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新宁县水利局责任清单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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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新宁县水利局责任清单22

湖南省新宁县水利局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新宁县人民政府“三清单”办公室整理

二O一五年六月十日

新宁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序号

目录名称

页码

分项总条款

备注

001

部门职责

1-6

14

00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7-13

5

003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4-80

19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14-17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18-20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21-24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25-28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

29-32

(六)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33-37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38-41

(八)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42-44

(九)防汛抗旱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45-47

(十)规范案件查处

48-52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53-54

(十二)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55-57

(十三)取水许可的后续监管

58-60

(十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61-62

(十五)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3-65

(十六)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66-69

(十七)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70-72

(十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73-76

(十九)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

77-80

004

公共服务事项

81

4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

新宁县水利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研究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流域和重点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组织拟定全县水利规范性文件政策,并监督实施

组织全县水利发展和改革重大专题研究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出县级水利投资安排建议

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审核县内重点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拟定全县和跨乡、镇水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县规划及较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和重大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初审及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信息;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考核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3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组织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组织实施水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

4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中小

(一)型水库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组织本县防汛抗旱总体预案修编并实施

指导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具体实施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防汛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执行。

组织拟订抗旱应急水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经批准的方案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

组织编制发布县级汛情、旱情通告;汇总统计及上报洪涝旱灾情,开展灾情核查

提出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提出采取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建议,提出汛期提前或者延长以及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的建议

组织重要江河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

负责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管理

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和应急度汛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安排建议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负责全县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5

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承担水能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监督农村水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

指导在建农村水电站安全度汛,监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

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组织拟订节水用水政策

组织实施全省用水定额标准

组织制定节水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7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水利工程。

组织划定县级河道管理范围

负责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负责河道治理项目(含中小河流治理)的实施和管理

负责全县河道、堤防及其水闸等工程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

8

负责全县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和负责报批、审批水利基建及小水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承担全县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水利基建、小水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报批工作

组织水利技术推广

9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小水电工作。

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行业的水电站工程;负责拟定全县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指导监督灌区、泵站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监督全县渠道、水塘、山塘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10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和较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组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负责征收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

负责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

负责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与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组织县内水土流失监测、调查与结果公告

11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及小水电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

负责水利行业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

对水利及小水电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

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12

负责较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负责指导并监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负责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

组织协调跨乡、镇重大水事纠纷调查处理

负责监管水库、水电站大坝运行管理

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

组织或参与水利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3

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组织和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负责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组织指导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引进、水利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申报、实施和科技成果管理

组织并监督实施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组织水利行业队伍能力建设

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县级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14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

新宁县水利局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

水利局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县人民政府接到举办,船只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固废),造成水体污染,河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10接报后,通知了相关部门。

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原因和进行了调查,农业局对污泥可能造成的渔业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损失进行鉴定。

环境保护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水利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造成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

排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水口,县供水机构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环境保护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农业局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局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2

河道采砂管理

水利局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考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

《新宁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新办通字[2010]158号

张某某与当地群众达成协议非法购买砂石资源并利用改装的吸砂泵船,未经县水利局批准,擅自在河道内开采砂石。

经当地群众举报,县水利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予以查获。

县水利局根据其违法情节,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依法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二、罚款四千元;三、扣押采砂船舶和设备。

”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因其吸砂泵船没有任何证件而将所扣押船舶移交交通运输局处理。

对与张某某买卖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属于矿产资源”,所以说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规定移交国土资源局处理。

同年6月,县水利局再次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张某利用吸砂泵船在西苕溪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县水利局查证后,认为该情况属实。

但在调查取征时张某某态度极其恶劣,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县公安局及时赶到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本案当事人如需在河道采砂,应向县水利局提出出让申请。

县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后,方可采砂作业。

国土资源局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交通运输局

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输船只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公安局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

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某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征得当地水利局同意,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某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县水利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

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提交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出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县环保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

县环保局根据水利局意见,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环保局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4

招投标

活动监管

县发改局

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县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县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局办理核准手续,在项目核准时,发改局一并将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

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向同级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施工招标的备案手续,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

按照公告指定的时间,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开标、抽取专家进行评标。

县住建局

房屋县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县综合评标专家库

县交通局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县综合评标专家库

县水利局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县综合投标专家库

5

矿山管理

水利局

1、依法查处非法采矿造成的水土流失违法行为;2、监督矿山企业按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履行其义务;3、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整治非法矿山。

《中共新宁县委办公室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山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办发[2014]10号文

经县水利局巡查发现,某乡镇有人擅自采挖山砂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水利局立即会同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等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盗采资源,且破坏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现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职责,水利局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了设备,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开采区植被、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国土等部门认为该行为属盗采国家资源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安监、环保等部门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破坏矿区环境,要求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并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国土资源局

1、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矿产资源进行动态巡查;2、依法对全县范围内非法采矿行为进行查处;3、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积极支持配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整治非法矿山。

环保局

1、依法查处全县范围内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2、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积极支持配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整治非法矿山。

公安局

1、抽调人员成立专案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非法买卖、使用、运输、储存火工产品用于非法采矿进行依法查处;2、对国土资源局移送涉嫌破坏矿产资源罪的非法采矿案件立案侦查;3、积极支持配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整治非法矿山。

安监局

1、负责对合法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监督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3、查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及其责任人;积极支持配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整治非法矿山。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按照《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水利工程(中型水库、小

(一)型水库、小

(二)型水库、小水电站、机电泵站、农村饮用水工程、堤防(水闸)等,10万方以下山塘由各乡镇负责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水利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下达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指令;

3、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库,函告电网企业或电力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解网;

4、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

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

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4、通报检查结果。

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周不少于2次;

2、专项监督:

每年不少于2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由县砂石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主、沿河乡镇水利联系员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

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洪水汛情,及时通知砂机避洪,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三)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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