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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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庆元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征地区片综合价

第三条“征地区片综合价”是指在县(市)级行政区域内,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分别确定的区片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我县征地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第四条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其比例为2比3。

第五条庆元县辖区内征地区片划分为下列三个区片(区片划分示意图详见附件1):

Ⅰ区片:

包括松源街道的东门村(原东门村、原菜业村)部分、南门村部分、西门村部分、北门村(原北门村)部分、城北村部分,濛洲街道的后碓村部分、吴宅村部分、大坂洋村部分、姚家村部分、上叶村部分、街尾村部分、周墩村部分、同源村(原田墩村、原洋心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Ⅱ区片:

包括松源街道的西门村部分、五一村部分、五二村部分、五三村部分、兴民村(原坪洋村、原五四村)部分、朱村村部分、北门村(原岙后村)部分、坑西村部分、底村村部分、会溪村(原会溪村、原牛路洋村)部分,濛洲街道的大济村部分、道岗村(原道岗村、原半湾村、原下滩村部分)部分、喜鹊村部分、同源村(原西演村、原应岭尾村、原田墩村)部分、大塘源村(原大坑村、原黄象村)部分,屏都街道的余村村部分、八一村部分、八二村部分、八三村部分、菊水村部分、蔡段村(原蔡段村、原坑里村)部分、洋背村部分等行政村的集体土地。

Ⅲ区片:

包括全县除Ⅰ、Ⅱ区片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

第六条各征地区片地类及综合价标准。

各区片土地的地类归为二个类别。

一类为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二类为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开发园地是指原为林地和未利用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的需要,开发后种植经济作物,现仍按林地管理的山地(如桔山、茶山等)。

各区片综合价标准。

Ⅰ区片: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80000元/亩(120元/平方米),开发园地50000元/亩(75元/平方米),林地和未利用地48000元/亩(72元/平方米);Ⅱ区片: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60000元/亩(90元/平方米),开发园地38000元/亩(57元/平方米),林地和未利用地36000元/亩(54元/平方米);Ⅲ区片: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48000元/亩(72元/平方米),开发园地30800元/亩(46.2元/平方米),林地和未利用地28800元/亩(43.2元/平方米)。

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第七条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按照征地面积安排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各征地区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标准。

Ⅰ区片: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58667元/亩(88元/平方米),林地(含开发园地)和未利用地29334元/亩(44元/平方米);Ⅱ区片: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40000元/亩(60元/平方米),林地(含开发园地)和未利用地15000元/亩(22.5元/平方米);Ⅲ区片: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26667元/亩(40元/平方米),林地(含开发园地)和未利用地8000元/亩(12元/平方米)。

《庆元县村集体安置留地货币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发〔2018〕1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留地货币补助区片范围和标准不再执行。

【政策说明: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丽水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丽政办发〔2018〕82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征地面积或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或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我县自2018年9月6日出台《庆元县村集体安置留地货币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发〔2018〕111号)文件后取消了按比例安排村级留用地的方式,采用留地货币补助的形式支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现由于征地区片划分有所调整,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区片对应征地区片同步调整,原留地货币补助区片及标准不再执行,以本规定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补助区片及标准为准。

第四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养殖水面等。

(一)粮食、蔬菜等作物补偿标准1000元/亩。

(二)养殖水面补偿标准2500元/亩。

(三)果树、茶叶、中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柚、柑橘、板栗、枇杷、药材、花卉、茶叶等经济作物,成片的按面积补偿;种植面积0.1亩以下和零星种植的按株(枝)数区别幼苗、盛产、衰退期分别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

(四)成片苗木按移栽补偿,面积0.1亩以下的可按零星苗木计算,补偿标准见附件3;特别名贵的或大型树木较多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移栽补偿可按评估确定。

(五)政府部门认定的名木古树,经报批后移栽补偿可按评估确定。

第九条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4)。

(二)围墙、石坎(田坎等不属于补偿范围)、柱(现浇、砖砌)、水泥地、砖砌炉灶、水井、水池、室外化粪池等的补偿参照庆元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文件中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指导价格或按评估确定。

(三)空调、热水器、油烟机、宽带、水、电等的补偿参照庆元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文件中其他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四)自建农田水利设施、饮用水设施、生产电力设施(变压器等)、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按评估确定。

(五)电力、通信、广播、供排水等管线迁移,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前期工作,竣工验收后结算迁移费用。

零星砼电线杆补偿标准见附件4。

(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庆政发〔2019〕14号)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按实估价补偿。

第十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产权人所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对应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按具体房屋征收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庆政发〔2018〕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庆元县征地区片划分示意图

2.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3.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4.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附件2: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名称

初产

盛产

衰退

备注

板栗、梨、李、枣、梅、柚、枇杷、桃、葡萄、杨梅、柑橘等果树

50元/株

80元/株

60元/株

按亩计算为5000元/亩

茶叶

3元/丛

6元/丛

3元/丛

按亩计算为5000元/亩

厚朴等木本中药材

10元/株

按亩计算为4500元/亩

油桐、棕、油茶

20元/株

30元/株

20元/株

按亩计算为4500元/亩

毛竹

高产示范竹林:

4000元/亩

每亩25支以上:

3000元/亩

每亩25支以下:

10元/枝

小竹(菜竹)

成片:

4000元/亩

零星:

2元/枝

林 木

成片(1100元/亩),零星(10元/棵)

说明:

1.初产期是指1至3年期,盛产期是指产量高峰期,衰退期是指衰退老化期。

2.零星果树、毛竹、林木以单株计算,0.1亩以上的成片按面积计算。

 

附件3:

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品种

规格

价格

下限密度

(株/亩)

成片(元/亩)

零星(元/株)

罗汉松、红枫、鸡爪槭、紫薇、紫荆、茶花

高度2m以下

(1-2年生)

2107

4.9

430

胸径3cm以下

3870

9

430

胸径3-5cm

5415

28.5

190

胸径6-7cm

7125

47.5

150

胸径8-10cm

9750

75

130

胸径11-12cm

11655

111

105

胸径13-15cm

13840

173

80

胸径16cm以上

16440

274

60

红豆杉、银杏、桂花树、香樟、广玉兰、苦茶丁、木兰、木莲、榉木、楠木

高度2m以下

(1-2年生)

2064

4.8

430

胸径3cm以下

3698

8.6

430

胸径3-5cm

5320

28

190

胸径6-7cm

6975

46.5

150

胸径8-10cm

9230

71

130

胸径11-12cm

11235

107

105

胸径13-15cm

13360

167

80

胸径16cm以上

16080

268

60

其他苗木

高度2m以下

(1-2年生)

1677

3.9

430

胸径3cm以下

3053

7.1

430

胸径3-5cm

4370

23

190

胸径6-7cm

5520

36.8

150

胸径8-10cm

6695

51.5

130

胸径11-12cm

7980

76

105

胸径13-15cm

9120

114

80

胸径16cm以上

10500

175

60

零星大树

胸径30-50cm

350-550

胸径50-100cm

500-1000

胸径101cm以上

1500

说明:

1.按种植面积的20%随机抽取样本取平均值套用相应补偿标准。

2.胸径为地面向上1米高出的直径。

3.种植密度低于下限密度的按实际密度计算价值,计算方式:

实际株数*每亩补偿价/下限密度。

附件4: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分类

计量

单位

标准

(元)

备注

1

大棚

香菇棚

平方米

25

钢管

15

蔬菜大棚等

毛竹、树木

10

蔬菜大棚等

2

混凝土涵管

200mm-300mm

40-60

3

高压涵管

200mm-300mm

150-200

4

零星砼电线杆

6米以下

(含6米)

150

超过6米每增加1米增加30元

5

水泥坟

1500

濛洲、松源、屏都三个街道辖区涉及坟墓迁移,进行公墓安置 ,街道暂不具备公墓安置条件的,可另行补偿1800元/穴自择墓地费。

土坟

1000

6

葡萄

吊瓜

水泥桩架

平方米

5

竹木桩架

2.5

7

木耳架

木耳架

平方米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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