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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行动计划

东台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我市两办《通知》(东办电(2011)43号要求,现制订我市社会矛盾化解行动计划如下:

一、我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各方努力,形成较好态势:

1、摆上位置,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在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和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帮助下,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2008年5月20日成立,从成立至今年6月底,在各级领导的指导下,通过全市调解人员的努力工作,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12350件,调处成功12171件,成功率达98.6%,防止“民转刑”案件368起,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性事件366起,防止纠纷激化1306起,劝阻群体性上访828起8512人次。

全市没有发生一起因民间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不得力、不准确而引起的民转刑、民转凶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全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呈现较好的态势。

2、建立网络,形成排调联动工作机制:

按照省、盐城两级党委、政府统一要求,我市将大调解工作由信访局划归司法局管理。

2008年5月,我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正式挂牌,市调处服务中心内设一办三科(办公室、接待受理科、调解处理科、督查指导科)。

同时,全市各镇都调整、理顺了镇“调处中心”的管理体制。

中心建立后我们进一步健全调优了全市的调解网络,首先在市这一层面上建立了以各成员单位为主体的调解网络,成立了劳资、医患、环境、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土地承包纠纷专业调解小组,其次进一步加强健全了全市市、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市的大调解网络,目前全市共有424个调委会、407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

3、形成制度,促进排调工作不断规范:

我们进一步修订完善了调处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从四个方面建立了一套涵盖中心各项工作内容的制度规范。

一是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二是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及各科室工作职责;三是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四是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内部管理等29项制度,为规范理顺后的大调解机制高效、优质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4、切实组织排查调处,有效维护全市大局稳定:

在现行体制下,我们充分调动镇村两级调委会积极性,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在面上,我们组织全市调解组织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村周排查,镇半月排查、月底总结交流,市月排查、季总结分析,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为及时掌控面上重大矛盾纠纷动态,我们广泛推行了全市重大矛盾纠纷日报(直报)制度,组织各镇及时收集反馈重大矛盾纠纷动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第一动态,为及时防控不稳定因素打好坚实基础,确保“四个不发生”。

我们还推行了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评价考核制度,从调解案件的受理、调处、督查,到形成的协议、卷宗等一一进行明确,使得这项新工作在基层得到迅速有效的落实。

我们注重正常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坚持每个月都组织开展全市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专项活动。

通过不断丰富活动载体,组织召开集中性活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引向深入。

5、多调对接,推进“大调解”机制不断完善:

我们注重与各方协调联动,努力拓展调解新途径,建立完善多调对接,取得较好成效。

我们与海安、兴化、大丰等毗邻地区司法局合作,建立健全联防联调机制,为化解我市周边地区矛盾纠纷畅通了绿色通道。

我们积极与法院合作,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窗口。

我们还与市检察院协调,出台关于涉检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对接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工作。

我们与公安协同工作,实现了镇、村警民联动,与市卫生局沟通,建立了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为全市化解医患纠纷提供了新平台。

我们还积极探索以个人名义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路数,指导帮助东台镇加强乔林调解工作室建设,这项工作得到盐城市局肯定。

(二)、我市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分析:

总体来看,我市社会矛盾纠纷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呈现上升变化的趋势,矛盾纠纷多变复杂,信访稳定形势不容乐观。

1、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

过去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平息化解,对社会危害不大,而目前的矛盾纠纷大多涉及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土地承包、军转干部待遇、医患纠纷、涉法涉诉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尤以拆迁类越级信访、特别赴京上访、非访问题十分严重。

以2010年为例,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占19.27%,土地纠纷占11%,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占7.65%,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占3.36%,涉法涉诉问题占3.67%。

2、矛盾纠纷趋向突发、群体性。

矛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为了尽快解决问题,往往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施加压力,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

甚至有的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

像我市近两年来发生的多起涉医患纠纷,就在互联网上被热炒,而且出现停尸闹事扰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

像我市的民办教师上访及一些企业倒闭改制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和上访其组织化就比较显明。

3、涉及主体呈现多元化。

矛盾纠纷和上访对象涉及到工人、农民、居民、离退休人员、部队复转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个体业主、大学毕业生、企业、政府部门等。

涉及主体的多元化,使矛盾纠纷涉及到更多群体、更多层面。

更多的利益诉求,对社会的影响面加大,给关注解决民生、体现公平正义、理顺群众情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4、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性。

矛盾纠纷是当事人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形成的原因既有改革发展进程中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也有历史遗留下来的政策落实问题;既有群众诉求合理的问题,也有群众期望值过高、按现行政策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有因民主不充分、法制不健全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有因经济体制不健全、社会管理滞后引发的问题。

当然也有因为有些基层干部和调解人员遇到矛盾纠纷方法简单、敷衍推诿、久拖不决而使矛盾纠纷转化升级,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我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镇、部门领导不重视,制度不落实。

不少单位对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清,单纯抓经济、抓发展,不重视信访稳定工作的思想十分突出。

导致领导力量不够、投入精力不多,一些单位对信访稳定工作只是满足于会上范范的部署,满足于口头重视,并没有真正的沉下身子真抓实干,没有真正的投入精力、人力和物力,认真抓好信访稳定工作各项目措施的落实。

在城改拆迁等一些工作的推进上,认真细致的宣传疏导不够,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在城改拆迁问题处理与包保稳控的责任单位相分离,导致一些拆迁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些信访工作制度的落实流于形式。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不能完全到位,也不安排其他人员参与接待,市领导接待后,在批转相关责任部门处理过程中,有些责任单位不负责任,不处理问题,不答复信访人,而是把矛盾推给信访局、推给市政府。

在领导包案制度、领导干部下访制度的落实上,包括县处级领导和科级领导,关注度不够,真正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一线接待群众、解决问题不够。

市政府门前的接访,“两办”早已出台相关文件进行了规范,但在近段时间以来,一些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迟迟不到的现象时有发生,该到场处置问题的人员迟迟不到。

2、若干政策、规定得不到落实,形成矛盾问题且部分趋向激化

第一、房屋征收存在的问题

(1)整个房屋征收的社会氛围不好。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在房屋强制征收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恶性事件,在社会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客观上造成了被征收户和征收人员在情绪上的对立关系。

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以及“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未先行征收。

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修订前,是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对征收中少数“钉子户”没有充分法律依据进行司法强拆。

(3)货币补偿标准低,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差距悬殊,回迁房源矛盾突出。

我市征收评估是依政府指导价计算出来的一个结果。

由于土地区位标准是多年前公布的,在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的过程中,对城市格局变更后土地级别未予及时调整,与现有市场差别巨大,而回迁安置采取的又是低进低出的双成本法,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回迁安置与货币补偿实际利益的巨大差距。

再加上安置中有“靠五靠拾”优惠政策(实际操作中在20平方米以上的优惠),这种不平衡的补偿政策必然引发被征收户不平衡的选择,为了充分享受政策,造成广大被征收户几乎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放弃货币补偿,如此状况下,政府虽然是不断扩大建房,不断增发过渡费,多花了若干的钱但仍于事无补,又多造成了“无户房”不断上访的矛盾,造成回迁安置房源压力过大。

(4)安置房建设滞后,安置过渡时间过长。

安置房建设滞后,一方面给房屋征收工作带来困难,房屋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户首先提出要看安置房源位置、套型、面积,让工作人员无法解释。

(5)征收实施单位在协议协商中,随意性大,评估报告变更加价现象普遍。

目前我市征收评估存在两个问题

(1)一家评估机构垄断市场,无竞争,不符合法律规定。

(2)随意更改评估结果现象多,造成前后不一,让被征收户对征收补偿捉摸不定,造成征收工作难推进。

第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1)案件未能及时侦破导致信访。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违法犯罪案件高发不降,特别是“两抢一盗”侵财型案件一再抬头,而公安系统人力、财力有限,出现疲于应付而难以集中精力侦破的现象,很多案件没有及时侦破,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导致受害当事人信访。

(2)执法不规范导致信访。

个别民警执法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太强,不能规范地依法办理案件,特别是在110处警过程中,不能依法而又灵活地进行现场处置,特别是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没有及时取证,一旦调解不成再去取证难以到位,导致当事人不满,从而出现信访。

(3)侵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

滥收费,乱罚款,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个别民警为了一己私利,侵害群众利益,导致不满从而信访。

(4)执行不到位导致信访。

当事人正当的诉求得不到支持,案件久拖不决,判决有争议,导致不满从而信访。

3、信访稳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考核奖惩不落实

信访稳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我市一直对信访稳定工作非常重视,把这项工作与干部的奖惩和提拔任用挂钩,(东办发[2010]62号)《东台市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的考核奖惩并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

奖惩不到位,责任没追究。

4、运行机制不符合上级的要求,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都有相应的要求,但我市在执行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机构设置不够完善。

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领导研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工作划归司法局管理,但在我市相关的体制机制并没有完全得到理顺,市、镇调处服务中心的受理、分流、督查、考评机制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在市一层面,市“中心”从信访局划归司法局,相应的组织协调关系、责任不很明确,各驻点成员单位也没有一并划转。

(2)、专项经费缺口很大。

目前,市财政拨付市调解服务中心经费共计5.6万元,镇一块明确列入财政预算的几乎没有,该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按预算经费:

① 调处中心需聘用4名人员,按每月800元/人,全年计38400元。

②驻点人员工作补贴,每人按200/月,正常10人驻点,全年需2万元。

③人民调解法规定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补贴,全市调解案件目前每年大约在6000件左右,这笔费用最低需要30万元(大丰、建湖已实施)调处中心办公经费,需添置电脑、摄像机、照像机、办公器材以及对全市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的费用。

④需添置一辆必备的交通工具(省考核规定,无交通工具要扣2分)。

(3)、人手和办公场所面积不足。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的“按照同级政府部门配备领导班子,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结合盐城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我市调处服务中心应增配一名副科级专职副主任、4名股级专职工作人员。

市调处中心去年划归司法局管理后,经协调,使用粮食局一楼四间办公室,总面积约70多平方米,仅能安排调处中心“一办三科”,无法设置接待室、调解室、仲裁庭。

与省对调处中心工作考评标准中“县级调处中心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苏北不少于180平方米”的要求相差甚远。

(4)、多调对接尚有差距。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我市公调、访调对接未能到位(在公安派出所、信访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建立工作对接机制)。

专业调解组织运转不正常,各部门与大调解中心配合不到位,有的镇、部门领导对参与大调解中心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没有摆上应有位子,致使联防联调工作虽有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制度,但人员不到位,工作粗糙。

二、贯彻省、市各级要求,切实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目标及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1、排查调处工作形成健康规范的运行机制:

巩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重点“大调解”机制,加强市、镇“调处中心”及镇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着力健全完善市镇、村、组三级调解网络,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市的大调解网络,加强对调解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排查调处及时有效,总体稳控:

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切实落实村周排查,镇半月排查、月底总结交流,市月排查、季总结分析。

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针对重大、敏感时期矛盾纠纷显现的特点,突出抓实集中性的专项排查调处活动,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引向深入。

着力推行全市重大矛盾纠纷日报(直报)制度,组织各镇及时收集反馈重大矛盾纠纷动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第一动态,确保“三个不发生、三个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始发地;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大局的稳定;不发生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做到纠纷有人过问,矛盾有人调处,信息有人报送。

实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提升调处成功率。

维护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1、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具体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

市大调解中心是市社会纠纷矛盾调处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接待受理、分流指派、督查考评、直接调处等相关职能,要将其打造成融社会舆情分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大调解工作的协调管理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

要以大调解中心为主体牵引、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多调对接,深入诉调对接、公调、检调、访调、纪调等多层面联动调处,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纠纷解决机制。

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镇调处中心合署办公,由司法所长担任镇调处服务中心主任,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能。

各镇大调解中心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主持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大调解工作,明确1名中层干部为大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参与大调解事务。

强化镇村调委会建设,各村设有调委会,每组设有调解小组,每10户明确1名调解员。

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2、建立形成制度并很好的组织实施

(1)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

对于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要经常组织专项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

通过排查摸底,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

对于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做好准备。

要紧紧围绕开展重大活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活动,切实提高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预知、预判和预防能力。

广泛推行村周排查,镇半月排查、市月排查制度。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变被动调解为主动化解,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认真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对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在调解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群众遵纪守法,通过合理渠道依法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围绕党委、政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突出重点,千方百计控减特殊领域重点矛盾纠纷

本着“哪里有人群聚集,就在哪里建立调解组织;哪里矛盾纠纷突出,人民调解就延伸到哪里”的做法,结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各成员单位全面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涉法涉诉信访、经营性矛盾等专业调解组织,打造成融社会舆情分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于一体的一线实战单位,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各专业调解小组要定期开展群众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环节、重点人群管控、社会稳定风险“五项排查”,结合不同专业调解小组自身的特点,细化要求:

征地拆迁专业调解小组:

一要加强法制宣传,一方面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拆迁政策和拆迁补偿办法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强家庭伦理宣传,避免家庭成员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要依法补偿,拆迁补偿要公开,要严格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

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要加大安置房建设力度,实行现房安置,这样做有2点好处,

(1)更好的促进征收工作,符合征收安置法律精神,

(2)减少政府支付过渡费用,又能维护征收工作的稳定。

我市周边的海安、大丰已走在我市前面,大丰已在2010年全面实行现房安置,苏南地区已普遍实现。

四要严格执行纠纷排除责任制,积极化解城市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各类矛盾。

1、认真排查、梳理征收中的不稳定因素。

组织专门力量,对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和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的征收项目,要重点排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主动与征收主管部门及征收单位沟通情况,逐一分析原因,研究化解对策。

2、及时化解矛盾。

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化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3、切实落实纠纷调处工作责任制。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调处工作的领导,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拆迁纠纷问题,有关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负责,亲自到场、亲自协调、亲自处理、亲自督办。

劳动争议专业调解小组:

1、建强组织机构,落实场所人员。

贯彻盐城市《关于在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的通知》和我市《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各镇、区、街道办事处、规模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健全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合理配置调解资源。

进一步提高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综合素质。

建设一支高效、专业的调解队伍,加强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2、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调解职能。

进一步强化以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五位一体”调解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一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争议纠纷调处机制。

二是对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大的争议纠纷,由人民调解牵头,协调部门联动调处。

三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

对农民工、外地务工人员实现优先调解。

3、倡导以人为本,创新调解模式。

一是全面推行“说理式”调解方法。

将立案后的调解前移到立案前,讲明法理、讲清事理、讲通情理。

二是以人为本“换位式”调解。

坚持能调的案子全力调,可调可不调的案子争取调,没把握的案子尽力调。

让调解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4、规范操作流程,提升调解水平。

明确调解员职责,严格调解程序。

坚持“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发挥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人熟、环境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立足一般争议纠纷企业内部调解,复杂疑难争议纠纷镇、区调解,重大热点难点争议由市仲裁院调解。

规范文书格式,严格文书规范化、格式化管理,全面收集整理调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材料,实行“一案一卷”。

涉法涉诉信访专业调解小组:

1、认真接待。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具有历史性,社会性特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

对待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论诱因如何,情况怎样,结果好坏,都应该正确认识,客观对待。

2、加强督办。

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要强化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

3、提高素质。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

着力解决极少数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正问题。

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4、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依法上访。

逐步建立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经营性矛盾专业调解小组:

一要以分析社情民意为突破口,对可能发生的经营性矛盾进行前瞻性预测,做到超前预防;二要以宣传合法经营提高经营户法制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要以全面排查为基础,研究分析预防和调解经营性矛盾;四要以化解纠纷为目的,全方位做好经营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4、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干部的奖惩和提拔任用与信访稳定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工作切实挂钩,切实加大对信访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功率的考核力度,将信访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功率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加大考核的分值。

加大这项工作的督查力度和通报力度,严格按照《东台市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办发[2010]62号)文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做到发生一起、通报一起、追究一起。

实行责任倒查制,对发生的赴京非访,逐一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对那在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人员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及时而引起重大问题的单位实现一票否决,对信访稳定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建议学习市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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