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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版考核知识点大全

第一章企业法

1、企业的分类有哪些?

1)按所有制可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简述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

4、企业法的特征有哪些?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5、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但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7、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是什么?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但投资人与受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委托管理的内容的权限,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9、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10、合伙企业的分类哪些?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11、合伙企业有哪些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但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

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

但下列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6)退伙。

(一)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当然退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自动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包括: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除名退伙是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这些特定事由有:

(1)未履行出资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

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授权范围必备职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3、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一、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分行合伙事务,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1)、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2、入伙。

新入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

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的法定事由;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有限合伙人不受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限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但是,该有限合伙人未以授权,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有哪些?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5、简述合伙企业清算程序和清偿顺序

一、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偿结束,全体合伙人在清算人编制的清算报告上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偿费用后,按以下顺序偿还:

1)、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2)、法定补偿金;

3)、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4)、合伙企业的债务。

1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得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金的25%,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由商务部规定;

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

法人或合作企业中,企业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非法人式合作企业中,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成员都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由于经营期限届满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在合作经营期间可依照下列方式先行收回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税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

(3)、经财税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方式。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

18、外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公司法

1.公司的特征

第一、依法设立;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法的特征

第一、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第二、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第三、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3.公司的设立行为和设立程序

公司的设立行为主要有:

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份,投资、认股,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的程序主要是:

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4.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和效力

第一、绝对必要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公司名称、营业范围、资本总额、公司所在地等。

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导致章程无效,进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第二、相对必要事项,指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择记载于章程的事项,未记载该项不影响章程的效力,如记载某一事项违法,仅导致该事项无效。

第三、任意记载事项,指法律并未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程的事项,如记载违法,仅该事项无效。

5.合并的程序

一、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二、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通知。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注册登记。

6.合并的法律效果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7.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应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8.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

二、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三、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10.公司债的分类

一、依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二、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债券可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三、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和非转换公司债。

11.公司债与股票的区别

一、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之间和成立后均可发行。

二、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

三、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利。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

二、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

三、自我交易的规制;

四、与公司间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五、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14.公司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参加民主管理的形式

一、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形式:

1、职工代表大会

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3、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5.公司解散原因(事由)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16.公司清算的种类

一、破产程序清算

二、非破产程序清算

17.公司清算组的职权

一、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8.清算程序

一、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三、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清偿债务。

以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五、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六、清算终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9.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和法定资格。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的资产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

20.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订立公司章程。

二、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三、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四、申请设立登记。

2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2.出资证明书的意义

一、它表明公司设立人已履行了缴付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已经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股东依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责任。

2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

一、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

二、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如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人。

三、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24.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

一、对股东身份具有确定的效力。

二、对股东关系具有推定效力。

三、公司对在册登记股东的免责效力,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财产等义务后,即免除其相应责任。

25.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四、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五、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六、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权;

七、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26.股东的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2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8.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董事会的任何职权不得对抗股东会决议。

29.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此外,监事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30.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会上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31.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制

一、注册资本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

二、出资期限规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三、设立公司的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对外再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四、财务监督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二、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

3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对外转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其他股东在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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