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0条.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758272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5.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第280条.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合同法第280条.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合同法第280条.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合同法第280条.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合同法第280条.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280条.docx

《合同法第280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280条.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法第280条.docx

合同法第280条

合同法第280条

  篇一:

刑法第280条规定的犯罪适用若干问题探析.pdf

  络财富IntemetfortuneLawSpace

  刑法第280条规定的犯罪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张一帆,蒋毅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2460)

  【摘要】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第280条规定的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仍有不全面的地方,仍有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

  方面的分歧。

本文试就本条规定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刑法规定;犯罪;买卖;刑罚处罚

  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四个罪名。

近年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发案率有上升趋势。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确立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共同遵守的公共准则,也即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一个抽象的、弹性极强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没有对于公共秩序涵盖范围的明确定义,因此其内涵与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我们认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进而侵犯国家机关公务

  [1]

  的有序性和合理性,符合伪造、变造国家机人购买后是为合法目的使用还是非法目的使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要件。

用,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其次,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最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一,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国家机关形象的集中代表,是与国家公务具有两个因素:

一是认识因素,指共同犯活动密切联系的符号性标志。

对行为人明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知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章而购买使用予以打击,有助于维护国家合实施犯罪。

二是意志因素,指共同犯罪人政务活动的严肃性,保障国家机关的公信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力,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2.非法制作内容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共同故意,使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致的共同犯罪先看一个案例:

卢某为生意上的需要活动。

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向某公司借款,公司要求提供抵押担保。

公文、证件、印章而购买,虽然同伪造、变卢某即利用其手中的别人的国土证和房产造者的主观目的不同,但在客观上配合了伪证的复印件,通过路边办证小广告上的电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话号码,花钱请人伪造了4本某市国土资行为,主观上是希望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的房产证(记载面积文、证件、印章的危害结果发生,因而二者约7000平方米),然后用这4本伪造的房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第二,共同犯罪必须产证作抵押,向某公司借得人民币180万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元。

到案发,卢某不能归还该借款。

对卢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某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伪造、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相互间的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罪,司法实践中有截然不同的认识。

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刑法理论认为,伪造分为有形伪造和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无形伪造两种,其中有形伪造是非名义人冒有某种不可或缺的联系。

这些共同犯罪行为用名义人的名义制造公文、证件的行为,无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

这是共同犯罪形伪造是指名义人制作虚伪内容的公文、证的客观要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件的行为。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伪造,的客观基础。

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是指伪造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包括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与伪造、变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

对伪造公文、证件造行为具有紧密的联系。

伪造、变造的国犯罪中的保护对象,刑法理论有形式主义、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如果离开了使实质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观点。

形式主义认用,一般就不会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是文书制作名义的真实性即形式的真实此,购买人出资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性。

形式主义提出,只要确保文书制作者名关公文、证件、印章后使用,是在实质上义的真实性,就自然保护其内容的真实性。

实现伪造、变造行为的最终目的,直接给为了保护文书的公共信用,有必要尊重文书社会管理造成危害。

形式的真实性,不应允许因为内容是真实的

  再次,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公文、证就违反制作权人的意思而冒用其名义制作文件、印章而使用,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可书。

实质主义认为,文书内容违反真实的言,只能说使用的目的是否具有合法性。

但话,就会影响社会的安定。

折衷主义认为,是,我国刑法未对本罪作“行使目的”的限内容真实的文书不存在侵害交易的信用之制,故不能将行使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要虞,因此伪造文书应当具有双重构造,即没件。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有权限的人制作他人名义的文书和其内容是

  [5]

  [4]

  活动的秩序与有效性。

1.购买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予以购买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这类行为是否以犯罪论处,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购买后合法使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购买后用于其他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应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以为,上述观点均有不妥之处,行为人应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共犯。

  首先,买卖行为与仿造、变造行为所

  侵犯的客体具有同一性。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本质特征是侵犯社会公众对于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理信赖,进而侵犯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秩序与有效性。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

  [3]

  [2]

  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购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购虚伪的。

也就是说,根据实质主义和折衷买使用,其实质依然是侵害了国家公务活动买使用,即符合该罪的主观要素,至于行为主义的观点,即使是有形伪造也不一定都属

  络财富XX年1月156

  络财富LawSpaceIntemetfortune

  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的伪造行为。

笔者认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有形伪造的保护对象应采取形式主义,刑法中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国家机关

  [6]

  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非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

“对于伪财产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犯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罪,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

  证件制作者名义的真实性。

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被判处死刑

  第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既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和无期徒刑犯罪。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侵害了国家机关通过正常公务活动建立起来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从的公共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机关公文、的共犯论处。

”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认定贩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属于证件所体现的信用。

第二,将伪造公文、卖假证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证件类犯罪中的伪造应为有形伪造。

保护公论处。

同理,买卖假居民身份证件罪也应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文、证件制作者的真实性是许多国家通例,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的共犯。

其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财产类犯罪,通过罚金如日本判例和立法认为,伪造公文证件类犯罪应当以形式主义为基础,保护公文制作者名义的真实性。

第三,将冒用制作者名义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定性为刑法中的伪造行为,有利于打击社会上日趋严重的伪造各类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

本案例中,卢某作为无权个人,擅自制作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的房产证,侵害了国土部门制作《房产证》名义的真实性,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伪造行为,应当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是否构成犯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伪造不仅包括无权制作身份证的人擅自制作居民身份证,而且包括有权制作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变造居民身份证,是指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非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如果对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的本质部分进行加工、修改,则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

如更改真实身份证的姓名、照片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

对购买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并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三种做法:

一是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是认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三是不认定为犯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既然刑法第280条第3款将居民身份证从第1款

  的国家机关证件中独立出来,而且仅规定伪造与变造行为成立犯罪,那么,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又以刑法第280条第1款

  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

其次购买人为伪造、变造者提供了照片及姓名、住址、出生日期等制作身份证必需的信息,从实质上讲购买人是在客观上为伪造者提供了帮助;购买人与伪造、变造者在主观上具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证的共同故意。

有共同行为与共同故意,因此,购买人完全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但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此片面和形式刑增大犯罪成本。

地理解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并不合适。

在认伪造、贩卖假证件类犯罪,虽然犯定疑难共同犯罪案件时,一方面要考察行为罪客体是破坏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另一方面还誉,但司法实务中,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要考虑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为的基本性行为,一般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质。

犯罪是有定型的,同样,非罪也是有定对刑法第280条规定的四个罪名的处

  型的;如果行为符合非罪的定型,就不能认罚,均可单处或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笔者定为犯罪。

应当肯定的是,刑法并不处罚购认为,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不符合罪买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提供照片、预付现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规定:

刑罚的轻金等只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不可缺少的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行为,易言之,提供照片与预付现金,没有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罪责刑均衡原则的

  超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范围,既基本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然如此,就不宜认定为犯罪。

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

  笔者承认,如果对每一名购买伪造、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

  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都予以追究刑事其罪,罪刑相称。

一般而言,280条四个责任,必定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也违背了刑罪名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居多,且往往是法的谦抑性;但如果完全放任此类行为,又小摊贩或个体业者,甚至是无业游民,因会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

因此,笔者以而剥夺政治权利对他们没有太大的惩诫作为,可以从购买、使用假居民身份证件的用,也不能削夺他们继续犯罪能力。

而数量、用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几方面确且,行为人一般都有营利目的,因而如果定对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定罪处罚。

购增加罚金刑更能体现罪责刑均衡原则。

买、使用假身份证件的数量和用途,反映了综上,刑法第280条宜修改为:

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

  于为获取正当利益而不得不购假、用假的,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处三年以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正当利益而为之的行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以牟利为目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的,购买假身份证件三件以上或三次以上购处罚金。

买假身份证件的,应当属于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件罪情节严重的行为。

另一方面,行为人购体的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买并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并造成一定社管制或者罚金。

  会危害后果,如果使用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则按该行为所构成罪名定罪处罚,其购买伪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造、变造身份证的行为成为该行为的手段,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单独进行定罪处罚;如果该使用行为本身并处罚金。

并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

  害后果的,则可以对购买、使用伪造、变造参考文献

  身份证的行为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定[1]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北京:

  罪处罚。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618.4.刑罚处罚的欠妥

  [2]常宇.试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J].中国

  刑事法杂志,XX,(03).

  对于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四个罪名的[3]刘方,单民,沈宏伟.刑法适用疑难问题及定罪量刑标处罚都有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罚金刑,笔准通解[M].北京:

法律出版社,XX:

739.

  者以为不妥。

  [4]张明楷.刑法学[M].第二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XX:

80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

  [5][8](日)大冢仁.刑法概说(分论)[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

414,415.

  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是资[6]廖梅,严然.制作内容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犯

  院XX年7月3日《关于办理伪造、贩

  卖伪

  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罪[J].人民检察,XX,(15).

  157XX年1月络财富

  篇二:

行政法280条考点30个系统框架图知识点详解

  行政法应试30大必备

  一、六大基本原则与论述题

  1.合法行政:

“职权法定”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利行政。

判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两者违法的标准:

前者,无法律根据即违法;后者,是违反强制性禁止规定!

法谚→“无法律即无行政”/“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

  2.合理行政(含公平、公正平等对待相对人,相关考虑,符合比例)

  3.程序正当(含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实施活动既要高效,也要便民)

  5.诚实守信(含信息真实、信赖保护和兑现承诺)→实践中的适用:

一为矛盾的两行为→“包郑照案”;二为“整顿”“关闭”“停止”“撤回”“收回”相对人的行为从合法变违法等;三为不兑现承诺和优惠!

  6.权责统一:

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行政法论述题主要挑题干中给出的行政机关的“毛病”、缺点,以理想的原则、理论加以批评、评说。

  二、国务院行政机构→明确国务院各部门【行诉法14条】、组成部门、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09年注意判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性质

  1.国务院办公厅→没有规章制定权

  2.国务院组成部门27=【22

  :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全称前加国字号。

加黑五个部为08机构改革组建或升格的部。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级以上才设】

  4.国务院直属机构

  正部级8

  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副部级【有规章制定权】:

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5.国务院办事机构【无主体资格】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研究室

  。

  6.部委代管的国家局(“归口局”为副部级、无规章制定权)

  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国家烟草专卖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土资源部;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文物局→文化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7.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xxx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教育部单设办事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监察部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等。

  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有主体资格的:

(两局五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即下级政府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巡视员为正厅(局);

  ◆《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8个;●《行政复议法》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6个。

●“县级局”即有资格,如处罚法20条,治安处罚法91条的规定。

有些机关称支队【地市级】或大队【县】。

  四、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去报备案是办公厅,但接受备案却是法制办。

  2.部门规章的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必备二的80个):

一为①省(22)、自治区(5)、直辖市(京津沪渝);二为较大的市,包括三类:

②省会市(22+5);③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18);④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4、“规定”——非行政立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九种规定。

在范围上,复议法第7条指规章以外或以下的规定,实践中还应包括国务院的规定,如“国发”【XX】╳╳号文件。

  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T16)和行政处罚(T14);

  ②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7)+(26)

  ③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60日的期限(司39);

  ④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甄别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司62)

  五,区分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区分题干中交待的行政机关的通知、通告、“令”、几点意见、纪要或其他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至少四道真题设问考查此考点:

XX年律考卷四第十题第一问“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XX年卷四市政府会议纪要是否成为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XX-二-44)B选项市政府的通知;(XX-二-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

  

(二)具体行为下区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收为必经式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选择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一个通知中将这三种具体行政行为排序为:

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官”告民仅限于对行政处罚的选择权,即可自己,也可申请法院,《海关法》93条亦为对海关处罚的选择权!

  第一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及复议法第6条第2项、行诉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国赔法第3条第1项以及行诉法第18条管辖的适用,仅此,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辖权)

  其一,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措施【下划线为非公安局实施的,其他均为公安】

  

(1)传唤(行政或治安传唤)。

8小时内,目的是取证。

强制传唤是强制执行!

  

(2)管束(或约束)身体。

对醉酒的人可以用约束带(治安处罚法15条)。

  (3)留置盘查(盘问)《人民警察法》第9条(24-48小时内)

  (4)扣留《海关法》(24—48小时内)

  (5)强制隔离戒毒2年→县级公安机关决定→《禁毒法》第38条

  (6)收容教育93年9月4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6个月至两年)

  (7)强制收治(对确诊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

  (8)强制医学留观(疑似病人)7和8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9)强制隔离(密切接触者)→人民政府【7—9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职权】

  (10)“两指”,行政监察法20条:

指定地点、时间就监察问题作解释和说明

  其二,事实上的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

  

(1)“谈话”;

(2)“办学习班”;(3)“隔离审查”(4)浙江“封闭”学法的“法制教育学校”;(5)事实上的羁押,“带至”

  第二类,限制财产流通的

  

(1)查封:

针对不动产;

(2)扣押:

针对动产;(3)冻结:

银行帐号;(4)收缴:

对涉案财物、工具、设备等进行临时性的控制。

  下(14条)——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

规定→规章以外或以下的→不得设定许可,可能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在行政审判中经法院甄别为合法有效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静态作出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动态实现其义务的强制拘留和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

▲区分:

为程序之目的的暂扣车辆和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为实体结论的吊扣驾照三个月的行为就是行政处罚了。

  :

  其一,所有有罚款权的机关都有加处3%执行罚的间接强制执行权→横向的一般规定。

治安与交通罚款的执行罚不超本金→罚200元滞纳最多34天。

  其二,公安→强制传唤、拘留与带离现场(《集会游行示威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工商→强制划拨和拍卖;税务(国税和地税)→强制拍卖、扣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金融(人民银行)→划拨存款;审计、财政→强制划拨;外汇管理→强制收兑;海关→强制扣缴与变卖(《海关法》第93条;专利→专利局可强制他人许可适用专利。

→归属于纵向管理部门的强制执行权。

  其三、归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的三种强制执行权:

①强制服兵役→《兵役法》第61条;②强制拆除住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强制拆除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法》第68条作出

  可自己执行,也可申请法院的:

海关与税务的处罚→①《海关法》第93条: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亦为对处罚即可自行,也可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卡通动漫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