投保和索赔:
(P227)
四、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P228)案例题
五、保险索赔:
(P231)
(一)概念:
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或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意思表示。
(二)〈〈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亡。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
六、保险合同的理赔;(P234)
(一)概念:
是指保险人应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体现。
(二)原则:
及时和准确原则。
第十一章旅游入出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有效证件:
(一)入境有效证件:
1.护照:
是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
2.签证:
是指一国外交、领事、公安机关或由上述机关授权的其他机关,根据外国人要求入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在其所持证件(护照等)上签注、盖印,许可证明其出入本国国境停留、居住或过境的手续。
3.旅行证:
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部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由旅游者临时居留地或工作地的市、县公安局办理。
——持有有效证件的旅游者,可前往我国规定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
(P241)
(二)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居留与住宿的规定:
1.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观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
持有F、L、C字签证的外国人。
2.住宿:
(P24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看1、3、4、5自然段。
二、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一关四检”:
——海关检查、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卫生检查、动植物检查。
三、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护照、旅行证、入出境通行证、签证。
四、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
第十二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一、旅游交通的特征:
游览性、舒适性、季节性。
二、旅客和承运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客票、行李票载明的事项和有关的旅游交通运输法规。
第十三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
一、旅游饭店的权利:
(一)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拒绝接待旅客:
1. 客人已满、无客房出租;
2. 旅客本人的举止不适合接待,如言行过于粗俗,携带动物或危害饭店安全的物品,不文明,手持凶器、衣冠不整等;
3. 旅客拒付有关费用(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帐记录者);
4. 旅客患有精神病而又无人监护或患有传染病;
5. 旅客从事违法活动;
6.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7. 旅客拒不履行住宿登记手续;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有权要求旅客遵守饭店的有关规章:
(三)有权制止旅客在饭店内的违法活动:
(四)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四) 旅游饭店有权要求旅客赔偿给饭店造成的损失:
二、旅游饭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