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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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及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专利权无效的判定原则说明

专利权具有如下特征:

无形性;公开性;法定性;时间性;地域性。

对于被动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专利权无效的依据,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的终止(原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理由)。

(1)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的起止时间,是专利权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和条件。

有效专利的保护期限,依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中国发明专利,1993年1月1日之前为自申请日起15年,之后为20年,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993年1月1日之前为5年,可续展3年,之后为10年。

美国专利,1995年6月8日之前申请并授权,保护自批准之日起17年,1995年6月8日之后申请并授权,保护自申请之日起20年;英国、德国、法国、欧洲专利,自申请之日起20年,日本专利,自公告之日起15年(但自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0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也称专利权消灭,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

专利权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

非正常终止是指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

①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专利权因未缴纳专利证书费而终止;

③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而终止;

④专利权因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终止后,受该项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便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无偿地使用。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简称无效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包括:

①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发明创造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②授予的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③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请求保护的范围超出说明书支持的限度;

④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的规定;

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⑦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⑧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侵权查新判定的原则说明

目前人们对专利侵权查新报告的认知度还比较低,往往是专利权人找上门来才知道有这回事情,或者是为了应付上级管理层的要求而敷衍了事。

从情报检索机构的角度,国内大部分信息机构尚缺乏这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而在国外,这类报告作为为客户单独定制的IP服务,其受众也仅限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出于为客户保密的考虑,那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般不可能将报告公之于众。

有鉴于此,我们将首先对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权无效判定的法律原则进行梳理,然后根据不同检索目的给出相应的检索分析思路,从而建立专利侵权查新报告的操作方法。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对防止侵权查新报告而言,其检索目的是要寻找与本发明或产品相关联的侵害专利,检索报告应重点把握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等;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防止侵权检索时,则可运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方法、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全面覆盖原则

运用全面覆盖原则的前提为,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同,出现了仿制侵权(或称相同侵权)的情况。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字面侵权,即仅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②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③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位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④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数量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

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比对,如果发现拟实施的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技术出现上述4种情况的相同,则一旦实施之后,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容易被判定构成仿制侵权。

(2)等同原则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正式提出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规定》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比对,如果发现拟实施的产品(或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际上是用实质相同的方式或者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了属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代替(侵权物)与被代替(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

对于这种情况,在侵权判定中,仍然认为产品(或技术)并未脱离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因此将被以“等同原则”认定为侵权。

(3)禁止反悔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的第A9条: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为使其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符合本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通过书面方式作出的对专利保护范围有限制作用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对专利权人有约束作用,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或者处理过程中不得反悔。

专利权人对其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和专利无效审查中向专利行政部门所做的关于权利要求范围的陈述,应当作为确定其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权人如果为克服原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缺陷所放弃的范围,不得在侵权判断时通过解释而涉及。

(4)多余指定原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通过专利检索和分析比对,发现拟实施的产品(或技术)中未实现某专利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又与完成发明目的无关时,则该实施的产品(或技术)仍可以被认定构成侵权。

(5)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的第A10条:

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应当认定该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公知技术又称已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以无偿实施。

任何公民和单位有权使用自由公知技术,这一权利不应当因为他人就自由公知技术获得专利权而受到损害。

对于拟实施的产品(或技术),只要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为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技术,即能否定对其的侵权指控,免除侵权责任。

在专利司法实践中,被告往往直接以自己实施的是自由公知技术或者原告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是自由公知技术,不应获得专利权为由作出不侵权抗辩。

因此,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也称为实施自由公知技术不侵权原则。

在进行专利等同侵权判断时,应当考虑被指控侵权的客体是否落入自由现有技术范畴,当被告有证据证明被指控侵权客体属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现有技术时,法院应该在做出专利等同侵权结论之前,将被指控侵权的客体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看其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如果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话,则不允许将等同性范畴专利侵权扩展到现有技术范围,即应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

(6)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否则,即构成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

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以此对二者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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