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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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
宣城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一个基本任期年限。
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教学岗位一学期以上的,任期顺延。
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8.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须提能够反映教书育人突出成果的奖励或相关材料。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
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前沿的行动研究报告;同时提供经学校验证的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含电子教案),并从中自选2—3课时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
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申报者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
须提供近三年经验证的授课计划、学校任职任课表、总课表复印件,学校出勤情况证明。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或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等)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须提供三学年的原始班主任工作手册(含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实录等)和任职证明材料以及突出成绩证明材料。
未担任班主任的,须提供三学年原始相关工作计划、总结和组织开展活动的实绩材料、任职证明以及突出成绩证明材料。
5.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
须提供经验证的近3年的原始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公开课开课通知、教学设计或讲稿及评价意见。
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市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须提供经验证的被指导教师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指导关系证明材料。
6.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省特级教师(小学教师任中级职务以来),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须提供证书原件。
2.被评为省级(乡村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江淮名师,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须提供证书原件。
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乡村教师三等奖)以上。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4.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须提供课题申请书、立项批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验收批复。
5.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二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论文等原件和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二等奖以上1次。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城镇教师至少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须提供刊物原件。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乡村教师1部)。
须提供专著原件。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2次(乡村教师1次)。
须提供教材原件。
三、有关问题说明
1.正高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
四、附则
1.本细则由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一个基本任期年限。
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教学岗位一学期以上的,任期顺延。
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8.城镇教师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9.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双专科学历证明书)学历后,并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40周岁以下须具备本科学历)后,并在小学、初中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育人工作成绩突出,需提供学校考核认定优秀材料。
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德育先进个人、优秀德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师德标兵)。
需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有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事迹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公示和验证)。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特色。
能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撰写1篇较高水平的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综述报告,或自己融合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教育资源进行学科教育教学的教育叙事(原创性须经所在学校验证)。
上一学年教学设计(含电子备课教案)原始完整、并有2-3课时能够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只需提供学校检查认定材料)。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
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超过24个班规模的学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四分之一。
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超过24个班规模的学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心理健康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心理咨询与辅导任务。
申报者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
须提供近三年经验证的原始授课计划、学校任职任课表、总课表复印件和学校出勤情况证明。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心理健康教师、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不同职务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并胜任该项工作。
须提供三学年的原始班主任工作手册(含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实录等)和任职证明材料。
未担任班主任的,须提供三学年原始相关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开展活动的实绩材料和任职证明。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教育部门举办的优质课等各类课堂教学类评比活动中,获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三等奖)及以上。
须提供经验证的被指导教师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指导关系证明材料。
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或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每学期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次)。
基本任期内开设校际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次,且获好评。
须提供经验证的近3年的原始听课记录、研究活动记录;公开课提供开课通知、教学设计和听课者评价意见。
6.申报当年参加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须提供考评课教学设计(教案)、考评组的记录和评价意见。
被评为市级骨干教师及以上称号的可免上考评课。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作者),或被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乡村教师为县级)。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文件复印件。
或被评为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拔尖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文件复印件。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日常行为规范示范班级、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称号。
或本人被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授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团支部书记、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作为学校主管中层干部或分管校长、校长,在学校创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学校被评为市级(乡村学校县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先进集体。
须提供相关工作原始计划、总结材料、学校领导分工证明材料,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3.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二等奖(乡村教师为三等奖)以上。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大赛、学科技能大赛、多媒体软件制作评比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二等奖)以上。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5.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
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6.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五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市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考评课必上)。
须提供经验证的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成绩统计表复印件(村小、教学点纳入中心小学考核)。
7.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研究、课程改革实验课题1项。
须提供课题申请书、立项批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验收批复。
8.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例、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叙事、读书征文、微课、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其中高中教师须获奖2次以上。
须提供获奖证书、论文等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本条款与教研科研条件第4款不可重复使用)。
9.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2次以上,其中三等奖以上1次。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具有CN刊号或准印号,或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有关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论文。
不包括增刊及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或社团等名义出版的论文集,下同);初中或小学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2篇。
须提供刊物原件。
乡村教师不作公开发表论文要求,须提交在教育教学方面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有一定深度的教学方法介绍,或学生管理方面经验总结1篇。
字数不少于1500字,原创性及有效性须经所在学校验证。
2.公开出版专著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合著中参与撰写4万字以上(须经评审专家水平鉴定)。
须提供专著原件。
3.参加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国家课程教材、省级地方教材编写1次(不包括未经省级以上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复习资料、试题、习题册等)。
须提供教材原件。
4.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例、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叙事、读书征文、微课、课件)等获省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乡村教师为市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
须提供获奖证书、论文等原件和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本条款与业绩条件第8款不可重复使用))。
5.承担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观摩研讨课、典型教学经验介绍、专题讲座并获得好评。
须提供经验证的相关活动开课通知、教学设计(教案)、讲稿或课件及评价意见。
三、破格申报与评审
(一)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二)除具备上述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近5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优秀等次。
2.破格答辩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由市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并制定具体答辩办法)。
3.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优秀教师及以上称号。
须提供证书原件。
(2)参加省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省级优质课评比、学科技能大赛获一等奖2次以上;或参加全国学科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学科优质课评比、学科技能大赛获得最高等次奖(特等奖或一等奖)1次以上。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文件复印件。
4.任现职以来教研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立项的教科研课题并已结题(课题组成员排名前三位,不含子课题);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评选二等奖以上。
须提供课题申请书、立项批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验收批复;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文件复印件。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有1篇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须经评审专家水平鉴定)。
须提供刊物或专著原件。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各类评选、竞赛取得一、二、三等名次的,比照同层次,第一名按一等奖,第二、三名按二等奖,第四、五、六名按三等奖计算。
2.同层次论文评选、教学竞赛评比每年均不得超过一次,否则不予认可。
3.论文获奖面不得超过7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得超过20%、三等奖不得超过40%;教学竞赛获奖面一等奖不得超过25%、二等奖不得超过35%。
否则不予认可。
4.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最高一项。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2005年《宣城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考评细则》同时废止。
宣城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细则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考评细则。
本考评细则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1个基本任期年限。
因病、因事累计离开教学岗位1学期以上的,任期顺延。
5.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6.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8.城镇教师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9.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后,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或者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后,在小学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能力条件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较好地完成任务。
育人工作合格,需提供学校考核认定合格材料。
或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德育先进个人、优秀德育工作者),需提供表彰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有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真实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公示和验证)。
2.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熟练担任本学科教学工作。
上一学年教学设计(含电子备课教案)原始完整(只需提供学校检查认定材料)。
3.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出勤率正常。
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超过24个班规模的学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四分之一。
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超过24个班规模的学校,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三分之一。
心理健康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能完成学校规定的心理咨询与辅导任务。
申报者必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且现仍在教学岗位。
须提供近二年经验证的原始授课计划、学校任职任课表、总课表复印件和学校出勤情况证明。
4.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心理健康教师、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该项工作。
须提供两学年的原始班主任工作手册(含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实录等)和任职证明材料。
未担任班主任的,须提供相关工作计划、总结、组织开展活动的实绩材料和任职证明。
5.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教育教学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能较好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撰写1篇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原创性须经所在学校验证。
6.申报当年参加由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须提供考评课教学设计、考核组记录和评价意见。
被评为县级骨干教师及以上称号的可免考评课。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工作者),或被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通报表扬。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或被评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拔尖人才、政府特殊津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2.作为班主任,其所带班级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日常行为规范示范班级、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等称号;或本人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授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团支部书记、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作为学校主管中层干部或分管校长、校长,在学校创建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学校被评为县级以上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先进集体。
须提供相关工作原始计划、总结材料、学校领导分工证明材料,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3.获得市级(乡村教师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4.在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等各类学科教学评比中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5.参加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研、电教活动,论文(课例、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叙事、读书征文、微课、课件)等获市级三等奖(乡村教师县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县级二等奖(乡村教师获县级三等奖)以上2次。
须提供获奖证书、论文等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本条款与教研科研条件第4款不可重复使用)。
6.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须提供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7.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做出成绩。
所指导的学生在参加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创新大赛、科技活动、技能大赛等创新型人才培养活动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获奖。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
8.参加市级(乡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正式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并结题(除课题负责人外,排名在成员前5位,不含子课题)。
须提供课题申请书、立项批文、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验收批复。
9.在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中至少3次名列前三分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由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中达到优秀等次(考评课必上)。
须提供经验证的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测评、绩效考核或年度考核成绩统计表复印件(村小、教学点纳入中心小学考核)。
(四)教研科研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具有CN刊号或准印号,或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有关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论文。
不包括增刊及以报刊社、出版社、学校或社团等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