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63225 上传时间:2023-04-01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6.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docx

常用政策问答社会保险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用政策问答

二、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综合知识

1、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答:

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持批准成立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携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应到市劳动保险办外资处)办理。

2、市内四区灵活就业人员(含自由职业者)如何办理参保缴费?

答:

在市内四区以灵活性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过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应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种险种。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灵活就业人员应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困难的,本人应于当年1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从申请次月起调整),可以选择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60%作为缴费基数。

4、参保人员在委托代扣代缴社保费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

参保人员在委托交通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无故停止缴费并及时到银行登记通讯地址。

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的,交通银行将向参保人发出催缴通知,并根据政策规定重新进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期限为三个月。

因缴费账户存款不足导致连续三个月代扣代缴不成功的,视为自动中止缴费,交通银行不再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职责。

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

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

中断后需继续缴费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代扣代缴委托手续。

责任部门:

劳动保险办基金统筹处

办公地点:

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如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答: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

(1)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2)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允许继续参保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允许继续缴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

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缴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自由职业者,可以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时间最早为1999年5月(同时须满16周岁):

(1)在我市城乡从事自由职业等各类灵活性工作、有一定劳动收入或经济来源;

(2)男性年龄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50周岁;

(3)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应按本人现户籍所在区、市补缴期间各年度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对缴费困难的,可申请按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按补缴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可到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凭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4、参保人在多个地方工作并参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

如果参保人员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应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如果参保地和户籍不一致,就应在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办理退休;如果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在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办理退休;如果参保人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则参保人就把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5、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答:

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加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起缴费年限也须满15年)、从事个体及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1998年10月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

同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⑴正常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其中,女干部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在工人岗位的,若本人申请,也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

⑵特殊工种退休:

(规定的行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

⑶因病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移到外地?

答:

不能。

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样,外地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也不能转移到青岛。

8、什么范围的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四项补贴”?

答:

“四项补贴”是指根据我市文件规定,对市内四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由企业发放的水价、物价、电价和煤价以及住房租金补贴。

目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四项补贴”月人均30元左右。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应发放的“四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筹集,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随同养老金一起发放。

其他企业人员、失业人员不属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不在财政筹集发放“四项补贴”的范围。

同时,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及劳动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文件,明确规定: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9、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有工龄无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答:

这部分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差额年限,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条件:

⒈具有本市户籍;⒉在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过并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就业手续;⒊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1978年6月2日)离开了用人单位;⒋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含军龄等视同工龄);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⒍本人已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定期基本养老待遇。

补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四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经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男不满二十五年、女不满二十年的,以本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1%的比例一次补足差额年限(其中,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按各市规定比例补缴)。

10、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

符合下列条件,且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工人,可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

目前政策规定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是按照1985年企业所属部级主管部门分别按行业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执行的。

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企业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的累计满8年。

责任部门:

劳动保险办养老处

办公地点:

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2楼

联系电话: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答: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青岛市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2010年首批试点的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市符合上述条件人员。

2、首次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

首批试点区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他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⑴首次参保时间和待遇发放时间。

市内四区首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010年3月8日-3月20日内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月6日-15日为缴费期。

首次待遇发放时间为4月20日。

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从2010年1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意见》启动当年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登记的,可从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2011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登记的,从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⑵今后正常参保时间和正常待遇发放时间。

从2011年起,正常缴费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缴费截至日为3月31日。

正常待遇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日。

3、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国家规定的缴费档次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档次。

考虑市内四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市内四区在上述五档的基础上,增设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等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采取银行代扣代缴的方式。

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市内四区为中国农业银行)为参保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卡)。

4、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

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⑵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⑶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也可补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5、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缴费,是否可以享受养老待遇?

答: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选择不缴费的,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这是家庭养老传统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中的体现,子女参保缴费记入本人的个人账户,用于自己未来的养老金支付,而不是用于父母。

6、参保人个人缴费后,可以享受哪些政府缴费补贴?

答:

参保人按规定每年正常缴费的,可以享受市、区(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

7、重度残疾人参保的,有何优惠政策?

答: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意见》规定第五档5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政府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其中,《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的重度残疾人,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46-59周岁的,按年给予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齐15年;已经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和政府缴费补贴。

8、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答: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

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上述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2010年首次补助时间为4月6日-4月15日,应于4月15日前向街道(镇)保障中心提交《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市)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从2011年起,集体补助时间为3月1日-31日。

9、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

⑴年龄条件:

年满60周岁。

⑵户籍条件:

具有首批试点区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⑶缴费年限条件:

本意见实施时45周岁及以下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意见实施时46~59周岁参保人员应按年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也可不用缴费,按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均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10、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

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财政承担。

各区(市)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自行承担。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70周岁及以上缴费的,计发月数按56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于每月20日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

  责任部门:

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

  办公地点:

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8楼

  联系电话: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为36%;个人缴费比例为5%。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

(2)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l%。

(4)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比例为0.3%,个人不缴费。

2、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

首先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是: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退休。

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前退休。

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3、参保的事业单位如何为退休人员申领养老金?

答:

先到人事部门审核离退休费,再到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机关保险办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有两个环节:

先在市办征缴处或四区办办理“在职转退休”;再到市办养老处申领养老金。

4、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能否在机关事业保险办缴费,按事业标准办理退休?

答:

不能。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30号文件规定,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另外青劳社[2004]17号文件规定,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转入劳动保险办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5、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支付的一次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基本离退休费指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不包括生活补贴类的退休待遇。

责任部门:

机关事业保险办养老保险处

办公地点:

福州南路8号3楼

联系电话:

(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

其中,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记入;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记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记入。

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2、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该怎么办?

答:

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

其中,因单位欠缴造成,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欠缴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其他原因造成,由本人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

补缴所需费用,除因单位欠缴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规定比例共同负担外,其它原因造成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

3、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或者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纳入统筹。

统筹基金支付前,须先由个人按标准自负起付线,我市相关政策规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定点在社区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起付线为300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负担起付线,门诊大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单独设立一次起付线,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患者每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

4、城镇职工中断缴费后如何补缴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

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费的补缴。

参保单位因经营困难中断缴费的,可整体补缴,但不能间隔跳缴。

补缴后的医保个人账户予以补记,累计缴费年限。

职工符合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也可补报。

参保个人补缴。

一是参保单位整体缴费正常,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

但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报,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

二是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连续医保待遇,补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补报;但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除外),不能补缴,再次参保缴费的,按照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包括本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门诊大病等医疗费统筹支付额。

我市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20万元。

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9万元。

6、职工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患特殊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在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社会统筹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

医院级别

分档区间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备注

起付标准

500元

670元

840元

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50%起付标准,第三次及以上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的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5000元以下

12%

14%

16%

5000-10000元

10%

12%

14%

10000-20000元

10%

20000-最高支付限额

5%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

责任处室: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地点:

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1楼

  联系电话: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哪些人员?

答: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人员,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是少年儿童,包括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在册儿童(不限户籍),以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未入园的少年儿童。

二是大学生,指驻青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以上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是重度残疾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四是老年居民,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五是其他非从业人员,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未就业人员。

2、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我市现执行下述筹资标准:

①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

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②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财政补助2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或者原渠道解决。

③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750元。

④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600元。

⑤城镇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900元的标准筹集。

其中,个人缴纳720元,财政补助180元。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3、居民参保登记应携带哪些有效证件?

答:

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企业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